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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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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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7.25•【文号】[94]财外字第412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6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外字[1995]36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10.3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
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财行[2002]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
(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行[2002]44号2002年4月3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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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导读:自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在我国,抚恤金的发放,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职工,在其死亡之后,会对家属进行一定的死亡抚恤金赔偿。

那么,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标准与计发办法是什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随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08•【文号】[94]财外字第350号•【施行日期】199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94)财外字第35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抄送: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5•【文号】外发[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正文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外发[1994]19号1994年6月25日)各驻外使、领馆、团、处:现将《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一、任期年限1.驻外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总领事的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2.机要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

3.报务员、传达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为两年。

4.驻特殊艰苦国家及一些小型馆(名单附后)的人员任期为二年。

5.其他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6.任期确定后一般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须由国内审定。

任期满后,原则上不再转馆。

确因工作需要转馆的,转馆后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任期自离境之日起计算,任满停发国外工资。

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批准。

8.馆员自继任者抵馆之日起在馆工作交接不超过20天。

会计工作交接不超过30天(负责两个馆会计任务者,工作交接不超过40天)。

9.国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馆员随时进行调动。

二、回国休假1.大使每年回国述职、休假一次(配偶随行),假期45天(包括路途时间,下同)。

2.其他人员任期三年或四年者,中间休假一次,假期60天。

任期两年者不休假。

3.馆长回国休假须报部审批。

其他人员回国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馆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使领馆人员在正常休假期间领取国外工资。

超假期间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发给。

任期未满不返馆者,从其离馆之日起改发国内工资。

5.在规定的休假外因私回国者,需经国内批准,费用自理。

回国期间发国内档案工资。

民发[2007]64号

民发[2007]64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33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及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15•【文号】[94]财外字第480号•【施行日期】1994.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1994年8月15日(94)财外字第480号)安全部、旅游局、贸促会、外专局,新华社、广电部、人民日报、国际电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

现就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比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

二、各单位要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和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的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细则。

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定级套档、配偶随任、因私用车、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公私费用划分等具体管理规定。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取消各种奖励和补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补贴。

四、各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工资改革实施细则,须报财政部、人事部同意后,方能下发执行。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精简人员,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缩小供给制成分,严格划分公私开支界限,理顺工资分配关系。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调研、测算工作,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搞好组织实施。

抄送: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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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5]100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8.24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人薪发[1995]100号)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
(一)行政人员。

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

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工勤人员。

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四),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五)。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

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工资级别为三至四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4年,进行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工勤人员。

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中未另行规定的工资问题,参照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人薪发[199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司长按国务院部委副司长确定工资级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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