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放制度
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其他劳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劳务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政策执行,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职称津贴等,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职称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实行申请、审批、核算、发放的程序。
第十条劳务人员需填写《劳务费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劳务费,并将核算结果通知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申诉情况,对核算结果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给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劳务费发放前,财务部门应将发放名单及金额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劳务费发放时,财务部门应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劳务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劳务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劳务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基本费用;(二)劳务人员加班费、差旅费、误餐费等福利费用;(三)劳务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费用;(四)其他经医院批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劳务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二)规范操作,确保财务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医院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劳务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加强劳务用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务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费管理原则第四条劳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劳务费支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劳务费标准应与劳务人员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相适应。
(三)透明度原则:劳务费支付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
(四)节约性原则: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劳务费管理职责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劳务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劳务费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劳务费管理制度和标准;(二)审核劳务用工计划,提出劳务用工需求;(三)组织实施劳务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四)监督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务费支付情况;(五)对劳务费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核算、支付和监督工作,包括:(一)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务用工计划,编制劳务费预算;(二)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审核劳务费支出;(三)办理劳务费支付手续;(四)对劳务费支出进行监督。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劳务用工计划,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二)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务人员到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章劳务费支付与核算第九条劳务费支付标准应根据劳务人员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条劳务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范本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小学校工、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劳务费发放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校工、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从事劳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劳务费标准1. 校工: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2. 保洁员:按照工作区域、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3. 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四、劳务费发放时间劳务费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学生放暑假前的一个工作日。
五、劳务费发放程序1. 每月末,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劳务人员进行工资核算,填写《劳务费发放表》。
2. 《劳务费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劳务费发放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工资发放。
4. 工资发放完成后,财务部门需将发放情况记录在《劳务费发放台账》中,以备查验。
六、监督与公示1. 学校设立监督小组,对劳务费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劳务费发放过程中,需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监督。
3. 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监督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特殊情况处理1.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务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 如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处理。
3. 如劳务人员因故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资结算。
八、制度的修订和废止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本制度的废止,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九、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我校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务费的发放管理,保证员工权益,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具体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劳务费的发放条件第四条员工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才能享受劳务费的发放。
第五条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工作日报、周报等工作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费的发放。
第六条员工在发放劳务费前,必须进行劳务费核算及审核,确保劳务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劳务费的发放方式第七条公司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将在每月固定时间进行发放。
第八条若员工因故无法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可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公司严禁以现金形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章劳务费的管理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制度,对劳务费的发放、核算、记录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务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员工的权益。
第五章劳务费的调整和追回第十三条员工如需调整劳务费的发放方式或金额,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违规领取劳务费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将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员工不能擅自要求加发或追回。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员工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处分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辞退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学校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范本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指导费、劳务费的经费使用,制定本制度。
1.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标准:
中学高级以上人员,每天每人1600元;小学高级人员,每天每人800元;初级及以下人员,每天每人400元。
2. 指导费、劳务费可发放的对象:
外区县专家来校进行教育教学等指导。
本区、本校在编人员不可发放指导费、劳务费。
需长期发放劳务费的专家人员,需提供职称证明等材料备案。
3.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方法:
必须打入来校进行教育教学指导本人的银行卡,来校进行教育教学等指导人员必须出示银行卡的卡号、开户银行的名称。
4.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流程:
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填写“指导费、劳务费发放表”,报本条线上一级负责人员审核签名,交保障部主任、校长审核签名,指导费、劳务费享有人员本人签名。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制定目的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1、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 100%支付;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a 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b 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c 末次清算应在验收合格后,由负责人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后审核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就将质保金和有关材料转给所属领导部门,待质保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领导部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d 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1、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三、劳务费预留标准1、公司按产值的 12%预留;2、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资程序1、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a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b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 并在合同中注明;c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2、劳务费支付程序:a公司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且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b总经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c人事部负责审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d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e人事部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f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人事部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支付情况;五、相关部门职责1、公司经营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2、公司统计部负责各项目部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3、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公司劳务费预留账户;负责劳务费预留账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4、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5、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工程劳务支付制度
工程劳务支付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工程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应有的报酬。
2. 工程项目方应与劳务单位或个人签订明确的劳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劳务费用计算1. 劳务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或按照出勤时间以小时工资形式结算。
2. 劳务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务成本明细,包括工时记录、材料消耗等,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3. 对于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支付条件1. 劳务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劳务单位需提交完整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
四、支付流程1. 劳务单位应在每月的规定日期前向项目方提交上月的劳务费用结算申请。
2. 项目方收到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安排支付。
3. 劳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劳务单位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五、支付期限1. 劳务费用应于每月的固定日期前支付完毕,具体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若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项目方应及时通知劳务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违约责任1. 如项目方未能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劳务单位未能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2.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方。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论⽂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资性收⼊的⼈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标准,原则上院⼠第⼀天5000元/⼈.天,第⼆天以后3000元/⼈.天;正⾼级职称第⼀天3000元/⼈.天,第⼆天以后2000元/⼈.天;副⾼级及以下职称第⼀天2000元/⼈.天,第⼆天以后1000元/⼈.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标准,原则上院⼠第⼀天3000元/⼈.天,第⼆天以后2000元/⼈.天;正⾼级职称第⼀天2000元/⼈.天,第⼆天以后1000元/⼈.天;副⾼级及以下职称第⼀天1000元/⼈.天,第⼆天以后800元/⼈.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般按200~500元/⼈次的标准执⾏。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资源部门负责⼈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劳务费发放实施方案
劳务费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劳务费是指企业为了购买外部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为了规范劳务费的发放,提高劳务管理效率,制定劳务费发放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发放对象。
劳务费的发放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劳务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等。
三、发放标准。
1. 根据外部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结算,确保劳务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对于临时工和合同工,按照其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四、发放流程。
1. 提交申请,外部劳务人员、临时工和合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劳务费发放申请,包括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2. 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财务支付,经过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进行劳务费的支付,确保及时发放。
五、发放要求。
1.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加强对外部劳务人员、临时工和合同工的管理,确保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真实可靠。
3.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备案和归档,便于日后查询和核对。
六、发放监督。
1. 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劳务费发放的监督,确保发放流程合规。
2. 定期对劳务费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发放效果评估。
1. 对劳务费的发放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发放标准的合理性、发放流程的规范性、发放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劳务费发放实施方案,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八、总结。
制定劳务费发放实施方案,对于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执行该方案,确保劳务费的合理发放,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共同努力。
财务制度劳务费
财务制度劳务费一、劳务费的定义劳务费是企业为了获取劳动力而支付给员工的报酬,通常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劳务费的支付是企业对员工提供劳务的对价,是一种经济交易行为。
在企业的财务制度中,劳务费是一个重要的支出项目,占据了企业总成本的较大比例。
二、劳务费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劳务费支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基本工资: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固定工资,通常是按小时、日、周或月支付的固定金额。
2. 绩效工资: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向其支付的奖金,通常是按工作业绩、效益贡献等绩效指标支付的。
3. 加班费: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工作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加班费。
4. 福利费用: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5. 其他费用: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其他各种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通讯费等。
企业的劳务费支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1. 按月计算:企业可以按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每个员工月份的薪酬。
2. 按周计算:企业可以按周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每个员工周的薪酬。
3. 按小时计算:企业可以按小时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时薪,并根据工作时数计算每个员工的薪酬。
企业在计算劳务费支出时,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务费。
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三、劳务费的管理流程企业在管理劳务费支出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1. 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员工的薪酬。
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协作,确保员工薪酬的支付准确、及时。
2. 薪酬核算:企业需要对员工薪酬进行核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核算。
3. 薪酬核对:企业需要对薪酬核算结果进行核对,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高校劳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劳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劳务费用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劳务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支付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费用。
第二章劳务费类别第四条劳务费分为以下几类:1. 教学劳务费:包括助教、助研、实验员等教学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科研劳务费:包括科研项目的咨询费、测试费、材料费等。
3. 管理劳务费:包括学校行政、后勤、保卫等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4. 服务劳务费:包括学校对外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的劳务费用。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 与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成果等因素挂钩。
3. 公平合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具体发放标准如下:1. 教学劳务费:根据课时、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 科研劳务费:根据项目类型、工作量、成果等因素确定。
3. 管理劳务费: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4. 服务劳务费: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七条劳务费发放程序如下:1. 由用工部门提出劳务费用预算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核算。
3. 劳务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发放劳务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学校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劳务费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高校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务费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同时也能够激励工作人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费管理,提高劳务费用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劳务费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外包服务等。
第三条劳务费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务费管理的合法性;2.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劳务人员,确保劳务费用分配的公平性;3. 效率性原则:提高劳务费用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4. 透明性原则:劳务费用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劳务费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劳务费用申请:1.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外包服务等劳务费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2. 申请内容应包括劳务人员姓名、工种、用工时间、劳务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3. 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务费用审批:1.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2. 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3.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劳务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章劳务费支付与核算第六条劳务费用支付:1.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劳务费用申请,及时办理支付手续;2. 劳务费用支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3. 支付前,财务部门应核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确保支付准确性。
第七条劳务费用核算:1. 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用进行核算,确保核算准确、及时;2. 核算内容包括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3. 核算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核算结果报送用人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公司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劳务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劳务费用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2. 劳务费用使用是否合理、合规;3. 劳务费用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未按规定申请、审批、支付劳务费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2.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
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学校内部劳务费使用,保障劳务费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务费的范围学校的劳务费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等各种形式的报酬,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劳务费的支付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内部规定结算、支付劳务费。
2.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能拖欠员工的工资,且应当完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3. 奖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发放,不得私自克扣或者迟迟拖延。
4. 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及时发放。
第四条劳务费的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在发放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员工相关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和规定。
3. 劳务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私用或挪用。
4. 学校应当加强对劳务费的审计监督,确保劳务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服务保障1. 学校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2. 学校应当为员工购买合格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提供综合保障。
3. 学校应当建立劳务费发放的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责任1. 学校违反劳务费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应当对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其他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章制度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学校劳务费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员工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环境。
劳务费发放标准
劳务费发放标准劳务费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所得的报酬。
劳务费的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用人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劳务费的发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劳务费发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劳务费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合理确定劳务费的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发放,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劳动者的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用人单位不得恶意压低劳务费标准。
其次,劳务费的发放应当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匹配。
劳务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对于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加班费或者补休,并且不能以任何形式拖欠或者克扣劳务费。
再次,劳务费的发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确保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
最后,劳务费的发放应当及时足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发放周期,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务费,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务费发放延误或者不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发或者补足,并且向劳动者做出合理的解释。
总之,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是用人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并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务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伤残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制度及流程
伤残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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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标准
劳务费发放标准劳务费是指企业向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对劳动者劳动的一种经济报酬。
在企业管理中,劳务费的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合理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对于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首先,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来确定。
不同岗位的员工所需付出的劳动量和工作强度是不同的,因此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对于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岗位,应当给予相对较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以体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和风险补偿。
而对于一般性的工作岗位,则可以采取相对较低的劳务费发放标准。
其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
优秀的员工通常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对企业的贡献也更大,因此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在确定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时,可以考虑将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给予表现优异的员工更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以激励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提高工作积极性。
此外,劳务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在制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时,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制定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既能满足员工的需求,又不至于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企业在制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时,还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求。
劳务费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合理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也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在制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求,确保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既能够满足员工的需求,又不至于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合理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制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工作表现和绩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求,制定出合理、公正、科学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
幼儿园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劳务费管理,确保劳务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幼儿园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所有劳务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劳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务费范围第四条幼儿园劳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教职工加班费;2. 教职工临时用工费;3. 教职工培训费;4. 教职工交通费;5. 教职工通讯费;6. 教职工节日慰问费;7. 教职工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劳务费审批程序第五条劳务费申请:1. 申请人填写《幼儿园劳务费申请表》,详细说明费用用途、金额及预算;2. 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3. 幼儿园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劳务费审批:1. 幼儿园主管领导对申请表进行审批;2.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财务核算。
第七条劳务费发放:1. 财务部门在确认劳务费无误后,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发放;2. 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四章劳务费核算与监督第八条劳务费核算:1. 财务部门根据劳务费申请表和审批意见,进行劳务费核算;2. 劳务费核算应准确、及时,确保账务清晰。
第九条劳务费监督:1. 幼儿园设立劳务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劳务费的使用情况;2. 监督小组定期对劳务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劳务费使用不当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幼儿园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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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一十一条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
预算审批:
(1)纳入年度计划的审批,填写审批文号;
(2)由上级部门指定进行的评审,填写文件文号;
(3)集团公司或各企业(单位)临时必须的评审,需填写主管领导或相应具有同等效力的批示或批文。
附件2
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委员或专家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