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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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操作规程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1、目的

对成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检验,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检验和化验过程进行控制。

3、职责

3.1技术质检部负责确定成品检验的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确定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组织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检验管理

4.1.1技术质检部根据产品标准,确定产品质量保证检查方式及检验项目。

4.1.1.1检查方式

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包装完好状况、净含量(如有净含量要求时)、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2)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组批,开工投料后,没有中断生产,直至停机时,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准于出厂,检验不合格严禁出厂。

3)对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查的方法和数量按SB/T10017标准规定进行。

4)定期送样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和带“*”项目的委托检验。

4.2检验规则

4.2.1检验依据

出厂检验执行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及相关标准规定。

4.2.2抽样方法

技术质检部按照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抽样要求进行抽样,其中包装净含量的测定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进行抽样和测定,感官指标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件数检验,最小件数不能少于12件。

4.2.3判定原则

1)合格品:检验项目都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

2)不合格品: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对该项指标加倍抽样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微生物指标如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4.3检验实施

4.3.1技术质检部负责对每批出厂的产品按自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原始数据记录于“细菌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检验结果记录于“成品检验报告”中,并注明合格与否的检验结论。检验员及审核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

4.3.2技术质检部负责对合格的产品签发“产品合格证”后准予放行。

4.3.3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须按《不合格管理程序》来进行处置。

4.3.4委托检验

对本文附表列出的委托检验项目,技术质检部负责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每年进行2次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公司应与检验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管理程序》

6、相关记录

6.1细菌检验原始记录表

6.2成品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项目表(速冻生制面米制品)(执行标准SB/T 10412《速冻调制食品》)

出厂检验项目表

(执行标准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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