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总则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合理、有效地组织和保管各类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遵循以下原则是进行档案管理的基础:1.1 法律合规性原则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1.2 统一管理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明确档案的归属单位和责任人,并在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下进行有效的管理。
1.3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包括档案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可信性,不得删除、篡改或损毁档案。
1.4 秘密性原则档案管理应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或滥用档案内容。
1.5 可追溯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信息可以快速、准确地查找和追溯,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流程2.1 档案建立和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建立档案,并对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工作的准确性。
2.2 档案的装订和编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装订和编号,确保档案的顺序性和完整性,方便后续使用和检索。
2.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的存储和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防火和防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4 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借阅档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借阅行为合法合规,并记录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情况。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监督3.1 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
3.2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理使用和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3.3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电子化4.1 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电子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归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形成的档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档号4.2.1全宗号4.2.2目录号4.2.3案卷号4.2.4文件号4.3份数4.4页数4.5缩微号4.6密级4.7文件状况4.8载体类型4.9文件时间4.10责任者4.10.1个人责任者4.10.2团体责任者4.11受文者4.11.1个人受文者4.11.2团体受文者4.12题名4.13分类号4.14主题词4.15自由词4.16地名4.17人物4.18组织机构4.19会议4.20备注5标识符号+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7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8著录使用文字8.1著录使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简化汉字。
8.2档案本身文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和非标准字时,在所著录条目中予以改正。
8.3著录中所用数字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
8.4少数民族文字的档案著录时必须依照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规则,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中文(外文亦同)。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档案管理是组织和管理信息资产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机构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
1.2 原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依据: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统一规范: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 公开透明: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和查询服务,保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 安全保密:严格遵守档案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二、档案管理的组织和责任2.1 组织机构为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该部门或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档案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2.2 责任分工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督促各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 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 开展档案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保存完整性。
- 组织档案的利用和查询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三、档案管理的存储和保管3.1 存储环境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存储档案的环境符合保护要求,包括:- 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
- 配备适当的防火、防震和防盗设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无损。
- 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易于检索和维护。
3.2 保管措施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以下保管措施:-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编目和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以便于查询和利用。
- 档案的准入和出库应严格控制,确保档案的流通过程可追溯。
-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 17-1—95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髙革命历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建立国家级的革命历史档案目录数据库和计算机检索体系,健全馆际之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挡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83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 5—85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挡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档号4.2.1全宗号4.2.2:目录号4.2.3I案卷号4.2.4文件号4.3份数4-4页数4-5缩微号4.6密级4.7文件状况4.8载体类型4-9文件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6—02—26发布1996-10-01 实施45DA/T 17.1—954.10责任者4.10.1个人责任者4.10.2团体责任者4.11受文者4.11.1个人受文者4.11.2团体受文者4.12题名4.13分类号4.14主题词4.15自由词4-16地名4.17人物4.18组织机构4.19会议4.20备注5标识符号+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
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1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四)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六)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报表、报告等;(三)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四)本单位内部印发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遵循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二)档案编号应规范,便于查询和利用;(三)档案整理应保持文件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四)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严格履行归还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档案信息安全;(二)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三)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四)档案利用应注重档案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DA/T 17.2-199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资料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资料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 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 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资料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或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提供给社会各界工作和学习参考用的一切公开或内部的出版物以及某些文件、档案的复制品。
3.2革命历史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党政军群机构及其他革命团体和个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3.3资料著录在编制资料目录时,对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3.4著录项目揭示资料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
3.5著录格式著录项目在条目申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6条目资料著录标引的结果,是反映一个著录标引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标引项目的组合。
3.7资料目录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组合,是资料检索和报导的工具。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书刊名称4.3出版日期4.4出版者4.5书刊号4.6资料状况4.7载体类型4.8密级4.9资料时间4.10卷期号4.11资料首页4.12责任者4.12.1个人责任者4.12.2团体责任者4.13受文者4.13.1个人受文者4.13.2团体受文者4.14题名4.15主题词4.16自由词4.17分类号4.18地名4.19人物4.20组织机构4.21会议4.22备注5标识符号:正副书刊名、正副题名之间的分隔符号。
="表示并列题名之间的符号。
+附件。
,相同责任方式的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隔符号。
;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之间的分隔符号。
()表示不同责任者的责任方式,化名、别名责任者的真实姓名。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办法_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著录规则总结 (3)
档案著录规则总结引言档案著录规则是管理和组织档案的重要指南,它确保档案被正确地标识、描述和分类。
本文将总结档案著录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常见规范,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
著录规则原则1. 准确性档案著录规则的首要原则是准确性。
每个著录项都应当真实地反映所描述的档案或文件的实际情况。
对于名称、日期、地点等重要信息,尤其要确保准确性。
2. 完整性档案著录规则要求尽可能提供完整的信息,以充分描述档案或文件的特征和属性。
对于多元素著录项,要注意完整地列出各个要素,并按照一定规定的顺序排列。
3. 一致性为了使档案著录信息具备一致性,应当在整个档案库或组织中遵循相同的规范和标准。
该原则还要求对于同一档案或文件的不同版本或副本,著录信息要保持一致。
4. 可读性档案著录规则强调可读性,即要求著录信息能够被普通用户理解和应用。
避免使用晦涩的缩写词或术语,应当使用简明扼要、容易理解的语言。
常见著录规则1. 档案标识号档案标识号是档案著录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它通常由一系列字符或数字组成,用于唯一地标识一个档案或文件。
档案标识号的形式和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2. 档案标题档案标题用于简要描述档案或文件的内容。
它应当准确地概括档案的主题和关键信息,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词汇。
对于长篇档案或文件,可以使用副标题进行具体细化。
3. 制作日期制作日期是指档案或文件创建、编制或修订的日期。
它对于确定档案的时效性和历史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在著录时,应当提供制作日期的具体年、月、日等信息。
4. 责任者责任者是指与档案或文件相关的主要个人或组织。
著录规则要求提供责任者的姓名、职位、机构等信息,以便于定位和辨认相关的责任和权责。
5. 档案媒介档案媒介是指档案或文件所采用的物理形式,如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
著录规则要求明确指出档案媒介,以保证正确的保存和处理方式。
6. 主题词主题词用于描述档案或文件的主题和内容。
DAT 17.2-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DA/T 17.2-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资料篇各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资料目录可参照使用。
1.3 本标准不包含资料目录组织的方法。
2 引用标准GB 3792.1 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 档案著录规则3 名词术语3.1 资料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或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提供给社会各界工作和学习参考用的一切公开或内部的出版物以及某些文件、档案的复制品。
3.2 革命历史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党政军群机构及其他革命团体和个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3.3 资料著录在编制资料目录时,对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3.4 著录项目揭示资料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
3.5 著录格式著录项目在条目申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6 条目资料著录标引的结果,是反映一个著录标引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标引项目的组合。
3.7 资料目录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组合,是资料检索和报导的工具。
4 著录项目4.1 档案馆代码4.2 书刊名称4.3 出版日期4.4 出版者4.5 书刊号4.6 资料状况4.7 载体类型4.8 密级4.9 资料时间4.10 卷期号4.11 资料首页4.12 责任者4.12.1 个人责任者4.12.2 团体责任者4.13 受文者4.13.1 个人受文者4.13.2 团体受文者4.14 题名4.15 主题词4.16 自由词4.17 分类号4.18 地名4.19 人物4.20 组织机构4.21 会议4.22 备注5 标识符号:正副书刊名、正副题名之间的分隔符号。
="表示并列题名之间的符号。
+附件。
,相同责任方式的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隔符号。
著录细则
档案著录细则一、题名---档案馆、档案室必著项目,不可以为空值题名一般由文件责任者(发文机关或单位)、事由(问题)、名称(文种)三个基本部门组成,用于揭示文件的内容和成份为查找利用提供线索。
题名包括正题名、副题名、说明题名文字和并列题名。
(一)正题名1.在通常情况下,参照原文著录。
题名中化学符号、类型标记、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等均原文招录,不能省略。
如安徽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安全问题的通知2.单份文件没有题名,应依据其内容拟写题名,并加“[ ]”,如建国时期的文件。
自拟题名中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有的题名中包括法规、规章的名称,著录时应加书名号。
会议记录没有题名时,应根据其内容拟写题名,题名中应包括召开会议的组织机构,会议的主要内容,并标明会议记录。
如[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半耕半农专科学校学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达标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务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 ]3. 单份文件的题名过于冗长时,在不丢失重要信息和损伤原意的情况下,可删去冗余部分,节略内容用“…”号表示。
4. 案卷题名不能揭示案卷内容或题名过于冗长时,一般应重新拟写,将原题名修改好后再著录。
5.需要根据内容另拟题名附后的是以下3种情况:(1)文件题名只有责任者和名称,不标明事由,如《国家档案局令》《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需要根据内容另拟提名附后并加[ ],如国家档案局令[ 国家档案局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文件题名中,省略责任者和事由,只标明名称,如《通知》,《布告》需要根据内容另拟提名附后并加[ ],如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召开老干部座谈会的通知](3)题名含义不清楚,不能全面揭示其内容,又没有副标题可以补充。
需要根据内容另拟提名附后并加[ ],如:含山县关于执行安徽省委…1998‟2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含山县关于执行安徽省委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的通知](二)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副题名是解释或从属于正题名的另一题名。
档案著录规则
档案著录规则
《档案著录》是档案馆、室编制检索工具时,对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是获取档案中所含情报信息的主要途径,决定档案检索工具质量的重要因素。
规则的制定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档案检索体系,建立地方和全国的目录中心,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
规则主要内容:
1、引言,指明制定的目的,依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2、名词术语,对所涉及的基本名词术语的概念予以确切定义。
3、著录项目,规定了10个大项,如:题名与责任者、文本项、密级与保管期限、时间、载体形态、排检与编号等,以及若干小项。
4、标识符号,对著录项目和内容各规定了6种标识符。
5、著录格式,对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表达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6、著录项目细则,对著录项目中的各项逐一予以解释、详细规定并举例说明。
此外,规则对著录项目的详简级次、所用文字、载体类型标识及著录来源等也做了若干规定。
档案归档目录著录细则
档案归档目录著录细则1通用格式1.1责任者:所有责任者须填写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如:单位全称:盐商集团人事行政部规范的简称:人事行政部不规范的简称:人事部责任者在著录时应前后保持一致。
如该文件为若干单位联合发文,最多填写三个责任者,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各责任者之间用“;”隔开。
个人责任者(如单位领导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一般只著录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著录与文件相应的单位、职务、职称,并加“()”号。
会议责任者应写明会议全称、举行的届次数。
如:盐商集团2015年度工作会议第一次会议未署责任者或原责任者不完整、不准确时,应著录考证出正确的责任者,并加“[ ]”号。
1.2日期:所有日期均为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为4位,月、日用2位数字,足用“0”补齐。
如:92年1月23日正确写法为19920123错误写法:920123 或者1992123如果原文没有精确到日,又不能考证的,日期两位用“00”补齐。
如:原文日期为92年12月正确写法为:19921200如果若干份文件作为一份文件存档,则格式为“最早日期-最晚日期”如:19920101-199203211.3文号:应写全称,年份为4位,括号用方括号“[ ]”表示。
如:原文写法:盐商(人事)发第2015-【011】号正确写法:盐商[人事]发第2015-[011]号如原文有两个以上文件编号的,两者之间以“;”隔开。
2案卷目录格式要求2.1案卷目录著录项目:包括目录号、案卷号、档号、案卷题名、责任者、年度、页数、卷内件数、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保管期限、密级、备注。
2.2著录格式:2.2.1档号:格式为“年度号-分类号”目录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类号用2位英文字母表示一级二级分类号中间用“•”隔开,目录号与分类号中间用半角横线“-”隔开。
位数不足的,以“0”补齐。
如:年度号为2015,分类号为经营管理下资产管理类的档案,档号应为:2015-JG•zg2.2.2案卷题名:一般照录原文,原题名确有错误或不能揭示案卷内容时,应修改后再著录。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引言档案是记录历史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文书、证明材料的来源。
因此,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探讨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一、档案管理法规档案管理涉及许多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档案的组织、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明确了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各地也陆续推出了各自的档案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管理条例》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相互补充,更加细化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档案管理流程档案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档案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环节都需严格执行,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1.档案鉴定档案鉴定是指经过审查、辨别和鉴别等程序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保密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在档案管理流程中,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的前置环节,它关系到档案所承载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2.归档归档是指将已经鉴定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方式整理、分类、编目并交付档案馆或档案室管理的过程。
归档工作的核心是对档案材料的分类编目,不同的档案需要采用不同的编目方式。
3.保管保管是指对被归档的档案材料进行安全保管的过程。
档案保管要求严格,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档案,还需要进行特殊保管。
4.利用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材料进行查询、借阅、复制、展览等活动的过程。
档案材料的利用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一些机密的档案,需要经过授权后才能被利用,其他档案可以被公开利用,促进历史学研究和社会发展进步。
5.销毁档案销毁是指对目前已经失去使用和管理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并记录销毁过程的过程。
档案销毁的程序应当明确,遵循相关法规,必须经过档案管理单位领导同意,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后进行。
三、档案管理技术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一、引言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在各个组织中都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制定一套档案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管理制度的细则,以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二、档案分类与编制1. 按照机构分类:将档案依据所属部门或机构进行分类,例如行政档案、人力资源档案、财务档案等。
2. 按照文件形式分类: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影像档案等形式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检索。
3. 档案编制原则:对于纸质档案,应采用统一的编号方式进行编制,确保每个档案都有唯一的标识;对于电子档案,应建立明确的目录结构和命名规则。
三、档案存储与保管1. 存储环境:为了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应选择干燥、通风、无尘、防潮的存储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2. 存储设备:纸质档案应存放在耐酸碱、防潮防火的文件柜或档案架中;电子档案应存储在可靠的服务器或云存储服务中,确保数据安全。
3. 责任与权限:明确档案保管人员的责任与权限,确保每个档案都有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档案检索与利用1. 检索方式:建立统一的档案检索系统,包括索引、目录、检索工具等,便于快速准确地找到需要的档案。
2. 档案借阅与归还:明确档案借阅的流程和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记录借阅人的信息,并及时归还档案。
3. 档案利用与复制:对于需要复制或利用的档案,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方式,合理利用档案资源。
五、档案保管期限与销毁1. 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档案,设定相应的保管期限,并建立档案保管期限表。
2. 销毁程序: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备案、审批、销毁工作记录等,确保销毁过程的可控性和合规性。
六、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安全措施:加强对档案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水、防盗、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2. 档案保密措施: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档案,应建立合理的访问权限和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档案管理细则
档案管理细则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高效和实用。
第二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聚焦问题、分类管理、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以提高效率和质量为目标,保障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档案学的科学原理,以规范和高效的管理方法为档案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当注重实用性和便捷性,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档案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
第五条档案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和自动化,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水平。
第六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隐私保护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归档手续和规定的时间要求逐级归档,并及时完成档案的登记、整理和归类工作。
第八条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分类原则进行,将档案按照目录、案卷和文件的级别进行归档,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要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并记录相关的登记、归档和审核等信息,形成相应的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机密性,对涉密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确保不被泄露或篡改。
第十一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应当注重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的应用,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水平。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和装订第十二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对于没有装订的案卷和文件应当及时完成装订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应当注重保护档案的外表和质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方法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档案的破损和污损。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要进行编号和标注,对于多份档案应当进行归并,确保档案的有序和易于查找。
第十五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要进行索引和目录的编制,以便于用户的查阅和利用,提高档案的使用价值。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借阅第十六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落实责任人和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落实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是指组织对档案的采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档案包括:全国公文、文件、合同、协议、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载体的记录材料。
第二章档案的采集第六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档案采集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档案采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系统,对档案的采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归档处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调查和遗产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档案的收集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档案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整理制度,明确档案整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设定档案整理的工作标准,统一整理档案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整理档案的专门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整理的档案保管要求,并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保管。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第十六条档案保存是指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保存的制度和规定,并根据档案的不同性质制定对应的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保存档案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档案保管方法和制度,对档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
档案著录工作制度
档案著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著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著录质量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著录工作是指对档案进行著录、编辑、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档案著录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档案著录工作。
二、档案著录第五条档案著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编号、名称、形成时间、形成单位、档案类别、档案级别、档案内容摘要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载体形式、规格、页数、字数、图片数量等物理信息;(三)档案的密级、保密期限、开放时间等保密信息;(四)档案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利用权限等利用信息;(五)档案的归档时间、归档单位、归档人等归档信息。
第六条档案著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档案著录标准和方法,确保著录内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七条档案著录应使用专用软件或者数据库,实现档案著录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
第八条档案著录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著录工作。
三、档案编辑整理第九条档案编辑整理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形成时间、形成单位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档案编辑整理应遵循档案的原貌原则,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档案编辑整理过程中,应对档案进行去重、清洗、修复、装订等处理,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四、档案归档第十二条档案归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档案归档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档案归档应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按照档案的类别和顺序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档案归档应填写档案归档目录,内容包括档案的编号、名称、形成时间、形成单位、档案类别、档案级别等。
五、档案保管利用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密级、保密期限、开放时间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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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DA/T 17.1-1995为了进一步提高革命历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建立国家级的革命历史档案目录数据库和计算机检索体系,健全馆际之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档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形成的档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档号4.2.1全宗号4.2.2目录号4.2.3案卷号4.2.4文件号4.3份数4.4页数4.5缩微号4.6密级4.7文件状况4.8载体类型4.9文件时间4.10责任者4.10.1个人责任者4.10.2团体责任者4.11受文者4.11.1个人受文者4.11.2团体受文者4.12题名4.13分类号4.14主题词4.15自由词4.16地名4.17人物4.18组织机构4.19会议4.20备注5标识符号+ 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7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8著录使用文字8.1著录使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简化汉字。
8.2档案本身文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和非标准字时,在所著录条目中予以改正。
8.3著录中所用数字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
8.4少数民族文字的档案著录时必须依照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规则,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中文(外文亦同)。
8.5各著录项目使用文字类别见附表1。
9载体类型标识革命历史档案的载体类型分为:纸、录音、录相、照片、印信、缩微制品、机读磁性制品等。
10著录来源10.1著录来源是被著录档案的本身。
10.2在著录的档案本身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参阅其他有关资料。
11著录项目细则11.1档案馆代码:依据《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赋予的代号著录。
11.2全宗号:著录档案所在全宗的编号。
11.3目录号:著录档案所在案卷目录的编号。
11.4案卷号:著录档案所在案卷的编号。
11.5文件号:著录档案所在案卷内每一文件的顺序号。
11.6份数:著录该文件的份数。
11.7页数:著录该文件的页数。
如该文件有多份,应著录该文件页数的总和,双面有字和筒子页文件按两页计。
11.8缩微号:著录档案缩微复制品的编号。
11.9密级:根据开放历史档案的有关规定,密级一般可分为“开放”和“控制”两种。
开放的不填,控制使用的用“K”表示。
11.10文件状况:指档案出现破损、缺页、字迹不清等情况时进行著录,文件状况用代码表示,见附表3。
11.11载体类型:指档案载体的物质形态特征。
纸质档案不著录,其他载体形式用代码表示,见附表4。
11.12文件时间:指文件的形成时间,一般公私文书、信件为发文时间;决议、决定、命令为通过或发布时间;条约、合同为签署时间;计划、报表?嘀剖奔?工程、产品图纸为设计时间等。
11.12.1文件时间依据GB2808全数字式日期表示法,由8位数字组成。
年度4位,月份2位,日期2位,年、月、日可省略。
原文件无法确定时间的应补“0”。
例1:1938年5月8日应著录为:19380508。
例2:一件文件只有2月,没有年和日应著录为:00000200。
11.12.2由若干份文件为对象著录一个条目时,著录其中最早和最晚形成的文件时间,中间用“~”连接。
例:某文件级有1951午6月6日;1951午7月5日;1953午8月3日;1953午12月11日四份文件。
应著录为:19510605~19531211。
11.12.3文件时间凡出现农历、民国纪年或地支代月、韵目代日的,一律转换成公元纪年,不加注。
例: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六日应著录为:19490506。
11.12.4地支代月、韵目代日对照表见附表5。
11.13责任者:指制发文件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或个人,分为个人责任者和团体责任者两种。
11.13.1个人责任者:一般只著录姓名,如是笔名或别名时,除按原文著录外还应将其真实姓名附后,并加“( )”。
例:“伍豪”应著录为“伍豪(周恩来)”11.13.1.1原文只提供个人责任者的姓和职务,如能考证出来,应著录考证出的姓名,对考证出的内容不加括号。
无法考证的按原件著录。
例1:毛主席应著录为:毛泽东。
例2:黄部长无法考证,仍著录为:黄部长。
11.13.1.2多个个人责任者时,将其责任者姓名依次写出,之间用“,”分隔。
11.13.2团体责任者:必须著录机构的全称或通用简称。
例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应著录为:中共中央。
例2:中共中央北方局应著录为:北方局例3: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西北工作委员会应著录为:青年团西北工委。
11.13.2.1团体授命个人发布的文件、个人代表团体所做的报告、讲话等,即著录个人责任者,亦著录团体责任者。
遇有团体责任者带有考证括号的,著录时应将括号去掉。
11.13.2.2原文件中多个团体责任者名称连续省略写的,著录时应分开,之间用“,”分隔。
例:河北、山东省委应著录为:河北省委、山东省委。
11.13.3外国责任者,应著录统一的中文译名。
11.14受文者:分为个人受文者和团体受文者,著录方法同11.13,普发性文件不著录。
11.15题名:表达档案内容特征、中心主题的名称。
包括正题名、副题名和附件题名。
11.15.1题名原则上按档案题目名称著录,如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件主要内容时,应自拟题名。
11.15.2著录题名时,应按正题名、副题名、附件题名的顺序,不分段落,不留空格。
正题名与副题名之间用冒号“:”分隔,与附件题名用“+”号分隔,附件为两件以上者,应著录为“+1……”,“+2……”。
标点符号应著录清楚。
原题名内如带有括号,著录时应保留。
11.16分类号:指档案所属类目的符号,是对档案进行主题分析后依据《革命历史档案分类表》赋予的分类号。
当分类表中没有恰当的类目时,可标引相近类目和上位类目,当出现多主题时,可标引多个分类号,之间用“,”分隔。
11.17主题词:是揭示档案主题内容的规范词。
使用词表为《革命历史档案主题词表》。
词与词之间用逗号“,”分隔。
11.18自由词:当主题词表中没有相应主题词,又不能组配标引和靠词标引时,方可标引自由词。
标引的自由词应概念明确、含义清楚、实用性强,有检索意义。
词与词之间用“,”分隔。
11.19地名:按档案内容中所涉及有检索意义的地名著录。
历史地名照原文著录。
外国责任者的国别亦在此著录。
地名之间用“,”分隔。
11.20人物:按档案内容中所涉及有检索意义的人物著录,方法同个人责任者。
11.21组织机构:按档案内容中涉及有检索意义的组织机构名称著录,方法同团体责任者。
11.22会议:按档案内容中所涉及的会议名称著录。
当出现两个以上会议名称时,之间用“,”分隔。
11.23备注:为著录各个项目中需加以解释和补充的事项。
如在文件形成过程中,有重要人物的手稿、眉批等,应在备注项中说明。
附表1各项目标识符、文字类别对照表说明:1、字符为字母和数字,不包括汉字。
2、CCFC《中国公共交换格式》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负责制定。
附表2革命历史档案著录标引工作单附表3:档案、资料状况代码表附表4:载体类型(非纸质)代码表附表5:月、日代字表地支代月一月:子二月:丑三月:寅四月:卯五月:辰六月:巳七月:午八月:未九月:申十月:酉十一月:戍十二月:亥韵目代日一日:东、先二日:冬、萧三日:江、肴四日:支、豪五日:徽、歌六日:鱼、麻七日:虞、阳八日:齐、庚九日:佳、青十日:灰、蒸十一日:真、尤十二日:文、侵十三日:元、覃十四日:寒、盐十五日:删、咸十六日:铣、谏十七日:筱、霰十八日:巧、啸十九日:皓、效二十日:哿、号二十一日:马、个二十二日:养、冯二十三日:梗、漾二十四日:迥、敬二十五日:有、径二十六日:寝、宥二十七日:感、沁二十八日:俭、勘二十九日:豏、艳三十日:陷三十一日: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