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制度
股东出资制度doc
股东出资制度.doc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时间和出资的转让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实物出资则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
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权属转移,并且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
二、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时间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时间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完成,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四、出资的转让出资的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
但是,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且应当与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合法,不能通过虚假手段出资,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
股东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应当相符,这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出资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管理制度,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因此,股东应当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出资行为。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出资人制度
出资人制度出资人制度是指公司或组织中的出资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出资人是指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或组织中,以获取利润或实现特定目标的人。
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促进公司和组织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出资人制度明确了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在投资公司或组织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如共同决策的权利、资产分配的权利等。
出资人也有义务对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出资人制度规定了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投资安全。
其次,出资人制度规范了股东大会的运作和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是公司或组织中最高决策机构,由出资人共同参与。
出资人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议题决策的程序和表决权的行使等规定。
通过制定出资人制度,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运作公正、透明,充分发挥出资人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再次,出资人制度规定了资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出资人对公司或组织的投资往往是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
出资人制度规定了投资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等。
这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投资回报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提高他们对公司或组织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
最后,出资人制度还规定了出资人的退出机制和赔偿机制。
有时,出资人可能需要退出公司或组织投资,或者面临无法回收投资的情况。
出资人制度为此规定了退出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可能的赔偿机制。
这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降低他们的风险,提高他们对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
总之,出资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公司和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出资人制度的规范和实施,可以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和回报率。
同时,出资人制度也有利于公司和组织的发展,促进其健康稳定的运作。
因此,各个公司和组织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为出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①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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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目录
•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股东出资制度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关系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的定义
总结词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由股东出资构成,表现为注册 资本、发行资本等形式。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公司资本的重要性
总结词
公司资本对公司运营、债务承担、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用于支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扩张和研发等活动。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债务 承担的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产是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公司资本还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如股息 分配、股票转让等。
出资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将股东出资 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营 业执照。
03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 制度的关系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在设立公司 时必须按照要求出资,否则公司
无法成立。
出资方式与比例
公司资本制度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 式(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和出资比例,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 比例出资。
资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案例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以及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进行缴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稳定。同时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司资 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出资人管理制度
出资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出资人管理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资人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公司出资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
2. 出资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
3. 出资人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要信息。
4. 出资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行使投票权,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三章出资人大会1. 出资人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2. 出资人大会职责包括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报告和分红方案等重要事项。
3. 出资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出资人均应遵守。
第四章出资人监事会1. 出资人监事会是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出资人选举产生。
2. 出资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 出资人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出资人代表1. 出资人代表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
2. 出资人代表应当熟悉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情况,维护出资人利益。
3. 出资人代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章出资人之间的关系1. 出资人之间应当建立和谐、互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2. 出资人之间如有分歧,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 出资人之间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利益,须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
第七章其他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 公司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持信息透明。
3. 公司应当落实公司章程规定,依法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上为出资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及出资人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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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出资制度公司出资制度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资金支持的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出资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员工贷款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首先,公司可以推出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的发展与运营。
购买公司股份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责任感,进而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后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与收益,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员工购买公司股份也是一种投资,如果公司股价上涨,员工还能够获得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员工参与公司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贷款资助,帮助员工解决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
员工贷款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员工解决借款难题,节约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更专注于公司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员工贷款的利率一般会比银行贷款利率低,这样不仅降低了员工的负担,也增加了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员工贷款制度还可以加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提高企业的人才吸引力。
最后,公司可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分配一定数量的股份,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享利润,参与公司的决策。
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通过成为公司的股东,员工能够分享公司成长的红利,增加员工的财富积累。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还可以增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公司内部的协作与合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在推行公司出资制度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应该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人情偏袒或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要合理设定条件和限制,避免制度被滥用或为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应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司出资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力和忠诚度,增加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公司出资制度的推行,员工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提高个人财富水平。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
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
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abstractthe capital system of china is a kind of conservative legal capital system, which observes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confirmation and maintenance, the unity of investment form, and the certainty of value strictly, the initi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bove-mentioned systemis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credit, keep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and make sufficient capital to the merchant, however, the formationof the capital system did not re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totally, there are not any mistakes in the formation of our capital system, and we shouldn’ t transform the system even in a long period, but make it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perfectly in the process ofadjusting the investment system properly, aiming for the investment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form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 capital system and the drawback ofthe system nowadays with reference of national conditions, andbelieves that it need a process to transform the company capitalsystem and that abasing the capital volume and multiplying the investment form is a irreversible trend.key words: capital investment credit导言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联系,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
第四章出资制度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 其次,出资的实物一般应为经营所需。
3、知识产权出资 (1)知识产权范围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和著作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 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 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 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 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 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摘要】公司出资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出资信息不透明、出资责任不清晰等,亟需完善。
本文从现状分析、必要性、国外借鉴、完善建议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建议加强公司出资制度监管,引入外部专业机构监督出资过程,提升出资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公司出资制度将逐步完善,为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完善公司出资制度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将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公司出资制度、完善、国外借鉴、建议、监管、未来发展、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出资制度逐渐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出资信息不透明、出资保护不到位、出资违规行为频发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出资制度,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如何提高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协调。
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出资制度经验,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规定。
加强对公司出资制度的监管,也是保障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未来的发展中,希望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通过本文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建议和监管加强等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2 问题意义公司出资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障。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出资方式单一、出资信息披露不完善、出资透明度不高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公司治理效果的提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亟需加强对公司出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股东出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保障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出资方式1.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向公司出资,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2. 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虚假、欺诈手段进行出资。
3. 股东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确定,并应当报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出资额度1. 股东出资额度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2. 股东出资额度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且应当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持续经营和发展。
3. 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度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擅自减少或迟延出资。
四、出资形式1. 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确认。
2. 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供有关出资物品的相关材料和评估报告,经公司财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
3. 股东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文件,并签订相关协议,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确认。
五、出资过程1. 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通报公司出资的具体时间、方式、金额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的出资方式和时间进行出资,并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出资凭证,确保出资过程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3.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出资信息的登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做好出资信息的备份工作。
六、出资监督1.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出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和报告,并报告给公司股东会。
2. 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出资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3. 公司应当对出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在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股东出资情况,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出资效果1. 股东出资应当为公司发展带来正面效果,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公司的出资制度(三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是指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筹集资金的方式和规定。
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司出资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常见方式。
一、公司出资制度的一般规定1.出资方式多样化:公司出资可以以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技术出资等形式进行。
2.出资比例规定:公司应明确出资比例,即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数额的比例分配公司的收益和承担公司的债务。
3.出资顺序规定:在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按照出资顺序的规定,依法确定相应权益和份额。
4.出资时限规定:公司应设立出资时限,明确股东应按时出资的义务,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5.清算和退出规定:当股东决定退出公司时,应依法办理公司清算手续,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进行。
二、常见的公司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公司出资方式之一。
现金出资可以直接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也可以用于公司的扩大和发展。
2.股权出资:股东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方式出资,将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从而成为后者的股东。
3.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财产的方式出资,将房地产、设备、知识产权等非现金财产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作为其出资。
4.技术进资:股东以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形式出资,将技术成果或专利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的一部分。
5.债权出资:股东以债券的形式出资,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按季度或年度支付债券的利息,债权人享受该利息收益。
6.政府补贴出资: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出资,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三、公司出资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方式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出资制度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出资方式、比例、时限、退出等具体规定,股东应遵守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和退出。
2.出资监督机构:公司设立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机构,监督管理公司的出资制度和股东的出资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3.投资协议:公司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出资方式、比例、时限等具体规定,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
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者其他财产,形成公司的资本,以共同承担公司运营风险和享有公司利润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和各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出资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投资:股东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并出资购买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决策权。
2.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将资金直接注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出资比例确定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
3. 实物或财产出资:股东以实物或财产的形式出资,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公司将这些实物或财产作为公司的资本进行运营。
4. 资本公积:公司可以将盈利留存作为资本公积。
股东将盈利分配给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作为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的出资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资,并在成立时签订出资协议,明确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相关事项。
出资制度对于公司
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就需要明确和执行好相关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四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确保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增资、缴付出资、解散清算等。
第三条股东出资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
任何股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减少或拒绝出资。
第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第七条货币出资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物出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出资方式。
第三章出资金额第九条股东出资的金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为货币出资。
第十条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款。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款必须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资款。
第四章出资时限第十二条股东应当及时缴付出资款。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付出资款,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和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接到股东的特殊情况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批准后的期限内缴付出资款。
第五章增资与扩股第十四条公司增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五条增资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明确相关权益的分配。
第十六条公司扩股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扩股时,新股的发行价应当合理,充分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
第六章出资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出资监督制度,明确出资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通报出资情况,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二十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出资情况,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出资风险及回报第二十一条股东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若因合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公司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一环。
下面是我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完善公司法律框架,强化股东权益保护,防范权益侵害和资金占用等行为。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实体经济的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促进股权多元化:鼓励股权分散化,减少重要决策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的情况。
完善股权交易市场,加大对创业板、中小板等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加强对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的宣传和解读,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误判和损失。
4.提升公司出资信息公示:加强对公司出资信息的公示和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出资状况。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披露平台,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决策依据。
5.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公司出资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诉讼和仲裁程序的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以及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教育和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2024年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第一条本协议由公司与____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基于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特此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出资双方详细信息如下:甲方: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法定地址:____乙方: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法定地址:____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据《____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____市设立合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宗旨为____。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注册资本为____元。
具体出资情况如下:甲方以____形式出资,占投资总额的____%。
乙方出资总额为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其中现金出资____万元,设备出资____万元。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将现金出资足额存入合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并提供设备出资的评估证明文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欲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乙双方还需负责以下事项:甲方:____乙方:____第十条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依法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
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作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重大事项,应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他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即可作出决定。
企业出资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出资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出资公司的管理,保障出资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由企业依法设立的出资公司,出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出资公司应当遵循以市场为导向、合法合规、稳健经营、风险防范的原则,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促进出资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出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运作,确保出资公司的独立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出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人员、技术、信息、资产等重要资源的管理。
第六条出资公司应当定期向出资企业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接受出资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收、汇款、报告备案等义务,遵守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管规定。
第八条出资公司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政策环境等因素,不断优化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和企业价值。
第二章出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出资公司和出资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制度,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出资公司应当依法享有公司权益,包括参与决策、分享利润、参与分红等权利,依法承担公司债务。
第十一条出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等公司治理机构的决策,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出资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对出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出资人公开公司经营、财务、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出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四条出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实施风险管理,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经营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
第十五条出资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履行劳动、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义务。
出资管理制度
出资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的出资行为,保护企业的利益,提高投资回报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出资管理的程序和规范,确保企业出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投资部门、法务部门等。
3. 定义和解释•出资:指企业以现金、股权、债权等形式投入业务或项目的资金或资源。
•出资方案:指对企业出资进行规划和安排的方案,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出资审批:指对出资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出资回报:指企业出资取得的预期回报或收益。
•考核标准:指对出资管理绩效进行评估的指标和标准。
4. 出资管理程序4.1 出资方案编制•出资方案编制应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查。
•出资方案应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风险评估等内容。
•出资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风险控制原则。
4.2 出资审批•出资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批准。
•出资金额超过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的,应报经董事会批准。
4.3 出资执行•出资执行由财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
•出资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出资按照出资方案进行,并记录相关的支出和收入。
•出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影响出资利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决策。
4.4 出资回报评估•出资回报评估应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基于出资方案的目标和预期回报进行评估。
•出资回报评估应包括财务评估和非财务评估,既考虑经济效益,也考虑风险和社会效益。
•出资回报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汇报。
5. 管理标准5.1 法律合规性•所有出资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风险控制原则。
•出资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5.2 出资审批制度•出资方案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合理、准确、完整地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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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制度(2015年重写)(P144)(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1.注册资本(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P172)【解释】《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年新增)(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资产。
4.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实缴出资的验资要求①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P145)【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12章)(二)出资方式1.一般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2015年调整)①已被设立质权;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债转股的具体规定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三)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缴纳+充实)1.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股权出资(P146)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四)出资义务履行纠纷的解决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处理(P145)(1)先评估,后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评估时点:出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1)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①可补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自实际交付财产时即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不得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第12章)3.股东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五)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任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1)补足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教材未直接提及)(3)股东权利的限制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4)抗辩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本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提出抗辩。
换言之,被告股东有权主张公司对债权人的抗辩。
③公司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公司股东如果属于被冒名出资,有权以被冒名为由进行抗辩。
3.其他责任人(1)涉及设立出资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②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2)涉及增资出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六)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主要适用于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责任(1)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不论是否为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