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七 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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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权力所包含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拥有的作为 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行政权。
★决策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拥有的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地 方性公共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力。
★执行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拥有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决议、命令等的权力。
★行政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拥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管理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三)促进民族平等和团结 (四)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机构包括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中国民族 自治地方的 行政区划分 为三级:自 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 ★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解 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 民的伟大创举。它“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 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国际上誉 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
★作为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职 权,内容涉及执行和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政府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经济、科教文卫、环境、城 乡建设等行政工作等。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作为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
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
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这些规定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拥有双重职权: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行 政机关的权力,同时又行使自治权。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作为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第一,统一与自治相结合。
★总的来说, 中国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具有 如下特点:
第二,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 第三,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 第四,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相结合。 第五,单一制国家结构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具体而言, 民族自治地 方人民政府 拥有下列自 治权: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1)派生性。
(4)整体性。
★综上所述,民族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的权力具有以下四 个特点:
(2)有限性。
(3)执行性。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
★作为一级地方国家行政 机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 政府与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在职能构成方面具有相似 性,即均履行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 会管理、保护环境五项职 能,涵盖本行政区域内的 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公共 事务的管理。
★自治县(旗)人民政府由县(旗)长、副 县(旗)长、办公室主任、局长、科长等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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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 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 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
★2013年9月印发的中共中 央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 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 意见》规定,地方人民政 府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人 民政府的功能特点,不统 一要求上下对口。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设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二)作为自治机关组成部分的权力
(1)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 (2)语言文字自治权。 (3)人事管理自治权。 (4)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 (5)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权。 (6)自然资源管理自治权。 (7)地方财政管理自治权。 (8)税收项目减免自治权。 (9)社会公共事务自治权。
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本章主要内容
01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02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 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
(二)作为自治机关组成部分的权力
★所谓自治权,就是指民族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拥有的除 《宪法》赋予一般地方人民 政府的职权之外的,根据法 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结合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 民族内部事务的特定权力。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职能是指民族自治地方政 府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 的社会发展需要,在《宪 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 管理本地方社会公共事务 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职责 和功能。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
★同时,作为一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 方人民政府必须满足民族和区域发展的特殊需要,因而又具有一些 特殊职能。归纳起来,这些特殊职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探索形成阶段(建党初期至1949年) 中国民 族区域 自治制 度的形 成和发 展大致 可分为 五个阶 段。 (二)确立推广阶段(1949—1966年) (三)破坏萎缩阶段(1966—1976年) (四)恢复发展阶段(1977—2000年) (五)完善成熟阶段(2001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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