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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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军产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军队管理的家属住房。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3.07.12•【文号】•【施行日期】1993.07.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总后基建营房部与本报网络部联合推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后,引起了全军官兵的极大关注。

不少官兵和离退休干部来信来电,表达了希望详尽了解房改政策的愿望。

本报记者何文光就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一些房改政策问题,采访了全军房改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以下是采访实录。

记者:王部长,军委房改《方案》出台之后,军队房改取得了哪些新进展?⑴王守业(全军房改办主任,总后基建营房部部长):1999年10月以来,全军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全军第四次房改会议精神,热情支持、积极参与房改,使房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总部拟制下发了8个主要配套文件,使房改工作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完成了家属住房普查,建立了住房档案,核发了住房证,为推进房改奠定了基础;三是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正在建立,2000年退役的干部、士官能领到补贴;四是组织开展了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工作,为开展售房创造了条件;五是部署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工作,2000年完成了第四批收尾,加快第五批住房建设,并同时做好第六批建房安置规划;六是编印下发了《房改政策问答》,组织了房改骨干培训班,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房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很好成绩。

加大了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投资,到2000年已累计安排了近700个旅团,使基层干部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每年XXX万平方米的规模进行建设,干休所售房工作已经完成80%,住房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房改是关系全军官兵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有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有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经过全军官兵的不懈努力,改革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记者:这次深化房改的核心就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一)离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离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退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附件3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标准表。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引言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住房需求,我国一直积极推进军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然而,在部队清退住房规定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使其更加切实有效地服务于部队构建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战斗力提升。

一、部队清退住房规定的概念及意义部队清退住房规定指满足一定条件的部队退役人员,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将海军、空军、陆军住房设施等作为其自有住房或改造住房,实现住房资产化的合法权利,以此提高退役军人生活质量的政策和制度。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的出台,旨在满足退役军人的住房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有利于释放部队住房设施资产价值,降低军队经费支出。

二、部队清退住房规定存在的问题1、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没有全国统一、制度完善的部队清退住房政策,地区差异较大,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困扰。

2、争议较多。

由于与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部队清退住房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有人认为部队清退住房是“为富不仁”。

3、操作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部队清退住房规定的操作环节多,程序繁琐,且管理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容易出现一些程序上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一些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三、部队清退住房规定优化建议1、建立全国统一的部队清退住房政策。

各地应统一、协调政策立场,促进部队清退住房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推行。

2、设立专门机构,细化管理职责。

由政府、退役军人协会、社会组织等联合组建部队清退住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细化退役士兵、管理机构、政府三者之间的协作模式。

3、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制度。

对于申请部队清退住房入住的退役军人,应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审核制度进行审批。

4、完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限制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不当利用退役住房的退役军人,应及时予以收回,切实维护退役住房的合理使用和营造住房保障环境。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民安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民安发[1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民发[2005]1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适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就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老干部活动室、医务室、车库等。

二、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并和军队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落实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等规定,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

现有服务管理机构有用房的,可在原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没有用房的,可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

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也要统筹考虑今后本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四、省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年度审定任务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部安置政策规定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的要求,改⾰现⾏军队转业⼲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军队转业⼲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部的切⾝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式。

军队转业⼲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有住房等⽅式解决。

(2)房源供应。

安置地⼈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部提供经济适⽤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部,在其到地⽅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部,在其到地⽅报到后的⼀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住房。

安置地⼈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部出售。

军队转业⼲部购房⾯积由其根据家庭⽀付能⼒⾃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部、配偶⽆住房且购买经济适⽤住房资⾦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部,安置地⼈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部,本⼈及春配偶确⽆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城镇的改造⽀持和⿎励军队转业⼲部建造、翻修⾃有住房。

军队转业⼲部⾃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民政府有关⾃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军转住房档案移交。

军队转业⼲部及其的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30•【文号】民安发[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1994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经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

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

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

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民办函[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9〕108号)上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请示》(沪民办发〔2008〕63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政治部干部部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住房补贴经费”问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即指房租补贴,下同)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以后,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南五省(市)1986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7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83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4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关于从提租收入中解决”的问题。

在财政部、民政部的复函中均明确说明“从提租收入中解决”,请抓紧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帮助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实经费来源。

三、“关于住房产权不属于中央所有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经费如何执行”问题。

无论产权属于谁,其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经费均“从提租收入中解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8.04.28
•【字号】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
•【施行日期】199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建议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函》(沪安办发〔1997〕第14号)收悉。

根据沪府办秘〔97〕000379号文批示精神,函复如下:
1、同意给予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购房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核定实际出售总价后,享受10%的一次性减免购房款的优惠。

2、新购公有住房可享受上述购房款优惠的对象(即购房人)限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

3、购房人在办理购买公有住房手续时,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付款凭证”、“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中进行一次性减免10%购房款的注记。

4、可享受一次性购房款减免的对象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退办”)进行审核认定。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向出售单位提供市双退办审核认定的证明文件。

5、此购房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04月28日。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目录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二、现有住房出售三、住房补贴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五、住房管理六、其他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置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注意的六个问题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2012年10月15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1.01.22•【文号】[1991]后财字第52号•【施行日期】1991.01.2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年1月22日(1991)后财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总政、总后下发了《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3号文件)。

经研究,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和退休志愿兵调整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含军龄薪金、下同),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按照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去世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不参加这次离退休费调整。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达前去世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到去世的当月止,并以此为基数补发有关经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前批准离退休,且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由民政部门审批。

其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

审批中遇到需部队解决的问题,交当地军分区政治部处理。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民安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安发[1996]18号1996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征得国务院房改办和全军房改办同意,现将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含产权归军队所有,下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减免,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的调整,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其他人员住房租金的调整,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管理、随配偶居住军产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夫妇双方都是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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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目录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二、现有住房出售三、住房补贴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五、住房管理六、其他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置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

(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折扣。

9、售房开支的费用有哪些?如何负担?答:售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有面积测绘、房价评估、产权证办理等开支。

按照房改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售房单位可以从售房收入中按每户600元标准提取留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出售现有住房的,其售房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购房者个人承担,不得在售房收入中列支。

二、现有住房出售10、民政部门在向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售现有住房时应掌握哪些原则?答:住房先评估后出售;实行售房政策公开,测绘面积公开,售价计算公开和个人房款公开。

11、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的原则是什么?答:(1)本人自愿(2)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待遇;(3)购房计价方式执行军队统一规定。

12、民政部门出售现有住房的条件是什么?答:(1)产权明确:(2)军队承建住房完成过户手续,已移交民政部门管理;(3)经过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

13、哪些现有住房按规定不得组织出售?(1)经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国家资质条件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2)产权有争议或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备的;(3)经的关部门认定不宜出售的。

14、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答:房改成本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一种价格,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测定。

15、房改成本价的构成因素有哪些?答: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规定,成本价根据以下七项因素综合测定:(1)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货款利息;(7)税金。

16、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如何计算售房款?答:(1)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一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额×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率)(2)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一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一年折扣额×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一现有住房折扣率)×(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率)17、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可享受哪些折扣优惠?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可以享受军人职业折扣、军(工)龄折扣、房屋成新折扣。

其中,军人职业折扣为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

年折扣率为2%,住房竣工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18、军队离退干部的军(工)龄折扣如何确定?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时,其军(工)龄以军队离退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为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工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19、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时,其配偶的工龄如何计算?答: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的,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士官和职工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干部、士官和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20、国家对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有何限制?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折扣后的成本价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

当折扣后的成本价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的,以最低限价为准。

21、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实际售价和个人应付购房款?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当地驻军经济适用房价)为基础,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

个人应付购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扣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22、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现有住房,住房的年折扣率、成新折扣年限如何规定?答: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现有住房,住房的年折扣率按1.25%执行。

住房成新折扣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统一计算到购房当年,成新折扣计算的最长年限从住房竣工当年算起不超过30年。

折扣后的住房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同地段购房当年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

(注:成新折扣年限的时间结点与所公布房价的时间结点应当一致)。

23、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这些住房:(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2)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销售价格实行行政指导;(4)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按照军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24、经济适用住房价有哪些因素构成?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建房成本构成:(1)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税金;(7)管理费(第1至4项费用之和的1——3%);利润控制在3%以下。

三、住房补贴25、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答: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国家或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队人员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组成。

26、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申请享受住房补贴?答: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时,按规定建筑面积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含自购、自建、维修私房)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自理住房应付的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

2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计算方式是怎样的?答: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账;之后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账,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号。

28、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算?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

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

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安置购房,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为:1999年12月份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地区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地区补贴系数。

29、住房补贴计算中的1999年12月份基本离退休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答: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

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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