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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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第3.9.1条道岔轨型应与线路钢轨轨型相同,轨型不同时应用异型钢轨过渡。道岔用基本轨、尖轨、心轨、翼轨(特种断面翼轨TY1除外)和导轨应选用强度等级不低于1180MPa的在线热处理对称及非对称断面钢轨(43kg/m及以下钢轨道岔除外)。

单开道岔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9.1—1。

尖轨尖端轨距表3.9.1—1

尖轨种类

尖轨长度

(mm)

轨距(mm)附注

直线型尖轨

6250以下1453 6250~7700以

1450 7700 1445

12号道岔

AT型

弹性可弯尖轨—1437

道岔允许速度大于

120km/h时为1435mm

其他曲线型尖轨—

按标准图

办理

无标准图时按设

计图办理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9.1—2。

尖轨跟端轨距表3.9.1—2 尖轨种类直向(mm)侧向(mm)附注直线型尖轨1439 1439

12号道岔AT型弹性可弯尖轨1435 1435

尖轨轨头刨切范围内曲

股轨距构造加宽除外

其他曲线型尖

轨1435

按标准图办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按标准图设置。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 mm(采用心轨加宽技术的辙叉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尖轨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设计动程:直尖轨为142 mm,曲尖轨为152 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12号普通道岔为160mm或180 mm,12号提速道岔为160 mm; 18号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60km/h时为160mm,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时为160mm 或180mm(具体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办理);其他型号道岔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六、可动心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动程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七、特殊道岔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要求办理。

第3.9.2条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

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应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 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距尖轨跟端3 m处,距辙叉前端4 m处;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小于

6 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作递减,不相等时应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 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后端相连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不应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加大为1441 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可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9.3条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轨与基本轨工作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 m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9.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 mm ,侧向轨距为1441 mm 时,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 mm ,容许误差为3

1+-mm ,缓冲段末端轮缘槽宽度不小于65mm 。

二、辙叉心轮缘槽标准宽度(测量位置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为46 mm (采用心轨加宽技术的辙叉应符合设计要

求),容许误差为31+

-错误!未指定书签。mm 。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三、斥离尖轨非工作边与基本轨工作边的最小距离为65 mm 。

第3.9.5条 道岔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在有客车运行的线路上不得小于1391 mm ,在仅运行货车的线路上不得小于1388 mm ;道岔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 mm ;测量位置按设计图纸规定。

第3.9.6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 时不应小于70 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0 m ;线路允许速度为120(不含)~160km/h 时不应小于40 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25 m ;其他地段不应小于20 m 。

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7.5 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 m 。轨距加宽递

减率不应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超高不应大于15 mm,顺坡不应大于2‰。

第3.9.7条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间隙大于1mm,短心轨与叉跟尖轨尖端间隙大于1.5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 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 m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8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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