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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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制度(2015年重写)(P144)

(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

1.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P172)

【解释】《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年新增)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资产。

4.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实缴出资的验资要求

①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P145)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12章)

(二)出资方式

1.一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

(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2015年调整)

①已被设立质权;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债转股的具体规定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三)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缴纳+充实)

1.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股权出资(P146)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四)出资义务履行纠纷的解决

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处理(P145)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评估时点:出资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

(1)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①可补正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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