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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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2]3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1.08
【实施日期】200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费[2002]308号2002年11月8日)
各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是物价部门实施收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使用新版《收费许可证》。2001年1月1日,我省开始启用由国家统一制定
样式的新版《收费许可证》。目前,全省各地新、旧证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加强管理,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和更换《收费许可证》时,一律使用新的版本。新版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得翻印。
二、严格《收费许可证》的办理范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只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本证只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登记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严格收费许可证办理条件。各级物价部门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应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