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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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办公室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即工作时间管理、办公设备使用、文件管理、信息安全保护和员工行为规范,详细阐述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工作时间管理1.1 准时上下班: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1.2 加班管理:加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加班费补偿。
1.3 请假制度: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按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操作。
2. 办公设备使用2.1 使用规范:员工在使用办公设备时需遵守公司制定的使用规范,不得私自更改设置或安装非法软件。
2.2 维护保养:员工需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 资产管理:办公设备需进行统一管理,每位员工需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登记和保管。
3. 文件管理3.1 文件归档:公司规定各类文件需按照分类和日期进行归档,方便查找和管理。
3.2 文件保密: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需进行加密处理,并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
3.3 文件备份:重要文件需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4. 信息安全保护4.1 网络安全:规定员工在使用公司网络时需遵守网络安全规范,不得进行非法操作或泄露公司信息。
4.2 数据保护:公司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3 安全意识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5. 员工行为规范5.1 服装要求:规定员工在办公室内需着装得体,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整洁的服装。
5.2 语言礼仪:员工在办公室内需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进行不当行为。
5.3 禁止私人活动: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如上网、打游戏等。
总结: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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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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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业务,就会面临各种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业务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模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从业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的押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一般情况下,押金金额将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
押金贷款的优点在于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押金规避贷款风险,同时押金也可以用来多次借贷。
2. 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贷款公司有足够的资产用来偿还贷款。
3.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放款,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信用证明。
以上三种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要小得多,但申请条件也随之更加灵活。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填写完相应的贷款申请信后,贷款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草根调查和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方面,通过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自雇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等群体进行申请,这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普及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很关键的,贷款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审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通过申请表、企业资料、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借款人。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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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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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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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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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根本准则。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章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公司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性。
第五章员工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等。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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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支高效专业的贷款团队。
第四条小贷公司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控制贷款风险,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贷款审批、放款、追踪、收回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提高贷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管理,及时更新贷款人的信用信息,提高贷款人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还款情况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处理逾期、欠款等问题。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合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贷款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二章贷款审批管理第十一条小贷公司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将贷款审批作为关键环节,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应当由专业的审批团队进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用途等要素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应当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避免风险。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文件应当完整准确,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审批结论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应当尊重借款人的隐私权,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复杂的贷款审批案件,小贷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审批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借款人通知,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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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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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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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
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
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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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业务,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贷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水平,保证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方便其融资和发展。
但是,政策优惠不应成为压制竞争的手段。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配合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监管第六条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管理能力相适应,并以收取合法利息为主要盈利方式。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存款保险。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下列内容:(一)小贷公司名称;(二)小贷公司编号;(三)小贷公司地址;(四)小贷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和审查、借贷管理、催收处理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管理机构内部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管。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了解小贷行业的发展动态,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四章出借人管理第十四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借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告知出借人有关小贷公司自身风险和业务风险,并提供相应风险提示文件;出借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风险能力认真考虑投资,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安徽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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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c59fb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6e.png)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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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各项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工作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项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勤奋务实、严谨工作、忠诚团结、充满活力是公司发展的经营作风。
依法运作、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稳健经营是公司发展的经营原则。
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强调市场意识、创新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是公司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二会一室三部和一个咨询机构,即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专家委员会(咨询机构)、总经理室、综合财务部、业务部、风险部。
第五条
董事会7人组成,设董事长、
副董事长各1
第六条
第七条人,随着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
1
2
3、业务部
4、风险部
第八条
利益,与董事会、监事形成完整的结构治理的组织制度。
1、总经理室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的组织领导权,并不受其他方面的越权干预。
2、总经理室全面履行与董事会签定的任期、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接受董事会、监事的监督与考核,接受董事会的奖励、处罚。
3、总经理室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
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以最好业务实绩增强本公司的实力,提高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
4、总经理室坚持“业务运行到哪里,管理跟到哪里”的理念。
依据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不断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确保经营安全稳健。
5、总经理室坚持以获取本公司最大的合法的经营效益为目标。
第九条财务部:
1、执行财务制度,制定公司财务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
3、负责贷款帐户管理、出纳管理、现金管理。
4、负责公司资金的调度和增值保值。
5、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6、负责日常财务费用的审核、审批。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业务部
1、负责编制全年贷款运营计划。
2、负责拓展和管理“三农”、中小企业及其他自然人贷款业务。
3、负责贷款调查、初审、检查、发放和回收的日常管理。
4、负责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5、负责对业务人员的指导、管理与考核。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风险部
1、负责贷款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和监督。
2、负责贷款质量的监控及风险管理。
3、负责贷审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贷款损失、抵债资产的处置和化解。
5、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部
1、负责公司文档、各项制度的管理。
2、负责后勤、劳动工资、人力资源管理。
3、负责董事会活动安排及日常工作。
4、负责安全保卫、消防及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业务审批权限
1、公司贷款评审委员会权限:贷款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自然人贷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主持召开贷审会议,有权决定贷与不贷。
2、贷款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自然人贷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主持贷审会议,如贷审会同意的,把相关结论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或授权人)最终决定贷与不贷。
3、除正常贷款和担保业务外(含票据贴现)开发的金融新品及其他理财业务,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费用列支审批权限
1、费用列支在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下,由总经理室审批。
2、有关费用列支与审批另行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和核决权限制度。
第五章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业务人员素质与要求
1、能掌握和应用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
2、对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正确的了解,精通本专业的技术知识,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基本问题。
3、善于收集同行最新动态、资料及新业务的进展,以适应本公司金融新品开发的需要。
4、工作中有效益观念,能坚持“安全性、合法性、流动性、社会性”的原则。
5、具有一般的管理能力,能与同事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六条管理与使用
一般人员公司将另行制订奖惩管理办法,业务部人员将按公司《贷款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月召开办公会议并向董事长(或授权人)汇报当月工作情况;每季召开小结会,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每年召开总结会,总结当年工作情况,布署下
年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特殊情况,适时召开有关专业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公司在职的全体人员。
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1、德:测评职业道德、协作精神。
2、能:测评专业知识、获得信息能力、预见和反映能力、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工作能力。
3、勤:测评工作态度、事业性、积极性、责任性及出勤情况。
4、绩:测评工作业绩,对公司完成全年工作目标贡献度。
第二十条考核与奖惩办法
1、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总经理室的考核将由董事会指派专人负责。
2、全体员工依据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每年做出书面述职报告。
3、考核组依据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实际表现予以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70-80分为合格,80-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4、具体考核结果将按照公司另行制订的奖惩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