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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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

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

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理的款项支付安排对于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的范本内容,它详细阐述了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和流程。

一、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该预付款将用于工程前期的材料采购和准备工作。

二、进度款项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和请款申请。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请款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

3. 进度款项的支付比例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三、结算款项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给甲方。

2. 甲方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与乙方进行结算。

3. 结算款项应包括剩余的合同金额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项后的余额。

四、尾款支付1. 在结算款项支付后的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支付尾款,尾款金额为结算金额的5%。

2. 尾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质保文件和维修承诺书。

五、逾期支付利息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款项,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给乙方。

六、其他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增加额外工作量,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一、引言施工合同结算是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结算是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结算方式、结算依据以及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1. 施工合同结算的含义施工合同结算是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应付工程款项的过程。

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扣款、变更签证等方面,是施工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

2. 施工合同结算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结算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

(2)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施工合同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三、施工合同结算方式1. 按工程进度结算:根据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款项支付较大的工程项目。

2. 按工程量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短的项目。

3. 总价合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工程量变化较小的项目。

四、施工合同结算依据1.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结算的最基本依据,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款的支付和扣款都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3. 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补充,应根据签证内容进行相应的结算。

4.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五、施工合同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和扣款顺利进行。

2. 严格审核工程量:双方应严格审核工程量,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

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篇一: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摘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结算,预算,管理Abstract:theconstructioncontractisthedeveloperandco 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orshouldabidebythelegaldocuments,isbothsidesmustperformtechnicaleconomicdocument,itisultimatelydeterminethesettlementoftheimport antbasis.Key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engineeringsettlement ,budget,management 引言施工合同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否则到了工程结算时全是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结算的进展,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

因此,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性,工程结算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包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本人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一点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重要作用的粗浅认识。

合同结算工程结算

合同结算工程结算

合同结算工程结算一、结算依据结算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信息,并作为结算的基础。

二、结算条件结算应在工程项目完工或达到约定的结算节点后进行。

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结算。

若存在瑕疵或未完成的工作,应在问题解决后再行结算。

三、结算流程1.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提交完工报告及相关材料给发包方。

2. 发包方在收到完工报告后,组织验收工作。

3. 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结算申请书。

4. 发包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5. 双方签字确认结算书,并依此进行款项的支付。

四、结算内容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计算、价格的核算、变更的管理、索赔的处理等。

所有内容都应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

五、结算方式结算方式通常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

具体的支付方式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并在结算书中明确指出。

六、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七、争议解决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结算的事项,如特殊材料的处理、保修期的维护责任等。

九、附件结算书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变更单据等,以便核查和备案。

十、生效条件本结算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未经双方确认的结算书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

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合同履行、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入手,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担B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A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不自行垫付部分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工程款结算申请,但B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2】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某办公楼开发商(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C公司承担D公司开发的办公楼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D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多次调整,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C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不增加人力和物力投入。

工程竣工后,C公司向D公司提出了工程款结算申请,但D公司以工程进度延误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C公司诉至法院。

二、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1.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不得不自行垫付;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受到影响;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分歧。

2.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问题。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发包方要求擅自改变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验收不合格,双方对验收结果产生分歧。

施工合同_结算办法

施工合同_结算办法

施工合同结算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合同的结算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施工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办法。

二、结算方式2.1 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

2.2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2.3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

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

2.4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对工程总价款进行最后一次的结算。

三、结算依据3.1 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计价依据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定、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2 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

工程量的计量结果应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3.3 工程价款的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条款进行,包括变更、签证、索赔、调价、奖励、暂估价确认和相应的规费税金等。

四、结算程序4.1 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节点,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

4.2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4.3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竣工结算。

4.4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和遵守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工程款支付规定1. 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情况。

分期支付适用于工程分段完成的情况,根据施工进度和验收情况分阶段支付相应的款项。

2. 工程款支付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施工合同的进度安排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拨付首款、支付中期款和支付尾款。

拨付首款通常在施工开始前支付,支付中期款在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支付,支付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

工程进度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工程达到一定阶段后方可支付相应款项。

质量验收是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款项。

4. 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支付时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款结算规定1. 工程款结算比例工程款结算比例是指根据施工工程的不同阶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初步结算、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

初步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进行的初步结算,中间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阶段后进行的中间结算,最终结算是指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的最后结算。

2. 工程款结算程序工程款结算程序包括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准备、结算审核、结算支付等环节。

结算报告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编制的结算报告,或者由专业结算单位进行编制。

结算资料准备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准备结算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结算审核是指由建设单位或专业结算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结算支付是指根据审核结论,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单位。

试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的纠纷与处理

试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的纠纷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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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 2月第 4期 ( 总第 6 ) 9期 V 1 2 N . Srl o6 )20 o. o4(ei .9 06 2 aN
由 自己承担 。
( ) 包与分 包之 争 五 总 由于 现代 社 会 的分 工越 来 越 细 , 际上 一个 大 实 型建设 工程难 以 由总承 包 商 完 成 , 而且 有 些 劳务 作 业需要 大 量 的 人 力 , 无 法 由 总承 包 商 独 立 完 成。 也
因此, 总承包 商独立承揽建设项 目后经建设 单位 同 意, 一般都 会将其 中 的专 业工 程 和 劳务 作 业 分包 相
程合 同中工程款 结 算纠纷 的起 因、 处理 原 则和处理 意见进 行 了初 步 的探 讨 。 关键词 : 设 工程合 同 结算纠纷 建 中 图分 类号 :U 2 ./ 3 T 73 1, 原 则 意见 文章编 号 :61 42 (060 —6 —3 17 — 0420 )4 9 体 中的管 线铺设记 录 与确 认 问题 。 ( ) 费 系数之 争 二 计 该 争议 主要是 由于承 包方 资质 变更或 者施 工 队 属于挂 靠单 位或者 承包方 由不 同资质 的单 位合作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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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类 问题提 供 了一定 的法律 依据 。笔 者拟就 建设 工 程合 同中工程款 结算 纠纷 与处理 的问题发表 些许 浅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汇总(注意收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汇总(注意收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汇总第一部分工程计算的依据1. 招标书:指业主(发包方)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招标书是一种告示性文书,它提供全面情况,便于投标方根据招标书提供情况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指导招标工作开展。

2. 投标书:指投标单位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3. 合同:指经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4. 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5. 委托单:指业主(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 联系单:指业主(发包方)、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施工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用于日常工作联系。

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7. 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 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发包方)另行委托由施工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 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发包方)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0. 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第二部分工程合同一、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依照约定的总价进行承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一约定的百分比才可调整合同价格,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

2.调整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

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泛、专业要求高、施工技术复杂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

从而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工程结算的相关问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家一致关心的问题。

工程结算是否准确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经济成果的实体照映,工程结算不仅可以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务关系,也是部门帐务最终清算的依据;建设与施工两个单位也可以分别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成本分析、投资控制比较等。

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对所承包工程的顺利建设起到很重要的关键作用。

然而我国工程各个环节都会出现很多问题,阻碍了工程结算的前进,最后导致施工企业在经济利益方面受损失,严重时也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信誉,使其在建筑领域难以生存。

因此,切实解决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加强推进工程结算工作,是成为加强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性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1目前,我国工程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存在多计或少计工程量的现象第一,计算时把实际的工程量加大、重复计算等现象;第二,重复套用定额,现有工程预算定额具有一定综合性,定额子目包括未完成部分项工程的全部施工工序内容;第三,混用工程定额,比如,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和地方定额在部分分项上子目相同,但不同定额的预算价格是不同的;第四,随意拆换定额,国家颁布的定额具有法令性,每套定额、每个分部分项子目都有详细的测算依据及编制说明,是否允许换算及如何换算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随意拆换定额的现象;第五,无定额计价,在施工中难免会出现新材料、新工艺的涌现,其中定额编制具较落后,还有些跟不上建筑行业的发展,存在一些缺项在所难免。

1.2工程结算不及时,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近几年时间内,由于工程中基建投资来源样式越来越多,资金管理改变制度,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基建投资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许多业主边建设边筹资。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预付款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一笔款项,用于乙方采购材料和组织施工前期工作。

预付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预付款的比例不会超过合同总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的款项。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并提交进度报告。

甲方在核实工程进度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通常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完成标准和支付比例应详细列明。

三、竣工结算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竣工结算应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对未完成或超出范围工作的处理以及最终款项的支付。

竣工结算完成后,甲方应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扣除之前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

四、质保金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质保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的一定期限内由甲方留存,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再全额退还给乙方。

质保金的比例、退还时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

五、变更与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原合同金额的变化。

此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变更与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任何变更都应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调整合同金额。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

一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七、结算文件结算文件是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设计图纸、施工日志、进度报告、验收记录等。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这些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八、争议解决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或某一阶段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和支付的过程。

一个合理的结算范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结算依据:结算应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作为支持。

2. 工程量的确认:结算前,双方应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这通常涉及到现场测量和图纸审核等环节。

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3. 价格条款:结算价格应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相一致,如有变动,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

4. 支付条件:结算款项的支付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款。

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应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进行,如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百分比或通过特定验收标准。

5. 结算周期:合同应明确规定结算的周期,比如每月结算一次,或者按照工程进度的节点进行结算。

6. 争议解决:在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合同中应预先设定争议解决的机制,比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支付的利息赔偿、违约金等。

8. 最终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应进行最终结算。

这通常涉及到对整个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尾款的支付。

9. 其他条款: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机制、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等。

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结算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这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个好的工程结算范本应当是全面、细致且具有操作性的。

浅析施工合同中常用总价、单价包干方式结算存在的问题

浅析施工合同中常用总价、单价包干方式结算存在的问题

浅析施工合同中常用总价、单价包干方式结算存在的问题【摘要】介绍常用总价包干、单价包干合同的特点及使用条件,分析不同情况下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总结,从源头上提出解决办法【关键词】合同;包干方式;结算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3种方式可供选择,实际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对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等加以约定。

现笔者就评审角度来浅析施工合同中常用的总价包干、单价包干下结算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单价包干特点及使用条件合同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规定一个明确的总价,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合同的这种包干形式适用于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条件稳定,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的情形。

因此,它要求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方便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和结算,但一般费用较高。

合同单价包干,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当合同条件在规定的风险内变化时所报单价保持不变的情形。

采用这种包干形式可使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担;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尤其适合在招标阶段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量的项目;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但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投资不确定。

此类合同常会遭遇不平衡报价的风险,故评标环节需加强甄别力度,结算相对复杂。

二、常用包干方式下存在的结算问题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在合同包干方式或风险范围约定以及其它人为操作等问题上处理不当,给结算评审造成一系列问题:(一)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1.发包方合同意识淡薄,在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的表述上似是而非,甚至按单价包干方式确定中标人后,改变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内容、包干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随着建设部1995年12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后,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办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规定。

在我国建筑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也多种多样。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

所有这些方式,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

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固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固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不需要再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等。

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曾经出现多种做法。

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撒开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等。

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按照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

有的审判人员采取对未变动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变动的部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区别对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将就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合同无效问题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5)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以伪造、虚报冒领、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手段承揽工程。

2. 合同无效的结算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黑白合同问题1. 黑白合同的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情况。

备案合同是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而补充协议可能是双方在备案合同之外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2. 结算依据问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结算时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工程款结算问题1. 工程款结算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应当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致。

如果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法与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2. 工程款结算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延迟支付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四、工期问题1.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

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

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

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达成的法律约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工程款支付规定分析1. 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工程款支付比例应当明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支付。

一般而言,工程款支付比例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部分。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的款项,用于资金周转和材料采购等。

预付款的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进度款是根据工程完成的进度支付的款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划分为若干个支付阶段。

每个支付阶段的进度款比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结算款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最后一次支付,用于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完工的标准和要求,以便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2. 工程款支付条件除了支付比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条件。

常见的支付条件包括: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材料符合合同要求等。

只有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应当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应当在工程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支付期限,可以有效避免支付拖延的情况。

三、支付方式规定解析1. 货币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货币支付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业主将相应的款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承包商。

这种支付方式方便快捷,对于款项的流转也比较直接。

2. 预付款项抵扣在一些情况下,业主可以将后续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的一部分用于抵扣预付款项。

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轻业主的负担,同时也降低了承包商的预付款要求。

3. 物资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物资支付是指业主以工程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形式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建设施工合同扣除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扣除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扣除工程款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扣除工程款的情况,那么,建设施工合同扣除工程款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呢?一、建设施工合同扣除工程款的情形1.工程质量不合格如果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需要返工、加固或者拆除,并承担返工、加固或者拆除的费用。

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2.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造成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3.工程变更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提出工程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施工单位应按照变更后的工程量进行施工。

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变更后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4.其他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二、建设施工合同扣除工程款的标准1.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要通过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等环节进行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承担整改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2.工程进度延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造成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3.工程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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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款结算及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75条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

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

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

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

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

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二、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为此,法律及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实际的工程价款。

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即发生了建筑的直接费用,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及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对于建设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

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阅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款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承揽工程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

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款;施工方无施工资的,只应给付给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

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情形,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方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

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关于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即便在合同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设方也常常会以施工方违约提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以下主要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关于建设方以工程质量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

这一问题在建筑工程结算中较为普遍。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建设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

虽然一般理论认为,合同一方出现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方可以依《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双方既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又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条款。

但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未作限制给付的约定。

可见,此类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保修未作同时履行之约定,而是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

因此,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采用依约由施工方承担维修、修缮等责任并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解决。

二是建设方关于质量的抗辩,应作为反诉还是反驳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对《民事诉讼法》及法理的理解,此类案件的反诉须是主张方提出旨在抵销或吞并对方关于给付工程款的请求。

如果仅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张拒付工程款的,应认定为反驳。

因此,依照前述理由,在采用通常性约定的合同情形下,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反之,如果建设方的主张为反诉性质,则可能引起反诉程序的启动,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认定事实等情况,作出裁判。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建设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往往仅表述为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按施工方提出的数额支付工程款。

对此,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不提出的,对其主张视为反驳。

行使释明权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禁行使有倾向性的释明权。

三是对建设方未经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处理。

按现行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承担。

对这一规定,不能机械地对待,应当在区分质量问题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两类,即一般隆的问题和基础、结构性的问题。

一般性的问题为可见性的、浅表性的;基础、结构性的问题为隐蔽性的、潜在性的。

常规情况下,建设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的行为即是对要求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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