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操盘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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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操盘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操盘买卖股票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以本人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将证劵、资金账号告知乙方,由乙方代为操作股票。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乙方的专业团队自行操作,不受甲方的干预和支配。甲方有权查询账户及收益情况,但不得自行操作。

三、甲方投入股票账户的初始资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以资金到达股票资金帐户为准),乙方以该初始资金作为账户本金进行实盘操作。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操盘的期限为1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到期继续委托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五、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若账户资金不足初始本金发生亏损的,亏损部分由甲方承担;若账户资金超出初始本金产生收益的,在20%以内(不含)时,其收益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在20%以上(包含)时,则甲乙双方按收益部分8:2比例分配。

六、合同履行三个月以上后,如果发生亏损,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但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平仓;平仓后由甲方收回操盘资金,本合同终止。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盈利时甲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须经乙方同意并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平仓;在甲方收到操盘资金,并向乙方支付盈利额的20%后,本合同终止。

八、本合同除收益分成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佣金、代理费等任何费用。

九、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涉及的交易资料和相关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漏。

十、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XX市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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