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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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敏老师推荐的宪政书目

郭绍敏老师推荐的宪政书目

郭绍敏老师推荐的宪政书目同学们,受王俊峰教授的委托,我为你们——河大宪政专业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推荐一些书目。

虽然我们法学院只能算是一个三流的法学院,不过你们却是我们的宪政专业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这是值得纪念的一件事。

对你们而言,也应以此激励自己,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奋勇前行,力图有所成就,以完成人生之意义。

你们首先要相信自己能有所为,方才可能有所为,就象一句广告词所说的,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

给研究生推荐书目,似乎是很多高校的导师首先要做的一件事。

如果你在网上搜索,会发现各种不同的书单。

但据我的观察,它们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只是简单的列举书目,而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在我看来,这是不够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推荐书目是件出力不讨好的事,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推荐的书目未必皆适合学生,因材施教才是教育的最高境界,不了解学生,怎么能进行“个性化”推荐呢?也许,正因如此,很多导师都是给学生列举一些经典书目。

推荐经典书目是必要的,正如林毓生教授所言,经典书目“一方面,展现了对其著成时代之内的具体而特殊的问题的深度探索;两一方面,却又蕴涵着对于人类所面对的普遍而永恒的问题、自成一家之言的看法。

”[1]但是,简单的推荐经典也是不负责任的。

首先,经典书目的研读需要好的导师带领进行,而这样的导师是缺乏的。

经典之所以是经典,乃是因为它足够的深刻、厚重,因此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希望能对经典有一定的认知其实是很难的。

对于很多学生来说,读完后,如果只是记住了几句经典的言语而已,这对于知识的增进又有多大实质意义上的帮助呢?如何把经典思想揉进自己的思考中,才是关键之所在。

柯林伍德言:“历史知识就是历史学家正研究着的那些思想在他自己心灵里的重演。

”[2]同样,政治与宪政知识也是“思想”在心灵里的重演,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会经典思想的魅力。

当然,这并不是说必须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去读经典,而是说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去避免它。

法规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规与革命——精选推荐

读《法规与革命》有感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

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

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

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

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

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

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

《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

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

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

我是一个折中派。

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

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

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

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

下半部的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独立又相互纠缠着走近你的眼前,让你知道这些法律传统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伯尔曼的贡献所在。

这并不是说伯尔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为对于历史的理解,自来就有无数的视角和方法。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形成比较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形成比较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形成
比较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形成比拟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是伯尔曼的一部经典之作,该书主要从两大局部阐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即第一局部教皇革
命与教会法和第二局部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因笔者水平有限,文章
又晦涩难懂,因此,笔者只想从教会法与世俗法形成的比拟来阐述一
下自己浅薄的见解。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形成各有其历史的原因,我们在分析法律形成
过程的同时,不由的也会想到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每次重大革命都经
历了一个过渡期,在这期间,相继迅速地制定了新的法律、法令、规
章和命令,并迅速地对他们进行修改、废除和更换,不过,每次重大
革命最终都与革命前的法律妥协,通过将他们吸收到反映革命为之奋
斗的主要目标、价值和信仰的新法律制度中而恢复它的许多成分。

因此,由重大革命所确立的新法律制度,虽然保持在原来法律传统之内,但却改变了该法律传统,这种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的罗马天主教的二
元制逐渐被路德革命所摧毁,教会逐渐地被作为无形的、无政治意义
的和无法律意义的东西,仅有的主权和法律是世俗王国和公国的主权
和法律,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的文化用一句话总结的话,也可以称作革
命性的变化。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一部法律史专著。

本书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

牛津大学马德格伦学院研究员艾伯特逊指出,“无论我们对伯尔曼所谓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及其危机有何看法,我们必须认真地看待他对发生于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的法律变化的分析。

不管人们多么不同意他的解释,该书的巨大容量不能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在分析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对它们加以比较方面,伯尔曼可谓游刃有余,无与伦比。

”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

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

”“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近代西方的文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文明,因此,探索近代西方法律的兴起实际上是在探索近代社会的兴起。

《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历史著作,但是它的关注点却是当代西方的法律状况。

它是为了摆脱西方法律传统在二十世纪所面临的一个全面的危机,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产生了怀疑。

而这一问题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乃至晚近的社会学法学所无法解决的。

因此,本书将西方法律的形成确定为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的确意味深长。

伯尔曼的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

贯穿全部研究的主题是:宗教法是最早的国际性法律体系,它对全部西方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第一篇:《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篇目:《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文章开篇霍姆斯大法官运用详细的说理和充分的论证阐释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或者法律义务既是——预测。

我颇为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它能准确地让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来惩罚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我想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而且预测也是法治和人治的差别所在,人治的无序性和主观性能让社会陷入混乱之中,而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居于稳定。

接下来霍姆斯又用好人、坏人的角度看法律的切入点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

讲到这里我就回想起老师上课说过法律是一个理性化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化的东西不应该参杂过多的道德、情感等因素,否则会阻碍的法治的发展。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这其中又提出“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

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

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

”这样的命题。

我赞同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有些道德规范可以上升到法律领域,有些则是不能的,谓之升华。

同时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得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这恰恰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为此,他指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接着霍姆斯又运用合同法的例子来带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结合实际经验,运用实际例子的方法下运用对恶意、故意与过失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1311401121 徐义佳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

该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即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从西欧中世纪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伯尔曼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伯尔曼以宗教为基点切入西方法律的文明史,并由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为主线贯穿全文,以宗教为线索来探求西方法律传统。

他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夺,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I11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法律著作书目

法律著作书目

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30种《法律篇》柏拉图《法律篇》以法律为主线论述了法律、理性、和谐、灵魂、理念等至为高深的哲学问题,是法学、形而上学、神学、伦理学、教育学、政治学、文学理论、共产主义、女权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源头。

《政治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政治法律名著,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及其基本范畴的思想渊源,哎呀~!上班苦上班累,上班简直活受罪。

它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等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其中包含丰富的法律基本理论,是研究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著作。

《论共和国论法律》西赛罗《论共和国》试图描述一个理想化的国家形态,并认为理论和经验是构造一个可付之行动的政治理论的前提。

《论法律》阐明了法律的性质和根源,天神和凡人共同拥有理性,因而在他们之间存在法的共同性;世界是天神和凡人的共同社会。

《法学阶梯》盖尤斯《法学阶梯》创制了“法的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准确地反映了复杂的私法关系,确立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阐明了权利客体的内涵,从而奠定了罗马古典法学基础。

《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格兰维尔作为英国最早的法学经典著作,《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将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伟大成果予以固定化,促成了中世纪以来欧洲范围内第一个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向后世展示了初生的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英格兰法律颂》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颂》或许是第一本明确用来指导一位非专业人士了解法律的法学著作,该书简洁明快的行文风格,加上书中所包含的知识信息的独特性,解释了为什么它永远都是福蒂斯丘作品中最受法学家们推崇的一部。

《君主论》马基雅维里危急存亡之秋,群氓嚣嚣之际,如何收拾世道人心?马基雅维里认为,人性本恶,欲控制其恶,必先要有强有力的国家和君主,君主如何有权威,必先有权力和暴力,这一切又在于君主的智慧。

正是本书开启了这样的智慧,因而成为王霸之术的经典。

《利维坦》霍布斯自然状态中充满暴力和混乱,因人性本恶。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革命法制和审判》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法律文献,作者罗伯斯庇尔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

本书主要论述了革命法制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革命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通过阅读本书,我深刻体会到了革命法制对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革命审判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本书强调了革命法制的历史使命。

罗伯斯庇尔认为,革命法制是摧毁旧制度、建立新秩序的有力工具。

在革命时期,法制的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要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博爱。

他明确指出:“革命法制不是为了维护暴力,而是为了取代暴力。

”这一观点凸显了革命法制的独特价值,即在动荡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本书详细阐述了革命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罗伯斯庇尔主张,革命审判应当坚持正义、公平和人性原则。

他提出,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同时,他还强调,革命审判不仅要惩罚犯罪分子,更要揭示真相,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这一观点体现了罗伯斯庇尔对革命审判的深刻理解,也彰显了革命审判的人性化特征。

在本书中,罗伯斯庇尔还通过分析革命时期的具体案例,揭示了革命法制和审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他针对当时法国社会中的种种弊端,如腐败、权力滥用等,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革命法制的实施,使其真正成为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基石。

在当今社会,虽然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革命法制和审判的精神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革命法制的精神,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看,《革命法制和审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启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第二篇范文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来看,《革命法制和审判》不仅是一部法律文献,更是一部关于社会变革和人性探索的哲学著作。

罗伯斯庇尔以法国大革命为背景,深入剖析了革命法制和审判的本质,提出了许多具有哲学意义的思想。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

全书内容丰富,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对于西方的影响等问题,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危机寻找一条解决之路。

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无论是在世界哪个角落,蒙昧时期还是文明时代,法律与宗教都有一种或多或少的联系。

宗教作为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上。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伴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从中感悟出传统渊源与民族精神对于一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对于建设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及国人法治意识的提高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

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

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加思考,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仔细品评,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

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

但在伯尔曼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根本无法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

我想这就是用“科学的、历史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

环环紧扣,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结构非常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

法学书籍读书笔记

法学书籍读书笔记

法学书籍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1.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

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

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

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

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

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

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

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

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律与革命》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部法学专著。

作为法学界的一部巨著,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伯尔曼伯尔曼将其对西方法律的研究成果尽收其中,赋予了这本书独特的魅力,甚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通读《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也成为了拓展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视野的途径之一。

由于其内容量实在庞大,我只是大体通读了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一、 “西方”的界定“西方”的界定伯尔曼在导论中首先提出“西方的”、“法律的”、“传统”、“革命”这几个我们经常提起的词。

何为“西方”?伯尔曼对本书中的西方进行了阐释。

“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

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化。

” 伯尔曼认为,伯尔曼认为,西方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西方并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以色列民族,而是吸收并且改造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的西欧诸民族,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过阿拉伯的强烈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涉及法律制度,因而西方所信奉的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

令人惊奇的是,西方文化的每一个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尽管它们之间本身可能并不相容,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初期的西方却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法律与革命二、法律与革命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革命加以改变,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它们都可以称作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

法律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律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律与革命——略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

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

”“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是美国比较法、法律史、商法以及法哲学领域公认的权威,也是世界上著名的社会主义法学家之一。

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一书倾注了伯尔曼四十多年心血,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

该书是一本六百多页的巨著,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教皇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作者在衣服巨大的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

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势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为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独到的评论。

何谓西方?伯尔曼认为,“西方”不是一个地理概念,“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它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的说,它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然后,作者认为“法律”一次不能仅仅被定义为“规则体”,“法律”应该包括法律的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概念与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

张晋藩先生曾将中国法律的传统概括为:(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三)法则公平、权利等差;(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五)家族本位、伦理法治;(六)重刑轻民、律学独秀;(七)依法治官、明职课责;(八)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九)立法修律、比附判例;(十)援法定罪、类推裁定;(十一)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十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十二个方面。

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2.法治:古代与现代 然而,“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内 在的张力,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套永恒正义 规则的统治,这个永恒正义的原则在西方古 典传统中就是自然法,在中国古典传统中就 是天道。可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法治必须 通过一套形式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展现出来, 法必须在实定法意义上展现出来,由此产生
无论在哪一种意义 上,革命与法治之间都存 在着持久的张力。
革命代表了生死转换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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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选题:法治的中国结
了凯尔森在“基本规范”上面临的难题,基 本规范究竟是自然法规范还是实定法规范。 正因为如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就被置 于特殊的地位上。法治就是以宪法作为最高 权威的统治。
然而,无论主张宪法作为“高级法” 或现代自然法的表达,或者主张制宪者乃是 “半神的人”,美国宪法理论家们对美国宪 法中自然法要素的辩护,恰恰展现了现代法 治理论的根本困难:法治的最高权威实际上 来源于一个超越于法治甚至在法治之外的更 高秩序或权威。
但是,这个“绝对宪法”是什么东西 呢?这种“绝对宪法”已经不再是古典意义 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恰恰是来自于一 场特别的革命。这个革命就是现代意义上的 革命,就是一种创生新生命的活动,就是诞 生主权者的革命。革命、主权者与宪法构成 了三位一体的现代结构,法治的目标是消灭 革命,但矛盾的是法治本身起源于革命。
启蒙思想家本来试图用法治来根除暴 力,然而却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美化了暴力, 这种对暴力的赞美就体现在革命这个概念 中,就体现在对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的肯 定中。由此构成了革命与法治辩证法:革 命既终结旧的法律秩序,又缔造新的法律秩 序,革命乃是法治秩序的守护神,时刻准备 拯救法治秩序。法治既终结暴力,但又以权 利的名义将暴力正当化,将暴力上升为反抗 权,从而奠定了革命的正当性。对于法治秩 序而言,“告别革命”与其说是意味着拯 救,不如说是法治堕落的 开始。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报告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题记近期,我拜读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注释同)。

该书创作灵感产生于1938年,全书完成于1983年,时间跨度长达45年,可谓是集作者毕生研究成果之大成的鸿篇巨作。

作者将视野定格在11世纪至13世纪的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文明的西方1——世界,以民俗法为切入点,以教会权利与世俗权利的斗争为主线索,旁征博引,向读者展示、比较、分析了这一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的完整的形成历史,并且在尾论部分对马克思以及韦伯的的观点进行了独到的评论。

通读全书,我被作者分析之透彻、思考之全面所深深折服,领略到了一部在世界范围内广受好评的作品的超凡魅力。

正如书名所体现的那样,西方法律得以作为一种传统形成并传承到今天,与革命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

歌德说过,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从历史的广度来观察,我们虽然不能得出诸如一切的法律都是斗争的产物之类的结论,但至少可以提出如下观点并在《法律与革命》找到的证明,即斗争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重要动力。

一、毫无疑问,在西方提及“斗争”二字时,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是这一时期的主角。

1050年到1300年被称为欧洲“中世纪盛期”,特别是11世纪,见证了西欧政治的稳定开端,也见证了宗教复兴的重要开端2。

宗教管辖权和世俗管辖权的二元的权力对立局面为以教皇革命为代表的教会与世俗的斗争创造了条件,两种权力的分离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一个主要渊源。

1075年颁布了《教会敕令》,宣称“唯有教皇按照当时的需要所制定的新法律,所召集的临时大会,或改僧侣会为寺院,方为合法”“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的之权”3,宣告了这场革命的发端。

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浅读前言之所以会选择这本书是因为它的名字深深地吸引了我——法律与革命。

什么是法律?在我们平常人看来,所谓法律,就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或者说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性要求的一系列共同行为准则。

什么是革命呢?革命就是历史发展中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体由于矛盾产生的变革或者革新运动。

在我们平常生活中,这种认识似乎无可厚非,或者说我们根本不会去深究这些简单的问题。

然而事实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很难用精炼的语言去表现出它们所有的特征,而现实生活的片面影响也更加决定了我们对法律,对革命的认识的一种狭隘性和孤立性。

在读这本书之前必须纠正的一个思想误区就是:使法律脱离于历史,限制于地域。

法律是历史的,法律也是流动的,不仅仅是随着历史长河流动,还伴随在文化和物质的流动中,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本身的深度和广度。

正如弗里德里希·尼采所说的那样,任何有历史的东西都不能被界定。

法律亦是如此。

不过,虽然法律难以界定,但是我们可以用与之相关的事物去尽可能表现它的主要特征,《法律与革命》一书就是在历史的引线上,用革命的音符弹奏出一曲法律的史歌!《法律与革命》讲述的是“西方”的历史,这里的“西方”不是依靠罗盘找到的地理位置,而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在这种认识基础上,作者所认识的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而这次革命就像一张张开的大网一样,在时间和空间的轴上周期性地改造、扩散、断裂,发展成一种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1.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性这一章的篇幅远没有其他章节那么长,但这并不代表本章的地位没有那么重要,实际上,这一章是后面所有章节的基础和依据,因为作者在这一章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法律是有“起源”的。

这一观点的提出为后面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讲解的成立奠定了条件基础。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

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一、治学之道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

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

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

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

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

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

新政立宪与革命读后感

新政立宪与革命读后感

新政立宪与革命读后感
本书关注新政、立宪与革命三者的互动关系,结果是三者殊途同归走向革命。

清政府晚期的改革,确实符合托克维尔的说法:一个坏政府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其改革之时。

新政就是一次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此一过程伴随着多重矛盾,最终矛盾激化导致清政府走向灭亡。

预备立宪师法日本是当时清廷必然的选择,即便考察团没有遭到英国的冷遇。

关于皇族内阁的产生,作者认为是奕劻的作用而非载沣,乃两者相争的结果,但最终得利者却是袁世凯。

韩国报刊对于清新政的评论与清朝对于日韩合并的反应均是对于本国问题的关注。

此外作者从民初女权运动结果看孙中山等革命党的民主政治思想局限性倒是颇为中肯。

本书对统一党也做了平反,认为属于稳健型的政党,章太炎所谓“革命军起,革命党消”,乃是从国家建设角度而言,取消革命政党,建立普通政党,此解读更近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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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序言和导论法学1001班宋高昂100401127 哈罗德·伯尔曼,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

《法律与革命》是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 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等问题。

伯尔曼界定了此书中的一些关键词,如“西方”、“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

伯尔曼承认自己所采用的史料是渚领域中的专家们所熟知的。

但是,作为整体,这段历史却会令专家们感到陌生。

这是因为,他把西方文明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来看待。

这里的“西方”主要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而言,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法律”一词也不再是简单地指某种“规则体系”,而被界定为包括诉讼程序以及相关价值、概念、规范和思想方式的具有宗教的活生生的过程。

而“西方法律传统”则包括法律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实体性,法律的发展观,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多元性等等。

伯尔曼坚决反对传统的西方历史分期法,即将西方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古典时代、罗马帝国的衰落和灭亡、中世纪以及近代(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伯尔曼认为这种谬误的分期法是试图根据构成西方文明的各个民族的历史来观察近代:试图将中世纪贬低为只是作为近代得以涌现的背景,从而满足了一种夸大的民族主义心理的需要。

这种民族主义欲望导致西方法律史似乎都是在追溯----个民族从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当代的荣耀和威严的发展历程。

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法方法。

这样,在西方文明内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独特性都得到了强调,而共同特征却被低估了。

其实,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具有共同的起源——都有共同的历史根源,从这种共同的根源中它们不仅获得了共同的术语和共同的技术,而且获得了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

由于完全读完此书耗时很长,这里仅就《法律与革命》的序言和导论部分作一些简单的介绍和评论。

伯尔曼在导论部分开宗明义地宣称,他要讲述的是一种称作“西方的”文明。

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 并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了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破和改造。

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伯尔曼毕其大半生的心血和精力写作《法律与革命》,正是源于这种深切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希冀通过寻根溯源来探索摆脱危机的途径。

何谓“西方”包括西方文化,是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首先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

他的结论是: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至于西方文化,它的每一种古代成份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

令人惊异的是,这些对立的成份竟能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世界观。

例如,希伯来文化、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原本不相容,但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前期的西方却将所有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并由此对其中的每一种成份进行了改造。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法律与革命》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写起的,他认为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由11 世纪末期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所发动的授职权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的全面政教冲突所触发。

教皇革命所引发的一系列教会和世俗的变革正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基本原因。

伯尔曼认为宗教理念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动力,在12 世纪后期西方逐渐形成的教会法、商人法、王室法、城市法等都是由于教会改革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之一。

对于法律的界定,伯尔曼指出:把法律概念界定得过于狭窄即把法律界定为规则体,不利于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和西方历史上数次重大革命对这种法律传统的影响的理解以及对这种传统现在所处的困境的理解。

他呼吁,需要有一种广义的法律概念,并批评了那种“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

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制度之间有较为鲜明的区分。

虽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的强烈影响,但通过分析,可以将法律与它们区别开来;2、与这种鲜明区分相关联的是以下事实: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的实施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3、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的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4、培训法律专家的法律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有着复杂的和辩证的关系。

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所做的阐述;5、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成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数个世纪的发展;6、法律实体或体系的概念,其活动取决于对法律不断发展特征即它的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这是一种在西方所独有的信念。

法律体系只因它包含一种有机变化的内在机制才能生存下来;7、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型式的一部分。

法律不仅仅是处在不断发展中,它有其历史,它叙述着一个经历;8、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

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即便处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也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9、西方法律传统最突出的特征可能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

正因为这样,才使得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

而法律的多元论则根源于基督教教会政治体和世俗政治体的区分;10、西方法律传统思想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越超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导致了革命对法律体系周期性的剧烈冲击。

不过,这种法律传统毕竟存活了下来,甚至由这些革命所更新,这种法律传统比作为它组成部分之一的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要大。

不过,按照伯尔曼的说法,西方法律传统中的10个特征只有前四个仍然构成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

关于前四个特征,伯尔曼指出,罗马法传统具有西方法律传统的上述特征,而当代许多非西方文化则不具有这些特征,11世纪前通行于西欧日耳曼民族中的法律秩序也没有表现出这些特征,他们为西方所独有。

而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后六个特征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在美国全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这也就是伯尔曼所担忧的危机,为此,伯尔曼大声疾呼:就目前危机已经达到了可与过去曾经打击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相提并论的程度而论,我们必须调动整个传统的应变能力来克服这种危机。

由此,伯尔曼提出:今天法的社会理论的首要任务在于摆脱关于法律及其因果关系的过分简单化的概念,应该把三个传统的法学流派即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派综合成一个一体化的法学。

法的社会理论的第二个任务是旨在采用一种适合于法律史的历史编纂法而不是主要采用来源于经济史、哲学史或其他史类的历史编纂法。

法的社会理论的第三个任务是研究法律在革命变革时期的命运,即不仅要查验新法律对旧法律的迅速取代,而且还应考察在革命确立之后所采取的措施,考察这些措施是否为将来稳定和公正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最后,法的社会理论还必须研究非西方的法律体系和传统,研究西方法律与非西方法律的融合,研究人类共同法律语言的发展。

惟其如此,方可求得摆脱20世纪后期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之路。

作为伯尔曼著作的中国读者,我们一旦新鲜而又好奇地读完《法律与革命》一书,肯定会有一种激情与忧患同在、启示与疑惑并存之感。

除了被伯尔曼著作无与伦比的逻辑力量、渊博的学识、历史的洞察力所征服之外,我们大概还会有不少的启发;首先,伯尔曼在法的社会理论方面颇富创见。

伯尔曼在书中显然流露了对马克思、韦伯以及一些人类学理论关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学说不满的情绪,他甚至提出了“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的口号。

伯尔曼承认西方三大法学理论(实证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的部分真理性,但同时指出它们均是片面的、简单的、试图解释一切社会与历史的决定论模式。

伯尔曼坚决反对社会历史发展中“谁决定谁”的简单模式,而认为各种因素之间是共存、互动和因地的彼消此长的关系。

确实,在伯尔曼重新解释西方法律史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立体的图面。

其次,伯尔曼批判了传统的历史分期法,重新挖掘了中世纪时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

伯尔曼视教廷为近代第一个国家的雏形,也不乏深刻的创见。

可以说,伯尔曼的学术贡献与创见使得西方法学界必须聆听其关于中世纪以及中世纪的教会(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产生的决定性影响的学说。

传统是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混合。

法律通常与可见的一面、与作品联系,,但对西方历史的研究尤其是对其起源的研究,能揭示其在民众最深层信仰和情感中的根源。

西方的法律传统的背后就有一种民族的意识作用——对炼狱的恐惧和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而这就是西方的历史意识——宗教意识。

最后,在伯尔曼的著作中,我们时时会感触到一种深刻的生存意识贯注其中。

这样,伯尔曼“重新解说西方法律史的努力不但超越了现实,而且超越了历史。

从而使得他能够摆脱流行的教条,扫除拘谨琐碎的工匠气,重新去把握作为活生生的人类经验之一部分的法律的脉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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