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雇员制试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政府雇员制管理办法资料汇编
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障雇佣单位及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从社会上雇佣承担阶段性、公益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紧缺专业人员。
第三条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不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雇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雇员条件第五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愿意为夷陵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创造性地完成雇佣工作任务。
本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能雇佣为政府雇员。
第六条政府雇员的类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高层次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系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紧缺人员。
资深高级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重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既可以从高级雇员中产生,又可从省管以上专家、在省内或全国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的人才中直接雇佣。
第三章雇佣程序第七条政府工作部门雇佣政府雇员的程序:(一)申报计划。
全区政府雇员由政府实行总量控制。
雇佣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和工作(项目)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雇佣计划,填写《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申请表》,说明雇佣的理由、雇员类别、雇佣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项目)岗位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政府审批。
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雇佣申请,按照全区政府雇员计划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9月17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
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应优先使用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准超编使用临聘人员。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应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核定的临聘人员数量范围内,并严格审批程序。
鼓励各用人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临聘人员:(一)因空编空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二)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三)编制内人员需离开岗位较长时间(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六条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
凡需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坚持特岗不用的原则。
临聘人员不得在财务、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不能替代用人单位编制内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
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九条临聘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年龄原则上女性在18至50周岁之间,男性在18至60周岁之间;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六)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七)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渝府令〔202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一、废止(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
二、集中修改(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条中的“消费市场”修改为“市场”。
将第十条修改为:“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经开区政府雇员管理制度
经开区政府雇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经开区政府雇员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政府雇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激励的原则,坚持人才优先,绩效导向,注重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要注重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证经开区政府雇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管理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和各级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经开区政府雇员分为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和办事人员岗位四个类别。
其中领导岗位包括市长、副市长、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等;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师、会计师、医生、教师等;辅助管理岗位包括行政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办事人员岗位包括一般职员、文秘、保安等。
第五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第二章招聘录用第六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的招聘录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七条经开区政府雇员招聘录用工作应当坚持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人员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八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的招聘录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
第九条对于领导岗位的招聘录用,应当设立专门的招聘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和权威人士组成,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选拔。
第十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的录用程序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任人唯贤,杜绝拉票拉关系、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岗位聘任第十一条经开区政府雇员的岗位聘任应当遵守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等综合条件进行评定,并按照职权范围对其进行聘任。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67号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1施行日期1998.09.01文号渝劳发[1998]6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67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市就业局:《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市政府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8年6月2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从市内和市外招收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均须按《规定》执行。
2、《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收工勤人员,个体经济组织招收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招收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外,招收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招收雇员,也应按《规定》执行。
3、《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招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从本市招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主要应按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境外劳务输出的规定执行。
4、企业招收职工,应执行用工申报制度。
其程序是:(1)企业拟定招工简章;(2)持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介绍信、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等)和招工简章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管理机构申报;(3)已加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认可的招工简章,必须将招工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公开对外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03
•【字号】渝府发[2002]73号
•【施行日期】2002.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市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中有关聘用制度的规定,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为准。
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修订或制定。
三、已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与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其中聘用
合同的期限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待已签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事局。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以下简称雇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开管办〔201X〕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含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街道办事处、群众团体)、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第三条区雇员管理中心是区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与区职员调配中心合署办公,是雇员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招录、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录第四条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六条一级、二级雇员的公开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雇员指标内选报招聘岗位,拟定招聘条件报区雇员管理中心。
区雇员管理中心对需招聘的职位、条件进行审核并分类汇总,然后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并报区人事局。
区人事局对招聘职位与任职资格、条件的匹配性及招聘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党委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在广州开发区人事信息网及广州人事信息网等网站及报刊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考生向区雇员管理中心报名,用人单位协助进行资料汇总,区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招聘应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区雇员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符合资格者,通知其参加笔试。
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比例大于3:1的方可开考。
(四)笔试。
笔试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组织。
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合格分数线由区雇员管理中心划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1994年3月21日发布施行)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
第四条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四)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域的房产、市政和园林绿化;(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八)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土地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九)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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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雇员制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竞争和我区开发建设“上档提速”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改革用人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根据我区全局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机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服务于区机关某一部门或某项工作。
第三条雇员根据雇用合同履行职责、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条雇用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机关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五条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能够完成雇用工作任务。
第六条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初级雇员是机关一般性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
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中级雇员是机关技术性较强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
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为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专业有特殊要求的,还须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机关高层次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
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属领域有较高的认可度,是机关工作特别需要的人才。
第七条雇用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雇用人员计划申报。
(二)审定计划。
雇员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党工委审定后实施。
(三)招考人员。
原则上每年招考一次,于6月底前进行。
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考试考核,并经党工委会审定同意后确定。
招考办法参照考录公务员办理。
(四)签订合同。
雇用雇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管委会与雇员签订《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雇员合同书》,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第八条雇员实行年薪制,按月支付。
年薪标准分为9档。
初级雇员执行1—3档;中级雇员执行4—6档;高级雇员执行7—9档。
雇员年薪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雇员薪金标准的制定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十条雇用合同应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予以解雇。
对于雇用期限不满1年的临时性工作,可按照项目或课题的需要签订短期雇用合同,可不规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用人部门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雇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雇或解雇的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党工委会审批。
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机关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用工关系,其人事档案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入用人部门。
第十三条雇员受雇期间,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管委会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雇员与公务员享有同等的休息休假、工伤、生育、抚恤等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雇员薪金、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雇员原则享受公务员同等政治待遇,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区辖街、镇机关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雇员薪金标准
说明:以上薪金标准不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