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律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
律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有着十分重要的职业要求和禁忌。
本文将介绍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以便律师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律师的职业要求1.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造诣。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造诣。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造诣。
2. 诚信正直:律师应本着诚信和正直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诚信正直:律师应本着诚信和正直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诚信正直:律师应本着诚信和正直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犯。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犯。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犯。
4. 独立自主: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
独立自主: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
独立自主: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
5. 专业责任:律师应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勇于维护正义和公平。
专业责任:律师应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勇于维护正义和公平。
专业责任:律师应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勇于维护正义和公平。
6.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在外人眼中,律师雷厉风行、专业严谨。
但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也会犯错误。
有些错误可以理解,有些错却决不能犯!尤其是在法庭上,越简单的问题可能越容易被忽视。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错误做了整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1、迟到零容忍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
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
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
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附相关法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本文档旨在提供律师职业中的十个严禁行为和不准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律师应严禁和不准从事的十个行为:1.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2.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3.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4.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5.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6.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7.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8.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11月2013年又该怎样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识法》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问题:新法规定,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递交给办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在接受委托后,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如果不到办案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因此,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象。
地提出咨询。
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什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问题:要求都可以答应?客观实际,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是指在委托一名刑事律师时,需要注意不要犯下的错误。
以下是十大禁忌:
1. 不要找没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这可能导致你的代理无效。
2. 不要找从事领域不同的律师作为代理,比如你需要刑事律师但找了民事律师,这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甚至失败。
3. 不要找声誉不佳的律师,这可能影响你的案件结果。
4. 不要找不专业、没经验的律师,这可能导致你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5. 不要选择有冲突利益关系的律师,这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公正代理你的案件。
6. 不要找与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律师,这可能在案件上造成不公。
7. 不要找不亲自出庭的律师,这可能会导致律师缺乏了解案件的能力。
8. 不要选错了地域,比如需要代理的案件在另一个州或省,找了本地的律师,这可能会影响案件进展。
9. 不要选择不负责任、不注重保密的律师,这可能导致案件信息外泄、不利于你的利益。
10. 不要找贪图便宜的律师,这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解决问题。
总之,选择一名好的刑事律师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慎重谨慎。
希望以上十大禁忌对于需要找刑事律师的人,有所帮助。
律师职业十忌
律师职业十忌
本文曾发表在《珠海法制报》
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向纵深全方位推进,律师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其作为法律的维护者,也日趋享有更高地位,但是,改革对律师提出了越来越高要求,要成为一位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更有所禁忌,否则,将是名不符实,难以在律师界及一般民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从事律师职业的禁忌,归纳起来,可列如下十点:
(1)、忌诡辩,要知道你的听众不是小孩,而是"司法"者;
(2)、忌脱离事实与法律,感情用事,那样只会使人感觉到不安全与肤浅;(3)、忌固执已见,因为律师事务涉及范围相当广,不善于博取众长,一味固执已见只会使自己孤陋寡闻而渐失顾客;
(4)、忌随意透露当事人隐私,那样会使人敬而远之;
(5)、忌乱发议论、不懂装懂,那样会给人一种感觉;胡说八道怎能打赢官司!(6)、忌自卑,律师的天性应该是自信,"同台唱戏"往往是强手相对,没有竞争意识怎能唱得动听?
(7)、忌反复无常,情绪起伏不定,那样会使当事人感到捉摸不定而放弃委托,法庭辩护时易语无伦次而令法官不知其所云;
(8)、忌过于好静或好动,过于好静者往往缺乏社会知识,过于好动者往往缺乏文化底蕴,成功的律师应该是能动能静者;
(9)、忌胡乱许诺,许诺不能实现就是谎言,那样将使顾客越来越少;
(10)、忌不善于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律师来说时间不仅仅是金钱,约定的时间失约会使律师威信大失,甚至错失事务。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刑事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且专业的职业。
他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在执业过程中,刑事律师需要遵守一定的禁忌,以保护客户的权益并维护他们自己的声誉。
下面是刑事律师十大禁忌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泄露客户信息:刑事律师必须遵守保密职责,保护客户的隐私。
他们不能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案件详情或与客户的任何交流。
2. 偏袒一方:刑事律师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他们不应该对某一方有偏见,而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为客户辩护。
3. 不合法手段:刑事律师不应利用非法手段来为客户辩护。
他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或利用不正当手段。
4. 接受贿赂:刑事律师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以免影响客户案件的处理和公正性。
5. 违反道德规范:刑事律师应该遵守当地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
他们应该在执业过程中遵循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6. 不履行职责:刑事律师有义务全力为客户辩护和维护客户的权益。
他们不能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而不履行职责。
7. 不尊重法官和检察官:刑事律师应该尊重法官和检察官,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干扰庭审程序。
8. 不专业行为:刑事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素养和高水平的法律知识。
他们不能在执业中表现出不专业或不当的行为。
9. 不与客户保持沟通:刑事律师应该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告知他们案件进展和取得的结果。
10. 违反法庭规则:刑事律师应该遵守法庭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他们应该遵守庭审程序,尊重法庭决定并遵守庭审纪律。
总之,刑事律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和合法的服务。
违反这些禁忌将会严重影响刑事律师的声誉和执业资质。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有些风险,不得不防)一、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三、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讲到对方完全明白为止。
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
风险提示: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因律师指导反遭从重处罚,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又该怎样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识法》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本文档旨在列举一些律师职业中的负面行为,以引起律师们的注意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以下是一些应避免的律师职业行为:1. 过度收费:律师应当合理定价,并遵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以任意高价向客户收费。
过度收费:律师应当合理定价,并遵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以任意高价向客户收费。
2. 泄露客户隐私:律师必须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泄露客户隐私:律师必须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3. 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包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包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
4. 欺诈行为:律师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建议,包括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故意误导他人。
欺诈行为:律师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建议,包括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故意误导他人。
5. 失实陈述:律师应当避免在文书、口头陈述或其他表达方式中作出失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失实陈述:律师应当避免在文书、口头陈述或其他表达方式中作出失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6. 妨碍司法程序:律师不得故意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故意推迟或阻碍案件进展。
妨碍司法程序:律师不得故意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故意推迟或阻碍案件进展。
7. 律师德行不端: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不端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律师德行不端: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不端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8. 冒充他人:律师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包括冒充他人律师的身份或使用他人的律师证书。
冒充他人:律师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包括冒充他人律师的身份或使用他人的律师证书。
9.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包括收取不当好处费用或参与不当的商业交易。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包括收取不当好处费用或参与不当的商业交易。
身为律师的十二条禁忌
身为律师的十二条禁忌一、迟到、迟到后不主动认错迟到已是错,迟到后不主动认错那便是错上加错。
前者让法官认为迟到律师对法庭不尊重、对案件庭审不重视、对出庭这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准备不专业,于是会对律师的能力打上问号。
后者则会让法官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不讲规矩、不礼貌、没公德的人,从而降低对该律师的信任度。
此外,法庭在宣布关机后,仍把电话方在震动处或偷偷接打电话,发消息的律师,也会令法官产生上述怨念。
二、打断法官讲话,甚至跟主动挑起辩论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绝对属于“打脸”。
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三、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
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
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
四、举证不按规矩出牌主要表现为:1、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并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2、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3、遗忘证据原件;等。
上述行为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
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
五、质证虚头巴脑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
律师开庭十忌
律师开庭十忌一、忌不作律师装开庭或作装不齐,作装不规范。
二、忌对同行人身攻击如:“对方律师断章取义,根本不了解法律;对方代理人法律知识不全面;对方律师是一派胡言;上述作为的共计,除此之外,还有向对方嘲笑和一种面试态度。
”三、忌不尊重法庭,如开庭时,双脚在桌子下面不停地动,或手中的笔不时在桌子上玩弄;或抬头四处张望;四、忌对案情不全面了解,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不沥青,没任何准备进入开庭,把开庭当做一种职业上的应付。
当法官问及相关事实,是一问三不知。
五、不按时出庭。
案件表的有大小,而法院没有大小之分。
六、忌开庭语速过快,部分律师开庭时,对质证和法庭辩论语速较快,往往在其发表意见完以后,自己十分明白了,而法官和对方律师不知其所云。
尤其是刚出道的年轻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强,说话不知如何保持音量、音节、速度、语速的桀纣。
一般应当每分钟80-90速度为好。
也就相当电视节目的主持人的语速。
七、忌照本宣读,律师出庭之前包括代理意见和法律事实等都已形成文字材料,当其发言时,眼睛紧盯手中的材料宣读,而不把庭审的变化考虑进去。
八、忌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眼睛不看自己的当事人。
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其受审时,心理防线几乎崩溃。
而不管其在职之职位高低。
此事,辩护律师给其一个眼神,就能鼓励他重新站起来。
而使其相信法律对其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九、忌不紧扣辩论中心点,而多次重复显得啰嗦。
十、忌开完庭冲冲离开,而不向当事人把法庭中有关新的变化和法律问题解释清楚,也不想当事人交代有关当事人不清楚的问题和应当注意事项。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二、宣读法庭注意事项。
三、原告宣读起诉书。
四、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书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五、法庭组织争议焦点。
六、针对法庭组织的焦点来举证质证。
七、双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发问。
八、法庭对原被告进行发问。
九、法庭辩论。
十、法庭组织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就择日宣判。
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
律师这“十忌”,你犯了吗?
律师这“十忌”,你犯了吗?一忌: 大话满口酒气熏天律师不是酒囊饭袋,也不能做“牛皮将”。
大话说过了头,自己都不信,让当事人信也难。
要明白,当事人除法律比律师差点外,辩别是非、判断真假话的功夫不一定比律师差多少。
酒后的话,说的脸红,是因为酒精作用;听的脸红,是因为话的内容。
无边无际、海阔天空,即丢份,又丢面。
因而,大话不说为好,酒少喝为妙!深圳微法务懂法,更懂你7篇原创内容公众号二忌:吞云吐雾慢不经心二郎腿、转椅、茶水、香烟... ...很容易使人们联想“机关”,习惯成自然的“办公”作风,已与律师服务性质格格不入,对待“来客”的态度应当尽快改、尽早变。
律师吃的不是“皇粮”,自然不能混同公务员。
三忌:以貌取人见钱眼开大案、要案、经济案虽是“抢手货”,但律师的业务水平是在各类案件中磨练提高的。
评价敬业精神好坏,当事人是最有发言权的。
毕竟法律服务是为“人”服务不是为“钱”服务。
人们常说,世界上最有钱的人永远不会是律师。
只要想干律师这一行,还是把“钱”看轻点、离“钱”远点好!四忌:抛开法律任人摆布律师服务必须靠住法律这个“边”。
否则, 忘记律师身份,与其他社会闲杂人员混为一体,只为“目的”而干,那是跑了“偏”、离了“谱”。
因此,依法办案、独立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五忌:只拉关系不抓业务正常的业务关系不能缺少,而正常的业务不能以不正常的人际关系来代替。
整天“你好我也好、哥大兄弟小”跑来跑去,会一事无成。
其实,很多情况下,你的“关系”看得重的是你的“付出”,而绝对不是你这个“人缘”,用“付出”换来的“人缘”是高价的,有时甚至是特价。
六忌:巧立名目超收费用收费合情、合理、合法。
要记住,不该挣的钱本来就不属于你,小的“不当得利”往往会带来大的麻烦。
费用收的恰当,日子过的坦然;费用收的超标,“钱”就花的“大方”,损失的除了当事人,还难免搭上一个律师的人生!七忌:手续不全案卷不整天天办案无案卷,经常代理缺手续。
所谓的“空手道”律师工作法,不但看上去不雅、工作起来不便,还容易使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空子。
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8大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8大问题一、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
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有一些无罪辩护,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出了问题,比如说:意识常态喜欢这样辩,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以不构成侵犯罪、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什么罪什么罪。
这个逻辑关系就错了呀!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个对立关系呀!当然我们有的写的相关意见也在上面做参考。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什么什么,这个辩也错的啦。
那律师你要知道,民法和刑法都是对立的,虽然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但是民法什么都管,民法可以把任何公的事情变成私的事情来处理,但是刑法是不可以的。
那你说侵占遗忘叫不叫不当得利,大家讲,那你的一纸否认构成侵占罪吗?你不能这样说,对不对。
还有人说,对遇到一个伤害罪,当事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并不构成杀人或者是伤害罪。
他这种行为不叫做侵犯行为吗?他当然叫啊,对不对,很多人都是这样辩的呀,但逻辑都是一样的呀,对不对。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讲的很详细所以不能举很多例子。
还有很多人讲这是民事欺诈构不成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不包括刑事上的诈骗吗,包含关系,虽然明面上有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这是伪命题,在相对于男人和人的区别,男人个大概上位的个体,民事欺诈就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它下面包含了刑事诈骗和不构成刑事诈骗的民事起诉,最为民事起诉,道理很简单,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是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意味着它不构成民事欺诈,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不要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二、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这个呢和前面的有一点联系。
我为什么特别讲这一点,我觉得有的律师写的辩护词他就把这个事实按照通常的用语去做一个归纳。
不考虑这个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事实符不符合这个构成要件,比如说人家起诉这件事,受贿或者滥用职权,但是我的行为就只是滥收费,就是滥收费,我滥收费怎么就构成犯罪呢?因为你滥收费,这个归纳方法是不合适的。
律师十不辩规定
律师十不辩规定本文旨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中的"十不辩"规定。
这些规定指导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守的准则,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以下是这些规定的简要说明:1. 不辩悖论无理:律师不应辩护违背常理或明显不合理的观点和主张。
不辩悖论无理:律师不应辩护违背常理或明显不合理的观点和主张。
2. 不辩权责立场:律师不应以客户的权益和责任立场为依据来辩护,而应依法公正维护正义。
不辩权责立场:律师不应以客户的权益和责任立场为依据来辩护,而应依法公正维护正义。
3. 不辩非法手段:律师不应使用非法手段来辩护,例如提供虚假证据或煽动不当行为。
不辩非法手段:律师不应使用非法手段来辩护,例如提供虚假证据或煽动不当行为。
4. 不辩伤风败俗:律师不应辩护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如涉及残暴或恶劣的犯罪。
不辩伤风败俗:律师不应辩护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如涉及残暴或恶劣的犯罪。
5. 不辩背离法治:律师不应辩护背离法治原则、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不辩背离法治:律师不应辩护背离法治原则、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6. 不辩趋利避害:律师不应以追逐个人利益或回避潜在风险为目的来辩护。
不辩趋利避害:律师不应以追逐个人利益或回避潜在风险为目的来辩护。
7. 不辩篡改事实:律师不应故意篡改事实,混淆案件真相和公正判断。
不辩篡改事实:律师不应故意篡改事实,混淆案件真相和公正判断。
8. 不辩隐匿证据:律师不应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以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
不辩隐匿证据:律师不应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以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
9. 不辩破坏诚实:律师不应使用欺骗、胁迫或威胁等手段来辩护,损害诚实原则。
不辩破坏诚实:律师不应使用欺骗、胁迫或威胁等手段来辩护,损害诚实原则。
10. 不辩盗窃成果:律师不应辩护客户盗窃或非法获取的财产或利益。
不辩盗窃成果:律师不应辩护客户盗窃或非法获取的财产或利益。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道德准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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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虽然在刑法上,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能不谨慎。
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五、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而触
犯法律风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
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六、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
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律师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但于萍律师被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
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七、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
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
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八、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
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
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
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
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
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综上,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十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
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