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新版)一、盐酸1、危险性:健康危害:接触其蒸气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烧灼感。
眼和皮肤接触可致灼伤。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爆炸危险:本品不燃,具有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2、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灭火方法: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3、泄露应急处理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建议应急人员戴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露物。
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大灰混合,也可用大量水冲洗。
4、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儲。
二、烧碱1、危险性:烧碱不会燃烧,遇水和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具有强腐蚀的气体,会产生有害的毒性烟雾.应避免接触潮湿空气。
它的粉尘和烟雾具有刺激眼睛和呼吸道。
2、防护措施:尽可能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人工操作,操作人员应配戴防护口罩,眼睛防护主要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职业危害,防止环境污染,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各类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毒害性和放射性的物质,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是危化品采购、储存主管部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所有生产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危化品的采购第五条项目组采购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要采购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等,各项目组应定期开展或参加针对危化品的专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选择的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到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检查安全标签是否准确,是否附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购买剧毒化学品,按规定需提请公安部门批准的,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三章危化品的存储第八条由于单位危化品用量较少,暂不设置危化品仓库,但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由各项目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做好危化品入库出库登记台账。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场地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各类物品的不同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仓储物品必须严格实行分类、分库、分区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农业标准应当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并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签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登记。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高毒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和高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023修正版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危化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为保障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危化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应遵守的危化品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划分。
根据该法,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规程,确保人员的安全与环境的保护。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这两个法规相互补充,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包括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设备设施的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企业必须依法执行。
3. 《危险化学品目录》这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六个类别,并对每种类别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具体的标识和管理要求。
三、企业危化品管理办法企业作为危化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科学的危化品管理办法,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1. 危化品分类和标识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分类标准,对所使用的危化品进行分类和标识。
对于不同类别的危化品,企业要建立不同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控制。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企业在生产危化品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企业还需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3. 设备设施的要求企业必须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危化品仓库和生产设施,保证危化品的存储和使用符合规定。
仓库内应配备防火、泄漏等设施,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和泄漏应急预案。
4. 员工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范本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导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法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动物、植物、物质或环境有毒、腐蚀、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其含有的物质或混合物。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谁污染、谁治理,责任明确,风险可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通过特定标识进行标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结果应当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标签、说明书、安全数据表、包装标签等的依据。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进行标识,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以及标识符号所代表的含义。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标识,确保标识清晰、可读,且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储存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场所应当选址合理,设施完备,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意识和技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及品名,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
校内独立法人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核、使用监管和废弃物回收等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环节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特性,制定适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存放及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台账。
每季度向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员或相关人员退休、离岗或其他变动的,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理和处置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和有关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相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危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六条化学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燃烧性、爆炸性等特点,确定其危险性等级。
第七条化学危险品应当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做好标识,标识应当清晰、准确,以明确表示危险性、禁止事项、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标志、标签、说明书等。
第九条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危险品的储存与使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和许可。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容量限制,禁止超限储存。
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排放等设施和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操作,必要时应当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储存和使用要求的化学危险品,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第十五条进行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之前,应当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和许可,并按照运输规定进行路线选择和车辆配置。
第十六条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七条化学危险品的装卸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的准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为准。
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直属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体制。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并协助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教学和科研实验室行使管理职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培训。
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严格履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危化品在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和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的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化品是指:(一)列入国家危化品名录中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不含民用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主要成分均未列入《危化品目录》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化品并按危化品进行管理,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三)对于主要成分均未列入《危化品目录》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化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危化品登记管理。
第三条从事危化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员工,由人事科组织,经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承包商)的危化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和危货车辆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是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负责指导、检查危化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监督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废弃处置;(四)负责监督危化品职业病防治工作;(五)负责组织对危化品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定期组织安全现状评价;(六)组织或参与危化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助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它们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按照国际惯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装载、封堵等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事故。
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腐蚀等要求,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5. 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事故,减少可能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三、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 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储存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5. 监管部门: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 警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特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急救措施、防护措施、泄漏处理措施、废弃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上应当明显标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特性、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应急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保存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和处置的记录和资料。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分项储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积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实验实训环境,防止实验实训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大类危险化学品。
如果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及《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依照《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第四条学校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和后勤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定期组织实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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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4.2.2公司成立淮化集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编制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
4.2.3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3采购和销售4.3.1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3.2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一书一签”。
4.4生产、储存和使用4.4.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4.4.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4.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化学品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罐内。
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4.4.5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分析化验确认,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选择采取隔离、隔开或分离的储存方式。
4.4.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通讯、报警装置的正常与否,应列为岗位交接班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严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讯、报警装置。
4.4.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4.8盛装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酸类危险化学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4.9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4.10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4.11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须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12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4.4.13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4.4.1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综合办报告。
公司综合办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及市公安局。
4.4.15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4.16凡用于生产半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4.4.17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4.4.18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4.4.19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
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缺陷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不折不扣予以整改。
安全评价报告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4.20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注册登记。
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时,将利用厂前区公示栏、化工报、局域网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
4.4.21各基层单位应利用“一书一签”,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落实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4.5装卸、运输和销售4.5.1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未经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
4.5.2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装卸人员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4.5.3作业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槽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包装容器符合装卸条件、清洁无杂物时再进行装卸,严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装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影响产品质量。
4.5.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条件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渗漏、爆炸等危险事故。
4.5.5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违反配装限制规定,必要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现场,防止环境污染。
4.5.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5.7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3.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8%。
5.严禁用船只承运遇水燃烧及有毒危险化学品。
6.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4.5.8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押运资格的人员负责。
4.5.9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4.5.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4.5.11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加挂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4.5.12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4.5.13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给客户时,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6废弃处置4.6.1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需要销毁的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进行。
4.6.2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4.6.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