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税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1)服务器。
a、大型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划转撤并单位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财务处理,系统划转撤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93号【发文日期】2005-06-09【实施时间】2005-06-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机构相应有所调整。
为了规范划转撤并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的财务处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在机构调整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单位资产划转的原则 国税局系统内的预算单位由于机构划转撤并,引起国税局系统内部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应当在上级人事、监察、财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单位全面清理、上级审计监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进行。
报账制单位的撤并工作,由其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二、资产划转的具体步骤 资产划转工作大致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清理和审计监交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撤并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正式宣布下级单位机构撤并的同时,要组成由人事、监察、财务(审计、下同)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撤并工作领导小组。
撤并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事、监察、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清理工作组。
为了避免撤并单位在资产清理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问题,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应从撤并决定宣布之日起,对撤并单位的财务开支和固定资产处置等进行审批控制,其具体措施由各省确定。
撤并单位清理期间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先报撤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全面清理阶段 撤并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本单位全部资产的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一、固定资产分类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1、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
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2、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4、其他建筑物,除上述以外的建筑物。
包括:(1)税务学校。
(2)培训中心。
(3)招待所。
(4)其他。
(二)一般设备类资产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0个子目。
1、交通工具。
(1)小轿车。
a、普通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b、高级轿车,是指排汽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类汽车。
(3)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4)二十座以下旅行车,指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a、旅行面包车。
b、微型客车。
c、其他旅行车。
(5)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a、普通货车。
b、厢式货车。
c、轿货。
(6)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7)其他机动车,指除上述以外的机动车辆。
(8)机动船舶,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机动船舶。
2、计算机类设备,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通用设备。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一、背景和目的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护,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的人员。
三、定义1.固定资产:指公司用于经营且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不动产、设备、设施、工具、器具、交通工具、电信设备等资产。
2.资产管理人员:指负责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的专门人员。
四、资产购置与验收1.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需要经过预先审批,并在制定资产采购计划后进行实施。
2.资产购置需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包括资产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五、资产登记与编码1.资产购置后,需要及时将其登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生成唯一的资产编码。
2.资产编码应包括资产类别、序号等信息,以便在后续的管理中可以快速识别和查询。
六、资产入库管理1.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资产管理人员将其送至指定的入库仓库,并进行严格的入库登记和检查。
2.入库登记包括资产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的记录,检查需要确保实物与购置清单和验收报告一致。
七、资产使用与维护1.所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私自调用或处置资产。
2.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八、资产盘点与清查1.公司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以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2.盘点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盘点结果需要进行登记和核对,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九、资产处置与报废1.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捐赠、报废等。
2.资产处置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十、责任与监督1.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2.公司领导应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质量。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200号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要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敞到少花钱多办事,减少闲置和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财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为地税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财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财产。
2、单位价值虽不满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按照性质及实物特征分为以下八类:(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等;(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型号的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等;(三)、邮电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电话交换机、UP机、大哥大(移动电话),大哥二,对讲机,电台通讯电缆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发、柜、架类、燃气灶、罐、消毒柜、洗碗机、锅炉、棉被、蚊帐,毛毯等;(五)、机械电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仍相机,组合音响,扩大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冼衣机等;(六)、图书文物:包括机关图书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业书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工具书,古玩、字画等陈列品,工艺美术品等;(七)、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多煤体配置,服务器及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软件,远程通讯设施等;(八)、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际准的其他资产。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软件的计价:
(一)对独立购置的软件,需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并按实际购置价格入账。
(二)对随同硬件设备一同购入的软件,作为硬件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需单独登记,其价值并入硬件设备登记入账。
(三)对无偿发放的软件,按发放单位确定的价值入账。发放单位无法确定价值的,按估价入账。
第四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七)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ຫໍສະໝຸດ 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对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
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第11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13号2003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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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1. 管理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规划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维护和保护,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避免浪费和资源损失。
2. 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3. 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具有价值稳定、使用寿命较长的特点,且价值在企业账务上以成本形式存在。
4. 资产采购与验收4.1 采购程序•制定资产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价格预算。
•开展供应商的选择与比较,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4.2 验收程序•接收资产时,应与合同约定及采购文件进行比对,确认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是否相符。
•对所有接收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资产是否完好、无损坏。
•若发现资产有任何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解决。
4.3 资产登记和入账•接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登记,并编制相应资产清单。
•将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的资产管理系统,并进行准确的入账。
5. 资产使用与维护5.1 资产使用•严格按照资产使用规定和操作流程使用固定资产,不得超出规定用途。
•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切勿私自挪用、租借或出售。
•对于需要长时间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5.2 资产维护•制定资产维护计划,确保固定资产定期维修和保养。
•对于重要设备或机械,按照生产运营需求和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和周期。
6. 资产报废与处置6.1 资产报废•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维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制定资产报废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做好资产报废的记录和准备工作,包括维护保养记录、鉴定报废的证明文件等。
6.2 资产处置•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包括销售、捐赠、报废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施行日期2012.01.01文号国税发[2011]83号主题类别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和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对于积极应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内部控制重在改进权责配置结构和优化权力运行机制,是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结合自身实际,突出税务特点,建立了一套符合工作实际的内控机制,确保了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务干部干事创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廉政环境。
下面就从固定资产管理这一简单的工作事例介绍一下我局在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一些做法。
固定资产管理是后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了一个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以及资产的使用效益。
作为实物管理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办理固定资产采购、处置,日常的保管及盘点等。
固定资产管理权行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
权力行使的范围主要是:1、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税务系统或地方政府采购办法进行协议采购;2、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招投标法及税务系统内部规定进行询价议标或其它办法组织采购。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日常维护保养、修缮;4、按照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处置报废设备等。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权行使的全过程,我们绘制了流程控制图如下对固定资产管理权的风险点有以下描述:1、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采购;2、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询价议标,或者违规泄露招标或随意泄露投标单位,或者在招标内部评分时存有偏心,有失公正;3、固定资产取得时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4、固定资产日常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毁损;5、固定资产设备处置未按程序执行,存在估价偏低等因素。
国税总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优化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执行和监督预算;(三)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四)审核汇编国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五)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支付和使用;(六)组织实施财务监督检查;(七)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所属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执行和监督预算;(三)管理本单位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四)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支付和使用;(五)组织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六)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国税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应当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能独立工作的非消耗性劳动资料。
二、固定资产分类: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指公司办公地或仓库的装修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费和管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合理期限列支;1、冷藏设备:指公司冷库冰箱等与物料保管有关的设备;2、运输设备:指公司管理用车辆;3、办公及其他设备:指公司办公用电脑设备、家具等以及除上述以外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长期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与管理:1、每年编制公司预算时,各部门应将当年的固定资产购置作为资本性支出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统一报董事会批准;2、预算外资产购置,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由使用部门提交包括设备性能、需要数量、购置厂商概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书面报告以供决策参考;3、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在购置资产前应多方咨询,做到货比三家,要求对同类型设备,应确定固定的厂商购置,并签定供货协议(包括价格折让、结算与售后服务),型号、配置采取相同标准,以利于售后服务和降低购置成本,如采购人员对设备性能不了解,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购置;4、固定资产购置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详细填列所购置资产的用途,报公司行政文员、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
对于公司有可替代设备的,由总经理最终确定核准;5、固定资产验收:购置、筹建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部门时,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分别由财务部、使用部门、(在建工程要有决算合同等移交清册),并随同原始发票一并报财务部办理入帐手续,进口设备应办理海关等有关手续齐全后,履行验收报帐手续。
对于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物,除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外,由行财务部办理产权登记证后,再办理有关资产移交手续;6、固定资产减少:根据减少原因由使用部门提出议案,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
然后办理有关报废、出售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7号【发文日期】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省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并经广泛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证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存在形态上是指较长时间使用,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具体标准为单价为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及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四条 国税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垂直管理,按其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
省、市局计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县(区) 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
税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资产管理行为,维护税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合理使用、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务资产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税务资产管理应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对税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导,对税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七条税务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第九条流动资产管理范围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条无形资产管理范围包括软件、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十二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审慎原则,谨慎评估和使用资产,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效益原则,优化配置和利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
第十四条税务资产管理遵循安全原则,加强资产保护,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项目,需提交资产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购置、调拨、报废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盘点,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七条运用流动资产进行投资、财务活动,应事先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流动。
第十八条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监管和维护,保证其价值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条控制流动资产使用范围,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税务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9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05.13【实施日期】199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92号199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行为,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审计通知书(略)2.内部审计报告(略)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略)4.审计意见书(略)5.审计决定(略)6.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略)7.复议受理通知书(略)8.复议决定(略)9.复审决定(略)10.审计工作底稿(略)11.审计取证记录(略)12.审计调查记录(略)13.帐务资料调用凭据(略)14.内部审计查帐记录(略)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三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归口财务主管部门或计财部门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单设的除外)。
第五条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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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三条一般设备类资产。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
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四条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五条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
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六条图书类资产。
第十七条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
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二十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
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三条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五条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调拨、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1.省级和省级以下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
2.省级和省级以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处置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售国有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价值凭证。
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理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目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盈亏资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
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2年(不含当年)。
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第三十七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