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志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始清陈洛群【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志成涉案养殖场农业设施项目曾获批准,项目所涉设施农用地曾经审核并备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户籍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志成涉案养殖场农业设施项目曾获批准,项目所涉设施农用地曾经审核并备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且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潘建辉渔场养殖设施农业项目等二十八个设施农用地项目的批复》依旧有效的情形下,张志成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具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
青龙湖镇政府未经调查核实,仅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作出的《案件协查复函》,径行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
在行政程序方面,青龙湖镇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亦未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即将张志成的涉案建筑予以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3〕83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
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设施农业合法有效利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京政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京政农函〔2013〕25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落实市农业系统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非常时期对郊区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现将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函告如下:一、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指挥:王孝东市农委主任副指挥:刘福志市农委副主任刘亚清市农委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康森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市农委副主任李海平市农委副主任王建中市农委副主任张宏图市农委委员郝霞市农委委员薛有才市农委委员左晓波市农委委员王修达市委农工委委员寇文杰市农委委员吴宝新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振邦市农业局副局长郑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丽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荣才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市农业局副局长闫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陶志强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刘亚清(兼)办公室副主任:姚杰章市农业局应急处处长任志刚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办公室成员:周洪生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容江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海龙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处长聂观涛市农委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处长任荣市农委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处长陈立玺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杨琦市委农工委社会管理处处长侯福强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海市农业局质量安全处处长刘刚市农业局粮经处处长梅克义市农业局畜牧处处长司力珊市农业局蔬菜处处长郭瑞禄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翟金津市农业局农机处处长王滨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孟建洲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晓军市农业局监察处处长联络员:高翀市农业局应急处副处长邱睿市农委产业发展处主任科员廉英隽市农业局应急处主任科员二、职责与分工(一)指挥、副指挥职责分工王孝东同志负责市农委系统防汛抗旱全面工作;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指挥工作。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有关规定,制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到位标准如下:
1.单独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操作间(俗称“耳房”)。
操作间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
2.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不能具备任何居住条件、不能存在任何具备生活功能的设施。
3.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地面不能硬化,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单栋种植大棚内,使用透水砖铺设一条不宽于60厘米的便道。
4.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区域内,不得大量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也不得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5.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外,不能建设围墙、围栏等与公共区域相隔离的设施;整个农业大棚项目四周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
6.“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
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的,应立即予以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
7.农业大棚项目内部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8.农业大棚项目内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在、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国土耕[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57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政农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17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设施农业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汇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形成了以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力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型产业,不仅成为吸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生产更多、更优质的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特提出此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一五”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实施“221行动计划”,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宗旨,在坚持和确保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在基础设施配备、科技服务、品种优化、产品销售、设施主体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夯实基础、培育特色、优化结构、提升效益,构建设施农业发展的综合服务支撑体系,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二、建设原则市场导向,主体积极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定位发展方向,确定发展规模。
依靠市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融合社会、企业及个人资金,共同推进发展。
集约发展,农民增收的原则。
要突出设施农业发展集约、高效的特点,选择市场前景好的品种,建设经济、实用的设施类型,推行标准化管理,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产品,推进节本增效的措施,促使农户从设施农业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四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2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四批)
(京国土法〔2013〕55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8号)郊区各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农业)服务中心:为提高我市农用地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保障鲜活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富裕农民,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我市设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防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违规建设,防止设施农业低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摸清设施农业底数。
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写《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蔬菜处。
2.强化属地责任。
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区、镇(乡)政府。
各区农业部门要督促镇(乡)政府严格执行72号文相关规定,将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禁止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设施农业非正常闲置。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
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利用情况的检查,建立设施农业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和趋向,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蔬菜处报送巡查情况。
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2017年7月24日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京政农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31日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进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畜禽指:猪、牛、羊、鸡、鸭。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优供给、强安全、防风险、保生态、促发展”总体思路,以保障肉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畜禽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任务,通过优化升级、品牌经营、功能配套、加强管理等措施,率先建立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融合发展的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体系。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优化布局。
综合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屠宰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优化资源配置,统一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2.确保质量,有效供给。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实现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立足应对重大突发情况,特别是极端条件下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实现快速响应、保供稳价。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0日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引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北京作为首都,要深入学习、率先贯彻、认真落实、科学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的通知》要求,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振兴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不断加大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力度,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举措,全市农业农村呈现良好发展局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京政农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京政农发[2003]32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落实全市动物防疫紧急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的开展,严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我市计划在“五一”前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工作组织形式成立动物防疫工作督查组,市农委副主任聂玉藻同志任组长、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亚清同志任副组长。
督查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三个区县的防疫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一)全市动物紧急防疫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1、各区县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工作部署的情况。
2、有关紧急防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3、防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口蹄疫、禽流感和狂犬病免疫工作情况1、具备养殖场(区、户)的详细情况以及辖区畜牧生产数字等资料。
2、落实散养户免疫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
3、是否按要求达到免疫密度。
4、免疫记录、疫苗供应和储备记录。
(三)疫病监测和疫病调查的开展情况1、春防疫病监测、调查任务的完成进度。
2、日常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3、官方兽医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四)强制消毒工作实施情况1、具备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的详细资料。
2、对养殖场(区、户)、交易场所、运输工具强制消毒工作的落实情况。
3、消毒药品、用具等防疫物资的储备情况及使用记录。
(五)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1、检疫员到岗率要达到100%。
2、具有完备的检疫记录。
(六)运输和市场监督情况1、公路动物检疫监督站要坚持24小时上岗。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京政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发〔2016〕32号郊区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深度创新、深层融合为主要动力,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现代农业服务组织、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以推进一产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服务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厚植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增绿,打造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与二三产业发展相融合、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衔接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北京农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高端、高效、高辐射特征更加明显,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生活、生产、示范多种功能广泛拓展,产业链条完整、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城乡服务能力、生态涵养能力大幅提升,成为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融合先行区、高效节水农业样板区、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引领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文件京国土耕〔2011〕3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文件京国土耕〔2011〕30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分局: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防治借机违规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区县分局应结合本区行政区域实际,本着主动服务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
三、应严格把握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范围,对《通知》中界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对其它设施用地,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设施农业项目中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标准,特别是要严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对耕地占用和破坏。
五、设施农业项目中的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参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0〕440号)中农村道路用地补充耕地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六、切实加强项目用地审核。
审核时,项目用地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用地申请;(二)项目建设方案;(三)项目用地协议(四)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五)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意见;(六)区县农委(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审核意见,项目审核意见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位置(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生产生活设施布局情况,以及盖章确认的项目建设平面图;(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九)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材料;(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财经二[2007]2367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2367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土地储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京政农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个人的决定(京政农发〔2008〕19号)郊区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进村入户,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积极开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工作,完成了一大批技术先进、实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农业科技成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市农委和市人事局联合开展了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
通过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决定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郑建秋等105位同志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授予贾小红等258位同志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同志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郊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号召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学习他们埋头苦干、一心一意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的敬业精神。
赶超先进,争创一流,努力使首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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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
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
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
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