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四)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相结合。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中职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正式建立,学籍管理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三)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一)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核实其身份信息,并登记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上;(二)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一)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二)学生学籍变动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籍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七条学生转学时,需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和学籍证明,并填写转学申请表。
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档案移交给新学校。
第八条学生休学时,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要妥善保管学生档案,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第九条学生复学时,需按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学校要恢复其学籍,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核实学生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登记,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学校要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记录,包括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等,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并做出必要的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划定【1 】为了规范和增强中等职业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创造优越的教导教授教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周全成长,根据《教导法》.《职教法》等有关司法,联合我校现实,制订本划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黉舍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一致学历的学生;第二条中等职业黉舍按照市教导行政部分有关划定登科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入学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实,向黉舍申请延期报到,无合法来由过期不报到者,黉舍可撤消其入学资历.可按黉舍划定的时光报到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黉舍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划定进行复查,复查包含入学资历,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黉舍按有关划定自行处理.黉舍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导行政部分存案.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偏向注册.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注册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注册者.必须实行告假手续,未经告假且过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黉舍进行处理.第二章成绩考察第六条成绩考察包含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惟品格.组织规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考察学生的进修成绩.考察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身档案.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察分为测验和考察两种.每学期测验和考察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履行,考察方法.测验标题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大纲的请求肯定.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周全判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黉舍可视其情节赐与响应的处分.第九条实操练习.课程设计.分解试验.练习等和联合专业的临盆劳动均应进行考察.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身向黉舍提出申请.厥后按下列划定筹划:1.转专业,由黉舍审核赞成.2.转入其它黉舍者,须经原黉舍及转入黉舍赞成,统一地区的,报黉舍所属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省内跨市的,报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跨省的,须报两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第十一条中等职业黉舍可以接收通俗高中或其它同层次黉舍转入的学生.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黉舍赞成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实:1.因病或其它特别原因不克不及持续进修者;2.告假超出该学期三分之一(包含理论教授教养.练习和临盆劳动时光)者;3.学介入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运动者.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存.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黉舍申请复学,经黉舍审查赞成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进修.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病院的健康证实,并经黉舍复查能保持正常进修者,方可复学.第十五条自愿请求退学者,黉舍可准其退学.第五章规律与考勤.嘉奖与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应严厉遵照国度的司法法令和黉舍的各类规章制,尊重师长,勤恳勤学,联结同窗,讲求卫生.关怀集体.爱护公物,讲求文明礼貌,遵照社会公德.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钱.打架斗殴,凡有违背者,视情节轻重,赐与批驳教导和恰当处分.第十八条黉舍应树立严厉的考勤轨制,学生上课.试验.练习.设计.劳动和介入黉舍组织的集体运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克不及介入者,必须告假.凡未告假或超假者,均以缺课论处.对缺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缺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立场进行批驳教导及赐与响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不雅察以一年为期.受留校不雅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提高表示的,可解除其留校不雅察处分;经教导不改者,可解雇学籍.第六章毕业与毕业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惟品格合格,学完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全体课程(包含练习和毕业设计),经考察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黉舍发给经地点地教导部分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二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实践教授教养)未达到留级划定者,按毕业处剃头给毕业证书.毕业后,可在二年内按黉舍划定的时光介入补考一次,补考绩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消者,作毕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地点地区作出判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消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毕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光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课程而半途退学的学生,黉舍可发给学生写实性进修证实.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导根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出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出三年.。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级技能人才,严格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技工学校长期班在省劳动厅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经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取得我校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均须填写有关的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交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在籍学生,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第三章成绩考核记载方法第八条学生按指导性教学方案所修读的课程不管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九条考试(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教务科审定,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试综合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两次缓考,超过两次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安排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有二次缺考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开学后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在规定合格线以上的只定为合格。
补考时间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学期末考试(补考)评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一式二份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并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及标准答案交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
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
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
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
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3、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规定(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学生档案和学校有关通知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
(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填写。
包括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教务处专人管理。
教务主任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学籍,主管副校长、校长每学年至少检查一次学籍。
(三)、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转出、转入学生教务处要严格进行审查。
手续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提出休学,必须呈交休学申请及医院等部门有关证明,教务处严格审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填写休学登记表。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复学后该生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上课,推迟毕业一年。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注销学籍。
1、新生无正当理由两周未退学或退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一年内不克不及复课的;2、在籍学生一学年内旷课达100节的;3、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两周不报到的;4、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的;5、有正当理由,家长和学生要求退学的(须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6、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缺考该科成绩按分计。
学科考试满分分值为100分和150分两种情况(春季高考科目为150分)。
科目学期总评成绩总分按100分计,平时、期中、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0:30:40。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开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教学部批准后补考。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补考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
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中职生学籍的管理与处理规定
中职生学籍的管理与处理规定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职生学籍的管理与处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定义与范围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环节。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三、学籍管理的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监督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2. 学校教务处设立学籍管理科,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四、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 转学1.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须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 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3. 休学1. 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 休学期间,学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4. 复学1.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休学,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复学后,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入学。
5. 退学1.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2. 退学学生,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6. 毕业1. 学生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
2. 学校为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学籍处理的程序与方式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处理的日常工作,对学籍处理结果负责解释。
2. 学籍处理过程中,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
3. 学籍处理结果应在校园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保障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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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转学学生提供更规范的入学渠道,教育部出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拟从2010年起实行春、秋两季注册。
根据新拟定的“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将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春季注册主要为了方便学生转学。
“管理办法”对学校纪律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
目录1第一章2第二章3第三章4第四章5第五章6第六章7第七章8第八章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学校五级管理,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2第二章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所辖学校上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学生信息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第七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截至日期为10月20日。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注册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生录取报名表;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5.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并在春秋注册截止日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申请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报到手续。
3第三章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
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
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
满一学期后,申请转学的,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
3.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
4.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
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
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转入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主干或核心专业课程,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十八条跨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须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注明原专业和转入专业。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
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
复学学生由学校按全国统一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4.擅自离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
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第四章第四章成绩考核第三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部颁或省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其中,实施专业教学改革的学校应将专业教学改革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一条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
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分类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评价标准。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学分互认的实施办法。
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学生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取得的学分,学生所在学校应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学校应提供两次补考机会,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进行。
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达到本学年度全部课程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留级”,留级学生的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在留级年级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留级学生,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5第五章第五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三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结束后,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实习鉴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及指导教师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第六章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校级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其中单项奖包括各种竞赛、活动等奖励,综合奖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具体办法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订。
2.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分层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极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不良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有极端恶劣不良行为和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撤销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