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的研究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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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研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及意义

1.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1.2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即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之间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

1.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意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发展情况

据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一季度,已上市股份制银行中,有2家达到8%的水平,低于8%的有9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普遍不足,城市商业银行水平更是参差不齐。

近年来,政府多次注资银行,一是1998年通过发行特种长期国债筹资2700亿元向四大行注资;二是1999年至2000年,允许四大行将14000亿元左右坏账转移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是按照国家确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目标,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等为两家银行补充资本金。四是批准这两家发行100亿元和400亿元规模的次级债。中国银行近日已成功发行140.7亿元次级债,建设银行也积极在准备发行工作。五是2004年6月允许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再次剥离不良资产2787亿元。通过以上措施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8%的要求。工行、农行也在内部进行各项改革,准备早日上市。

如果说,上述措施是一个增量的补充,那么,另一项有利措施则应是存量的改善。远到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近到“铁本事件”的出现,人们对其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如何防止各类风险的产生和化解,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贯穿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始终,已成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首要战略问题。

2011年4月,银监会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银监会昨日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

去年再融资风潮中规模最大的为中国银行,该行通过配股和发行可转债共融得资金1000亿元,而工行、建行、中行三家国有银行的再融资规模总计达到2450亿元,占总规模的61%。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2010年,尤其是下半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与银行纷纷进行“输血”再融资有很大关系。2010年被市场人士称为“银行再融资年”,共有11家上市银行完成再融资,总融资规模超过

4000亿元。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等未赶上“这拨儿”的几家银行还将在今年继续实施融资方案。

自金融危机后,相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一直在稳步提高。按照目前的要求,大型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11.5%,股份制银行为10%。

《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该改革方案主要涉及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包括将普通股比例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虽然目前全球主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但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本金的计算有新的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银行资本充足率将因此下降,部分欧美银行或面临资本短缺。分析人士认为,巴塞尔协议Ⅲ将会让全球银行系统运行更加安全稳健。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所以一旦实施肯定会大幅度地抑制信贷增长。中国与西方在信贷需求方面有较大差别,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信贷需求较为疲弱,而中国则相反,真实信贷需求相当旺盛,且经济增长对贷款的依存度相当高。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继上周日27国就《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后,有消息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酝酿基于《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符合自己国情的新银行业监管规则。新规则拟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高提至15%。最新达成的《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将普通股比例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由目前的2%和4%分别提高到4.5%和6%,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同时还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有消息称,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即资产规模在5000亿以上的银行,监管层最新规定拟将普通股比例、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设定为6%、8%和10%,相比《巴塞尔协议III》平均提高了2%左右。本留存设定在0~4%,必要时可以提高到0~5%。另外,还规定了1%的附加资本。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没有附加资本的限制。

按照以上的定义,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及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都可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那么,按照以上数据的上限计算,10%的资本充足率加上5%的留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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