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 ——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财政11-1 曾洁 2011310031 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案例:某大型中央级招标公司代理某国家机关监护仪的招标采购。
由于采购量大,参加投标的公司非常多,竞争异常激烈。
参加投标的公司中包括具有丰富投标经验的甲公司(投标产品为世界500强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生产)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当高的位于中国南方的乙公司。
投标价格甲公司为每台3.7万元,乙公司为每台2.3万元,其他公司投标价格从2.1万元到5.2万元不等。
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30分,技术水平50分,售后服务承诺15分和业绩5分。
结果甲公司中标。
得知中标结果后,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而且某些指标优于招标文件,在专家打分时乙公司产品技术得分最高,同时价格比中标产品低38%,因此,对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既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的。
在评标开始前招标公司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细则中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为基准价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计算平均值为基准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都要进行扣分。
由于甲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小,因此得了28分;而乙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大,仅得了16分。
尽管乙公司在技术评分上取得了最高分,但仍由于价格分差距太大,总分低于甲公司而未能中标。
【分析】本项目争议的关键是价格打分的方法。
招标公司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价格分的最高分值为30分,但未规定计算方法。
招标公司强调,评标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因此结果只能如此。
那么本项目评标程序上真的没有问题吗?实际上,程序上是有问题的:1、本项目评标采用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违背了招标最根本的竞争原则,货物招标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应采用低价高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比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
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第三十八条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
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四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交纳方式、联合体投标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变动较大,删除了18号令中开标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现场监标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
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谈判文件;(二)成立谈判小组;(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四)开展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谈判是欧盟最常用的对外行动方式,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方法。
以下店铺整理了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供你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
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
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1:性价比法。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
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2:.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3: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操作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合理设定评分标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人员,不光要熟知法条,还要懂得如何设计、制作及应用综合评分法。
在此,笔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感悟,谈一谈对综合评分法打分表的设计和制作的理解及认识。
权重设计价格:30%c货物w 60% 10嗥服务w 30%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该权重是设计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将使后面分项设计工作前功尽弃。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标书编制人员,应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布的集采目录,结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的属性,即是货物项目还是服务项目。
如果是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项目,还应权衡货物、服务各自在采购预算中占的比重份额,以比重大的一方确定项目属性,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相对应的价格分值权重。
如某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其采购计划中有一项管理软件开发内容,其中计算机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而管理软件开发的预算费用为200万元,那么这个项目就应划归为服务类。
价格设计低价优先法政策性加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X100。
除此外,由于政府采购具有促进节能环保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对于一些项目还有加分政策。
四平市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12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我们将适时进行调整。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0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竞争性谈判的技巧
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与竞争性谈判方法技巧一、关于集中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分散采购相对应,即由政府将具有规模包括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
因此,规模优势是集中采购一个显著的特点。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进行集中采购有以下优势:1.确保项目建设设备充足到位。
金融危机后,由于我国基础建设设施投入的加大,设备资源不足的现象日益严重。
以900吨运架设备为例,今后两年的需求在140台左右,几乎与现在设备保有数量一致。
而无砟轨道施工设备因为新研制的占绝大多数,若不提前订货,到时肯定难以保证施工要求。
目前因设备交货滞后而影响工期的现象频频发生。
所以通过集中采购这种形式促进了施工单位提前考虑设备资源的配置,以确保到期充足到位。
2.充分实现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
集中采购将各个施工单位的分散需求汇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
对于采购方而言,可以通过数量压低采购成本;对于生产企业来讲,变单件、小批量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原材料的采购和生产的安排,客观上降低了产品生产成本,就形成了合理的降价空间。
3.有利于发挥政策功能,确保工程质量,推动施工技术进步。
由于无砟轨道施工技术是在引进国外技术基础上再创新而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于施工设备的选择,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意见。
因此,一些单位片面地为了降低成本,“土法上马”配套的一些施工设备和机具,不仅制约施工效率,影响施工质量、还形成安全隐患。
所以,通过统一采购,在建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下,能确保施工单位配备设备的质量,这不仅对工程质量有了保障,而且促使施工技术进步迈上一个台阶。
4.降低监督成本,有利于企业内控。
通过将各单位分散的采购行为集中统一起来,也便于对采购的监督,降低了监督的成本,便于企业内部的控制。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对施工设备集中采购这种形式也会产生以下问题:1.冲击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9.
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优于”的量化标准和加分档次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0.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31.
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
35.
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36.
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37.
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财政部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指导性案例20号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型号/一一对应案例要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
相关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基本案情采购人A检察院委托集中采购机构G采购中心就“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11月24日,G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12月1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标供应商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B公司称:其投标产品均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也均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型号相同。
为了更精确地描述产品功能,制造商根据其产品命名规则,增加了基础型号的后缀部分,仅表示一种安装形式,其整机结构、受控部件、产品性能与基础型号完全一致。
G采购中心称: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品牌基础规格相符,因此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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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招投标常用法律法规重点解析
前言
相关法规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部颁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常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 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 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 格进行审查。
常用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58号令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 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 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制定评分标准谱好三步曲
从某种意义上说,编制招标⽂件的过程就是制定评分标准的过程。
然⽽如何制定评分标准?到⽬前为⽌,国家还没有出台完整的规定,笔者根据实际⼯作经验,认为制定评分标准应谱好“三步曲”。
第⼀步:确定评分因素 即⾸先要确定哪些因素作为评分的内容。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实际⼯作中由于采购项⽬的类型复杂多样,具体要求因此千差万别。
如服务类项⽬就将企业的物质装备、⼈员状况情况作为重要评分因素,⽽货物类项⽬就不⼀定考虑这些因素;即使同是货物类项⽬,有的采购项⽬需要查看样品或进⾏现场测试,有的则不需要,需要者将其列⼊评分因素,不需要的则可以忽略不计。
那么,如何确定具体采购项⽬的评分因素呢? 全⾯考虑招标采购单位在确定评分因素前要对采购项⽬和供应商的各⽅⾯情况进⾏⼴泛的市场调研,包括实地考察、⾛访其他⽤户、咨询专家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只要能反映采购项⽬或供应商某⼀优势或特点的都应列⼊评分因素中,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把重要的评分因素遗漏,否则就是不合理的评分标准。
不能违法违规如《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任何⽅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由进⼊本地区和本⾏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等。
在确定评分因素时不能将产品的产地、品牌作为评分因素,否则就是⽆效的评分标准。
尽可能细化要将⼀级评分因素尽可能细化为若⼲个⼆级甚⾄三级评分因素,这样既公平合理,⼜便于专家评审,使评审专家的⾃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第⼆步:分配因素权重 即将评标总权重分配到各个评分因素上。
权重分配最能反映出采购⼈的采购意向和采购偏好,所以也最容易隐藏私下交易,如某供应商在某个评分因素上特别有优势或特别没有优势,⽽该供应商⼜与评分标准的制定者有私下交易,就可能出现评分因素分配的权重奇⾼或奇低的现象。
那么,如何分配评分因素权重? 区分重要与⾮重要因素将所有评分因素按重要性进⾏排序,把主要技术性能、质量安全保证因素以及对采购项⽬⽣产和使⽤成本有较⼤影响的因素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其分配的权重应该⾼些,反之作为⾮重要评分因素,减少得分权重。
福建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复习资料目录
福建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复习资料目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二、部门规章制度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7.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三、地方规范性文件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3]251号)2.〘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的补充通知〙(闽财购〔2005〕1号)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闽财购〔2007〕9号)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监控措施的通知〙(闽财购〔2007〕36号)6.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购〔2007〕39号)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2007〕41号)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闽财购〔2009〕8号)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09〕13号)10.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09〕50号)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闽财购〔2011〕17号)1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闽财购〔2011〕28号)四、招标文件编制及招标项目实施指引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通知〙(闽财购[2007]6号)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闽财购〔2008〕10号)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闽财购〔2008〕11号)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闽财购〔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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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
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
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