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晋政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同时”的有关规定 ; 式 、 采时 ,要设 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 变形 ,
查 明垮 落带和导 水裂隙带 的高度以 及水 文地质条件的 变化等情况 ;
试采结 束后 ,要提 出试采 报告 ,报原审批部 门审查 ,进一步完善安 全防 范措施 。未按 有关规 程进行安全试 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 行生产。
别 占 l .%和 5 7 属溶洞突水的 2 、 25 . %; 起 死亡 4 人 , 8 分别占 l . 25 %和 l .% 事故原 因主要有 : 05 。 在矿井水 文地 质条件 不清的情 况下盲 目开采 ;
在水体下开采的防护措施不落实 ;超层越界开采 , 破坏 防、隔水煤柱;现场人员水害防治知识匮乏 ,已有水 患预兆 而未采取 措施 ;雨季 “ 三防” 工作不落实 ,特 别是下雨期 间井上下水情 无监测 、无应急措施等 。
一
、
提高对矿井水 害防治 工作重 要性 的认识
五、严 格矿 井防隔水 煤柱 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 流、 湖泊, 溶洞 、 强含水 层等 有水 力联 系的导水断
层 。裂隙 ( ) 导水陷落柱时 ,必须查清位置 ,并按规定 留设防水 带 煤 ( )柱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必须 留设防 水煤柱 。已破坏 的防隔 岩 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 ,按照 “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严禁在 防隔水煤 柱 中进行采 掘活动 。
备仪器落 实到位。要采用适 合本地区的物探 、钻 探、化探等先进的 综合探测技 术 ,查明矿井或采 区水文地 质条 件 ;定期收集 、调查核 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 , 编制 矿井综 合水 文地质图 矿 井充水性 图》等基 础图纸 , 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 , 水害 为
单位编制开采设计 , 报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审批, 并严格落实 “ 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解读
山西高平科兴前和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解读
——综合治理:防堵疏排截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均应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实
现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规定”明晰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及
采取的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规定”要求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存在老空
水害的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明确
采用老空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和水量,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
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
“规定”要求
煤矿企业、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有关规定,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做好老空水探放工作。
严格执行“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等探放水制度。
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探放老空水要坚持“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老空积水量、老空水补给量、水质、矿井现有排水能力和放水后解放的煤炭资源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编制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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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附件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
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各矿业分公司、煤矿:根据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4】637号和晋煤行发【2014】640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夯实煤矿防治水管理基础,特对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防治水组织领导,集团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各矿业分公司、煤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要求,成立相应防治水领导机构,要保障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装备等,确保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推动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全面普查煤矿隐蔽性致灾因素”要求,在2014年底前,强制查明煤矿水害方面隐蔽性致灾因素,各分公司煤矿要立即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未完成水文地质勘探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未进行带压安全分区的不得进行生产或建设;严格划定煤矿老空区、古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并严格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三、严格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建设。
各矿业分公司和煤矿要进一步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严格采空区“三线”管理,规范探放水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警戒线外的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照“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区域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加强对探放水设计和物探成果的审核,未经矿技术部门确认的物探成果不得作为钻探验证的依据;未进行井下物探或物探异常点未进行钻探验证的,矿技术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下发准予掘进或回采通知书;加强对井下探放水设计的审查,凡未结合作业区域水文地质特点编制的探放水设计或钻探与物探未联合设计的探放水设计,矿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审查;加强对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管理,探放水钻孔未按照设计施工或已经偏离设计要求的不得验收,并立即责令重新补做探放水孔;探放水施工严格执行“探掘(采)分离”制度,形成探掘主体分离、探掘相互制约的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4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主题词:索引号:012150SX00101/2017-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发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得通知文号:晋政办发〔2017〕36号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得通知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2017-04-14 00:00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与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得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得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得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得资源整合矿井与单独保留矿井就是老空水害防治得重点、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就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得区域;缓采区就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得区域;禁采区就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与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得区域。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得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与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三专两探一撤”规定(正式版)
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2019年8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
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附件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
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主题词:索引号:012150SX00101/2017-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发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文号:晋政办发〔2017〕36号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14 00:00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是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
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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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治水工作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晋 政 办发  ̄0 17 2 1 ]0号
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人 民政 府 各 委 、 , 直属 机 构 : 县 省 厅 各
省煤炭厅《 于进 一步加 强煤矿 防治水 工作 的若干规 定》 关 已经省人 民政 府 同意 , 转发给 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了政报( 的法律地位 , 山西政报》 公报) 在《 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 5・ 2
・
文件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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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强 化 矿 井 的 防 治 水 技 术 管 理 。 强 矿 井 照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同 意 的探 放 水 设 计 进 行 要 加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及 水 文 地 质 或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作业 ,探放水 时要撤 出探放水 点 以下 部位受水 害
神 。 一步加 强 煤矿 防治 水 管理 工作 , 进 坚持 “ 预测 煤 矿企业 , 必须设 立专 门的防治水 管理机构 , 配备
预 报 、 掘 必 探 、 采 必 探 、 探 后 掘 、 探 后 采 ” 专 职的 防治 水副 总工程师 .并 配备 3名 以上地质 有 有 先 先
的原则 , 采取 防 、 、 、 、 的综 合治理措 施 , 堵 疏 排 截 着 类 工程 的技 术人员 。
六 、 建 立 可 靠 的 矿 井 防 排 水 系统 。 井 排 水 要 矿
人员撤 离到安全 地点 或升井 , 保人 员安 全 。 确
十、 要重 视矿 井地面 的防治水 管理 。 每年 雨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改造阶段。
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确保煤矿依规合法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省政府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2012〕91次会议纪要)精神,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补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立项和核准手续;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项目立项和核准手续。
在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作为煤矿的立项和核准文件,办理用地及其他手续,保证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二、加快审批环评报告,确保煤矿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各煤矿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等前期工作,按期将矿井环评文件上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批。
老空水防治规定36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是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
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三)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四)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五)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六)组织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考核。
第七条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三)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四)组织水害应急救援演练;(五)组织老空水害防治知识培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1施行日期2014.04.11文号晋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事关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事关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
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晋政办发[2017]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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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物探管理要求》
晋煤监政法〔2017〕116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有关技术要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联合制定了《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附件二: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4月26日—2—附件一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1.老空水探放原则对于采掘工作面受老空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探放水。
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外,探放老空水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1)主动探放的原则。
当老空区上方(地面或井下)不存在重要建筑物、老空水与地表水体及煤系含水层水力联系不密切,老空积水体压覆的大量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应采取主动探放原则,将该部分老空区积水疏干,以彻底解除水患。
(2)先隔离后探放的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老空区水与地表水有密切水力联系,接受降水和地表水补给;或老空区的积水量大,不易疏干。
为避免矿井增加长期排水费用,应先设法隔断老空积水补给源或减少老空区补给水量,然后再进行探放水。
二是煤层松散或节理发育,采掘工作已邻近积水区,直接探放水有安全隐患时,应先修筑隔水墙,并预埋套管,在墙外进行探放水。
如果隔断老空区补给水源有困难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疏放,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处理。
(3)先降压后探放的原则。
对水量大、水压高的老空积水区,—3—应本着从高处向低处分段、逐步探放的原则,降低老空区水压;或先从煤层顶底板岩层打放水钻孔,把水压降至安全值后,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鑫辉源煤业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2条 矿长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对水害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防治水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水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3条 地测科是水害防治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查清本矿井田及周边范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本矿井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和矿井水灾应急预案。
第4条 矿要详细制订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5条 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坚持"科学找疑",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配备探放水设备。
二、一般规定第6条 矿必须明确井下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井下人员熟悉。
第7条 地测科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上报天聚公司。
第8条 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测科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重大探放水工程必须报公司审批。
三、水文地质调查第9条 公司要查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1O条 要查明本矿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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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杜绝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探、监理等单位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资源整合矿井、开采范围曾存在小煤矿开采及存在无开采技术资料或资料不可靠的老空(古空)积水(以下统称老空水)的矿井,应划分为受老空水害威胁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型矿井,并作为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矿井进行管理。
该类矿井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地面水文地质调查、矿区开采历史调查,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的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编制水文地质综合勘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探放水设计,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严格落实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要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三个组织保障体系”(防治水领导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施工组织体系)。
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实现探放水“三专”(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钻机、专职探放水队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台钻进能力在150m 以上的钻机。
矿井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配备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物探装备或与有施工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雨季巡查制度及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采掘活动。
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扩大排水能力,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规定》必备的五种图纸和十五种台账。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填绘及时。
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九条矿井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各类保安煤(岩)柱。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老空积水、地面塌陷坑积水等进行动态监测监控,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实时自动监测系统,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确保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
各矿应编制中长期(5〜10年)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中要有老空水防治专项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矿井要制定老空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空水)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水害普查论证第十四条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
采用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和水量,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形成矿井老空水普查论证报告。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担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必须提出符合实际的老空水水文地质报告,并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
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采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采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水害复查核实活动,并根据复查核实的威胁矿井生产的老空水资料及时修改水害预测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第十六条老窑、采空区调查或复查核实内容应包括: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井筒位置、井田范围、开采层位、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老空水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情况,调查资料来源、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调查时间等。
并察看井田内地形地貌,圈出采空塌陷区积水面积、积水上下限标高、估算积水量等。
将调查内容及时填入老窑、采空区调查台帐。
第十七条地面探测采空区有关要求:(一)采空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勘探方法探查采空区范围。
勘探必须保证覆盖设计全范围。
对解释的可疑采空区、无煤区、煤层赋存异常区要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采空区范围。
(二)对解释可疑采空区在地面利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等物探手段,进一步确定采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三)物探方法圈出的采空区或采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控制采空区形态、积水深度、估算积水量。
(四)地面探测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煤矿企业、矿井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
(五)根据探测结果及时对原有采空区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采空区积水情况编绘到相关图件上。
第三章探放老空水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用井上下物探、化探与钻探等立体综合探查技术和方法,查明老空区积水状况,为根治采空区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煤矿企业、矿井要严格执行有关井下探放水的规定,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等综合探测手段做好老空水探放工作。
严格执行“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等探放水制度,加强探放水作业工程验收考核,保证探水工程的可靠性。
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有生产作业。
第十九条探放老空水方案制定要根据老空积水量的多少,矿井现有排水能力,老空水补给量、水质和放水后解放的煤炭资源量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安全、经济、合理为原则。
同时还要遵循“主动探放、先隔离后探放、先堵后探放、先降压后探放”的方案设计四原则。
探放水设计与施工要本着先预报后探放、先设计后探放、探放水“三专”、探放水效果职能部门认定的四原则。
第二十条在受老空水害威胁区域掘进时,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一般先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瑞利波技术等物探技术进行超前探测,采用钻探验证或探放水。
掘进前方的老空区及其富水性探测不清的,严禁掘进施工。
受老空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按照“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及工作面上下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
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分析研究和钻探验证。
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
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等隐患完全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二十一条探放老空水设计方案由煤矿地测部门提出,内容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探放水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分布特征、采空区资料的可靠程度、探放水巷道施工情况、预计积水范围、积水水压、积水水量等;(二)超前距离,钻孔组数、个数、孔径要求,各钻孔方位、角度、深度,套管长度、壁厚,钻孔施工技术要求等;(三)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四)排水系统设计要求;(五)避灾路线及水情、避灾联系汇报方式;(六)探放水过程中预防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七)探放水位置平面图、钻孔剖面图;(八)其它应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将确定的探放老空水“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标绘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
并根据调查、探查老空区积水资料及时修订。
(一)积水线的确定:根据调查所得老空积水区分布资料或由物探、钻探探查的老空积水区范围,圈定积水边界线。
(二)探水线的确定:根据老空积水区的水压、煤层的坚硬程度、资料可靠程度等因素,沿积水线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探水线,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要采取探放水措施。
图纸资料可靠的由积水线外推不少于30m作为探水线;有一定图纸资料参考的外推不少于60m,资料依靠调查分析判断的,首先进行物探控制,并外推不少于100m作为探水线。
(三)警戒线的确定:由探水线再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积水警戒线。
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应警惕积水威胁,注意采掘工作面水情变化,如发现有渗水征兆要提前探放水,情况危急时要及时撤离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