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通用6篇)第一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原则(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2)企业资产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用公开租赁的方式。
公开租赁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和管理能力。
但不得有导向明确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纳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或上级投资者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赁的,需与承租人就如何处理相关事宜作出特别约定。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一)选择招租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来源:成都市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1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专业化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情况,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市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放权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都市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1.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履行监督职责;2.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3.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4.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6.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
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3〕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 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9版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9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管理,提升物业使用效益,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市属企业拥有或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剥离代管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及指导下属企业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物业出租、管理、租金收取等环节相应的岗位职责等工作内容,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应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成员由负责资产管理的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及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
(三)市属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
四、出租管理(一)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由市属企业定价小组参照物业属地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___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___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资产出租的范围、审批程序、租金收取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企业在资产出租前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
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是实行阳光租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资产租金收入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是将资产出租作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六是强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最新)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场交易。
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在西南联交所交易,待条件成熟后,也可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
二、审批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审批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四、规范管理(一)制定方案。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土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2004年6月4日)有关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一)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
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关于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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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
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
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