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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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杜绝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探、监理等单位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资源整合矿井、开采范围曾存在小煤矿开采及存在无开采技术资料或资料不可靠的老空(古空)积水(以下统称老空水)的矿井,应划分为受老空水害威胁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型矿井,并作为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矿井进行管理。该类矿井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地面水文地质调查、矿区开采历史调查,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的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编制水文地质综合勘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探放水设计,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严格落实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要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三个组织保障体系”(防治水领导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施工组织体系)。

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实现探放水“三专”(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钻机、专职探放水队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台钻进能力在150m 以上的钻机。

矿井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配备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物探装备或与有施工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雨季巡查制度及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采掘活动。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扩大排水能力,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规定》必备的五种图纸和十五种台账。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九条矿井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各类保安煤(岩)柱。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老空积水、地面塌陷坑积水等进行动态监测监控,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实时自动监测系统,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确保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各矿应编制中长期(5〜10年)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中要有老空水防治专项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矿井要制定老空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空水)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水害普查论证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采用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和水量,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形成矿井老

空水普查论证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担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必须提出符合实际的老空水水文地质报告,并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采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采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水

害复查核实活动,并根据复查核实的威胁矿井生产的老空水资料及时修改水害预测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第十六条老窑、采空区调查或复查核实内容应包括: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井筒位置、井田范围、开采层位、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老空水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情况,调查资料来源、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调查时间等。并察看井田内地形地貌,圈出采空塌陷区积水面积、积水上下限标高、估算积水量等。将调查内容及时填入老窑、采空区调查台帐。

第十七条地面探测采空区有关要求:

(一)采空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勘探方法探查采空区范围。勘探必须保证覆盖设计全范围。对解释的可疑采空区、无煤区、煤层赋存异常区要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采空区范围。

(二)对解释可疑采空区在地面利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等物探手段,进一步确定采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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