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相关概念辨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事故相关概念辨析

[摘要]精确定义和解释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这几个与建设工程领域内发生事故联系紧密的概念,分析其区别和联系,强调这些概念有助于明确责任,端正建设思想,最大限度防止工程领域内事故发生。

[关键词]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在建设工程领域不断有事故的发生。有关工程各种事故的报道也经常诸媒体,这些事故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有关工程方面发生的事故的一些概念也经常被提及。例如: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等等。很多人对这些概念经常混淆,不能理解其真正正确的含义。本人认为,对这些概念进行认真辨析很有必要。特别是对法律界人士及工程建设的参与者,能够明确责任,对工程各种事故做到防微杜渐,有着巨大的现实和法律意义。1:工程事故与工程质量事故

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包括很多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法律人士都没有搞清楚其区别,都认为两者就是一回事,实际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目前,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相关论著或者专业教材中,给出的定义均不一样,但各都有些不完善的地方。

1.1:工程事故

我们分析“工程事故”这一词,“事故”是描述“工程”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区别于工程的正常状态。要精确定义“工程事故”,最合理的标准便是我国现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我们可以把工程事故定义为工程的“三个不正常、两个不满足”。“三个不正常”是指不正常设计、不正常施工、不正常使用的情况;“两个不满足”指是是指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承载

力极限状态条件;二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工程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极限状态条件时,也必然形成事故。以上两个条件的不满足,也可以称为工程安全性与耐久性两个条件的不满足。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工程”指的是工程实体本身,不包括诸如为建造工程而存在的其他附属物,如施工临时用房、材料仓库、工地办公室、塔吊等。因此,在工地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不一定是工程事故。例如,工地塔吊倒塌(未伤及工程实体)事故,则不能算是工程事故。由工程事故的概念可见,工程事故所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几乎所有和工程实体有关的事故都属工程事故。“三个不正常、两个不满足”中,对于“不正常使用”的理解,很多人不是很全面。“正常使用”内容包括工程完工后的正常维护和按照设计规定范围内的使用,不可超出。例如,民用住宅如果改变其用途,在房内安装超重荷载的工业机器设备导致坍塌;或者工程受到意外撞击、失火等,都属于工程事故。所以,可以认为,“911”世贸大楼倒塌,是一次恐怖事件造成的后果,也是一个工程事故。

1.2:工程质量事故

按照2000版GB/T19000-ISO9000族标准,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其主体是“实体”,质量是由实体的一组固有特性组成,这些固有特性是指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面要求的特性,并由其满足要求的程度加以表征。所谓“固有特性”指的是在某事或者某物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比如:可用性、安全性、可获得性、可靠性、经济性等。质量的这种固有特性是通过产品、过程或者体系设计和开发及其后实现过程形成的属性。据此,则工程质量可以定义为: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特性之总和。工程质量的主体是工程实体。

可见,实际上,工程质量事故描述的是工程实体的一组固有特性不能满足要求或者满足要求的程度不高的一种状态,这一点和工程事故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是工程实体本身的“固有特

性”,即通过体系设计和开发及其后实现过程形成的属性。要精确定义工程质量事故,类似工程事故,还要以《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为准。我们可以把工程质量事故定义为工程的“两个不正常、两个不满足”。“两个不正常”是指不正常设计、不正常施工的情况;“两个不满足”则和工程事故的定义一样,指的是工程结构不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条件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

1.3:工程事故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异同及分类标准

由前文可见,二者比较,工程质量事故比工程事故少了一个“不正常使用”的情况,所以可以说,工程质量事故包含于工程事故。在工程实践中,一个事故发生,要分析其原因才能正确判断性质。比如,一楼房倒塌,如果是因为施工使用了劣质建材导致,则是工程质量事故;如果是因为改变用途增大负载压垮,则属工程事故而非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事故与工程质量事故两个概念,我们前面的定义实际上只是说明了产生事故的最本质的原因,对于后果没有提及,所以严格来说,是不完善的。工程或者工程质量的不正常状态,程度低的叫问题或者缺陷,程度高的才叫事故。而且一般我们都认为,如果没有比较严重的后果,是不能用“事故”一词来描述的。考虑这一情况,我们可以对工程事故的定义进行完善,即:工程出现“三个不正常、两个不满足”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为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此类同。

工程事故这一概念,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人们常常与工程质量事故等同,而且,绝大多数工程事故实际上就是工程质量事故。故其分类标准可以等同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之前一般采用1989年原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标准。但是,此令已于2007年9月21日废止。目前,住建部也没有其他相应的分类标准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可以参考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规定,具体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按照原因来分,分为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其概念中也有工程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内容。比如坍塌事故,是指山坡、建筑物或堆积的东西倒下来。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不正确,所发生倒塌造成伤害、伤亡的事故,显然,就属于工程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上文已经提到,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