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收寄验视制度模板
标题:收寄验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制度内容1. 收寄验视(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寄件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疑似危险物品的识别和处理,遇到可疑危险物品,应不予收寄或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安全证明。
2. 实名收寄(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要求寄件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对寄件人信息进行登记,并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3. 过机安检(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检。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安检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
四、执行与监督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和惩戒制度,对未执行收寄验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各级邮政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完善邮政业安全中心三级体系。
4. 各级邮政管理责任主体应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推动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故意收寄禁止寄递物品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是指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和收件后需要经过一定的验视程序,以确保其安全、合法、有效地送达给收件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1. 邮件和快件的外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明显破损和涂改,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涂改痕迹,应进行进一步检查。
2. 邮件和快件的内部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不得寄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违禁物品等。
3. 邮件和快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准确送达。
4. 对于特殊物品,寄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医药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武器弹药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邮件和快件在寄送前应经过安全机构的安检,以确保不携带非法物品、违禁品等。
6. 邮件和快件在收件时,快递员应核对收件人身份,以确保邮件和快件送达正确的收件人。
7. 对于邮件和快件的特殊要求,如保密性要求,快递公司和邮局应按照要求进行密封和安全保管,并在送达时进行签收。
8. 对于收件人不明确的邮件和快件,如无法送达或收件人不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退回或保管,并通知寄件人和收件人。
9. 对于国际邮件和快件,应按照国际邮件和快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视和处理。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邮件和快件的安全、合法、有效送达。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防范恐怖主义、走私、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快递收寄验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收寄验视工作,确保快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过程中的验视活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收寄验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验视内容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验视以下内容:(一)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二)寄件人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三)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四)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五)寄件人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三章验视程序第六条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包验视。
第七条快递企业在开包验视时,应当注意保护寄件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寄件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并及时告知寄件人原因。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验视过程中,发现邮件、快件破损、污染或者有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隐患,应当告知寄件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未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为了保障邮局收寄业务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收寄验视安全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收寄验视安全制度是指邮局在收寄邮件过程中,对邮件进行严格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我将介绍一份关于收寄验视安全制度的示例文本。
一、前言1.为了确保邮局收寄邮件的安全,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我们特制定了本《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邮局,包括主要邮局、支局、网点等。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收寄人员在进行收寄邮件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防范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要手段,通过验视、技术手段等方式,防范高风险邮件的流通。
3.审慎保密原则:收寄人员必须保守邮件的内容和寄件人的信息,绝对保密。
三、收寄验视流程1.邮件验视环节(1)收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仔细审查邮件外观,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
(2)邮件表面出现可疑标记、裂痕、液体渗漏等情况,收寄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在上级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3)通过邮件外观观察判断邮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有,应将邮件暂不收寄,并按规定程序报告上级。
(4)待邮件表面检查无异常后,收寄人员应核查收件人地址和寄件人信息是否与邮件外包装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应及时核实。
2.邮件封装环节(1)收寄人员在封装邮件过程中,应检查邮件封装的牢固性,确保邮件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
(2)封装时邮件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如有特殊要求的邮件需标注特殊标记。
3.邮件装车环节(1)装车前,收寄人员应清点邮件数量,确保装车过程中不会出现邮件丢失情况。
(2)装车后,司机需加强对邮车的看管,并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邮件的运输。
四、不合格邮件处理1.不合格邮件的判定标准:邮件涉及国家保密、禁寄物品、易爆物品、易燃物品、毒害物品、腐蚀品、仿制品、违禁品等情况的,均判定为不合格邮件。
2.不合格邮件的处理程序:(1)收寄人员在验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邮件,应立即将其隔离,并向上级报告。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已编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收寄验视三项制度
收寄验视三项制度在邮政行业,收寄验视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形象,还会直接影响邮递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邮政部门推行了收寄验视三项制度,旨在规范工作流程,保障邮政服务质量。
一、收寄制度收寄制度是指对寄递物品接收的规范化要求。
邮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验寄递信息,如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在填写运单及收寄记录时也要准确无误。
同时,对于重要的寄递信息,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寄件人或收件人确认。
严格执行收寄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因地址不清或邮编错误而导致的退回或延误。
二、验视制度验视制度是指对寄递物品质量、数量、外观进行检查的要求。
邮局工作人员必须对寄递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如检查是否有破损、是否存在禁寄物品等。
对于数量问题,则需要验证寄递物品是否与托运单所填数量一致。
此外,邮局工作人员在进行验视时,也需要对寄递物品进行适当的保护,以保证客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寄递物品安全制度寄递物品安全制度是指在寄递过程中,对寄递物品的安全监管要求。
邮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安全目录,对禁止寄递的物品进行查验和收缴。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等物品,要加强包装和贴标示,以减少潜在安全隐患。
同时,邮局工作人员还要对特定寄递物品进行记录,以便在寄递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快速取证和处理。
综上,三项制度的推行,不仅严格规范了邮政的工作流程,还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质量。
但匹配的制度只有配以严密的培训和管理才能有效推行。
因此,邮政部门应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素质,进一步规范邮政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5.收寄验视制度(已编)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限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安全,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收寄(收件)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一项安全制度。
二、验视范围快件收寄揽收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负责验视的人员(以下简称验视员)应主动告知寄件人需收寄验视,征求寄件人意见。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验视要求验视员在验视邮件、快件是应验视到最小包装程度,以不影响内件完整性、功能性、礼品性等为限。
四、验视重点收寄邮件、快件时,对可疑快件和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查验。
1.可疑快件一般有以下特点:(1)包裹用胶带或绳子等坚韧材料捆绑,注有含蓄或个性化的警告;(2)寄件人落款与发件地址不符;(3)包裹上有油渍、异味或颜色不正常;2.其他可疑情况如下:(1)在不固定的场所交寄快件,且寄件人和收件人书写不规范;(2)交寄快件时详情单不注明收发件地址或含糊不清,或收件人地址为不固定场所或自取的快件,或收件人、寄件人无具体姓名;(3)快件外包装不易开拆且包装完好的,或外包装上粘贴自制的封条且声明价值高、易碎等特性的快件;(4)交寄时间较晚,或正赶上发车前,来时快件包装完好且声明快件紧急的;(5)收件地址为人员密集场所,且收件明确要求收件时间的快件。
五、验视依据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和处置措施。
六、特殊情况处理1.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2.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物品后方可收寄。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站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再收寄。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100%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协同
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应重点检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收寄验视制度范本
收寄验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目的收寄验视制度旨在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保障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邮件、快件过程中的验视活动。
第四条验视要求4.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验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验视制度,明确验视流程、责任人和验视标准,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4.3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应当关注邮件、快件的包装、外观、重量、体积等因素,对疑似禁寄、危险或者重大嫌疑物品进行重点验视。
4.4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验视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验视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条验视内容5.1 禁止寄递物品: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
5.2 限制寄递物品: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限制寄递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
5.3 其他不符合寄递要求的物品:如重量、体积超过规定范围,或者包装不符合要求的物品等。
第六条验视程序6.1 接收邮件、快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核实,并要求寄件人填写相关寄递信息。
6.2 对邮件、快件进行外观检查,关注物品包装、重量、体积等因素。
6.3 对疑似禁寄、危险或者重大嫌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使用验视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6.4 确认邮件、快件符合寄递要求后,予以收寄。
对不符合要求的邮件、快件,应当告知寄件人进行整改。
第七条记录和报告7.1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验视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验视时间、地点、责任人、验视内容等。
7.2 发现疑似禁寄、危险或者重大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局、国家安全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精心整理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制度为了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进展,保证快件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快件安全及快件操作设备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网络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各业务员必需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一、揽收验视并核查禁限寄物品一、揽收验视工作:1、揽收快件时应留意观看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所表示的公司类型可能说明货物是禁运品,避开揽收禁运品;2、揽收快件时应告知客户必需填写货物品名并履行告知制止揽收禁运品的义务。
在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时,当面验视内件,并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将运单具体信息填写完毕后,取件员必需将自己的姓名全称在运单揽收人处填收完整;3、在揽收快件时必需加强安全检查(必需要求客户进展开箱验货检查);4、在揽收快件时应留意检查货物外包装上的各种标示或说明,避开揽禁运品;5、制止揽收不明快件,不允许接收不明卖单快件。
对于送货上门的客户,需进展严格的货物开箱验货安全检查,核实相关有效证件,运单上必需填写发件客户身份证号码;6、进展的客户必需加强货物安全检查防范工作;7、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不予收寄。
二、操作检查:擅长运用自己的眼、耳、鼻和手对货物进展判别:感如是禁运品可能获得的感知官识别看污渍、结霜、潮湿、漏油听声音〔滴答声、叫声、摇摆撞击声〕闻不寻常的气味〔油漆、香水、臭鸡蛋〕触摸热或冰的包装箱〔化学反响或者干冰〕二、制止和限制递运物品〔一〕违法禁运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制止寄递运输的货物。
1、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3、国家法令制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刀具、仿真武器、古董等。
4、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碟等。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
快件验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件验视管理,确保快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快件,是指通过快递企业发送的,封装完好、注明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由快递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邮件。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验视制度,对快件进行验视,确保快件安全。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快件验视的管理工作。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件验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快件验视第五条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对快件进行验视。
第六条快递企业验视快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检查快件封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寄递要求;(二)查看快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三)查看快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寄递的规定;(四)查看快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邮件封装的规定。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对不符合寄递要求的快件,告知寄件人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收寄。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快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快递企业在送达快件时,应当再次对快件进行验视。
发现快件在运输过程中有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收件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快件验视记录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件验视记录制度,对快件验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记录快件验视情况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记录快件寄件人、收件人信息;(二)记录快件验视时间、地点;(三)记录快件验视结果;(四)记录快件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况。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保存快件验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件验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快件验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进入快递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三)对违反快件验视规定的快递企业进行处罚。
收寄验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
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
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
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5.1.2.3询问与验视快递服务人员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若是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若是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建议寄件人,贵重物品宜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寄件人应将交递快件的性质和种类告知快递服务人员。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
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收寄验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七十五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5.1.2.3询问与验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寄递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寄递业安全管理,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稳定,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寄递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收寄验视制度(1)寄递企业应当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严格验视,确保邮件、快件符合国家规定,无违禁物品。
(2)验视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或疑似违禁物品,应立即停止收寄,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实名收寄制度(1)寄递企业应当实行实名收寄,要求寄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登记寄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2)寄递企业不得为未实名登记的寄件人提供寄递服务。
3. 过机安检制度(1)寄递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进行过机安检,确保邮件、快件无违禁物品。
(2)过机安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安检效果。
4. 安全检查制度(1)寄递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寄递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应急预案制度(1)寄递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人员职责和应急物资储备。
(2)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6. 责任追究制度(1)寄递企业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寄递企业应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实施与监督1. 寄递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落实到位。
3. 寄递企业应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由寄递企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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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
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遵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有关规定。
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面提醒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
(二)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并提醒用户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三)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妥善封装;
(四)验视时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依法出示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用户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六)对验视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止寄递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验视以下内容:
(一)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
(二)用户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
(三)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
(五)用户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
(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
(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一)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信息不完整的;
(三)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
(四)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在内件物品、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
(五)用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
(六)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七)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不符合储存、转运安全要求的;
(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要求用户开拆所交寄的信件,用户拒绝开拆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验视后收寄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以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工作。
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提前封装的,用户应当在交寄时开拆邮件、快件的封装,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
必要时,用户还应当按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要求开拆信件,接受验视,但信件内容不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
第十四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
(二)按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要求妥善封装邮件、快件,防止内件散落、丢失、损毁,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快件;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确保身份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真实性;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用户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寄递的化学品。
用户交寄普通化学品,经验视不能确定安全的,应当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封装化学品必须满足寄递安全需要。
对用户交寄的普通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专门的营业场所或者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收寄验视。
第十六条用户交寄易碎或者有防潮、保鲜、保质期限、限时送达等特别要求的物品,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注明,并当面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说明情况;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在邮件、快件外包装上加注醒目标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用户已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或者书面凭证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并将记录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应急处置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依法报邮
政管理部门备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收寄验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临时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收有关违反本规定的举报;举报事项一经受理并调查核实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规收寄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用户违反本规定,未如实说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用户违法交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