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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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其次,《婚姻法》没有提

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及生效时间,一般认为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在婚后。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婚前,没有成为合法夫妻之前的主体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能否称为“夫妻财产约定”,显然这里的主体是不合法的。同时,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如果把财产约定仅仅限定在婚后,只有合法的夫妻才能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话,这很显然又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宗旨。

(四)没有规定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制度

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未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公示手续,而对于未经公示的夫妻财产约定,当然不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经过登记和公示,在一方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活动时,该第三方以不知道该约定为理由而不予承认,此时,按照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夫妻一方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使得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效力上有时是很难实现的。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措施

(一)扩大约定财产的范围

夫妻可以就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规定,约定的财产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同时,对于约定的财产的权利,除了包含所有权外,还应当明确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这样更能适应于新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二)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在其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应该可以依法变更和撤销原约定。在此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中对允许婚姻双方在结婚后通过婚姻财产契约对婚姻财产制予以撤销或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该撤销或变更的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或被第三人知晓,才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三)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生效的时间

法律应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作出,结婚登记时做出,也可以在婚后作出。同时法律应该明确区分夫妻财产约定的时

间及约定财产生效的时间。这样对于之前的问题,夫妻约定财产一定要是合法夫妻才可以,那么就只能在婚后才能成立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夫妻财产约定,并不是只能发生在婚后,之所以叫做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求在处理财产时是夫妻即可。

(四)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未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公示手续,而对于未经公示的夫妻财产约定,当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对于与夫妻一方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来说,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情况,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夫妻一方非法转移自己的财产,同时对于夫妻一方来说,因为登记制度,第三人便不能主张自己对夫妻财产间的约定不知晓,这样就使得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得到很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柴淑萍,王锦烨试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j] 律师世界,2005(5)

[2]苏颖霞,王葆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及评价[j] 理论导刊,2002(08)

[3]李涵伟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析[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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