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立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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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
(二)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框架 《对外贸易法》由8章44条组成,规定了我
国对外贸易制度和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基 本原则。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对外 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法是我国管理 货物、服务以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的一部基 本法,对于调整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 制定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及外贸体制 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于 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对外贸易法》 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 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 许可证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 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 出口制度等等。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 则不相符的内容
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增 加规定了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 施机制和程序
三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出现 的新情况,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 要求,对相应的条款做了修改。与原法相 比,新增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护、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三章, 新增条文26条。
(二)第二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把发展对 外贸易提高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外贸体 制进行了初步的改革。1979年7月1日第五 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8日 公布实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 志着这个阶段的开始。
(三)第三阶段(1992-2000年) 随着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
(二)199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形式的发展,为
了履行我国入世有关承诺,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 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下我 国对外贸易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对 外贸易法》,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 方面
1.修订《对外贸易法》是履行我国加入WTO 的承诺,将我国的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 则规定的我国作为成员国应当享受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需要,。
(三)WTO保障措施规则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保
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 1943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
定》,在国际贸易史上首次规定了保障条 款。此后,GATT1947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 了规定,即当一缔约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 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进口激增,以致对 国内生产者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 该缔约方当局可以对该进口采取保障措施。
四、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渊源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即:国内渊源,主要指国内立法;国际渊 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法渊源
我国对外贸易国内立法主要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 法规,其中尤以行政法规占主要地位。
是我国外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也是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 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 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中国入世以 后,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 国务院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 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这一类规范除商务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之 外,还涉及大量的与对外贸易活动有关的 其他管理部门如海关、商检、外汇管理、 税务、银行管理等,各部门在处理外贸具 体工作时,往往根据具体问题,颁布了专 门的部门规章。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 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 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 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 为“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GATT1947
(二)WTO反补贴规则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 向本国的生产者或出口经营商提供的资金或者财 政上的优惠措施。
(四)第四阶段(2001年入世后至今)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中国
对外贸易立法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履行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 定书》中的承诺,我国的外贸立法不仅需要适应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的需要,还要适应入世 后将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需要,对原有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 上分别予以修订、保留、废止并制定新的法律法 规,使之能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 在全国统一实施,为完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提供制 度保障。
一、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对外贸易法》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
法》)的出台,历经风雨12载: 1982年5月,外经贸部开始组织力量起草《对外贸易法》。
1983年4月,《对外贸易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1985年5月,《对外贸易法送审稿》完成。后因外贸体制 改革有许多重大问题一时难以确定,起草工作暂时告一段 落。
1991年10月,外经贸部组织调查、考察小 组赴全国各地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墨 西哥、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新加 坡、泰国等地征求意见和进行考察。
1992年4月,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签 发了向国务院呈请审议《对外贸易法》草 案的特急报告。至此,《对外贸易法》修 改稿已十次之多。
1993年3月,吴仪就任外经贸部部长后,对 草案继续组织了修改。
(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 效力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适用的贸 易范围、地域范围、对人的效力。
2.基本原则
1994年《对外贸易法》规范地体现了一系 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制定、 实施各项外贸法配套法规的依据和基础, 也是对外贸易法的主体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的基本行为规则和指导原则
一、世贸组织与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trade remedy)是指当外国进口 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 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 措施。
(一)WTO反倾销规则
所谓倾销指的是一种“差价销售”,即一 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 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 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 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 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三、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是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以《对外 贸易法》为中心,由包括四个层次的法律 规范所构建的。
1.宪法
我国的宪法明确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 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同时还明确规定了 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的权力。
2.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我国《对外贸易法》由第
1. 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规章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国际组织决 议、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国际惯 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条 约、协议,我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贸易惯 例都是我国对外贸易法规的表现形式。
1.中国缔结和参加的一般国际经贸条约 2.中国加入的特殊性质的国际经贸条约 3.中外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 4.国际贸易惯例
志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 方针,对外贸易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 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从新中国 成立之初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不同 时期的外贸形势,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 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7 年)
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在宣布废除帝国主义 强加在中国头上的各种不平等条约和国民 党政府旧法律法规的同时,着手制定新中 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GATT1947第19条对保障措施的规定只是原 则性的,缺乏对重要概念的定义,可操作 性差;没有界定“增加的进口”与“损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序规则也不明确。
在总结GATT1947第19条实施经验的基础上, 经过缔约方艰苦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 《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SGA)。
《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来, 对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法是1994年制定的, 当时我国还没有加入WTO,限于当时的情况和条 件,《对外贸易法》难免在很多内容及条文上与 现行我国对外贸易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不 相符合,在充分运用WTO规则上也有很多局限和 不足,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订。
对外开放进入第二阶段以后,对外贸易立 法也随之进入新的时期。同年,党的十四 大确定了我国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适应并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对外经 济贸易体制。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1)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 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 (4) 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5)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 (6)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二、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
(一)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历程
1986年7月,我国正式向GATT提出恢复缔约国地 位的申请,《对外贸易法》的起草又提到议事日 程。
1987年8月,《对外贸易法讨论稿》完成,并派出 两个调查组到辽宁、天津、广东、福建和北京等 地作调查。同年12月,新的征求意见稿出台。
1988年4月7日至11日,外经贸部在武汉东湖召开 全国《对外贸易法》讨论会,对征求意见稿展开 了大讨论。
反补贴则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 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 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 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 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 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 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2,修订《对外贸易法》,是我国作为WTO 成员,更充分地享受WTO成员权利的需要
3、修订《对外贸易法》,是适应对外贸易 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的需要。
4.修订《对外贸易法》,是深化外贸体制改 革的需要。
三、2004年《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框架以 及修订内容
(一)基本框架
2004年《对外贸易法》主要规定了中国对 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基本国策、基本制度 和基本贸易行为,在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 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概况 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节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运用立法手段管理对外贸易的必要性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外贸 体制改革的需要。
(三)适应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的需要。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遵循邓小平同
1947年GATT文本的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对补 贴与反补贴做了原则性规定,初步形成了反补贴 的国际规则。
“乌拉圭回合”再次将补贴与反补贴列为谈判议 题之一,在“东京回合”达成的《反补贴守则》 的基础上,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Agreement on Subsid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以下简称《反补贴协定》),作为 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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