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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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26•【文号】价费字[1992]130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价费字[1992]130号)国家档案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利用档案收费按《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附件一)执行。

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按《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管理。

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利用档案收费规定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现就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一)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

市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7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皖价服[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规范收费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培训收费相关政策(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二)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

其中:1.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职业资格类(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评价类、职业准入类的职业资格)且培训市场没有放开、竞争不充分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或政府补助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3.经批准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4.在资质、资格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市场竞争充分的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见附件一),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见附件二)。

二、自发文之日起,上述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以及不在公布的全国性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处理以执法、抽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

市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7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

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

各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皖价服[2010]209号

皖价服[2010]209号

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

皖价服[2010]209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现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

除取消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自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取消、降低以及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皖价费[2006]240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2项(见附件)。

上述32项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其中小学借读费、初中借读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对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551—2657803;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5100176)。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fg省物价局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fg省物价局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价费字[1996]256号 鄂价费字[1996]279号 鄂价检字[1996]302号
鄂价房地字[1996]313号
鄂价费字[1996]355号 鄂价检字[1996]414号
鄂价房地字[1996]418号 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 鄂价房地字[1997]10号
鄂价函字[1997]14号
鄂价房地字[1997]53号
1
文 号 鄂价检字[1991]211号 鄂价费字[1992]110号 鄂价费字[1992]111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7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字[1992]217号 鄂价费字[1992]220号 鄂价费字[1992]223号 鄂价费字[1992]232号 鄂价费字[1992]232号
鄂价费字[1997]375号 鄂价重字[1997]436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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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房地字[1994]262号
鄂价房地字[1995]9号 鄂价函字[1995]20号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鄂价函[1995]78号 鄂价函字[1995]111号
鄂价房地字[199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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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_条例_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_条例_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性收费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

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第三章事业性收费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

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5〕21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5〕21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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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5〕212号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国资产权函〔2015〕884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我省相关部门正在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要求,对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在平台整合期间,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供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暂按我局《关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285号)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请你委及时将国有产权交易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整合等情况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3日
——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财综〔2017〕365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7〕365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3月30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各市、县物价局:我省从2008年开始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广泛赞同。

为进一步发挥收费公示制度效应,建立健全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示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

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当前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更新公示内容,调整公示范围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均要进行公示。

2011年度公示项目见附件。

各地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机关批准文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财综[2008]251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251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我们对2007年12月31日前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有关媒体上对社会公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联系。

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附件: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1、资格考试费┃□┃┃┣━━━━━━━━━━━━━━━━━━━━╋━━━━━━━━━━━━━━━━━━━━━━┫┃┃(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838号┃┃建设┃┃┃┃┣━━━━━━━━━━━━━━━━━━━━╋━━━━━━━━━━━━━━━━━━━━━━┫┃┃(2)注册建筑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620号┃┃┣━━━━━━━━━━━━━━━━━━━━╋━━━━━━━━━━━━━━━━━━━━━━┫┃┃▲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80号┃┣━━━━━━╋━━━━━━━━━━━━━━━━━━━━┫┃┃┃3、从事农用作业拖拉机收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8号┃┃┣━━━━━━━━━━━━━━━━━━━━┫┃┃┃(1)驾驶员考试费┃┃┃┣━━━━━━━━━━━━━━━━━━━━┫┃┃┃(2)车辆检验费┃┃┃农业┃┃┃┃┣━━━━━━━━━━━━━━━━━━━━┫┃┃┃(3)放大字号费┃┃┃┣━━━━━━━━━━━━━━━━━━━━┫┃┃┃(4)证照费┃┃┃┣━━━━━━━━━━━━━━━━━━━━┫┃┃┃(5)号牌费┃┃┣━━━━━━╋━━━━━━━━━━━━━━━━━━━━╋━━━━━━━━━━━━━━━━━━━━━━┫┃┃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66号┃┃财政┃┃┃┃┣━━━━━━━━━━━━━━━━━━━━╋━━━━━━━━━━━━━━━━━━━━━━┫┃┃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265号┃┣━━━━━━╋━━━━━━━━━━━━━━━━━━━━╋━━━━━━━━━━━━━━━━━━━━━━┫┃┃6、价格事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物价┃7、价格信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35号┃┃┣━━━━━━━━━━━━━━━━━━━━╋━━━━━━━━━━━━━━━━━━━━━━┫┃┃8、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86号┃┣━━━━━━╋━━━━━━━━━━━━━━━━━━━━┫┃┃┃9、安微省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028号┃┃┣━━━━━━━━━━━━━━━━━━━━┫┃┃┃(1)培训费┃┃┃工商┃┃┃┃┣━━━━━━━━━━━━━━━━━━━━┫┃┃┃(2)考试费┃┃┃┣━━━━━━━━━━━━━━━━━━━━╋━━━━━━━━━━━━━━━━━━━━━━┫┃┃▲10、省著名商标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35号┃┣━━━━━━╋━━━━━━━━━━━━━━━━━━━━╋━━━━━━━━━━━━━━━━━━━━━━┫┃┃▲11、船舶、船民证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120号┃┃┣━━━━━━━━━━━━━━━━━━━━┫┃┃公安┃(1)《船舶户口簿》┃┃┃┣━━━━━━━━━━━━━━━━━━━━┫┃┃┃(2)《船舶户牌》┃┃┗━━━━━━┻━━━━━━━━━━━━━━━━━━━━┻━━━━━━━━━━━━━━━━━━━━━━┛┏━━━━━┳━━━━━━━━━━━━━━━━━━━━━━┳━━━━━━━━━━━━━━━━━━━━━━━┓┃┃(3)《船民证》┃┃┃┣━━━━━━━━━━━━━━━━━━━━━━┫┃┃┃(4)《临时船民证》┃┃┃┣━━━━━━━━━━━━━━━━━━━━━━╋━━━━━━━━━━━━━━━━━━━━━━━┫┃┃▲12、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9号┃┃┣━━━━━━━━━━━━━━━━━━━━━━╋━━━━━━━━━━━━━━━━━━━━━━━┫┃┃▲13、机动车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5]71号┃┃┣━━━━━━━━━━━━━━━━━━━━━━┫┃┃┃(1)车辆喷漆放大字号费┃┃┃┣━━━━━━━━━━━━━━━━━━━━━━╋━━━━━━━━━━━━━━━━━━━━━━━┫┃┃14、犬类登记费及年度审验注册费┃□┃┃┣━━━━━━━━━━━━━━━━━━━━━━╋━━━━━━━━━━━━━━━━━━━━━━━┫┃┃(1)合肥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08号┃┃┣━━━━━━━━━━━━━━━━━━━━━━╋━━━━━━━━━━━━━━━━━━━━━━━┫┃┃(2)安庆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393号┃┃┣━━━━━━━━━━━━━━━━━━━━━━╋━━━━━━━━━━━━━━━━━━━━━━━┫┃┃(3)铜陵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376号┃┃┣━━━━━━━━━━━━━━━━━━━━━━╋━━━━━━━━━━━━━━━━━━━━━━━┫┃┃(4)马鞍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4]291号┃┃┣━━━━━━━━━━━━━━━━━━━━━━╋━━━━━━━━━━━━━━━━━━━━━━━┫┃┃(5)黄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6号┃┃┣━━━━━━━━━━━━━━━━━━━━━━╋━━━━━━━━━━━━━━━━━━━━━━━┫┃┃(6)蚌埠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48号┃┃┣━━━━━━━━━━━━━━━━━━━━━━┫┃┃┃(7)淮北市┃┃┃┣━━━━━━━━━━━━━━━━━━━━━━╋━━━━━━━━━━━━━━━━━━━━━━━┫┃┃(8)芜湖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718号┃┃┣━━━━━━━━━━━━━━━━━━━━━━╋━━━━━━━━━━━━━━━━━━━━━━━┫┃┃15、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57号┃┃┣━━━━━━━━━━━━━━━━━━━━━━╋━━━━━━━━━━━━━━━━━━━━━━━┫┃┃16、非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标志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358号┃┣━━━━━╋━━━━━━━━━━━━━━━━━━━━━━╋━━━━━━━━━━━━━━━━━━━━━━━┫┃司法┃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14号┃┣━━━━━╋━━━━━━━━━━━━━━━━━━━━━━╋━━━━━━━━━━━━━━━━━━━━━━━┫┃法院┃18、法医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66号┃┣━━━━━╋━━━━━━━━━━━━━━━━━━━━━━╋━━━━━━━━━━━━━━━━━━━━━━━┫┃┃▲19、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省计委、财政厅等皖交财[1991]120号、┃┃┃┃[1992]155号┃┃┣━━━━━━━━━━━━━━━━━━━━━━╋━━━━━━━━━━━━━━━━━━━━━━━┫┃┃▲20、船舶过闸费┃省政府第68号令┃┃┣━━━━━━━━━━━━━━━━━━━━━━╋━━━━━━━━━━━━━━━━━━━━━━━┫┃交通┃▲21、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22、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0]371号┃┃┃费┃┃┗━━━━━┻━━━━━━━━━━━━━━━━━━━━━━┻━━━━━━━━━━━━━━━━━━━━━━━┛┏━━━━━┳━━━━━━━━━━━━━━━━━━━━┳━━━━━━━━━━━━━━━━━━━━━━━┓┃┃▲2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47号┃┃┣━━━━━━━━━━━━━━━━━━━━╋━━━━━━━━━━━━━━━━━━━━━━━┫┃┃24、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344号┃┃┣━━━━━━━━━━━━━━━━━━━━╋━━━━━━━━━━━━━━━━━━━━━━━┫┃┃25、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26、铁路护路联防费┃省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厅皖减负[2000]5┃┃铁路┃┃┃┃┃┃号┃┣━━━━━╋━━━━━━━━━━━━━━━━━━━━╋━━━━━━━━━━━━━━━━━━━━━━━┫┃┃27、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288号┃┃┣━━━━━━━━━━━━━━━━━━━━┫┃┃┃(1)招生报名费┃┃┃┣━━━━━━━━━━━━━━━━━━━━┫┃┃┃(2)考务费┃┃┃┣━━━━━━━━━━━━━━━━━━━━┫┃┃┃(3)学费┃┃┃┣━━━━━━━━━━━━━━━━━━━━┫┃┃┃(4)毕业论文指导费┃┃┃┣━━━━━━━━━━━━━━━━━━━━╋━━━━━━━━━━━━━━━━━━━━━━━┫┃┃28.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2号┃┃┣━━━━━━━━━━━━━━━━━━━━╋━━━━━━━━━━━━━━━━━━━━━━━┫┃┃29、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368号┃┃┣━━━━━━━━━━━━━━━━━━━━╋━━━━━━━━━━━━━━━━━━━━━━━┫┃┃3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5号┃┃┣━━━━━━━━━━━━━━━━━━━━╋━━━━━━━━━━━━━━━━━━━━━━━┫┃┃31、中专招生费┃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35┃┃教育┃┃号┃┃┣━━━━━━━━━━━━━━━━━━━━╋━━━━━━━━━━━━━━━━━━━━━━━┫┃┃32、初中专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费字[1996]177┃┃┃┃号┃┃┣━━━━━━━━━━━━━━━━━━━━╋━━━━━━━━━━━━━━━━━━━━━━━┫┃┃33、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教计字[1990]43号┃┃┣━━━━━━━━━━━━━━━━━━━━╋━━━━━━━━━━━━━━━━━━━━━━━┫┃┃34、成人教育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311号┃┃┣━━━━━━━━━━━━━━━━━━━━╋━━━━━━━━━━━━━━━━━━━━━━━┫┃┃35、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0号┃┃┣━━━━━━━━━━━━━━━━━━━━┫┃┃┃(1)培训费┃┃┃┣━━━━━━━━━━━━━━━━━━━━┫┃┃┃(2)考试费┃┃┃┣━━━━━━━━━━━━━━━━━━━━┫┃┃┃(3)结业证书工本费┃┃┃┣━━━━━━━━━━━━━━━━━━━━╋━━━━━━━━━━━━━━━━━━━━━━━┫┃┃36、省农业广电学校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8号┃┣━━━━━╋━━━━━━━━━━━━━━━━━━━━╋━━━━━━━━━━━━━━━━━━━━━━━┫┃┃37、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05号┃┃□┃┃┃┃┣━━━━━━━━━━━━━━━━━━━━╋━━━━━━━━━━━━━━━━━━━━━━━┫┃┃38、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61号┃┃┣━━━━━━━━━━━━━━━━━━━━╋━━━━━━━━━━━━━━━━━━━━━━━┫┃┃39、省委党校新学员楼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1056号┃┃┣━━━━━━━━━━━━━━━━━━━━╋━━━━━━━━━━━━━━━━━━━━━━━┫┃┃40、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996号┃┃┣━━━━━━━━━━━━━━━━━━━━╋━━━━━━━━━━━━━━━━━━━━━━━┫┃┃41、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622号┃┃┣━━━━━━━━━━━━━━━━━━━━╋━━━━━━━━━━━━━━━━━━━━━━━┫┃┃42、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4、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5、高职院校注册生(专业统考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6、中医药专业自学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53号┃┃┣━━━━━━━━━━━━━━━━━━━━╋━━━━━━━━━━━━━━━━━━━━━━━┫┃┃47、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92号┃┃┣━━━━━━━━━━━━━━━━━━━━╋━━━━━━━━━━━━━━━━━━━━━━━┫┃┃48、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价费字[1989]┃┃┣━━━━━━━━━━━━━━━━━━━━┫┃┃┃(1)卫生专业结业证书┃14号┃┃┣━━━━━━━━━━━━━━━━━━━━┫┃┃┃(2)补(挽)发中医(药)学徒出师证书┃┃┃┣━━━━━━━━━━━━━━━━━━━━┫┃┃┃49、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6号┃┃┣━━━━━━━━━━━━━━━━━━━━┫┃┃卫生┃(1)考试考务费┃┃┃┣━━━━━━━━━━━━━━━━━━━━┫┃┃┃(2)证书工本费┃┃┃┣━━━━━━━━━━━━━━━━━━━━╋━━━━━━━━━━━━━━━━━━━━━━━┫┃┃50、农村卫生人员大专学历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192号┃┃┣━━━━━━━━━━━━━━━━━━━━╋━━━━━━━━━━━━━━━━━━━━━━━┫┃┃51、妇幼保健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596号┃┃┣━━━━━━━━━━━━━━━━━━━━┫┃┃┃(1)妇幼卫生保健收费┃┃┃┣━━━━━━━━━━━━━━━━━━━━┫┃┃┃(2)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52、医学继续教育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716号┃┣━━━━━╋━━━━━━━━━━━━━━━━━━━━╋━━━━━━━━━━━━━━━━━━━━━━━┫┃红十字┃53、应急救护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材综[2007]696号┃┃会┃┃┃┗━━━━━┻━━━━━━━━━━━━━━━━━━━━┻━━━━━━━━━━━━━━━━━━━━━━━┛┏━━━━━┳━━━━━━━━━━━━━━━━━━━━━━┳━━━━━━━━━━━━━━━━━━━━━━━┓┃┃ 54、行政执法资格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837号┃┃┣━━━━━━━━━━━━━━━━━━━━━━┫┃┃法制办┃(1)考试费┃┃┃┣━━━━━━━━━━━━━━━━━━━━━━┫┃┃┃(2)证书工本费┃┃┣━━━━━╋━━━━━━━━━━━━━━━━━━━━━━╋━━━━━━━━━━━━━━━━━━━━━━━┫┃安全生┃5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91号┃┃┃┃┃┃产监督┃┃┃┣━━━━━╋━━━━━━━━━━━━━━━━━━━━━━╋━━━━━━━━━━━━━━━━━━━━━━━┫┃┃56、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519号┃┃┣━━━━━━━━━━━━━━━━━━━━━━┫┃┃┃(1)报名费┃┃┃┣━━━━━━━━━━━━━━━━━━━━━━┫┃┃┃(2)理论考试及操作技能鉴定┃┃┃┣━━━━━━━━━━━━━━━━━━━━━━┫┃┃┃(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4)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鉴定┃┃┃┣━━━━━━━━━━━━━━━━━━━━━━╋━━━━━━━━━━━━━━━━━━━━━━━┫┃┃57、技师学院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865号┃┃┣━━━━━━━━━━━━━━━━━━━━━━┫┃┃┃(1)学费┃┃┃┣━━━━━━━━━━━━━━━━━━━━━━┫┃┃┃(2)住宿费┃┃┣━━━━━╋━━━━━━━━━━━━━━━━━━━━━━╋━━━━━━━━━━━━━━━━━━━━━━━┫┃┃5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6]856号┃┃劳动┃┃┃┃┣━━━━━━━━━━━━━━━━━━━━━━╋━━━━━━━━━━━━━━━━━━━━━━━┫┃┃59、合肥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77号┃┣━━━━━╋━━━━━━━━━━━━━━━━━━━━━━╋━━━━━━━━━━━━━━━━━━━━━━━┫┃┃6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1)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34号┃┃┣━━━━━━━━━━━━━━━━━━━━━━╋━━━━━━━━━━━━━━━━━━━━━━━┫┃┃(2)计算机软件专业考试┃同上┃┃┣━━━━━━━━━━━━━━━━━━━━━━╋━━━━━━━━━━━━━━━━━━━━━━━┫┃人事┃(3)消防专业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0]235号┃┃┣━━━━━━━━━━━━━━━━━━━━━━╋━━━━━━━━━━━━━━━━━━━━━━━┫┃┃61、考录人民警察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47号┃┃┣━━━━━━━━━━━━━━━━━━━━━━┫┃┃┃(1)体能测试费┃┃┃┣━━━━━━━━━━━━━━━━━━━━━━┫┃┃┃(2)专业技能测试费┃┃┣━━━━━╋━━━━━━━━━━━━━━━━━━━━━━╋━━━━━━━━━━━━━━━━━━━━━━━┫┃┃62、职称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55号┃┣━━━━━╋━━━━━━━━━━━━━━━━━━━━━━╋━━━━━━━━━━━━━━━━━━━━━━━┫┃┃63、二孩生育证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64、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1020号┃┃计生┃┃┃┃┣━━━━━━━━━━━━━━━━━━━━━━╋━━━━━━━━━━━━━━━━━━━━━━━┫┃┃6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708号┃┃┣━━━━━━━━━━━━━━━━━━━━━━┫┃┃┃(1)病残儿医学鉴定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66、体育加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48号┃┃体育┃┃┃┃┣━━━━━━━━━━━━━━━━━━━━━━╋━━━━━━━━━━━━━━━━━━━━━━━┫┃┃67、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13号┃┣━━━━━╋━━━━━━━━━━━━━━━━━━━━━━╋━━━━━━━━━━━━━━━━━━━━━━━┫┃文化┃68、艺校学生保育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4号┃┣━━━━━╋━━━━━━━━━━━━━━━━━━━━━━╋━━━━━━━━━━━━━━━━━━━━━━━┫┃┃69、电教中心制作复制音像带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5号┃┃┣━━━━━━━━━━━━━━━━━━━━━━╋━━━━━━━━━━━━━━━━━━━━━━━┫┃┃70、老年大学学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72号┃┃组织┃┃┃┃┣━━━━━━━━━━━━━━━━━━━━━━╋━━━━━━━━━━━━━━━━━━━━━━━┫┃┃71、音像党课教材制作、复制费┃省财政厅、物价财综[2001]688号┃┃┣━━━━━━━━━━━━━━━━━━━━━━╋━━━━━━━━━━━━━━━━━━━━━━━┫┃┃72、老干部活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81号┃┣━━━━━╋━━━━━━━━━━━━━━━━━━━━━━╋━━━━━━━━━━━━━━━━━━━━━━━┫┃┃73、统计登记证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24号┃┃统计┃┃┃┃┣━━━━━━━━━━━━━━━━━━━━━━╋━━━━━━━━━━━━━━━━━━━━━━━┫┃┃74、统计数据处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396号┃┣━━━━━╋━━━━━━━━━━━━━━━━━━━━━━╋━━━━━━━━━━━━━━━━━━━━━━━┫┃┃▲75、电子产品维修中心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129号┃┃┣━━━━━━━━━━━━━━━━━━━━━━┫┃┃信息产┃(1)入网鉴定费┃┃┃┣━━━━━━━━━━━━━━━━━━━━━━┫┃┃业┃(2)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7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2]317号┃┣━━━━━╋━━━━━━━━━━━━━━━━━━━━━━╋━━━━━━━━━━━━━━━━━━━━━━━┫┃科协┃77、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58号┃┣━━━━━╋━━━━━━━━━━━━━━━━━━━━━━╋━━━━━━━━━━━━━━━━━━━━━━━┫┃科技┃78、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830号┃┣━━━━━╋━━━━━━━━━━━━━━━━━━━━━━╋━━━━━━━━━━━━━━━━━━━━━━━┫┃药品食┃79、药品食品监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93号┃┃品监督┃┃┃┗━━━━━┻━━━━━━━━━━━━━━━━━━━━━━┻━━━━━━━━━━━━━━━━━━━━━━━┛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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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2]3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1.08
【实施日期】200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费[2002]308号2002年11月8日)
各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是物价部门实施收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使用新版《收费许可证》。

2001年1月1日,我省开始启用由国家统一制定
样式的新版《收费许可证》。

目前,全省各地新、旧证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为加强管理,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和更换《收费许可证》时,一律使用新的版本。

新版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得翻印。

二、严格《收费许可证》的办理范围。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申领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

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只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本证只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登记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严格收费许可证办理条件。

各级物价部门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应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

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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