论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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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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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 .下 06
预备 阶段犯 罪中止 的菲犯 罪化思考
马英辉
摘 要 思潮 等方 面考察 , 出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应该 非犯 罪化 处 理 。 指 关键 词 犯 罪 中止 预 备 阶段 谦 抑 性 非犯 罪化 中图 分类 号 : 9 4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犯罪 中止时间条件 概述
时空条件 是对犯罪中止时空范围的限定, 是成立犯罪 中止的前提 条件 , 犯罪 中止是在这一条件范围内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的一种 形态。 我 国‘ 刑法》 4条规定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是“ 第2 犯罪过程 中” , 也就是只有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这是立法对其 成立 的时间范围的确 定。犯罪 中止起点一般认为从犯罪预 备阶段始,
了犯罪 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 中, 这就肯定了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 中止 形态 的可能性 , 因为犯罪预备阶段 是犯罪过程不可缺少的阶段 , 忽略 了对预备阶段 的考量 , 就对犯罪过程考虑不完整 , 在实践 中就会对该
阶段 的行 为 定 性 产 生 影 响 , 成 中 止与 预 备形 态 不 分 , 在 不 考 虑 这 造 故
分其外在的危害性 。由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往往表现为 民事或者行政 上的违法行为, 仅仅对附加在这种行为上 的主观恶性进行深度的探讨 进而说明其具有 刑法所 需要 的社会危害性, 有进行主观归责的嫌疑,
于处 罚, 但是随着将来预备犯不处 罚原则 的确立 , 预备犯罪 中止非犯
并 刑 罪化将最终成 为趋势。 本文认为, 从实然角度看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不 利 于 行 为 的 正 常 的规 制 , 且 在 一 般 的 民 众看 来 是不 合 理 的 。 法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摘要]针对西方出现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争论,我国要作出自己的现实选择,走一条适度犯罪化道路,也就是要对犯罪化进行适度限制。

[关键词]犯罪化;非犯罪化;现实选择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述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犯罪化分为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犯罪化,同样,非犯罪化也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犯罪化是指通过刑法的修正、修改将以前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司法上的犯罪化是指在刑法条文不变的情形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这样司法上的犯罪化也成为了可能。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出现了非犯罪化的思潮。

英国于1967通过了《性犯罪法》将21岁以上男子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

该年还通过了《堕胎罪法》,根据该法如果妊娠是由一个已经注册的开业医生予以终止,并由这一医生提出建议,则不构成堕胎罪。

德国于1975年颁布新的刑法典,将以前作为犯罪处理的决斗、堕胎、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化。

瑞典通过了修改过的《性犯罪法》,缩小了亲属相奸等罪的范围。

美国在“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色情书画、卖淫、通奸、自杀等犯罪,并对堕胎也进行了非犯罪化,“在美国堕胎已被普遍允许,婚前性行为已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同性恋在一些州也已经合法化了”。

针对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我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实行非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理论界学者争论较大。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实行犯罪化,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将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这部分学者仅仅看到了刑法积极的一面,却忽视了刑法功能的局限性。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而在西方国家,其在刑事政策思想上道德和刑法是紧密结合的,也就是所谓的“道德高度刑法化、刑法高度道德化”。

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只有定性的规定,并不具体规定量的要求,也就是规定哪种行为类型是犯罪,而在立法上并没有情节轻重与否的规定,也即所谓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

所以刑法改革首先是通过将传统的道德犯罪、危害不大的行政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

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还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

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非犯罪化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把某些原来规定为犯罪的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又有两种,一种是转作行政违法处理,另一种是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比如重婚罪的非犯罪化、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我国新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等;在司法上主要体现为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比如一定程度的辩诉交易、酌定不起诉、近年来在有些地方试行的对青少年的暂缓起诉等。

非刑罚化主要体现的是非监禁化,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非刑罚化的措施比如社区服务令等。

非犯罪化的背景非犯罪化和犯罪化分别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干预范围。

对非犯罪化产生兴趣并且使之成为一项运动、成为欧美刑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二次大战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而引发这场运动的导火线则是1957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同性恋及卖淫委员会的沃尔芬登报告,在这个报告里面明确了刑法干预个人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可以说,在欧洲战后非犯罪化运动中沃尔芬登报告是一个导火线,它影响了一系列的非犯罪化运动,其中也包括美国。

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化的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探析

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化的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探析

从 世 界范 围 来 看 ,8世 纪 中 叶 后 , 以启 蒙 主 1 从 义刑罚 理 论为 基础 形成 的刑 事 古典 学派 主 张罪刑 相 适 应 , 倡 导刑 罚人 道 主义 以来 , 并 刑罚 逐 步走 向轻 缓 化 。1 纪末 , 9世 自由资 本 主义 过 渡 到 垄 断 阶段 , 社 会 、 济 、 化 等领 域 发 生 了重 大 变 革 , 之 而 来 的 经 文 随 是 犯罪 率 的显著 上 升 , 罚万 能 主义 遭 到广泛 质疑 , 刑 这 也 引起 了理论 界 对原 有 以监禁 刑 为主 的重刑 思 想 的反思 , 国开 始 寻求 新 的途 径 来 达 到 预 防 和 控制 各
刑罚是 刑法 规定 的 国家 审判机 关依 法对犯 罪人 适用 的 限制 或 者 剥 夺 其某 种 权 益 的强 制 性 制 裁 方 法 J 。刑罚是 对犯 罪分 子 某 种利 益 的剥夺 , 且 表 并 现 出国家对 犯罪 分 子 及 其行 为 的 否定 评 价 。 因此 , 我 国刑 罚 的内在属 性是惩 罚 和教育 。在某 种意 义上
相 同 的 , 用 的依据 是相 同的 , 用 的客体都 是犯 罪 适 适 人, 两者 的 内在 属 性都 有 惩 罚 和教 育 的功 能 。两 者
戒、 强制工作 、 保护管束等保 安处分 措施并行 。此
后, 许多 国家在 倡导 保 安 处 分 的基 础 上进 一 步 发 展
了监 督性 的免 除处 罚 、 外 服刑 等 形 式 多样 的刑 事 监
和谐社会视 野 下非刑 罚化 的 价值取 向与理论 基础 探析
王 斌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 学 研 究生部 , 京 103 ) 北 008 摘 要: 以监 禁刑 为主 的近代 各 国刑 罚体 系 , 在矫 正 罪犯 和 恢 复社 会 秩序 等 方 面发挥 了举 足 轻 重 的作

非犯罪化在中国

非犯罪化在中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非犯罪化的现象和立法概览
上表明堕 胎已 经自 德国于1 5 由。 9 年颁布新的刑法典, 7 将以前
2世纪5、 0 0 O 6 年代的欧洲大陆,以 英国 为首出现了 “ 非犯 作为犯罪处理的 决斗、 堕胎、 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 罪 化” 这样一股 旋风。英国于1 7 9 年公布了 5 关于 《 同性恋和卖 化。 瑞典通过了 修改的 《 性犯罪法》 缩小了 , 亲属 相奸等罪的范 淫的 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 这一报告在英国国内引 , 起极大的争 围。 美国在其 “ 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 论。 这一争论中 在 形成了 旗帜 鲜明的 两派, 沃尔夫登委员会认 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 色情书画、 卖淫、 通奸、自 杀等犯罪。
公民的 私人生活 或者试图强制推行任何特定的 生活方式, 并不 是刑 法的 任务所在。 客观上必然存在一个不受法律干预的纯粹 个 人道 德或不道德的 领域。【 简单地说就是, ”】 l ’ 对于关乎个人
— ” [】35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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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犯罪化的界定和理论根基
( 非犯罪化的 一) 科学界定
学者们基于这 种现象, 对非犯罪化进 行了合理的 界定。日 道德不道德的领域刑法不应干预。基于此,该委员会认为尽管 本学者大谷实教 授认为 “ 非犯罪化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
同 性恋 行为受到现代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 但还是建议通过一 处 罚的 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而停止对其处罚, 因此应包括变更从 项法案允许2 岁以上的男子之间基于自 1 愿私下实施同 性恋行 来作为 犯罪 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 为; 法哲学家哈 特也认为, 不道德行为本身并不能成为犯罪, 罚的 情况”【( 台湾学者林山田 。 ) 3鼹 J 教授认为:“ 非犯罪化是针对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在刑法中,罪与非罪是对法律违规行为的不同评价。

罪行是指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规范,犯罪行为通常会对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伤害或损失。

非罪则是指没有触犯法律规定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文将从法律定义、影响和后果等方面探讨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法律定义的区别在刑法体系中,罪与非罪的区别首先体现在法律的定义上。

罪的定义通常在刑法典或刑法条例中明确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和其法律后果,如盗窃、故意杀人等。

非罪则是相对于罪行而言,是指未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行为虽然有违法成分但在法律规定下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的影响和后果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上。

罪行通常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带来损害、痛苦或不良后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可能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的破坏等。

而非罪行为的影响通常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当的伤害或损失。

三、法律责任的区别刑法中对罪与非罪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责任上。

罪行通常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犯罪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刑罚、罚金等。

而非罪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只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触犯法律即可。

四、社会价值观的差异罪与非罪的区别还与社会价值观有关。

刑法的形成和修订常取决于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判断。

罪行通常违背了社会正义、公平和道德的准则,不被社会所容忍。

而非罪行为往往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规定,为社会所认可。

综上所述,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体现在法律定义、行为的影响和后果、法律责任以及社会对价值判断等方面。

只有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和社会的权益。

刑法的适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公正与合理。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我国经济领域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我国经济领域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动社会经济发展 的源动力 。从人 类社会发展 的轨迹来 看 ,个人 的社 罪 的行 为 在 法律 上 作 为犯 罪 ,使其 成 为 刑事 制 裁 的 对 象 。犯 罪 会 活动越旺盛 ,社会进步就 越快。 因此 , 对 经济行 为的规制 ,必 须 化 ,包括 立法上 的犯 罪化 和刑罚 法规 解释 适用 上 的犯罪化 。林 山 持谨慎 、理性的态度 ,立法者对此应 当具有必要 的宽容 。 田则 认 为 ,所谓 犯罪 化 系指对某 一破 坏 法益 的不法 行 为 ,经过 刑 (2 ) 犯 罪现 象存 在的规 律决 定着 犯罪 化必 须具 有合 理的 限 税 。”犯 罪数量 存 在 、变化 的规律 性告 诉我 们 ,必须科 学 地认 识
山 西 青 年
理 论研 究
我 国经济领域 内犯 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陆 宏 飞
南京大学法学I R  ̄ , 2 0 1 O 级硕士研 究生

要 :经济犯罪领域 的犯 罪化 与非犯罪化 问题是经 济刑 法内的永 另外 ,由于经济 领域的部分诉讼 成本高 昂,经济违法行 为的被害人 恒话题 ,如何科 学界定二者 的界 限,不仅 关系到经济刑法犯 罪圈的 可能没有足够 的资源来提 起私人诉讼 ,因此要求国家提起公诉 。 划定,也 关系到经济刑法的科学性和权威 。 ( 二) 经 济领域 的犯 罪化 应受 到必要 限制 关键词 :经济犯罪;犯罪化 ;非犯罪化;介 艮 据 (1) 刑 法的 目的决定犯罪化 必须具有合理 的限度。 “ 法律 不 是压制 自由的手段 ,正 如重力不是 阻止运动的手段 一样。 ……法典
和把 握 客观存 在 的犯罪 水准 ,合理 地确 定犯 罪化 的范 围 。应 当理
事立 法政 策上 的深思 熟虑 ,认 定非 动用刑 罚 的法律 制裁 手段 不能 度 。 菲利认 为:“ 犯 罪预 算 是 一种 比其他 预 算 开 支更 为精 确 的 年

浅析非犯罪化问题

浅析非犯罪化问题


• •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非犯罪化的趋势继续深入。欧洲委员会犯罪问题委员 会于1980年发表了著名的《非犯罪化报告》。 荷兰经过长期实践,最终于2001年4月10日,将争议巨大的安乐死行为去犯罪 化 非犯罪化被视为20世纪中叶以来形势政策影响下的各国刑法改革最富新意的 改革。
二、有关非犯罪化的部分理论问题
四、非犯罪化在我国的实践阻力
• 我国1979年《刑罚》中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伪造、 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的非犯罪化。 • 多元化和自由化促使我们认真检视我国《刑法》的某些犯 罪规定,比如,赌博罪、重婚罪、聚众淫乱罪和淫秽物品 犯罪,探讨犯罪化,并不具有合理性
• •
• • • •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政策上的去犯罪化, 有五种方法: 其一是除罪化。除罪化是指透过刑事立法手段, 对于刑事实体法明定的犯罪行 为, 自刑法规范中加以删除。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单纯的除罪化, 即不另 设替代性的制裁, 单纯将某特定犯罪行为加以除罪化, 删除其在刑事实体法中 的制裁规定, 使其从刑事制裁法体系中消失;二是改成民事不法的除罪化, 即以 民事制裁替代原先的刑事制裁, 亦即对于罪责轻微的微罪,以惩罚性的损害赔 偿替代刑罚的法律效果, 将刑事不法行为改成民事不法行为,而予除罪化;三是 改成行政不法的除罪化, 即以行政制裁替代原先的刑事制裁, 而将某特定犯罪 行为加以除罪化,亦即删除制裁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条款, 并将该行为的制裁 规定改行规定于秩序违反法之中, 赋予秩序罚的法律效果, 将该犯罪行为除罪 化, 而由刑事不法行为改成行政不法行为。 其二是除刑化。除刑化是指透过刑事立法手段,对于刑事实体法明定的犯罪行 为若具有法定要件者, 则规定得舍弃刑罚, 使违犯该犯罪的行为人虽仍成立犯 罪,并宣示其罪责, 但却免受刑罚的制裁。 其三是缓刑。其中包括暂缓刑罚的宣告和暂缓宣告刑的执行。 其四是增设追诉要件。增设追诉要件而予去犯罪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针对本 属非告诉乃论的特定犯罪, 因其行为的轻微情状而明定必须告诉乃论。 其五是不予追诉。不予追诉是刑事程序法上的去犯罪化方法,具体包括舍弃追 诉或停止程序和暂时舍弃追诉与暂停程序。

非刑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刑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刑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非刑罚化问题研究二、研究背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反复循环罪与再犯问题、刑罚适用问题、刑期执行问题等。

这些问题都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对个人自由权的侵害、对谅解和和解制度的阻碍等。

因此,研究非刑罚化问题,在照顾被告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非刑罚化问题,探究非刑罚化的概念、范畴及效果,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合理性、有效性等提供参考。

四、研究内容1.非刑罚化概念本部分主要对非刑罚化的基本概念含义、非刑罚化种类及其具体表现等进行基本的梳理和说明,从而更全面的把握非刑罚化的内涵。

2.非刑罚化的实践应用本部分紧密结合我国实践,选取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非刑罚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和效果,重点探究鉴定、调解等非刑罚化方式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

3.非刑罚化对刑事司法效果的影响本部分主要研究非刑罚化对刑事司法效果的影响,包括对被告人的教育、社会效益的提升等方面的影响,及其与刑罚化相比的优缺点等,从而探究非刑罚化是否未来司法制度一种可持续的选择。

五、研究方法本文通过文献分析、个案研究、实地考察法院和司法机关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究。

六、预期结果本文旨在在深入分析和探究非刑罚化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民主。

七、研究意义本文围绕非刑罚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拓展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助于打造人性化、法治化的司法制度。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积极构建新型司法文化。

非犯罪化刑事政策适用探讨

非犯罪化刑事政策适用探讨
思 维 对 国 家 刑 罚 权 的 设 置 和 发 动 保 持 反 方 向张 致 的非犯 罪化 , 如 对部分 涉毒 犯罪 ( 如 吸食 毒 副作 用 力, 使 国 家对 犯 罪 圈 的 划定 保 持 在 合 理 范 围 。 “ 犯 较 小 的毒品 ) 的非犯 罪化 。, L j ] ‘ ’
罪 化 与去 犯 罪 化 有 如 汽 车 中 的 油 门 与刹 车 ,一 味 在 上述非 犯 罪化刑 事政 策适 用领 域 中 ,除 了 由
加油 , 固然可使汽车飞速前进但易肇祸 , 导致人命 于我 国是一 个世 俗社会 ,不存 在宗 教犯 罪 的非犯 罪 的伤亡与财产 的损失 , 可是老踩刹车 , 行 车固然安 化外 , 其他领域的非犯罪化问题 , 对我国刑法的发展 全 ,但 车行缓 慢不前 ,故 油门与刹车必须交互使 来说 , 同样 是不 可避免 的 。 首先 , 社会 政治 、 经济结 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 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


非犯罪 化刑 事政 策的适 用范 围
着所谓“ 宽松的刑事政策 ” 和“ 严厉的刑事政策” 两 般而言,非犯罪化适用于刑法中不符合法益 个 不 同 的方 向发展 , 这种 现 象称 为刑 事政 策 的两 极 保 护 主义 和刑法谦 抑 主义 的犯罪 。 在 欧美等 国家 , 自
是 指 立 法 机 关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通 过 立 法 或 者 司 法 活 非犯 罪化 , 如对 诸如亵 渎 神灵 、 亵渎 圣物 等宗 教犯 罪
动 ,将一 直 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 的非犯罪化 ; 三是道德和社会价值体 系多元化 、 自由 规 定 或 者 处 理 。在 倡 导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时代 化 引起 的非犯 罪化 , 如卖 淫 、 同性 恋等 犯罪 的非 犯罪 背景下 ,非犯罪化逐渐成为指导我 国立法 和司法 化 ; 四是 社会控 制体 系分 工转 换 引起 的非犯 罪化 , 如 实践 的重要刑事政策 ,其重要价值在于 以批判 的 德 国对违 警罪 的行政 违法 化 ;五是 刑 法干 预无 效导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

一、非犯罪化刑事政策概述非犯罪化是与犯罪化相对应的概念,是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中“轻轻”政策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现实化表现。

19世纪末至20世纪,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旧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复存在,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高度的物质文明与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之间冲突剧烈。

在社会新旧交替之中,出现了大批所谓的“社会边缘人物”和“社会不适应者”。

到20世纪中叶,这种冲突愈加激烈。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不仅传统型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居高不下,而且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社会秩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现实压力迫使西方各国忙于修改刑法,以适应惩治新型犯罪的需要,结果造成法律和规则编织的网络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落,“整个社会成了只有规则和秩序而忽视个人意志的荒乱铁笼。

前景暗淡,令人沮丧。

”[1]高度犯罪化刑事政策的推行,不仅窒息了社会的活力,而且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把罪犯送入监狱,原本期望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促使罪犯重返社会。

但结果却常常适得其反,监狱成了传播犯罪技术的主要场所,这使得人们对监狱在改造罪犯方法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

1950年举行的国际犯罪学大会上,各国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揭示了监狱诱发新的犯罪的状况。

另外,自19世纪后半叶始,自然科学取得了迅速发展,受其影响,运用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生成,在犯罪学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开始尝试着吸收生物学、生理学、统计学等各种学科的成果来研究犯罪原因。

“通过这种研究,在科学上就能理解:在这个领域内,正常发育出现了哪些障碍?人们怎样从个人的心理和环境中来发现这些障碍?在各种重罪的背后,尤其是在再次犯罪的显著的惯犯背后,都潜在着行为人在成长方面的危机以及在社会适应方面的缺陷。

所以,今天的刑事司法工作能够在过去更好地理解罪犯的性格,并且能够在这方面更正确地予以处理。

”[2]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西方各国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战胜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对刑事政策作了重大的调整:由过去强调入罪化的犯罪化刑事政策,转向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政策,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只是在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最后手段。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摘要】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关键词】司法;犯罪化;非犯罪化【正文】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其中,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既可能是由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禁止而不为刑法所禁止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被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由轻罪变更为重罪的,不属于犯罪化。

例如,对于明知煤矿生产设施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很大,行为人依然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案件,现在一般认定为过失类型的责任事故犯罪。

即使司法机关改变态度,将其认定为爆炸罪,也不属于犯罪化。

与之相反,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其中的“不再以犯罪论处”,既可能表现为完全的合法化,也可能表现为虽不定罪量刑,但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制裁。

特别法条的废除不意味着非犯罪化。

例如,日本于1995年基于平等主义的要求,删除了有关杀害尊亲属罪、伤害尊亲属罪、遗弃尊亲属罪、监禁尊亲属罪的规定,但对于杀害、伤害、遗弃、监禁尊亲属的行为,并非不以犯罪论处,而是以普通的杀人罪、伤害罪、遗弃罪、监禁罪论处。

换言之,废除以尊亲属为被害人的犯罪,只是废除了加重处罚的规定。

再如,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101条(特别法条)规定了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虽然现行刑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对该条规定的行为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是对之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浅谈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之路

浅谈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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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下 1() 09
浅谈笏 巳霏 丫 与 非 笏 匕 巳罪 丫 的 辨 征 之 路 匕
唐 薇 佳
摘 要 犯 罪化 与非犯 罪化 是 当前刑 事政 策的 两极选择 ,随着 国际社 会人权 呼声 的 日益 高涨和刑 法谦抑 性 理论 的深入 影 响, 非犯 罪化 已成 为不可逆 转 的时代潮 流 , 而我 国的 国情决 定 目前 我们 只 能坚持 以犯 罪化 为主 的道路 , 辩证地 结合 非犯 罪化 的合 理 因素 , 断地 完善 我 国刑 事法律 制度 。 不
法典 不可 能在任 何 时代 都合 用。 罪行 是假 象的 实存 , 它们会 在更 依据特 定历 史条件 和犯 罪存在 与发 展 的规 律 来确 定的 。 由此 , 犯 大或 更小程 度上得 到否 认” 因此 , 国刑事 立法 司法 在面对 犯罪 罪 化 的现 实依据则 是 , 0 我 随着 社 会经 济和文 化 的发展 , 人们 的价值
关键 词 犯 罪化 非犯 罪化 刑 事政策 刑 法谦抑 性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1 .0 .3 10 .5 22 0 )20 90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刑事 立法必 须贯彻 谦抑性 原则 , 强调刑 法调控 的补充 性和对 由刑法 来犯罪 化 : 另一个 思路 是确认 新 的权利 并予 以保护 , 这种
刑法 调控 范 围的控 制 是刑 法理 论界 的共 识 。谦抑性 原 则在现 代 犯 罪化 的刑事 政策 可称 为保护 的政 策 , 它是 随着 社会 生活 演进 , 刑事 立法 、 司法 领域 的发 展意 味着非 犯罪 化和 轻刑化 。 而与 我 国 人 权 内容扩张 , 出现 的新 型j 需要保 护 , 殴利 法律 在确认 这 些权利 19 9 7年刑 法的 出台 , 则体 现 出了明显 的犯 罪化趋 势 , 与 当前 国 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非犯罪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非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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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敏
( 南京 师范 大 学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0 9 ) l 0 7
摘 要: 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 策要 求对待 犯罪行 为适 当的做 出宽严选择 , 出选择 的基础是 刑法的本 身价值要 求和社会 形 做 势需求的结合。非犯罪化应 当是 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在 当前中国的一种 具体 表现。 倡非犯 罪化对 中国整个刑事 法治建设和和 提 谐 社 会 之 建 构 意 义重 大 , 而这 也 正 是 刑 事 政 策 的应 有 效 用 。 关键词 :宽严相济 非犯罪化 和谐社会 刑事法 治


和 人 民 需 求 而 做 出 灵 活 的 调 整 。 当 然 这 里 的 灵 活 调 整 必 须 是 在 法 治 的 摄 域 之 中 , 不 能 够 突 破 刑 法 的 基
本原 则 ,如 此也 就 需要 有一 个 统领 性 的基 本刑 事 政 策 。 在 我 国 宽 严 相 济 显 然 就 是 身 处 这 样 的 地 位 。 但 是 在 宽 严 相 济 的 基 本 原 则 指 导 之 下 还 需 要 有 具 体 的 侧 重 ,宽 严 相 济 既 讲 宽 又 讲 严 , 笔 者 认 为 这 里 就 包 含 了 需 要 根 据 整 个 社 会 对 刑 法 要 求 的 形 势 变 化 在 宽 与 严 这 两 极 之 间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选 择 。 这 里 宽 和 严 就 是 在 两 头 作 为 临 界 点 ,把 具 体 刑 事 政 策 的 选 择 范 围 控 制 在 这 两 点 之 间 ,而 这 两 点 的 位 置 还 是 由 刑 法 的基 本原 则 来确 定 的 。 正是基 于以上一个 角度对宽 严相济 的认 知 ,加 上 现 代社 会 日新 月异 的 变 化 ,新 的事 物 不 断 出现 ,人 们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一、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一)自由主义的立场自由首先表现为对自己行为的自主决定能力。

密尔指出,任何人对于自己是最高的主权者,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预,除非是为了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只要行为与他人的利益无关,那么行为人自己就具有最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行为。

刑法是人民自由的大宪章,现代刑法中的帝王条款-罪刑法定原则是由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张扬公民自由与权利的过程中提出并得到世人的普遍认同的。

在某种意义上,近现代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领袖。

在无被害人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利益或者是对他人同意放弃的利益的处置,没有侵害其他任何第三者的利益,所以国家没有权力进行干涉。

将无被害人犯罪予以犯罪化实际上是家父式权威主义刑法对子民疼爱的表现,与自由主义刑法的精神格格不入。

(二)法益保护原则刑法不是社会道德的卫道士。

道德规范属于内部规范,行为人出于自己的良心而自愿遵守;而刑法是强制性的外部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强制道德规范的实施,道德规范即使实现了也使得道德规范失去了道德品性。

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如果刑法以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为使命,那么就会过度的扩张刑罚权,压缩公民权利的空间。

道德规范具有模糊性,无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容。

社会道德具有多元性,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实际上是在法的名义下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无被害人犯罪虽然是反伦理的行为,但不能以此作为犯罪化的依据。

刑法是法益的保护神。

法益保护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的任务不是维护社会道德,而是保护法益。

只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才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无被害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反伦理性,但是不存在被害人,不会对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威胁,所以不应当规定为犯罪。

(三)刑法的谦抑性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将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为:(1)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威胁是显著的;(2)科处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3)抑制该行为不会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能够公平的、无差别的执行该规定;(5)通过刑事程序取缔该行为,不会在程序上加重负担;(6)不存在取代刑罚而处理该行为的适当的方法。

自害行为与非犯罪化

自害行为与非犯罪化
。对 吸毒 行 为我 国仅规 定 了行政 处罚 , 治 安管理 处罚 法》 《 第 为 自害行 为, 无疑 会使 自害行 为的研 究 复杂化 , 不符合 对 自害 罪 ” 更 行为 中“ 的解 释 。 自” 7 2条 、 关 于禁 毒的 决定》 8条 、 公 安机 关办 理劳动 教养 案件 《 第 《
二、 吸毒 与持 有毒 品
对毒 品犯罪 , 目前 的基 本形势 是: 入 了大 量 的资金 , 投 消耗 了
人都是有 求生本 能 , 论在 什么样 的环 境中 都应该积 极 向上的 活 无
了 自然规 律 , 能被人 们接 受 , 发 了犯 罪化 与非犯 罪化 的争论 。 不 引
着 。我 国就 有好 死不 如 赖活 着 的俗语 。正是 由于 自害 行为 违 反 大量 的人 力物 力 , 毒 品 问题 仍然 严重 , 但 屡禁 不止 。为 了制 止毒 品犯 罪 ,各 国对 毒 品犯罪 的各 个环 节进 行 了规定 。我 国于 19 90
为人 自己不 会诉之 于法 。
人没有 产 生伤害 。而 当 事人 自己觉得 在 别人 看来 是伤 害 的行 为 对 自己并未 造成伤 害 。
或者 其他 毒 品数量 较大 的 , 七年 以上 有期徒 刑 或者 无期 徒刑 , 处
第三, 自害行 为仅 对 当事 者本 身造 成 伤害 , 当事 者 以外 的 并处 罚金 : 对 非法 持有 鸦 片二百 克 以上 不满一 千克 、 海洛 因十 克 以
关键词
自害行为
非犯罪化
吸毒
自杀 自残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9 (000 ・0-2 10・5 22 1)5090 不 能阻止 其继 续 实施 自我伤 害 的行 为。 第三 , 采用 刑 罚 以外 的方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贾学胜【摘要】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在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刑法适用活动,不将该行为以犯罪论处的措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对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具有刑事法上的根据.其实践的重要途径是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前者是指在立案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终止追诉程序,对犯罪作程序上的无罪处理,后者是指审判机关通过重新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原来以犯罪论处的行为作实体上的无罪认定.【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5页(P124-127,137)【关键词】刑事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追诉;审判【作者】贾学胜【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一、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概念辨析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而提出的犯罪防制对策。

现代刑事政策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最终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1](P20)。

基于这一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并行发展的态势。

两极化刑事政策主张对于轻微犯罪及某种程度上有改善可能性者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而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则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

非犯罪化就是两极化刑事政策背景下伴随着法律与道德界限的争论而兴起的一种刑事政策措施。

“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纠正基于国家的强烈处罚要求的过剩犯罪化倾向,立足于谦抑主义的立场,设置适当的犯罪”[2](P89)。

从欧洲委员会《非犯罪化报告》和各国的实践来看,非犯罪化对国家过剩犯罪化倾向的纠正,是通过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这两种方式来进行的。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我国当下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非犯罪化的概念界定

非犯罪化的概念界定

作者: 贾学胜[1]
作者机构: [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93-98页
主题词: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刑事化;轻刑化
摘要: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

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

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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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论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赵香如 孔源源摘 要:非犯罪化体现了以刑法谦抑精神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刑事政策之理念,它代表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

有学者主张,目前在我国实行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从刑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来分析,在我国实行非犯罪化甚有必要,非犯罪化与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亦相吻合,非犯罪化的理念应贯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非犯罪化;法益保护;刑事政策;司法中图分类号:BF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8)12-129-02作 者:赵香如,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孔源源,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2非犯罪化是当今世界刑事政策改革的一大主题,非犯罪化的概念诸多,但争议的焦点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非犯罪化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第二,对于非犯罪化应采用广义说还是狭义说的立场。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非犯罪化既是立法活动也是司法活动,它不仅包括将有罪行为降格为违法行为,还包括将有罪行为合法化,例如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重力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

①此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颇具代表性。

此外日本学者大谷实也认为“非犯罪化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而停止对其处罚,因此应包括变更以来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的情况。

②这种观点对非犯罪化可谓也采用了广义说。

非犯罪化代表了刑法人道、谦抑的要求,它体现了理性的刑事政策,随着非犯罪化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我国学者对其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的问题为:中国刑法应否坚持非犯罪化的道路。

对此,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1)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将轻微的犯罪行为非犯罪化是刑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外国刑事立法经验是刑法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在我国也应倡导非犯罪化;(2)否定说。

该说认为国外的非犯罪化是西方为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一种措施,在我国不能借鉴这种思潮而主张非犯罪化。

(3)折中说。

该论认为中国的刑事立法的完善,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犯罪化,当然,个别罪名的非犯罪化也不可否定和忽视。

③我们认为,根据中国现有的基本国情,一味犯罪化或一味非犯罪化显然都是不可取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虽然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也是共存的,只有将它们交互使用,扬长避短,才能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此外在我国倡导非犯罪化也是刑法机能本身的要求。

一 我国刑法非犯罪化的必要性(一)法益保护说。

当今法益保护的观念已越来越受重视,这种学说认为,刑法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在于保护法益,可以说,保护法益是现代刑法存在的正当性依据,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

④刑法将特定行为犯罪化的前提,必须是在相关的社会生活领域存在被法律能够保护的具体生活利益。

如果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那么即使行为侵犯了一定客观存在的生活利益,刑法也不能将其犯罪化。

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只在其它手段无法有效地维护相关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因此,刑法在社会利益保护体系中只能具有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一个被侵害的法益以及此种法益是无法用其除刑法以外的其它方式来维护,应当成为是否将特定行为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依据。

刑法规制的主要是人的外部行为,它不能肆意介入社会伦理和道德领域。

日本学者内藤谦认为,所谓社会伦理,是与个人伦理相对的,实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无异。

如果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护伦理,无异于把个人不特定的内心心情作为保护对象。

⑤也就是说,刑法只能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范围内担当维持社会伦理的机能。

一个行为是否有规定为犯罪的必要,首先应看其对法益是否造成了实质的侵害或危险,只有在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具有反社会伦理性,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则该行为具有刑法干预的必要性,对于只是违反社会潜在道德标准的行为,如同性恋行为,则不必进行犯罪化,如果在立法上对这些行为已经作了犯罪化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除罪化。

概言之,法益标准是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之界限,法益保护说为我国刑法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它从理论上证明了非犯罪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刑事法治建设,刑法谦抑以及人权保障思想得到提倡,传统法制中的“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刑期无刑”的思想受到质疑,人们在思考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同时也关注犯罪行为的原因,以及适用刑罚所带来的实际效益,在刑事政策上强调对犯罪“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强调通过思想、文化、道德、政治、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方面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适时地将已经丧失刑法干预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尽可能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与非犯罪化缩小刑法打击面的主旨是相吻合的,非犯罪化体现了我国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要求。

921从刑事立法上来看,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罪行法定原则下犯罪圈是确定的,此为非犯罪化提供了基础。

同时我国刑事法的相关规定与非犯罪化思想所依据的犯罪相对性观念及刑法辅助性思想也相一致,所谓犯罪相对性,指犯罪的认定随时代、环境不同而有所变化;刑法辅助性指只有当行为危害严重,民事、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抵制时,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包含了非犯罪化思想中两个重要观念,即除罪化和轻微情节非罪化。

对于大量的轻微违法行为,我国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从而大大减轻了司法压力,此与西方非犯罪化观念下刑罚方式的转变具有一致性。

而非犯罪化理念下所形成的缓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同样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表明非犯罪化在程序上的实现方式有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和直接宣告无罪,这与起诉权宜主义和缓予宣告制的精神相一致,使我国非犯罪化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国每年要花销大量的司法资源,根据刑法的经济性要求,国家在动用刑法调控社会时,必须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刑法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同其他的社会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各国反犯罪斗争的经验表明,刑事政策的制定,若不考虑投入的成本与产出的效益,就会产生“排挤效应”,即在国家与社会可以利用的资源总量稀缺和相对确定时,投入犯罪控制的资源增加,其他公共福利或公共建设支出就会减少,⑥因此,动用刑法应当考虑供给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否则就可能因其无效性而受到质疑和反对,有学者指出“如果将一种活动打上了不经济的烙印,那么它的存在就不仅受到质疑,而是遭到有力的否定了。

”⑦因此,节约刑法资源,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果就成为刑法价值之追求,在刑事司法中,刑法应适用于禁止那些危险性和严重性超过执法损害的行为,而对于其它行为如法益侵害较轻微的犯罪,应当避免刑事司法程序,而另谋其它防治对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或转处等,以集结有限的司法资源,确保刑事司法的效益。

二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刑事政策由于非犯罪化与宽松的刑事政策易于融合,而我国目前却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提倡非犯罪化似乎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理念不相符。

我们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打击犯罪的“两手抓”的方针,它包含宽松和严厉两面,由于非犯罪化与我国刑事政策的表面冲突主要体现在“非犯罪化与严厉刑事政策”的关系上,因而下文将就此主题论证非犯罪化与我国严打政策的耦合问题。

“严打”政策是指我国实施的在特定时期针对一定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打击的刑事政策。

从刑法观念而言,严打政策是一种积极的犯罪化政策,体现了刑法的积极干预,而非犯罪化则是在刑法上放任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制裁的任务交与广义的社会规范予以制约,体现的是刑法的消极放任,从这点看来,二者似乎背道而驰,但正如我们所说,非犯罪化是自刑法产生以来就具有的,它与犯罪化是相伴而生,可并存发展,尤其是在现代,不管是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它们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而作出的刑事政策的选择,由此,作为刑事政策两级的非犯罪化理念和严打政策也是可以并存的。

首先,从对象上讲,非犯罪化针对的是轻微犯罪行为,而严打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犯罪行为,或某种特定犯罪行为,但它也不能超越刑法规定而适用,因此二者实质上并不冲突。

其次,非犯罪化将一些不必要动用刑法规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节约了相应的司法资源,从而为针对严重行为的严打提供更多的刑事司法资源。

最后,从追求的目标来看,非犯罪化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也保证了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限度,严打政策则通过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实行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使受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以保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从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非犯罪化与严打刑事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只不过在不同阶段可能有不同的侧重,但它们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

⑧因而,处理好非犯罪化和严打的关系,对它们的作用范围作好分工,就能让其共同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 非犯罪化的实现(一)立法上的非犯罪化。

根据国外有关非犯罪化的理论与实践,在立法上非犯罪化的犯罪主要有两类,一是将一些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从刑法罪名表中去除;二是将传统上以基督教伦理为基础认为是犯罪,但却无被害人的一些犯罪种类从罪名表中剔除,如自杀、安乐死、通奸、吸毒、同性恋等行为。

对于我国而言,前一类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本身就没被规定为犯罪,它们通常被作为行政违法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根本就不存在一个非犯罪化的问题。

对于后一类行为,大多数在我国也不被认为是犯罪,这样,从立法上来看,我国非犯罪化的空间不大,它主要表现为刑法分则对一些具体罪名的废除和限制,如在除罪化方面,表现为对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和一些本身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从实体法上予以废除,如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聚众打砸抢罪,非法管制罪,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三大“口袋罪”。

部分罪名的限制,是指对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定,将一部分原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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