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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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XX隧道管理站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第三章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四章隧道清洁维护

第五章隧道保养维修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七章隧道档案管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1.1 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隰县隧管站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5-2010)、《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与机电设备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8-2010)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隰县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隧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1.3 隧道养护部门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1.4 隧道养护部门应加强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满足需要的专职养护工程师人员,经常性监督检查隧道养护及管理情况。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2.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管理和养护单位责任制。

2.1.1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2.1.2 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1.3 养护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任务的养护管理单元,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派出的机构,负责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2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2.3 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2.4 隧道日常养护目标:

2.4.1 保持和恢复隧道良好的技术状况,保持隧道外观整洁;

2.4.2 保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无损坏;

2.4.3 标志、标线及轮廓标等安全设施清晰醒目;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

2.4.4 人行和车行横洞清洁畅通;

2.4.5 隧道内外排水设施保持良好,排水畅通。

第三章隧道检查与评定

3.1 隧道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2 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结果分为三类判定:

S:情况正常(无异常情况,或虽有异常情况但很轻微);

B: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

A: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3.3日常巡查是指对隧道内、洞口外观及附属设施进行巡视和检查,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目的是发现病害和隐患及异常现象应及时处治。

3.4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外观进行的一般性检查。经常性检查要求技术人员步行,采用目测的方法并配以简单的检查工具进行,检查以定性判断为主。

当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异常情况但结论不明确时,应进行定期检查;当定期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异常情况且较严重,但无法判定时,应安排特殊检查。

3.4.1 隧道经常性检查频率:依据我站管辖隧道的养护分级,应为1次/2月,且在雨季、冰冻季节或极端天气情况下,或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提高经常检查频率。

3.4.2 隧道的经常性检查项目和内容:

3.4.2.1 洞口仰坡有无危石、积水、积雪;

3.4.2.2 洞门结构是否开裂、倾斜、沉陷、错台、起层、剥落;

3.4.2.3 衬砌结构有无裂缝、错台、起层、剥落,有无渗漏水;

3.4.2.4 洞内路面是否有落物、油污;滞水或结冰;路面是否有拱起、坑槽、开裂、错台等;

3.4.2.5 检修道是否有破损,盖板有无缺损;

3.4.2.6 排水设施是否缺损、堵塞、积水;

3.4.2.7 吊顶及预埋件有无变形、缺损、漏水;

3.4.2.8 内装饰有无脏污、变形、缺损;

3.4.2.9 标志、标线、轮廓标是否完好。

3.4.3 将隧道经常性检查的结果填入《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详实记述和判定检查项目的异常情况。

3.4.4 根据隧道检查及记录情况,及时发现早期缺损、显著病害或其他异常情况,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3.5 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隧道的基本技术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频率应不少于1次/年。检查宜安排在春季或秋季进行。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进行目测或量测检查,及时填写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病害要付照片资料,对有异常情况的结构,要在其适当位置做出标记并绘制隧道病害展示图。定期检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隧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6 特殊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或者当隧道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起火爆炸、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非常事件后,对隧道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检测。通过特殊检查,应完整掌握受损情况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采取对策措施提供依据。特殊检查应由具有相应检查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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