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行政审判组织与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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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组织的特征:
1.被动性:行政审判实行“不告不理” 2.独立性:行政审判不受其他机关干涉 3.专业性:行政审判由专门审判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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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审判组织的类型
(一)行政审判机关 (二)行政审判机构
(三)行政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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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 庭,审理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解释》重申: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我国的行政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主要原因: (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临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中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 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 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意所在。
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
1.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移交
2.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至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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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某一行政案件 的管辖权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但两者有实质区别: 1.管辖权移交的基础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将管辖权交给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则是人 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管辖。 2.管辖权移交与接受之间的法院关系不同。管辖权转移只发 生在有审判业务监督指导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送 管辖则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移交的条件不同。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或者直接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只有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 权,没有最终决定权;移送管辖则无此限制。 4.管辖权移送的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 通形式;而移送管辖则主要是对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是将案 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 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 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改变”包括补充、 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 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 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 定性。 (3)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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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理 由: ——法院体系间的监督与指导关系 ——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属重大、复杂 的行政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依据《法官法》,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和助理审判员。
严格来说,我 国的法官不是“审 判组织”,但法官 是“审判组织”的 必然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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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3)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4) 重大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 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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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诉讼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国务院作行政诉讼被告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
何谓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 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 林、草原等。 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是指“不动产 权”,而非“不动产物”。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 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 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 等。 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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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尤其原告参加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 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原则。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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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四)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何谓“重大、复杂”
“重大复杂”意味着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
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审理存在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
范作用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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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其实质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 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管辖权的纵 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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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除行政诉讼法第14、15、16条所规定的行 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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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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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 是以级别管辖为基础而确立的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分工和权限的一种 法律制度。地域管辖从法院的横向系统来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 辖权限。
第四章
行政审判组织与诉讼管辖 (3课时)
课程知识体系
一、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审判组织的种类 三、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四、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五、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六、行政诉讼其他管辖 七、有关诉讼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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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审判组织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审判 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国家司法 组织。它包括行政审判机关、行政审判机构和行 政审判法官三个层次。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 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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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诉讼其他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四)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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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见教材206页 一般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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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争议的双方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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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转移
2.审判委员会 Part 1
审判委员会是行政审判机关内部对审判工作试行集体领导的一 种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和其他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时,试行民主集中 制原则。在讨论过程中如果有分歧意见的,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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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判法官
1.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 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 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限制 人身自由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3,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 管辖区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专利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三)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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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称为 “级别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称为 “地域管辖”;
(二)行政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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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机构是具体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的组织。在 我国它们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我国行政审判不采用独 任制,因此法官不属于行政审判机构。
1.合议庭
合议庭是行政审判机关内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组织。 合议庭有三种情况:(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2)第二审合 议庭的组成。(3)重审和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3.管辖确定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不涉及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管辖一经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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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管辖与主管
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从而划出一条 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权限的界限。行政案件范围是 确定法院具体管辖权限的前提,而管辖确定则是落实主管具体内容的必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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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见教材140页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见教材188页、 186页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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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 案件都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共同管辖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况:
管辖与审判权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具体行政案件的权力。行政审判权是人 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职权的总和。 审判权侧重于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分工关系的调整,管辖权侧重于人民法院 系统内部关系的调整。
管辖与主审
管辖所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权限。而主审则是解决在人民法院取得对某行政案件的管辖后, 由法院内部的哪个审判庭和合议庭审理的问题。管辖是主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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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为复议机
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例:见教材67页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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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纵 ——横
向:上下级之间 向:同类同级法院之间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管辖”,主要研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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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1.管辖划分的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和权限,而非 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一审行 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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