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法学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文/黄锡生问题由来:民法典对环境权条款的回应需求2()世纪7()年代以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呈现“治理上移”的规制趋势,政府主导的行政管制逐渐取代私权救济的侵权法实施路径,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导范式"“惩罚型”管制模式在其他行政领域极富效率,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凸显出诸多不足,而这些不足和局限是内生的、结构性的.只有转变规制范式乃能解决。
于是,以“分权及自治”为内核的“救济型”治理模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救济型”治理模式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法之于环境利益的私权确认。
以功能论的视角来看,民法典中制定环境权规范的本质正是将“私人执法”的权源进行正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努力。
学者将中国环境管理重心向环境权方向偏移的现象形象地称为“治理下移”。
不难想象,在环境权所推衍的“救济型”治理模式之下.“国家和无数不特定的私人之力链接起来.将形成监视、探知枉行的融 贯交织的合作状态,塑造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社会精神结构,形成强烈的威慑效应”。
于此.环境权概念集中体现了民事立法与环境问题的互动耦合,是现代环境法治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作为对传统“惩罚型”管制模式的反思,环境权理论试图通过“权利救济”形成的“私人执法”,塑造一种全新“救济型”治理模式.这便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的民事立法形成亲和关系。
在民法典业已出台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权是否进行了民法表达、通过何种路径得到表达、其民法表达是否完成了环境权概念的设立初衷,这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适用于环境事务治理领域所必须回应的前置性解释论问题.民法典中环境权应然构造的理论设想(一)前法典化时期环境权民法表达的理论探讨环境权对民法典的绿化议题在多年前就曾被学者广泛讨论,“绿色民法典”的构想源远流长。
从环境权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对环境权做“加法”的第一代环境权与对环境权做“减法”的第二代环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9.12.26【实施日期】1989.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与环境利益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与环境利益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和维护环境权和环境利益。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与环境利益,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环境权是指公民和组织依法享有的生存环境质量适宜、健康、安全的权利。
环境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共同责任。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权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环境权的保护以法律为基础,而环境保护法则是实现环境权保护的主要法律工具之一。
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体现。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环境权利,并明确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机制。
然而,环境权的保障并不仅仅是一个单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涉及到环境利益的平衡。
环境利益是指一切有利于环境、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物和利益。
环境利益的保护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平衡好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权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平衡常常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例如,某些环境保护措施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样的措施又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环境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法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平衡环境权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关系。
例如,一方面,环境保护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以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以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权与环境利益的保护,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争议和纠纷,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尽管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权与环境利益的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六章 环境权
20世纪80年代 《我们共同的未来》
《环境保护和可持 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 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 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 “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和生存需要所 应 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种环境法律权利,环境权是指基本环境法 律权利,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 权利。
2.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 环境权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者 和义务承担者。 其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 全人类,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 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其主体包括当 代人和后代人,地球不仅属于我们当代人,也属于我 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权的客体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 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个人环境权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 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 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的基础,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 利的必需条件。
《1995年芬兰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都负有 对大自然及其生态多样性、环境和我们的文化遗产的 责任。公共当局应当努力保障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 权,以及每一个人影响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决策的机 会。”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环境权的立法保护
论环境权的立法保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现如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议题,在各个国家的政策和立法中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那么,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为什么要立法保护环境权呢?这篇文章将从立法保护环境权的必要性、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展望等方面来讨论。
一、立法保护环境权的必要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虽然国家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已经有了很多努力,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环境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
因此,立法保护环境权的必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立法保护环境权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
现如今,在不少地方,由于缺乏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环境问题频繁出现。
例如,一些工厂为了追求利润而对环境进行破坏,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导致危害民众的生命健康。
如果严格立法保护环境权,规范企业的行为,就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立法保护环境权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现如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
如果能够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对环保产业进行支持和保护,就能够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
再次,立法保护环境权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的切实保护与治理,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程度,进而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但是,实践中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监管部门的能力和力量相对较弱。
虽然国家和政府已经对环境监管机构进行了很多的投入,但是实际上环保力量还未完全达到压倒性优势。
其次,环保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是在执行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在企业环保方面,虽然已经有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法律处罚不力、人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企业对环保问题的治理仍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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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民环境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的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涵盖了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权益,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优美景观权等。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没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将受到威胁。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人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
再者,能够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保护机制,能够让公民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和具体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
一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执法层面,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部分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敢于违法违规,侵害公民的环境权。
同时,司法救济渠道也不够畅通。
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
为了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具体内容,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同时,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环境权视野下《环保法》第30条的语义分析
环境权视野下《环保法》第30条的语义分析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环境保护法》在中国于1989年颁布,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第30条尤为重要,其叙述了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保护自然环境,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一条款清楚地表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环境,并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有一方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一方有权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环境权利。
环境权是指居民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的权利,这项权利被认为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公民的一个基本义务。
环境权的范围包括保护大气、水资源、土壤、生物多样性和其他重要的自然资源。
例如,在中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居民可以提出书面或口头抗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行动保护自然环境,抗议或公开抗议任何有害自然环境的行为。
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环境权涵盖权利、义务、保护和责任等内容,为维护环境权,居民应尊重和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以及就保护环境提出抗议或公开抗议等。
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应当尊重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对维护自然环境的义务落实到实践中。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和法人行使其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是一项有助于居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条款。
它的实施,方可全面有效地发挥居民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发展。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其中突出强调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维护自然环境时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了居民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发展。
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规
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规随着环境问题日渐凸显,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而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对环境保护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就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规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的总章,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环境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
环境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在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公民对良好环境的要求,并对公民依法保护和维护环境权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典对环境损害的赔偿机制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环境损害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以及其他必要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为受到环境损害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了救济的途径,有助于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民法典中,土地、水域、空域等自然资源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对其的使用和利益分配进行了明确。
同时,民法典还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相关要求,鼓励节约型、循环型经济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规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通过对环境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法规明确了环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环境保护法规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环境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环境保护法规为环境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规明确了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环境监管的程序和方式。
这有助于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环境法律的执行。
最后,环境保护法规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损害行为的赔偿机制进行了规定,为受到环境损害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同时,环境保护法规还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被授权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代表社会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环境利益。
论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之必要——兼论公民环境权应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
容 定 得过 窄 、 仅说 明权 利 实体 的一 部分 , 把 义务 或
当权 利而 谈 , 显然都 有 不适之 处 。 者认 为 , 民环 笔 公 境 权是 公 民对 影 响其 生 存 发展 的 各种 环 境 因 素所
利 的物权 , 因而 , 为 为便 捷 使用 人 类 共 同 的资 源 作 而设 立 的公 民环 境权 符 合 民法 用 益 物 权 的本 质 要 求 。 民法 上 的用益 物权 的表现 形式 却是 具体 确 定 但
存 环境 )还包 括后 发权 利 ( 境诉权 及 排 除影 响公 , 环
民获得天 然权 利 的权 利 ) 从 以上公 民环境权 内涵 , 。 我 们不难 析 出以下属 性 。 ( ) 民环境权 是一 项近 似于 物权 的权 利 , 一 公 它
是 权利 、 不是 义务
很 多 争论 , 对这种 权 利在“ 决 环境 问题 , 障人 但 解 保
境 权 是公 民享 有 适宜 环 境 的 权 利 , 有学 者 从权 , [ , 利 义务上 解释 公 民环境 权是 公 民就其 赖 以生 存 、 发 展 的 环 境 所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 担 的 基 本 义 务@。 承 上述 定义 都 能从不 同 角度揭 示 环境权 的权益性 , 表 明 “ 民拥 有 环 境天 然 带 给人 的 生 存条 件之 权 利 ” 公 这 一 环境 权 的本质 [ , 这 些观 点或 把 环境权 的 内 3但 ]
之 生 存权 ” 的重要 性 的认识 却是 统一 的 。而 公 民 上 环境 权 又是 各 种 环 境权 的核 心 和基 础 , 而 , 律 因 法 是 否 对其 加 以确认 就显 得尤 为重要 。正 基于此 , 我 们才 有必 要探讨 公 民环 境权 的法律 化 问题 。
《环境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3、贯彻
• 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 措施 •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⑴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考 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 –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 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 要正确处理 • –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 • –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 • –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 •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 • 从源头就控制可能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⑸加强环境监测 通过环境监测,掌 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 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 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正 式施行----预防为主原则的新突破
•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 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 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 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 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 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正 式施行----预防为主原则的新突破
• –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能源和原 材料,淘汰有毒有害材料,减少废物(废渣、 废水、废气)和有害物质的产生量;通过综合 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 • –对产品来说,清洁生产旨在降低产品全生命周 期,即从原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 和环境的有害影响。
2、意义
• (1)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 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 –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 必须遵循 • 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 ⑶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 –以人为本
论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
2 8(丘 )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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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环境权 宪法保 护 之必 要牲
陈 林
摘 要 环 境权 是人 作为 人所应 该 享有 的一种 舒适 生存 的 自然 环境 的基 本人权 , 环境权 纳入 宪法 的保 护 范围 实为必要 , 将 理 由为: 环境 权 纳入 宪法保 护是人 权发展 的本质要 求 ; 将 将环 境权 纳入 宪 法保 护是 宪法权 利义务发展 的客 x. 求; 环境 L-  ̄ 将
护 的必要性 。
一
、
将环境 权纳 入宪 法保护 是人权 发展 的本质要 求
关 于人权 的一些 基本 问题 , 人们还 存在 较大分歧 。 人权 的 如
效力来源 , 是来 自社 会契约 、 习惯还 是直觉 ?如关于人权 的性 质, 人权 是法 定 的权 利 、 道德 的权利 、 神定 的权利 还是其 他 ?虽然在 这 些基本 问题上 尚存在 争论 , 在下 列问题 上还是达 成 了共识 : 但 人权 具有 自然性 和社会 性 : 人权 具有 应然 性和实然 性 ; 人权 具有 平等 性和共 同性 ; 权具有 国 内性和 国际性 ; 权具有 历史 性和 人 人 时代 性等等 。 果将环 境权和 上述 的人权 的各项 基本 属性相 比, 如 不难发 现环境 权 同时具 备上述 人权所 有 的基本属 性 。 有 学者 以环 境权在 时间上 出现 较短 为 由, 否定环 境权作 为基 本人权 的属性 。理 由是环 境权 “ 2 世 纪 7 年 代之 前 , 们不 在 O O 我
仅 找不 到环境 权这 个基 本词汇 ,而且绝 少看 到哪怕 是疑 似 的概 动 向 国际靠 拢不 但是 我们 为 自身提供 更大 更好 的 国际平 台所必 念 、 点或事物 。笔 者认 为这个 理 由难 以成立 。 观 ” 从人 权 的本质 属 须 的 , 且也 是我 国在 国际上 建立 良好 的国际 形象 的客观要 求 。 而 性 来看 , 人权 具有 历史性 和 时代性 , 今天世 界上所 有 国家所 公 在 另外, 在世 界上 的很 多国家 中 , 环境权 也 已经得 到宪 法或法 认 的每一项 基本 人权 , 乎都经 历过 产生 、 几 逐渐 为人 所关注 到每 律 的确认 。例 如 , 土耳 其宪法 第 5 6条规 定 :每 个人都 有在 健康 “ 个人 都认可 的时 间过程 。如 财产权 。 和谐 的环 境 中生活 的权利 。 改善环境 、 防治 污染 是 国家 的责 任和 环境权 是人 作为人 而舒 适 生存所 拥有 的和谐 健康 的 自然环 公 民的义 务。西班牙 宪 法第 4 条第 】 规定 :所有人 都有 权利 ” 5 款 “ 境条件 , 该项 权利 自人 的出生就 已经 客观存 在 关注是 一种 主观 享受 适于 人发展 的环 境 , 并有 义务保 护环 境 。韩 国宪法 第 3 ” 5条 认识活 动 , 而存 在则 是一种 客观状 态 , 能 以主 观上 尚未认 识来 第 1 规 定 :所有 公 民有 在健康 、 不 款 “ 舒适 的环境 中生 活 的权 利 , 国 否定客 观存在 。否 则易 犯唯 心主 义 的错 误 。生命权 是 一种最 低 家 以及 公 民应 当努力保 护环 境 。据 了解 , ” 现在 已有 6 0多个 国家 层 次 的基 本人 权 。 环境 权与 生命权 相 比, 而 是一种 更为 高级 的基 宪法 都有与 环境 保护 有关 的条款 。 约有 2 个 左右 国家在 宪法 中 O 本 人权 。 明确规 定环 境权 。 ’ 二、 将环境 权纳 入宪法保 护是 宪法权利义 务发展 的客观要 求 就我 国的情况来 说, 以牺牲 环保换 取经济 效益 的情 况十分 突 将环境 权纳入 宪法保护 后 , 环境 权的权利 义务主 体便都 得以 出, 境 污染 程度 日益严 重 。环 境权 不同 于其他 基本 权利 , 环 其被 明朗 。权 利主 体就 是一 国所有 的 公 民。国家 或社会 组织 在某 些 损 害后 几乎 不具 有恢复 性 , 只有 补偿 性 。所 以, 应及 早将 环境 权
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
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掠夺与破坏也日益严重。
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突出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
一、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指的是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它是指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并要求政府和其他机构采取措施来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应该与其他人权一样得到保护和尊重,是一种确保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
二、环境权确立的历程环境权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程。
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逐渐增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环境会议,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
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环境组织先后成立,为全球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环境和发展宣言》,正式将环境作为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地球峰会”,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环境保护公约》,此后,全球各国纷纷签署或加入了这一公约。
环境权的法定化是目前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
从国际上来看,欧洲是首个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地区。
1983年,美国纽约州率先将“清洁和健康的环境”列入宪法,成为世界上首个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的地区。
此后,许多国家也跟随了它们的步伐。
在我国,保护环境也一直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198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环境的保护责任、要求和基本原则。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014年,我国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法律。
总之,环境权在各国的法律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
国外低碳环保经验5
国外农村环境保护现状日本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并以法律为准绳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例如,《有机农业法》出台之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特别标志准则》、《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准》等。
政府会对绿色农业实施许多优惠政策。
如对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了农业专用资金无息贷款;对堆肥生产设施或有机农产品贮运设施等进行建设资金补贴和税款的返还政策;对采用可持续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生态农业者给予金融、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等,这些优惠政策鼓励了农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农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生产起到推动作用。
农业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高投入、高产出、高能耗的生产方式带来的,因此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是保护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关键。
目前,日本的环境友好型农业主要包括3种类型,一是减化肥、减农药型农业,通过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及食品有毒物质含量;二是废弃物再生利用型农业,主要是构筑畜禽粪便的再生利用体系,通过对有机资源和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减轻环境负荷,预防水体、土壤、空气污染,促进循环型农业发展;三是有机农业型,完全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外部物质的投入,通过植物、动物的自然规律进行农业生产,使农业和环境协调发展。
英国2005年起,英国政府首次对农民保护环境性经营实行补贴。
农场主在其经营的土地上进行良好的环境管理经营,每公顷土地每年可得到最多达30英镑的补贴,而进行不使用化肥和农药的绿色耕作则将得到60英镑的补贴。
按照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规定,无论从事粗放性畜牧养殖的农场主,还是进行集约耕作的粮农,都可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
一旦加入协议,他们有义务在其农田边缘种植作为分界的灌木篱墙,并且保护自家土地周围未开发地块中的野生植物自由生长,以便为鸟类和哺乳动物等提供栖息家园。
德国政府要求在农业发展中,权衡经济和环境利益,避免由于外源物质污染或经营措施不当而对农田内外群落造成不良后果,注意保护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作者:许琬琦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在我国,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与环境权相关的立法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
本文梳理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试图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的内容进行归纳。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7-01作者简介:许琬琦(1989-),女,河北保定人,天津工业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引言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公民环境权是由生存权发展来的一种新型人权,它的存在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还包括“国家”与“法人”这两种主体所具有的环境权。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在中国,自1972年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发展。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①(一)关于国家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国家环境权的含蓄表达。
(二)关于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权入宪探析
环境权入宪探析摘要:环境权是环境法核心的权利,也是当代社会一项新兴的宪法的基本权利。
十九大后,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为我国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基础。
环境权条款在环境宪法法规体系中扮演着主导和协调的角色:一是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公民对环境公益诉讼和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生态资源的权利来源,是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的权利基石。
因此,本文将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以及环境权入宪的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环境权;入宪;必要性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国家。
早在1960年代初,一位医生就曾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控告。
他指出,将放射性废料倾倒到北海已经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有关保障公民享有清洁卫生环境的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项指控立刻引起了全球的激烈争论,认为"环境权"应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
二十世纪70年代,关于“公民环境权”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1970年,日本举行了一次全球性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并于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
《东京宣言》指出,应当将“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活环境不受任何人侵害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中。
这个表达清楚地表达了对人类环境权益的维护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产生了第一个世界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第一次被明确宜示。
"环境权"的理论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其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论"。
他认为,环境法律有三大任务:首先,“确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种可以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其次,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最后,设立环境质量普通法的框架。
环境权入宪面临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在享有环境权的同时,明确权利主体 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实现权利与 义务的相统一。
完善权利内容体系构建
完善环境权的内容
将环境权的内容细化为环境使用权、 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 权等具体权利,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内 容体系。
明确各项权利的内涵
对各项具体环境权的内涵进行明确界 定,以便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的法律地位。
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义 务,推动政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 作,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 法,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存 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促进可持续发展作用
推动绿色发展
环境权入宪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循环方
明确宪法文本表述方式
确定环境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宪法中明确表述,体现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
明确环境权的表述方式
借鉴国际环境权入宪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相结合的方式表 述环境权。
界定权利主体范围及义务
界定权利主体范围
明确环境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体现环境权的普遍 性和平等性。
环境权入宪面临的问题与
立法建议
汇报人:XX
20XX-02-04
• 环境权入宪背景及意义 • 当前环境权入宪面临问题 • 国内外环境权立法实践比较 • 完善我国环境权入宪建议 • 配套政策措施与实施机制设计 • 总结与展望
01
环境权入宪背景及意义
环境权概念与内涵
环境权定义
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 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
刍议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刍议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摘要】现下环境保护不再只是公民享有的义务,更是一种享有美好环境的权利,即公民环境权,它既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进度,又是最终结果。
公民环境权已得到全球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也都在法律上有所表示。
而我国的现状却是,行政环境权凌驾于公民环境权利之上,导致公民环境权利得不到重视,这将会阻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度。
而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工作就应该是在法律中确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提升环境保护权利的地位,将之明确化。
确认的途径应该是双管齐下:即公权与私权并行。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融合公权与私权一、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出现在我国,上至宪法,下至地方行政条例,都没有对权力做出实实在在可实施的明确规定,所以就有学者就形容这种没有明确规定为“隐形规定”。
就有必要履行的带有程序性质的权利而言,又遭受环境迫害的诉权,还有,其他权利像检举控告权,特定情况下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只是有这些还远远不够。
虽然一些相关权利和环境保护的联系很密切,也在现实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像所有权等的有相对明确规定,只是这也并非实实在在的环境保护权利,这其实是一种对人而非环境的保护。
而且,传统民事权利在环境方面其实是心有余力不足,效果并不是很大,虽然现下的民法理论中像财产权等也都在一步步完善,却到真正的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也实在是杯水车薪。
举例来说明吧:某市某个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当中产生的噪声和空气污染干扰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于是几户联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企图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结果是,“不属民事审判范围”,被驳回。
二、公民环境权之于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自古为人类拥有,不可能随法律改变,这也算是种天赋人权,生来就具有。
这个无须多加说明便可知。
人类的进步是以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于是公民环境权利才被人重视起来。
所以在这种环境与人的关系日益紧张的前提下,发挥公民环境权利实属必然,但是关键是怎样协调各个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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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2014年/4月/2日/第006版
思想·法眼
应把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
环境权未必能写入宪法,但在环境权须入《环境保护法》的问题上,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呼声却很一致。
应该把环境权以适当方式写入《环境保护法》。
现行法律无法解决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体污染问题,也无法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区域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损害救济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应直面区域环境问题。
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底通过实施,现在正在修订。
总的来看,该法侧重于企业的个体管制,而目前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等区域性污染严重;该法针对企业的个体侵权行为,做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等机制规定,无法解决现在日益突出的区域污染和生态建设责任分配和侵权救济问题;该法属于管制式立法模式,公民环境权、社会环境权没有得到彰显。
目前,该法的修订已经进入尾声,但是,权利承认、权利结构、权利维护等重要的现实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应按国家治理和权利实在化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把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承认并宣告环境权
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一些国家已把环境权写入宪法,但对环境权没有制定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是因为这些国家缺乏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已经步入环境权利时代。
在我国,一些地方雾霾横行,人们呼吸不清洁的空气;在地下水被污染的地方,人们喝着有毒的水。
这不仅对现在的人有危害,对子孙后代也有危害。
回顾美国公民环境运动,其首个大高潮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
1970年4月22日是第一个“世界地球日”。
在我国,人们在网上、微博、微信上广泛谈及环境问题,表达不满,表达希望,这实际是新时期一种虽不出门但思想和意愿已经相互交融和影响的新型环保运动。
不仅普通老百姓参与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政府官员都有参与。
虽然环境权未必能写入宪法,各方面就环境权入宪的方式和形式难以达成一致,但在环境权须入《环境保护法》的问题上,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呼声却很一致。
需要国家拿出魄力,把环境权以适当方式写入《环境保护法》。
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还应当注重环境权的赋权、运行及责任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
应将环境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在环境保护优先的时代,环境权因为主体的广泛性、活动领域的广泛性,从而体现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即专业性。
譬如,与环境有关的基本权利都可认为是环境权,企业作为环境法调整的基本主体,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如排污权、排污交易权,属于环境权。
虽然环境权未能写入我国宪法,但是人权保护已入宪多年,因此,可通过逻辑推理的手段,把一些重要环境权利的保护以人权保护的方式予以推进,如把环境权的部分领域权利和部分权能纳入人权的范畴。
这个思路虽然管用,但是不能根本上解决环境权全面赋权和全面维护的问题。
目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正在修订,机会难得,应以权利在民的思想为指导,争取环境权入法,并明确其范围、领域和权能,使公民环境权实在化和制度化,结束环境基本权利维护的曲折历史。
明晰个体义务和区域责任解决责任分配和侵权救济难题
现行《环境保护法》针对企业的个体侵权行为,做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等机制创新,在当时属于立法创新,但是,其实施20多年来,既无法解决日益突出的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体污染问题,也无法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区域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损害救济问题,因此需要解决法
律依据的修订问题。
对于这类区域污染导致的纠纷,《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直面关注。
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雾霾应由谁埋单?司法的审理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真正的侵权者即被告有哪些?二是原告应当向哪些主体索赔?
按照环境民事规范,应是谁污染谁担责。
但是现在雾霾成因太复杂,“贡献”者既有企业,也有社会车辆;既有家庭,也有个人。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不是个体污染而是集体排放叠加或者交汇产生的污染,那么每个企业的污染“贡献”是多少?责任有多大?需要区分解决。
不仅本地有污染,外地的污染随气象变动也侵入本地。
如果污染份额和责任人难以确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私人就很难起诉获得赔偿,很难对区域责任进行划分,很难促使区域联防联控行动得以顺利实施。
对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当予以解决。
在环境行政责任方面,原告能否起诉环保局并索赔?这就给目前的环保立法提出了挑战,谁来监管区域雾霾?比如,按照职责,京津冀之间的空气污染是交汇的,居民就大区域污染之中的局部污染起诉当地环保局,看起来不太科学。
事实上,区域责任的不确定性之中也有两个确定性,一是石家庄市的污染确实存在,而且属于重污染区,向外确实输送了大气污染物质;二是交通工具和企业对雾霾的重要“贡献”也可以被定性确定。
基于此,石家庄环保局理应履行相应的管制责任。
就索赔而言,《环境保护法》拟设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参考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的行政类诉讼的诉求仅限于“行为禁止或者限制之诉”,法院一般不支持行政诉讼索赔诉求。
民事侵权赔偿应由直接的侵权企业负担。
这些合理因素,《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可予以采纳。
健全监管体制建立宽严相济的责任制度
在监管体制方面,地方政府广泛存在包庇污染企业的现象,而环保部门难以有效遏制。
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已经实施了党政同责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效果不错。
党委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在环保领域中实施党政同责,地方党委不会包庇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就有了监管的底气。
为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可规定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环境执法疲软,主要原因是基层环境执法能力薄弱甚至缺乏。
环保系统的监察力量呈现倒金字塔型,由上到下,越到乡镇,环保监察人员就越少,甚至没有。
因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规定加强基层的环境监管力量。
在监管方法方面,2014年2月底3月初,环保部组织力量对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等12个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结果发现许多排污监测设备形同虚设。
在重污染天气持续的时期,这些违法企业的责任人并没有被严肃处理,如拘留,说明环保执法太软。
由于其他部门的分权,环保部的权力在缩小,因此环保部要转变角色,转变监管方式。
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应规定环保部门由传统的什么都直接监管向既直接监管部分领域,也宏观和综合监管所有的环境问题转变,做到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要建立约谈、通报和考核一票否决等统一监督管理机制,使环保部门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建立具体的将违法责任人移交司法起诉的行刑衔接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现行立法规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担心已成事实,企业漠视环境责任成为一种“风尚”。
30多年来,我国环保宣传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但是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企业违法行为依然广泛存在。
结果是企业规避了应负的高昂代价,社会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让企业守法是当务之急。
十多年前的处罚标准,现在肯定不能继续沿用,因为起不了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所以对一些违法行为,应当修法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那些故意、恶意排污的企业,处罚要使其感受切肤之痛;对于因过失造成污染的企业,在给予正常处罚的同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防止它们因为一次意外而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对于公民,要侧重于警示和教育,不要过分强调
罚款;对于恶意的环境污染行为应该给予治安拘留,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法律责任体系的设计要宽严相济。
结合国家治理的格局要求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使环境保护由管制走向治理,由权力走向权利。
要实现这一点,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参与和监督条件的提供、社会组织的培育等不可或缺。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的主调仍然是强调政府发挥作用,公民和社会的参与呈现被动色彩,这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要求不相符。
国家治理强调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互助性和协调性,公民参与因而须由被动向主动转变。
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不仅要发挥公民个人作用,还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考虑建立与国家治理格局相适应的环境治理格局体系。
环保部门的人看起来多,但分散开来,人也很有限,监管视野也很有限,发现不了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公众具有分布广、视野广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违法。
所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借助视频取证执法等现代执法工具外,还得依靠无所不在的公民及由其组成的社会组织。
例如,有奖举报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监督中来。
《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建立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和监督的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政府环境监管缺位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害怕公民参与,这是不对的,相反地,应该鼓励公民多参与、多监督。
现实的情况是,公民因为害怕打击报复,并不是特别敢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旦有了制度化的监督保障措施,社会治理结构趋于稳定,新的国家运行秩序形成,那些污染制造者就不敢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