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政治体系介绍汇编
欧盟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
欧盟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随着欧盟成员国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交给欧盟,其权力正稳步扩大,而很多从事国际经贸或国际政治的人士对欧盟的基本运作机制还缺乏基本的了解。
那么欧盟的各机构是如何运作的呢?二战结束以来,欧洲各国一直在为实现和平与经济增长寻求加强欧盟一体化程度。
近年来随着成员国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交给欧盟,欧盟机构的权威正稳步加强。
但是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到前所未有的非洲和中东移民问题,再到英国脱欧,欧盟一直面临重重危机。
当今欧盟是世界舞台上的强大参与者,但其机构复杂众多,常常令人困惑。
下面就将详细介绍欧盟的主要机构以及他们的运作方式。
一、欧盟的主要机构20世纪50年代欧洲一体化开始形成,现在的欧盟于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后成立。
2007《里斯本条约》条约签订(又称《改革条约》),欧盟才获得了现有的结构和权力。
根据这些条约,欧盟28个成员国同意集中主权,同时将许多决策权授予欧盟。
根据行政、立法、司法和财务职能,欧盟大致分为七个官方机构。
1、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最高政治领导人集团,由每个成员国的总统或总理组成。
理事会首脑会议用于确定欧盟的大致发展方向,解决紧迫的高级别问题。
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选举得出,每届最长任期两年半。
2、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主要执行机构,拥有最多的日常权力。
委员会负责法律提案、预算管理、决策执行和法规颁布,并在世界各峰会、谈判和国际组织中代表欧盟。
委员会成员由欧盟理事会任命,并由欧洲议会批准。
3、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唯一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欧盟机构,其成员由每个成员国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与传统的立法机构不同,欧洲议会不能提出立法动议,但如果一项法律未能得到议会批准就无法获得通过。
议会还负责谈判和批准欧盟预算,并监督欧盟委员会。
4、欧盟理事会。
为防混淆欧盟理事会也称为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第二个立法机构,一项法律也需要该机构批准才能获得通过。
根据政策领域不同,该委员会由所有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
欧盟知识点总结
欧盟知识点总结欧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成立于1993年,是继联合国之后世界上第二大的国际组织。
欧盟旨在通过合作与整合,维护欧洲国家的和平、安全和繁荣。
欧盟的成员国包括28个欧洲国家,其中有19个国家采用了欧元作为货币单位。
欧盟的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欧盟的组成欧盟由三个基本机构组成,分别是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
此外,还包括了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等一些附属机构。
欧盟的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的法律,其中包括了欧盟的法规和指令。
欧盟的职能欧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有一定的职能。
在政治领域,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保障欧洲国家的和平与安全。
同时,欧盟也参与了许多国际事务,维护了欧洲在世界上的地位。
在经济领域,欧盟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市场,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
此外,欧盟还实行了共同的货币政策,采用了欧元作为统一的货币单位,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在社会领域,欧盟通过法规和政策,保障了欧洲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欧盟的挑战欧盟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了经济一体化的不平衡、难民危机、脱欧等。
经济一体化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欧元区内的经济差异,这导致了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
难民危机主要源于中东地区的动荡局势,导致了大量难民涌入欧洲。
脱欧是指英国自2016年以来所进行的脱离欧盟的进程。
当然,这仅仅是欧盟所面临的一部分挑战,欧盟的未来发展还将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
欧盟的未来欧盟所面临的挑战可能会对其未来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催生出一些新的机遇。
欧盟需要通过改革与合作来应对挑战,推动欧洲的一体化进程。
未来,欧盟可能会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协调,实现更加均衡的经济一体化。
同时,欧盟也可能会推动更加积极的多边主义,参与到更多的国际事务中。
总的来说,欧盟作为一个政治经济联盟,其发展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欧盟机构介绍
欧盟机构介绍欧盟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的前身是由西欧12国组成的欧洲共同体。
经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欧洲联盟现在成员国15个,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甚至联邦的特征。
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赋予立法权限。
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
欧共体还远不是一个国家意义上的联邦,因为至少在政治体制上欧共体各国仍以各政府协调为基础,但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超国家组织”,因为其的确具有了某些联邦的特征。
如:一系列基础条约具有共同体宪法的作用;欧共体条约创建了立法、执法机关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共同体条约、共同体机关的立法在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法律适用;欧共体条约更创设了欧洲法院,并且赋予其解释“宪法”――欧共体条约的权力等等。
[总部所在地]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根据马约规定,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欧盟组织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每6个月轮流担任。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要是确定欧盟的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如下:1.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日常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外长组成总务理事会,其他部长组成专门理事会,主席亦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
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的政治分野是党团。
欧洲议会现有8个党团,所占议席和党团主席情况如下:民族欧洲联盟党团(UEN),44席,党团两主席分别为布莱恩·克劳莱(爱尔兰籍BrianCROWLEY),克里斯蒂娜·姆斯卡蒂尼(女,意大利籍CristianaMUSCARDINI)。
欧盟 运行机制
欧盟运行机制
欧盟(European Union)是由 27 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欧盟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由 27 名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代表各自的国家。
欧洲委员会负责制定欧盟政策和法规,监督欧盟各成员国的履行情况,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和第三国家进行谈判和合作。
2.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直接选举产生的 705 名议员组成。
欧洲议会有权审议和通过欧盟的预算、立法和政策文件。
欧洲议会还可以对欧洲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的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
欧洲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的总体政策和方向,并提出对外政策和跨国事务的共同立场。
4. 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欧洲中央银行是欧盟的货币政策执行机构,负责维护欧元的稳定和价格稳定,并协调欧元区内的货币政策。
5.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维护欧盟法律的适用和统一解释。
欧洲法院还可以解决欧洲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端。
以上就是欧盟的主要运行机制。
欧盟的目标是促进欧洲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同繁荣。
欧盟政治体系介绍
英国脱欧
当地时间2016年6月24日,英 国脱欧公投最终结果出炉,脱 欧派获得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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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机构
组织成员国
标志与
与组织制度
地位
经济与
资金来源
主要活动
1
3 5
2
4
6
简介
•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 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 盟正式诞生。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图斯克,欧洲议会议长为马丁·舒尔茨。卢森堡前首相容克为欧 盟委员会轮值主席 。 • 欧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运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条约》。政治上所有成员国均为
04 02 委员会
负责实施欧共 体条约和欧洲 联盟理事会作 出的决定,处 理欧盟日常事 务,代表欧共 体进行对外联 系和贸易等方 面的谈判。
欧洲中央银行 03 欧洲议会
是欧盟监督、 咨询机构。欧 洲议会有部分 预算决定权, 并可以2/3多 数弹劾委员 会,迫其集体 辞职。 总部设在德国 金融中心法兰 克福。欧央行 主要任务是维 持欧元购买 力,保持欧元 区物价稳定。 欧央行管理主 导利率、货币 储备与发行, 以及制定欧洲 货币政策。
民主国家(2008年《经济学人》民主状态调查),经济上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
体(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为八国集团成员),军事上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为北 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
01 理事会
包括欧洲联盟 理事会和欧洲 理事会。欧洲 联盟理事会原 称部长理事 会,是欧盟的 决策机构,拥 有欧盟的绝大 部分立法权。 欧洲理事会即 欧共体成员国 首脑会议,为 欧共体内部建 设和对外关系 制定大政方 针。
【国际组织全说(一)】欧盟体制
欧盟体制欧共体下设: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
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
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
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
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2009年11月19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召开特别峰会,选举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英国的欧盟贸易委员凯瑟琳·阿什顿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是按照2009年11月3日通过的《里斯本条约》设立的。
根据职务特点和内容,这两个职务还被形象地称为“欧盟总统”和“欧盟外长”。
根据规定,范龙佩将在2010年1月1日正式上任,而对阿什顿的任赫尔曼·范龙佩(左)和凯瑟琳·阿什顿命还需要经过欧洲议会的批准。
赫尔曼·范龙佩(左)和凯瑟琳·阿什顿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委员会由2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欧洲政治制度
一、英国的君主立宪制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结构和特点(1)、结构英国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主要结构有国王(地位和作用课本23页)、议会(职责课本25页)和内阁。
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国王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职能。
(2)、英国政体运行的特点①国王、议会和内阁之间虽有分权,也有制约,但分权界线不是很清晰,权力交叉情况突出。
②英国法律赋予议会至尊无上的地位。
但20世纪中期以来,权力重心逐步向内阁和首相倾斜,首相成为英国最有权势的人。
二、英国的议会和政府1、英国的议会、内阁和政府(1)、英国议会是“议会之母”:①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
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逐步获得至尊无上的地位,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
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良后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效法英国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议会制,因此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②英国议会的地位及上、下两院的权力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有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英国议会下院历来有“至尊议会”之称,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一定的财政权和司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
上院在议会体系中只起辅助作用,表现在监督下院工作、协助下院立法、通过行使“延搁权”修改或否决议案等方面。
它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
20世纪以来,英国议会的实际权力不断萎缩。
内阁在决策、立法、财政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议会的工作日程也受内阁左右。
其主要原因在于:由下院多数党组成的内阁,要求其议会党团服从党纪,议员很难自己做出决定;随着社会发展,专业性立法越来越多,议员受到专业限制,多数是根据内阁的提案作出选择。
(2)、内阁与首相①内阁内阁的地位: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领导机关。
内阁的产生: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国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
政治体系知识:欧盟政治体系的现状和前景
政治体系知识:欧盟政治体系的现状和前景欧盟政治体系的现状和前景欧盟(欧洲联盟)成立于1957年,是一个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政治体系是由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欧洲审计局和欧洲外交行动服务机构等多个机构组成的复杂系统。
在这个政治体系中,每个机构都有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在保障民主、法治和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欧盟的政治体系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是欧盟的民主赤字。
欧盟的决策主要是由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掌握,而欧洲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难以对欧盟的政策和决策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此外,欧盟的决策还受到各个成员国的利益和影响,导致决策难以做到公正和客观。
另外,欧盟的政治体系还面临着多重危机的威胁。
2016年,英国举行了退欧公投,导致欧盟出现了新的危机和不确定性。
同时,欧元区危机也对欧盟的政治体系造成了重大挑战。
欧盟的一个重要成员国希腊因为经济危机进行了长时间的紧缩和经济调整,这也导致了欧盟在危机处理方面的能力不足,进一步削弱了欧盟的政治体系的稳定性。
面对现存的问题和挑战,欧盟的政治体系需要进行改革和改进,以提升其稳定性和外部形象。
在未来,欧盟需要提升欧洲议会的权力和地位,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欧盟机构的政策和决策。
同时,欧盟需要建立更加民主、公正和权力分散的制度,以避免各个成员国的权力和利益对欧盟决策的影响。
此外,欧盟也需要加强在外交、安全和国防方面的合作,以应对全球化和多极化带来的挑战。
欧盟需要建立更完善和具有权威性的外交机构,以及在军事方面实现更高的合作和协调。
这不仅能够提升欧盟的国际地位,也能够加强欧盟的内部团结和稳定性。
总之,欧盟政治体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它直接影响着欧洲和全球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状况。
通过改革和改进欧盟政治体系,欧盟能够更好地应对现存和未来的挑战,维护欧洲的稳定和繁荣。
协合民主下的欧盟治理
协合民主下的欧盟治理欧洲联盟(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联盟,旨在促进和发展欧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关系。
它制定和实施了许多欧洲范围内的政策,并积极推动欧洲区域一体化和统一。
由于其规模和影响力,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政治力量。
欧盟的治理是一种协合民主的模式,它是一种利益共享、共同参与和共同决策的模式,它主要包括欧盟机构、欧盟成员国和欧洲公民之间的合作。
欧盟的政治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欧洲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
欧盟有一个复杂的政治体系,其中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机构,以及欧洲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各种方式。
欧盟的政治治理是一种民主治理,它是一种基于开放、透明和公平的政治模式,它努力使欧洲公民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并致力于确保他们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在欧盟的政治治理中,欧洲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由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领导人组成,担任欧盟最高决策机构。
欧洲委员会则是欧盟政府的行政机构,它是欧盟最有影响力的机构,负责欧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欧盟政治治理的核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它是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构,由欧洲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欧洲法院则是欧盟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法律的案件。
欧盟的政治治理是一种基于协合民主的模式,它倡导欧洲公民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努力促进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进而促进全球经济和政治稳定。
欧盟坚持欧洲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原则,以及鼓励参与者之间相互尊重、公平合作和和谐共处的原则,以保证欧洲公民受到公平和尊重。
因此,欧盟的政治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全球政治力量,它不仅促进欧洲的经济和政治一体化,而且也为全球政治稳定和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欧盟政治知识点
欧盟政治知识点引言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成立于1957年,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并加强在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力。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欧盟政治的知识点。
1. 欧盟的成员国欧盟目前拥有27个成员国,其中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签署欧洲联盟的法律文件,接受欧盟的政治和经济监管。
2. 欧盟的政治结构欧盟的政治结构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这些机构共同制定并执行欧盟的政策和法律。
2.1 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由27个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代表一个成员国。
委员会负责推动欧盟的日常事务,并提出新的政策和法律建议。
2.2 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750名议员组成,代表欧盟的各个成员国。
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欧盟的法律,并行使对欧盟预算的审查权。
2.3 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的领导人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的总体政策方向,并解决重大政治问题。
3. 欧盟的政策领域欧盟在许多政策领域都有权力和职责,包括经济和货币政策、环境保护、农业、能源、移民等。
下面简要介绍几个重要的政策领域。
3.1 经济和货币政策欧盟的成员国共享一个货币,即欧元。
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欧元的发行和货币政策。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3.2 环境保护欧盟致力于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环境法律和标准,欧盟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3.3 移民政策欧盟制定了移民政策,以管理欧洲内部和外部的人口流动。
这些政策涉及边境控制、难民保护和合法移民安置等方面。
4. 欧盟的挑战和未来欧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经济不平衡、移民危机、民粹主义等。
然而,欧盟也在不断努力应对这些挑战,并推动欧洲的一体化进程。
未来,欧盟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全球事务中的重要力量。
欧盟的组织机构与职权1
欧洲议会委员会
欧洲议会共有20个专门委员会欧洲议会副主席 欧洲议会副主席 ,涉及对外关系的主要有三个专门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简称“外委会”),主席为人民党党团议员雅克· 萨利尤兹-沃尔 斯基(Mr.JacekSARYUSZ-WOLSKI,人民党党团议员、波兰公民纲领党 成员)。下设人权分委会和安全与防务2个分委会; 发展委员会,主席为原议长何塞· 博雷利(Mr.JosepBorrell社会党党团议 员、西班牙工人社会党成员); 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为赫尔米特· 马尔科弗(Mr.HelmuthMARKOV左翼 联盟党团议员、德国民社党成员)。 欧洲议会在其总部举行特别全会 另有:预算委员会;预算监督机构委员会;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就业与 社会事务委员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研究与能源委 员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运输与旅游委员会;地区发展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渔业委员会;文化和教育委员会;司法事务委员会;公民自 由、正义和内部事务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妇女权利和平等委员会;诉愿 (petitions)委员会。 欧洲议会还与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立了36个议会间关系代表团和议会间混合 委员会代表团。对华关系代表团是欧洲议会第二大对外关系代表团,有正式 成员32名,候补成员32名,团长是自由党党团议员、比利时荷兰语自由民 主党成员德克· 斯特克斯。
欧洲议会的成立与发展
欧洲议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表决 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表决 会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当时由 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 员组成。 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 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议员大会”,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 改称“欧洲议会”。 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 、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 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 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 洲议会议员达到626名。 2004年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包括2004年5月1日新入盟的10国( 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 、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也同时举行大选,欧洲议会的议员 人数增至732人。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加入欧 盟,成员国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总数达785人。 欧洲议会的议员原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1979年6月起,改由欧共 体成员国直接选举产生。目前为2004年6月经欧盟各成员国普选产 生的第六届欧洲议会。每届议会任期五年。议长、副议长及专门委 员会领导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目前的领导人都是在 2007年1月中期改选中产生的。
欧洲联盟多层级治理体系及主要论点
欧洲联盟多层级治理体系及主要论点作者:徐静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05期[内容提要]欧洲联盟作为最成功和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组织,发展到今天创建了一套独特的体系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既不是“政府间主义”模式,也不是“超国家主义”模式,而是从治理的角度重构权力配置和政策制订的制度创新。
多层级治理理论是强调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层次性和行为体的非等级性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欧盟呈网状且无单一模式的决策过程、成员国权限转移、政策欧盟化程度及公民的认同和参与性。
多层级治理模式是一体化过程的制度创新,也是欧盟机构改革和合法性的有益探索。
[关键词]欧盟治理体系多层级治理超国家/国家/次国家/跨国家层次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8)5-0084-08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作为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其政治体系的结构和运作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但欧盟既非主权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对于欧盟的性质界定问题国内外的学者一直存在争论。
为了适应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创建了一套全新的体系运作模式,这种模式既非传统的“政府间主义”的模式,也非“超国家主义”的模式,而是从治理的角度建构欧盟独特的政策制定和体系运作的一种新的模式。
欧盟也越来越被视为一个政治系统,学者们日益从政治系统的角度考察欧盟的权力配置、政策过程及其制约因素,并将欧盟体系和主权国家政府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形成欧盟治理体系的研究方法。
当前欧盟的治理体系是怎样的呢?与传统的民族国家相比,欧盟的政治权威、能力、资源正当性是相对脆弱的;与国际组织相比,欧盟的治理体系似乎又是较为开放,有活力和完整的;若与代议制民主的标准来衡量,则欧盟似乎又是远离基层不太民主;但若以传统外交和权力平衡的观点看,则欧盟的治理体系却又奠基于法律、制式程序和开放的体系。
如果从全球的视角看,它也可被看作是一种后国家时代的“新型政治结果的实验品”和“动态的效能研究”。
欧盟政治与政策
欧盟政治与政策(教学大纲)Politics and Policies of EU( Syllabus)贾文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研究所Time Table for “Politics and polic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Chapter One History and the Founding Father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Section One Historical Review of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欧洲一体化的历史回顾)Ⅰ. Birth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1945-1954 (欧共体的诞生)Ⅱ. The relaunch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1955-1968 (欧洲一体化的重新发起)Ⅲ. Revival of EEC 1969–1979(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复兴)Ⅳ. From EC to EU 1980-1992(从欧共体到欧洲联盟)Section Two Key Dates i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时刻)Section Tree Founding Fathers(欧洲之父)Ⅰ. Jean Monnet (1888-1979)Ⅱ. Robert Schuman (1886-1963)Ⅲ. Konrad Adenauer (1876-1967)Ⅳ. Sir Winston Churchill (1874-1965)Ⅴ. Paul Henri Spaak (1899-1972)Ⅵ. Alcide de Gasperi (1881-1954)Ⅶ. Altiero Spinelli (1907-1986)Ⅷ. Walter Hallstein (1901-1982)Chapter Two Institutions and Decision-making PowerSection One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Ⅰ. Inner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1. The President(议长)2. Political groups(政治集团)3. Political Bodies(政治实体)Ⅱ. Power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of the Parliament (议会的权力和决策程序)1. 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2. Budgetary power(预算权)3. Supervisory power(监督权)4. Oversight over the Commission and Council(对委员会和理事会的监督)Ⅲ.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arliament and The European Council(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的关系)1. Foreign policy(外交政策领域)2. Defending human rights(捍卫人权方面)Section Two Council of Ministers(部长理事会)Ⅰ. The General Affairs Council: GAERC(综合事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1. General Affairs(综合事务)2. External Relations(对外关系)Ⅱ.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 Council: ECOFIN(经济和财政事务理事会)Ⅲ. The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Council(农业和渔业理事会)Ⅳ. The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Council: JHA(司法与内政理事会)Ⅴ. The Presidency of the Council(理事会主席)Section Thr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Ⅰ. Th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 Policies Services(政策执行部门)2. External relations services(对外关系部门)3. General services(综合部门)4. Internal services(内政部门)5. Delegations and offices around the world(驻外机构)Ⅱ. How the works? (委员会如何工作?)1. Setting objectives and priorities(设定目标和重点)2. Making decisions(决策)3. Reviewing results(检查结果)Section Four The Courts of EU(欧盟的法院)Ⅰ. The Court of Justice(欧盟法院)1.The composition(构成)2. The jurisdiction(司法权限)3. The procedure(司法程序)4.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in the Community legal orderⅡ.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初审法院)1.The composition(构成)2. The jurisdiction(司法权限)3. The procedure(司法程序)Section Five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欧洲中央银行)Ⅰ.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system and the Euro system(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体系)Ⅱ. Objectives and Tasks(目标和任务)1. Objectives(目标)2. Tasks(任务)3. Bodies and decision-making of the ECB(机构与决策)Chapter Three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Systems of EUSection One EU’s Legal System(欧盟的法律体系)Ⅰ. The Legal Resources of EU(欧盟的法权渊源)1. Intergovernmental Treaties: Basic Law(政府间条约:基本法)2. The Community legal instruments as the secondary source(共同体机构的二级立法)3.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国际协定)4. Sources of unwritten law(非成文法)5. Agreements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成员国之间的协定)6. Case law produced by the courts (欧盟法院的案例法)Ⅱ. Relations between the law of EU and its member states(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1.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ommunity law(共同体法的独立性)2. Relations between the law of EU and its member states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间的关系)Ⅲ. The legal instruments of EU law(欧盟法的实施工具)1. Regulations and decisions(条例与决定)2. Directive(指令)3. Individual decisions(个别决定)4. Non-binding opinions and recommendations(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意见与建议)5. Resolutions, declarations and action programmes(决议、宣言及行动计划)Section Two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EU (欧盟的政治制度体系)Ⅰ. The Political Systems: An Introduction(欧盟制度体系简介)Ⅱ. The specialties of EU’s Political System(欧盟的独特性质)Ⅲ. The operation of EU(欧盟的运作方式)Ⅳ. The pillar structure of EU(欧盟的柱型结构)Section Three EU’s Decision-mak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欧盟的决策机制与程序)Ⅰ. The consultation procedure(咨询程序)Ⅱ. The cooperation procedure(合作程序)Ⅲ. The co-decision procedure(共同决策程序)Ⅳ. The approval procedure(同意程序)Ⅴ. The simplified procedure(简便程序)Ⅵ. The implementing procedure(执行程序)Chapter Four Policies within the First PillarSection One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and Fishery Policies(共同农业与渔业政策)Ⅰ.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共同农业政策)1. Legal Basis(法律基础)2. Definition and Instruments(内容界定与政策工具)3. History Of CAP Reforms(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历史)4. CAP and WTO(共同农业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Ⅱ. The Common Fishery Policy(共同渔业政策)1. Legal basis(法律基础)2. Background(背景)3. Current situation(现状)4. Definition and instruments(内容界定与政策工具)5. Other activities connected with fisheries policy(与渔业政策相关的其他政策)6.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决策程序)Section Two Financial and Monetary Policies(金融货币政策)Ⅰ.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Monetary Union(欧洲货币联盟简史)1. The first appeal for a European currency prior to the 1929 crash (1929年危机前第一次呼吁欧洲货币)2. Preparations for EMU and Treaty Negotiations(为欧洲货币联盟和条约谈判做准备)3. Ratification process and monetary turbulence(批准过程与金融动荡)Ⅱ. Moving to the third stage and introduction of Euro (向第三阶段的过渡以及欧元的流通)1. Preparatory work(准备工作)2. Decision o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 area(关于欧元区成员国的决议)3. Assessment of the first three years(对前三年的评估)4. Introduction of Euro notes and coins(欧元纸币和硬币的采用)Section Three The Customs and Trade Policies(共同海关与贸易政策)Ⅰ. The Customs Policy(海关政策)1. Legal basis(法律基础)2. Background(背景)3. Definition and instruments(内容界定与政策工具)4.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决策程序)Ⅱ. The external trade policy(对外贸易政策)1. Introduction(简介)2. Legal basis(法律基础)3. Principal instruments(主要政策工具)4. EU and WTO(欧盟与世界贸易组织)Section Four Competition and Enterprise Policies(竞争与企业政策)Ⅰ. Competition Policy(竞争政策)1. Rules applying to undertakings2. Rules applying to state aid3. Provisions applying to specific sectors4. Cooperation with national authorities and jurisdictions5. Cooperation with non-community countriesⅡ. Enterprise Policy(企业政策)1. Legal basis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法律基础和历史背景)2. Objectives(目标)3. Policy instruments(政策工具)4. Finance(财政来源)Section Five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Policies(环境与能源政策)Ⅰ. Environmental Policy(环境政策)1. Introduction(简介)2. 政策及其实施(Instruments and application)3. Enlargement(与欧盟扩大相关的问题)4.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国际合作)Ⅱ. Energy Policy(能源政策)1. prime aims(主要目标)2. Policy instruments(政策内容)Section Six Consumer,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 Policies(消费者保护、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政策)Ⅰ. Consumer policy(消费者保护政策)1. The birth of consumer policy(消费者政策的诞生)2. Priorities 1996-1998(1996-1998年的重点)3. BSE Crisis(疯牛病危机)4. The Treaty of Amsterdam(《阿姆斯特丹条约》)5. Priorities 1999-2001(1999-2001年的重点)6. Priorities 2002-2006(2002-2006年的重点)Ⅱ. Public Health Policy(公共卫生政策)1. Community health strategy and action programmes(共同体卫生战略和行动方案)2. Protective measures(保护性措施)3.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国际协调)Ⅲ. Food Safety Policy(食品安全政策)1. General food law(食品法)2.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欧洲食品安全局)3. Procedures relating to food safety(食品安全管理程序与机制)Section Seven Budget Policy (预算政策)Ⅰ. Legal basis(法律基础)Ⅱ. Budget revenues and Budget expenditure(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Ⅲ. Budget principles(预算原则)1、Principles of unity and of budgetary accuracy(统一和预算精确原则)2、The principle of annual(年度原则)3、The principle of equilibrium(均衡原则)4、The principle of unit of account(账目的单元原则)5、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通用性原则)6、The principle of specification(明确性原则)7、Principle of sound financial management(有效的财政管理原则)8、The 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透明度原则)Ⅵ. The budgetary procedure(预算程序)Ⅴ.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 TREATY: derived law(欧共体条约的执行:派生法)Ⅵ.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dget(预算的执行)Ⅶ. Budgetary control and the fight against Fraud(预算审计与打击欺诈行为)Ⅷ.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budget(共同体预算的发展)1、Unification of instruments and own resources 1952-19752、The search for institutional balance 1975-19883、Fresh impetus - the "Delors I package"1988-19934、Consolidation - the "Delors II package"5、Current and future budgetsSection Eight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Policy(发展合作政策)Ⅰ. Introduction(简介)Ⅱ. GENERAL DEVELOPMENT FRAMEWORK(总体框架)1. GENERAL PRINCIPLES(一般原则)2. INSTRUMENTS(政策工具)3.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STA TES4.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OCT)5.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ection Nine Enlargement Policy(扩大政策)Ⅰ. Introduction.(简介)Ⅱ. ONGOING ENLARGEMENT.(扩大进程)Ⅲ. CANDIDATE COUNTRIES(候选国):Ⅳ.The accession process for a new Member State(入盟程序)Ⅴ. Enlargement Strategy 2007-2008(2007-2008年扩大战略)Chapter Five Policies within the Second and Third PillarSection On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Ⅰ. History of Development (发展历史)1. 1950 -1987: the 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欧洲政治合作的建立)2. Reform Define by the Title V of the Treaty on EU(《欧盟条约》第五章界定的改革)3. Progress on the Treaty of Amsterdam and subsequent developments(《阿姆斯特丹条约》的进步及其后续发展)4.The European security and defense policy(欧洲安全与防御政策)5. Western European Union(西欧联盟)Ⅱ. Bilateral Cooperation(多边合作)Ⅲ. Financing of CFSP (财政来源)Ⅵ. Changes introduced by the Nice Treaty(《尼斯条约》的界定的改革)Section Two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司法与内务合作政策)Ⅰ.The origins of cooperation (合作的起源)Ⅱ.From the Single Act to the Maastricht Treaty(从《单一法令》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Ⅲ.Title VI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欧盟条约》第五章的规定)Ⅳ.The amendments made by the Treaty of Amsterdam(《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修正)Ⅴ.Closer cooperation between police forces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n crime(刑事犯罪领域更紧密的警务合作)Ⅵ.Tampere(坦佩雷峰会)Ⅶ.The amendments made by the Nice Treaty(《尼斯条约》的修正)Ⅷ.The Laeken European Council(莱肯首脑会议)Chapter Six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Section One What kind of power?(欧盟是一支什么样的力量?)Ⅰ. A civilian power?1. What would be the criteria for identifying a ‘normative/civilian/civilizing’ power?2. How can we theoretically account for the putative existence of the EU as such a power?3. Does the argument that the EU is a ‘normative/civilian/civilizing’ power hold up to systematic empirical investigation?Ⅱ. Will become a military power?Ⅲ.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Section Two The Orthodox Theories(正统理论)Ⅰ. Neofunctionalism(新职能主义)Ⅱ. Intergovernmentalism and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m(政府间与自由政府间主义)Ⅲ. Constructivism and the Reshaping of European(建构主义与欧洲的重构)Ⅵ. THE EU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比较政治学派的欧洲观)Ⅴ. THE GOVERNANCE APPROACH and the Multi-Level Governance(治理学派与多层级治理理论)Section Three Western Marxist Theories on European Integration(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欧洲一体化理论)11。
政治体系知识:欧洲各国政治体系的不同之处
政治体系知识:欧洲各国政治体系的不同之处欧洲是一个政治高度发达的地区,其各国政治体系的不同之处十分显著。
本文将从政治体制、选举制度、权力分配等方面探讨欧洲各国政治体系的特点及不同点。
一、政治体制的不同欧洲各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制度类型的不同。
在欧洲,共和制和君主制是两种最为普遍的政治制度,但各国具体的实践则各不相同。
共和制国家的例子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而英国、瑞典和丹麦等则是君主制国家。
其中,法国的政治体制在欧洲具有特殊地位。
法国采用半总统制政治体制,即总统和国民议会共同担任国家元首的职责,总统拥有行政权,而议会掌握立法权。
与此相比,英国的政治体制则偏向于议会制。
英国议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承担着立法、监督政府等职责。
瑞典和丹麦等民主国家则采用君主立宪制,国王只是象征性的元首,实权在议会手中。
二、选举制度的不同欧洲各国选举制度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选举方式、选举参与度及选举权等方面。
最常见的选举方式是比例代表制,其中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拥有最为发达的比例代表制度。
而英国则采用名单投票制,选民只能给某个政党投票,而不是直接选举议员。
在选举参与度方面,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强制选举制,选民必须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否则将罚款。
而在其他国家,则对选民是否愿意投票采取自由选择制。
此外,在选举权方面,欧洲各国的民主程度也各不相同。
一些国家,如德国和奥地利,禁止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选举;而瑞士则让监狱里的犯人投票,他们的选票被寄回给当地选举委员会。
三、权力分配的不同欧洲各国政治权力的分配也有所不同。
比如荷兰、瑞典、挪威等国家采用“双重管辖”制度,即共和国和省之间的权力相对平衡。
而在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辖相对较强。
另一方面,欧洲的欧盟体系是一个政治体系上的特殊存在。
欧盟是一个联邦体系,成员国的政治权力在某些方面被削弱,而欧盟委员会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而在英国脱欧后,欧盟也在逐步聚焦对于成员国的权力分配问题。
欧洲的与治理模式
欧洲的与治理模式欧洲的治理模式欧洲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汇的大陆,其治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欧洲,多个国家集结成欧盟,以共同利益为核心进行联盟。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治理模式,包括欧盟的组织架构、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欧盟的组织架构欧盟的组织架构包括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法院和欧洲中央银行等机构。
欧洲委员会是欧洲政策制定的核心机构,由27个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代表一个成员国。
欧洲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负责立法和监督欧盟的政策。
欧洲理事会则由成员国的政府首脑组成,负责制定欧洲的政治方向和总体策略。
欧洲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议和保护欧盟的法律权益。
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和稳定。
二、欧盟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欧盟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其中各个机构和成员国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欧洲委员会起草政策并向欧洲议会提出法案。
欧洲议会对法案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通过或者否决。
欧洲理事会则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意见制定政策。
决策过程中,各成员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言权和投票权,但决策通常以多数原则决定。
三、成员国的协调与合作在欧盟中,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是实现共同目标的关键。
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中讨论并决定欧盟的总体政策和方向。
他们还通过欧洲议会和欧盟机构的各种委员会和工作组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在某些领域,如外交政策、财政和安全防务等,成员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成员国还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如共同项目、援助和资源共享,实现在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
四、欧洲的治理模式的优势和挑战欧洲的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它通过欧盟机构和多个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实现了政策制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欧洲的治理模式还促进了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等方面的一体化和共同发展。
然而,欧洲治理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
欧盟的区域政策体系
欧盟区域政策的三次重大改革
❖ 第一次改革
1988年的第一次改革确立了区域政策实施的集中、 附加、合作和规划的原则。同时根据人均GDP这一 指标对区域政策在各成员国实施的目标区进行了划 分,只有人均GDP低于欧共体平均水平75%的区域 才能接受援助,欧共体只向有关的目标区提供援助。 这一次改革奠定了区域政策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标 志着欧共体层次区域政策的开始。
欧洲区域发展基金 欧洲社会基金 团结基金 入盟准备基金
欧盟区域政策的政策工具
❖ 2007-2013年规划期(2)
欧洲领土合作分组计划(简称EGTC)旨在促进和 推动跨边界、跨国和区域合作。其构成包括成员国、 区域或地方当局、协会以及其他公共机构。EGTC 的独特性体现在它在不需要事先通过成员国议会批 准并签订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就能够与不同域政策的政策工具
❖ 2000-2006年规划期(2)
欧洲投资银行提供的贷款是基金工具重要和有益的 补充。欧盟区域项目筹备联合资助计划(简称 JASPERS)和欧盟中小企业联合资助计划(简称 JEREMIE)是为欧盟区域政策服务的两项重要的行 动计划。
欧盟区域政策的政策工具
❖ 2007-2013年规划期(1)
2007年签署的《里斯本条约》
欧盟区域政策的法律基础
❖ 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 条约具体规定了欧共体区域政策的目标、政策工具 和评估机制,并对结构基金和地区委员会的职能、 性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则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为欧共体区域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1986年签署的《单一欧洲法令》 对结构基金的构成和运行规则做出必要的修改,明确 任务,提高效率,使之合理化,并协调子基金以及它们 与欧盟其他财政手段之间的活动。对落后地区的援 助项目采取特定多数原则。
第十三章 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欧洲联盟
第十三章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欧洲联盟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跨国家政治体系。
它的前身是作为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总称的欧洲共同体。
从二战结束后初期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个创始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扩大和发展,到目前的欧盟已有15个成员国,面积323.5万平方公里,人口3.68亿,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贸易额占世界的1/5,居第一位,并在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逐步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利于政治和社会进一步整合的政治体系。
当然,它还不能算是主权国家那样的权力机构和基本制度,但它已经是由15个主权国家让予的共享主权权力的政治体系,正是这样,在这里把它定位为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
第一节欧洲联盟的形成和发展欧洲联盟的核心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
欧共体最初以经济联合发展为主,政治联合为最终目标。
回顾近半个世纪来的历程,虽然艰难曲折,但从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所取得的成就还是令世人瞩目的。
一、欧共体的建立欧共体建立于二战之后,但欧洲统一的理念并不是战后突然兴起,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就出现了“欧洲统一”的思想,最著名的是康德提出的“共和国的共和国”理想。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欧洲并没有朝这个方向发展,而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按当时与之并存的“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直到欧洲蒙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之后,“欧洲统一”思想才得以复活,并经思想家的设计,由政治家逐步付诸实践。
当然,“欧洲统一”思想的复活只反映了欧洲发展的大趋势。
欧共体的建立还有着二战后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
战争留下的伤痕使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对旧的国际秩序瓦解的原因进行反省,力求寻找保证欧洲国家间不再发生战争、并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共同发展的途径。
许多有识之士无不拿起“欧洲统一”这个原有的思想武器,用以指导欧洲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欧洲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综述
关于东欧国家的外交走向问题,总 体上是“回归欧洲”,即回归到欧洲资 本主义国家的怀抱,亲近西欧国家和美 国。请大家看教材P138-142。 但是大家要注意到,今天的原东欧 国家与美国的关系,比西欧国家还要亲 近,这在99年的科索沃战争、2001年的 阿富汗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都 能表现出来。
90 年代,东欧剧变后,经济体制向 市场经济转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用“休克式疗法”治理通货 膨胀(哈佛大学萨克斯的“休克疗 法” )。 二是推行国有经济私有化和农业私 有化。 三是实行向西方国家全面开放市场 的政策。 东欧经济经历了急剧倒退,到缓慢 回升的过程。有些国家倒退到 70 年代的 水平 。
2、1957 年 ,欧洲六国签订《欧洲经济 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史 称《罗马条约》。于 1958 年 1 月 1 日生效,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 3、1965 年 ,上述 6 国在布鲁塞尔签订 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 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三个组织合并,建立统 一的组织机构,对外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 1967 年 1 月 1 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 立。 4、1973 年 ,英国与爱尔兰、丹麦三国 加入欧洲共同体 ,共九国。
3、军事防务合作的发展
80年代以来,西欧国家与美国之间在一系 列安全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和矛盾。使西欧国家 越来越认识到建立欧洲防务的重要性。 原西欧联盟2000年成为欧盟的防御机构, 负责阐明并执行欧盟关于防务的决定 。现在 欧洲军团达到 6.2 万人。欧盟的目标是将自 己打造成一支超级军事力量。 欧盟将于2007 年初组建13个能部署到世界上任何热点地区的 快速反应战斗分队,现有13个,每个1500人。 欧洲人已经认识到,缺乏独立的军事防务,欧洲 全面一体化将很难完成。目前美欧就此问题的 矛盾已经公开化,跨大西洋军事同盟已经出现 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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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外贸易中,美国、中国、俄罗 斯、瑞士为主要贸易伙伴。欧盟也是全 球最不发达国家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援 助者,多边贸易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领 导力量。
欧盟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 一。 2010 年欧盟国内生产总值 16.106 万亿美元,人均GDP32283美元。
主要活动
权益保护
欧盟还十分注重同性恋者家(2008年《经济学人》民主状态调查),经济上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
体(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为八国集团成员),军事上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为北 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
01 理事会
包括欧洲联盟 理事会和欧洲 理事会。欧洲 联盟理事会原 称部长理事 会,是欧盟的 决策机构,拥 有欧盟的绝大 部分立法权。 欧洲理事会即 欧共体成员国 首脑会议,为 欧共体内部建 设和对外关系 制定大政方 针。
04 02 委员会
负责实施欧共 体条约和欧洲 联盟理事会作 出的决定,处 理欧盟日常事 务,代表欧共 体进行对外联 系和贸易等方 面的谈判。
欧洲中央银行 03 欧洲议会
是欧盟监督、 咨询机构。欧 洲议会有部分 预算决定权, 并可以2/3多 数弹劾委员 会,迫其集体 辞职。 总部设在德国 金融中心法兰 克福。欧央行 主要任务是维 持欧元购买 力,保持欧元 区物价稳定。 欧央行管理主 导利率、货币 储备与发行, 以及制定欧洲 货币政策。
英国脱欧
当地时间2016年6月24日,英 国脱欧公投最终结果出炉,脱 欧派获得最终胜利
content
简介
机构
组织成员国
标志与
与组织制度
地位
经济与
资金来源
主要活动
1
3 5
2
4
6
简介
•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 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 盟正式诞生。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图斯克,欧洲议会议长为马丁·舒尔茨。卢森堡前首相容克为欧 盟委员会轮值主席 。 • 欧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运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条约》。政治上所有成员国均为
主要机构
成 员 国 与 轮 值 主 席 国
4
上面12颗星围 成一个圆圈, 代表欧盟的12 个国家。
01 会旗
标志与地位
02 地位
成员国已将部分国家主权交给组织 (主要是经济方面,如货币、金融 政策、内部市场、外贸),令欧洲 联盟越来越像联邦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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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资金中75%来自各成员国按其国 民收入的比例交纳的“会费”。第二个 收入来源是增值税,增值税约占总收入 的14%。增值税由成员国征收,然后将 1% 上缴给欧盟。其他来源还有关税和 农产品进口的差价税等
Fast and effective 内,已有荷兰,比利时,西班
creation of your 6国承 牙,瑞典,葡萄牙,丹麦 presentation 认同性婚姻,另有法国,德
国,芬兰,卢森堡,捷克,斯 洛文尼亚,匈牙利,奥地利, 爱尔兰等10国承认同性伴侣的 民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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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建设
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 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 建立政治合作制度 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