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王利明)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其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这项原则得到了很好的确定,才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的自由度更高,平等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试论物权半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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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由于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因而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可以说,这部草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草案。
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在立法目的和原则方面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
物权法是平等保护各类所有财产的法,而不是仅仅强调保护一类财产的特权法,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第50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目的表明了物权法所应当奉行的基本宗旨,而物权法草案就是按照此种宗旨展开的。
2.物权法规定了各类所有权,从而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
在物权立法中,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只规定单一、抽象的所有权,还是按照所有制进行类型化。
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借鉴大陆法的模式,采取单一的所有权模式,物权法只规定所有权的一般规则,不需要具体列举各种所有权,没必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作出规定。
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各国物权法都具有很强的固有性,各国物权法必须与其固有传统一致,这就是说,要反映各国基本经济制度。
由于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单一所有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对国家所有权则是通过单行法来调整的,一般不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如果我国物权法也照搬这一模式,将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于私人财产权,而不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完全与现实不相符合。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
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
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TDclass=text15 valign="top" id="contenttd" style="padding: 15px;">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
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
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
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所以,可以这样讲,我们的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这里,我想谈一下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和平等保护原则完全一致的。
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
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
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
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
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
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草案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朱钰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刊名:法制与社会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年,卷(期):2010,""(9)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王泽鉴民法物权 2001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20063.魏振瀛民法 2000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程保栋对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29)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2.学位论文严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2009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可分为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诉讼法保护。
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两种类型。
笔者将自己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民法保护方式的认识融合,并在详细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的意见。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
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其次,文章简要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着重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分别与物权的民法保护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保护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对物权法进行深刻的剖析与介绍可以发现关于平等的维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然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标签: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平等实质上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指出同种物权主体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这些主体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体现。
有时候,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保障受害物权主体的权利,防止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
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明确的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损害。
此外,还有一条也明确说明了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私人财产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但是,关于这条法律有些人提出了异议。
其一,国家的利益与机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保护上不能够一直对待。
但是,还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私人的物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其顺利运行,就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只有在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为指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能够平稳有效的进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规定不甚明了,有的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也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
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
因此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时,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
试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试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摘要:物权法是民法的主要分支,所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要与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衍生出来的。
物权法以平等保护原则为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大众的平等权利,遏制特权。
本文全文围绕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介绍了该原则的内容、意义。
因为我国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比其他经济模式更追求公平、正义,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该经济制度来说意义深远。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特权1.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概述1.1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说物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无高低差异,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人一等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享有特权的法律主体。
另外,当物权主体受到不法侵犯后,法律平等地保护他们,不会因民族、性别、家庭等外部因素而歧视他们。
在物权法中,居于最核心地位的当属平等保护原则。
同时,我国打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使得经济制度彰显社会主义的特点与优势,就必然要落实平等保护原则。
该原则有益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推进。
1.2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物权主体不论民族、性别、家庭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差异,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如上文所述,我国物权主体不仅仅包括人,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是国家。
可见我国物权主体的多元化。
但是,尽管物权主体多元、多变,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也会受到法律平等地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包括国家物权、集体物权以及私人物权,部分人可能认为私人物权的地位要低于国家物权。
其实不然,相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地位与国家财产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可见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真挚与可靠。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物权主体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应的义务,不可偏废。
其次,如果同一物上出现了物权冲突,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也指导司法机关、仲裁部门平等解决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浅论物权法的平衡保护原则
合理的补偿是物权法实施过程 中的必要 因素 。这种补偿包 含对集体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用 、公 民安置费用 、地上附着物 的补偿费 用以及相关公民的社 会保障费用等等 ,这些补偿都体现 了公 民的合法权 箍 。另外 ,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征 用也需要制定合理 的补偿制度 。我们 必须设计合理 的工作流程来促进这一_ T作 ,避免补偿政 策不落实 、补偿 资金被挪用等 问题的出现。科学合 理的补偿机制是保护 平等物权 的基 本 要素 ,离开补偿机制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 护原则 就无从谈起 。
社会的基本特色。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同样继承 了民法的这 一基本原则,是民法原则 的物权法 中的具体 体现 。这一平等原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的调整。经济社会 中 的每一个 主体都具有平等 的地位 .他们 的财产也 受到法律 的平等保 护。 这一基本原则不 受性别 、种族 、身份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 ,物权 法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体现在 以下方面 : ( 一 ) 法律 地 位 之 平 等 所 谓 法律 地 位之 平 等是 指 市 场 主 体 在 经 济 社 会 中的 法 律 地 位 ,这 一 法律地位决定了权利 主体 的财产能够获得怎样的保护。平等 的法律地位 决定了物权法 在保护财产时也 充分地尊重 平等性 之一根本原 则。同时 , 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 的 ,要 受到法律 和 政 策 公 平 对 待 ,通 过 平 等 原 则来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的稳 定 发 展 。 例 如 ,物 权法 中规定 ,我 国经济的总体制度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保障市场 主体 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说 ,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平 等的 ,作为公权 力 的政府也不例外 。国外主体进入市场同样需要按照我 国相 关法律 的规 定 运行 ,受 到 我 国法 律 的保 护 。 ( 二 ) 适 用 规 则 之 平 等 所谓规则 的平等性 ,是在制定物权有关法律 规范时 ,要将平 等原 则 贯彻到具体的法 律条文 中去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保护 。市场 经济主 体在从 事民事 活动时 ,要按照 以相 同的法律条文为依据 ,即所有人适 应 个法律条文体系。这体现 了物权法在同一性 。无论什么社会 主体 ,都 需要遵守这一法律 ,都不能损 害他人 的合法权益 。从我 国物权 法的操作 层面来看 ,我国物权法主要还是为 了规范公权 力在运 行过程 中的行为 。 我国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 在着一定 的行为 ,在促进社会公共 利益的 同 时对个人合法财产造成影响。因此 ,我们必须制定统一 的法律体系 ,不 能 让 政 府 既 当运 动 员 ,又 当 裁 判 员 。 二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的 实 施
从平等视角解读《物权法》
从平等视角解读《物权法》《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的出台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平等保护原则是该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平等视角,拟对《物权法》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原则财产保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愿望日益迫切。
故《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筹备以来,历经多年的审议与修改,终于2007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准通过,同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如何来理解与认识《物权法》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握其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平等原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内容:正确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在民法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财产平等。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根本任务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
《物权法》的核心在产权上,因此,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正如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正因为物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故各类型的主体通过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都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以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将所有权的类型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为此,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一)基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李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源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指导思想。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与我国宪法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与所有权主体的区别立法也不存在实质性矛盾,旨在保护所有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文章简单阐述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和内涵,分析了我国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提出了人们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并对此进行了澄清。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民法作者简介: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50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利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
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以平等原则为基本原则,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也要求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同样受到平等保护。
世界物权保护明确了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特殊性,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物权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其中的物权不仅仅包括国家和集体物权,同时也包括个人物权,各类物权主体在法律上拥有平等地位。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执行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特色的体现。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同时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0-5-20 浏览次数:1559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但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形式平等,比如,确认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是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
个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物权法》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
此种观点显然是对《宪法》的误解。
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第1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摘要:物权法属于民法,必然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的基本法则。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不统一解决纠纷的方法,不统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本文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等几个理论问题作了概括性的陈述,指出了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求这一原则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完善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必然要贯彻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的必要前提条件。
鉴于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强者强迫弱者服从自己意志,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法人的类别,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与公法上的平等原则有些不一样,如宪法中平等原则,在国家与其他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平等也就体现出不同的含义。
《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有些学者就写信给全国人大,猛烈拼击《物权法》草案,认为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心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它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国家财产),相反,在目前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实际上不占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来确认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也就是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17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的特色,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
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政策,以为社会的准绳。
”[1]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宪法所确定的政策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
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
而该规则之构成,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决策。
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是建立在该基本决策之上,并将其予以具体化。
”[2]正因如此,物权法才具有浓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
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
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必须反映宪法的所有制关系。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基本的功能[3],而我国物权法虽然也具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功能,但它对财产权的保护不是单一的。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精品推荐】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关键词: 物权法/平等保护/规则平等内容提要: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引起激烈争议。
物权法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定位,宪法性条款大规模的纳入以及令物权法负载过多的期待,不利于物权立法的科学化。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不意味着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其实质应当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的核心是拘束公权力。
我国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有两种方案,即“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和“区别对待,平等保护”。
最终物权立法的平等保护采取了折衷方案,但总体而言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性选择。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然而该原则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招谤惹讼,某些否定意见和“违宪”指摘横空出世,导致了物权立法一度“叫停”。
平等保护的违宪争论,分歧之巨大,反响之激烈,牵涉之普遍,体现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公正理念,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中国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
问题在于,这种分歧和矛盾及其背后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否定平等保护原则来实现,能否通过一部物权法的制定来解决,诚值得考量。
本文拟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以及物权法的现实策略展开探讨。
一、宪法民法化: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故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上一个重大课题。
依学理通说,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方面,即公法的保护和私法的保护。
其中公法的保护除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外,主要包括一般宪法基本权利性的保护、针对征收行为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序等。
[1]也有学者划分为针对立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行政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司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等,[2]此皆赖宪法所以申张,私法不足为凭。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平等保护的含义是在市民社会的畛域内对于财产权提供平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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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王利明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
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
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
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
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以后,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
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
根据过去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在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从而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
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二、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物权法应当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
我自从参与物权法制订工作以来,一直呼吁我国物权法应当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各项具体制度中。
我甚至认为,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主要理由是:第一,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
根据这样一种所有制所采取的战略取向,就是我们不是搞绝对的私有化,而是实行多元化,鼓励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
尽管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贷款发放等方面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总的政策是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点。
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
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因而物权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反映。
第二,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
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使中国经济二十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
实践表明,此种平等保护原则符合我们国情,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果、中国经济迅速腾飞的关键所在。
所以,我们要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此种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三,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要求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
财富是由芸芸众生创造的,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是搞活经济、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
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成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
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充分地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
第四,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
现代法治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
财产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也是个人的基本人权。
平等地保护每一类财产权,这就尊重了个人人格的平等,尊重了个人基本的人权。
不仅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且有利于消除封建残余和等级特权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尤其是平等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与遏制一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这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各类产权的纠纷较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公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感觉缺乏处理此类产权纠纷的规则。
因此,要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一是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
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查阅)。
宪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
宪法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其中也是平等保护的要求,因为平等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这几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
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目的。
二是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所以,整个物权法都应当围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
如果讲平等保护,就离开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
但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
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类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当然都体现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总之,我认为,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四、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总的来说,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由于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因而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