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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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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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投融资改革的不断深化,该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加快,基础设施提质升级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求大量增加,非常有必要对原政府投资代建制的规定进行修订,以解决目前代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规范政府投资代建行为。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下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出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共20条,通过制度完善,激发代建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府投资更经济、更有效率。
一是明确代建制适用条件。
《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二是明确代建单位的选取方式。
《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体现了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标活动,开展公平竞争,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项目建设实施也能够更经济、更有效率。
三是明确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权责关系。
《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明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单位。
四是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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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以及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一)建安工程费:先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如实行代建或代管制的项目还需代建或代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出工程支付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工程其他费:环评、可研编制等前期经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等工程其他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
(三)征地拆迁补偿款: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按照建设成本核算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则市财政部门可拨付给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支出,确实无法支出的要在一个月内退还市财政。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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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8日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的规定,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三亚市(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符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二)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创意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管理企业,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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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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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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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承诺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的内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合同必须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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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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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三亚门户网站/tzfw/policy/gntzcz/data/t20091218_24629.shtml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下称项目业主)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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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4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5号
![4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ae54cc050876323112121e.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4-21 21:09:52琼府\[2004\]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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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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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二) 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
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 三) 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 四) 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 造 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 理经验;
( 五)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 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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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 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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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 1—3% 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 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 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 财 建[2002]394 号) 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 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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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提高项 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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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办法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完全代建”的建议和管理办法一、代建制项目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1、使用单位的权力过大,而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力和义务不对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意图之一就是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分离。
但在代建制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使用单位是项目法人和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往往会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进而影响到项目顺利实施。
2、代建单位的管理费普遍偏低,制约了代建制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不得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一般低于设计单位的取费,比设计费低20%~30%,但是代建管理是整个项目建设中周期最长、范围最广、管理责任最大的工作。
二、实行真正代建制的必要性:1、可转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风险:传统建设管理模式,无论使用单位还是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都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所有项目建设风险最终由政府承担。
而代建制中,要求代建人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并通过适当的信用或担保机制,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部分风险。
2、可充分发挥代建人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代建制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他们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具备1较强的技术组织能力熟悉整个建设流程。
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过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而使用单位也可以从繁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地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因此使得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并能保证其专业化技能和信息得以有效的积累和持续的发展。
3、打破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存在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模式: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市场化管理,将建设和管理职能通过委托方式转移,实现对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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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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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项目法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240a73d0b4c2e3f5727636f.png)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项目法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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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
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
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
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
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
项目代建方案。
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
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