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雇员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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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雇员制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竞争和我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改革用人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根据我区全局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机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服务于区机关某一部门或某项工作。

第三条雇员根据雇用合同履行职责、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条雇用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机关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五条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能够完成雇用工作任务。

第六条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初级雇员是机关一般性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中级雇员是机关技术性较强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为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专业有特殊要求的,还须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机关高层次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属领域有较高的认可度,是机关工作特别需要的人才。

第七条雇用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雇用人员计划申报。

(二)审定计划。雇员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党工委审定后实施。

(三)招考人员。原则上每年招考一次,于6月底前进行。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考试考核,并经党工委会审定同意后确定。招考办法参照考录公务员办理。

(四)签订合同。雇用雇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管委会与雇员签订《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雇员合同书》,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第八条雇员实行年薪制,按月支付。年薪标准分为9档。初级雇员执行1—3档;中级雇员执行4—6档;高级雇员执行7—9档。雇员年薪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雇员薪金标准的制定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十条雇用合同应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予以解雇。

对于雇用期限不满1年的临时性工作,可按照项目或课题的需要签订短期雇用合同,可不规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用人部门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雇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雇或解雇的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党工委会审批。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机关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用工关系,其人事档案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入用人部门。

第十三条雇员受雇期间,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管委会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雇员与公务员享有同等的休息休假、工伤、生育、抚恤等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雇员薪金、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雇员原则享受公务员同等政治待遇,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区辖街、镇机关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雇员薪金标准

说明:以上薪金标准不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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