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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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问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分清责任,公正问责。

第三条单位问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问责工作对象包括全体工作人员,问责内容包括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群众利益等。

第五条单位问责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工作制度,明确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将问责工作制度纳入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问责工作。

二、问责主体和职责第九条单位问责工作主体包括单位领导、职能科室、监察机构等。

第十条单位领导对单位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职能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工作进行问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负责对单位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不力或者滥用问责权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决定、执行、反馈等五个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阶段:对涉嫌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调查阶段: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六条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分清责任,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对问责决定进行执行,对被问责对象进行教育、调整、处理等。

第十八条反馈阶段: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跟踪教育和管理。

四、问责方式第十九条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级、撤职等。

第二十条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执行。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三条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三)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消极应付、不解决问题或解决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受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的除外);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损失、群众利益损害等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H^一)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应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问责方式。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谈;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 (五)诫勉、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问责的实施。对县管干部,由镇党委报县委处理;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总责,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正确履职、廉 洁履职、高效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 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按照本制度予以问责。
其他干部依据本制度由镇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结果综合运用于干部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机关、站所及村(社区)编外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推介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责任追究办法 的,从其规定。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责问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不受地域、部门、岗位限制。

第三条追责问责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追责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追责问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追责问责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问责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形象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主动认错、悔错,积极挽回损失的;(二)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追责的;(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第十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核实、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对初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执行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结果反馈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领导和被问责人。

工作岗位问责制

工作岗位问责制

工作岗位问责制工作岗位问责制是指在企业或组织内,每个员工都有一份明确的工作职责,并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

问责制是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职业生涯都有重要的影响。

一、问责制的意义问责制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或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对于自己的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达不到要求,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样就可以促使员工更加积极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建立问责制的原则1. 领导者需先行示范。

企业或组织的领导者首先要具备良好的问责制观念,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自己完成工作任务,为员工树立榜样。

2. 职责要明确、明确具体。

每个员工都应明确地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明确而具体,不粗略,避免模糊不清的工作职责,导致工作责任不落实。

3. 问责要及时、有效。

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对员工进行工作评价和问责处理,避免工作遗漏或者由于时间过长而导致问责失效。

4. 问责制要公正、合理。

问责制应该是公正合理的,根据工作情况进行问责,而非人身攻击或者任意打击。

5. 激励和惩罚要相对,激励更为重要。

问责制不仅是惩罚制度,还应该体现激励制度。

员工在工作中所展现的优秀行为、才能和贡献要得到适当的激励,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创新和进步。

三、问责制在不同企业中的应用1. 金融行业:问责制在金融行业尤其重要,金融机构对于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对于员工的工作质量和能力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一旦发现员工的工作不符合要求,将会受到严厉的问责。

2. 制造业:制造业是非常注重效率和质量的行业,对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细节非常关注。

问责制在制造业中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业生产和增长提供有效的支持。

3. 服务行业:服务行业需要高效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对于员工的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有着非常高的要求。

问责制在服务行业中能够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企业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提供有效的保障。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保证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条问责原则1. 权责对等原则: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 公平公正原则: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问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问责既要严肃处理,又要注重教育,促使被问责人认识错误、改进工作。

第三条问责范围1. 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

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4. 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5.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公司其他相关问责规定的。

第四条问责方式1. 诫勉谈话:对被问责人进行告诫,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

2. 调整工作岗位:对被问责人进行岗位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其工作能力。

3. 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对被问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 停职检查:对被问责人进行停职检查,期间暂停其职务及相关待遇。

5. 引咎辞职:被问责人应主动提出辞职,以承担相应责任。

6. 其他问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其他合适的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程序1. 问责启动:由公司管理层、部门负责人或员工对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启动问责程序。

2. 调查核实:对被问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为问责提供依据。

3.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问责决定。

4. 问责实施:对被问责人实施问责,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

工作问责制度

工作问责制度

欢迎共阅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条?问责的情形范围:(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

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

主要表现为: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为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履行责任。

2、实事求是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

3、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被问责人必须公平对待,实行同工同责,避免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问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进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激励公司人员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同时对公司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调查、正式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1、初步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正式调查。

2、正式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岗位追责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岗位追责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岗位追责问责制度内容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岗位,对员工在岗位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不作为、违规行为等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条追责问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岗位责任第四条各岗位员工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员工应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三、追责问责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员工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在追责问责过程中,如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加重问责。

四、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申请:当发现员工存在应追责问责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问责申请。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上级领导接到问责申请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事实。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上级领导应做出问责决定,并将决定通知被问责员工。

第十六条问责执行:被问责员工应按照问责决定执行,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问责记录:各级领导应将问责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员工考核、评价的依据。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范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岗位追责问责制度,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目标的顺利实现。

督查问责工作制度

督查问责工作制度

督查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问责工作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督查问责工作制度适用于街道及村(社区)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四条督查问责工作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办(中心)、村(社区)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督查制度第五条街道党政办根据党工委、办事处的决策精神和工作要点,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登记立案,并向责任单位发出督查通知,明确承办单位需办理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第六条街道督查办对已发出的督查通知所要求的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办理情况,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查问原因,并发督办通知书进行催办。

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

第八条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而久拖不办的事项,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向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街道督查办要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办理完毕的事项进行销号,对未办理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三、问责制度第十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十一条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对被问责的责任人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示警示。

四、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所有。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模版(四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模版(四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模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工作问责制管理制度

工作问责制管理制度

工作问责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合作,特制定本工作问责制管理制度,以便实施与落实。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任何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合格或者表现不佳等情况的员工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工作问责的种类、流程、标准、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作问责制度的实施与执行,对不遵守本制度的员工进行问责。

第二章工作问责种类第五条工作问责分为正面问责和负面问责。

正面问责指对具有突出贡献、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奖励,以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

负面问责指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合格或者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处罚,以警示其及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第六条正面问责的奖励包括金钱奖励、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负面问责的处罚包括警告、降级、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七条员工的问责行为应当符合公司的工作规范、职责清单以及公司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工作问责流程第八条工作问责流程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奖励或处罚等环节。

第九条发现问题: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员工主管或者同事应当及时发现并上报。

第十条调查核实: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经调查核实后,对工作不合格或者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责任追究,对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或处罚:根据责任追究的结果,对员工进行正面奖励或者负面处罚,实行激励与惩罚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工作问责标准第十三条工作问责的标准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工作态度:员工应当认真、负责、敬业、主动,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五条工作质量: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十六条工作效率:员工应当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司目标的实现。

学校工作问责制度

学校工作问责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范围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2. 教职工;3. 学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三、问责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2. 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3. 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4. 贪污、挪用、侵占学校公共财物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5. 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6.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四、问责方式1. 警告;2. 记过;3. 留职察看;4. 解除劳动合同;5. 降职、撤职;6. 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五、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和师生员工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4. 问责决定: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作出问责决定。

5. 实施问责: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按照问责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六、问责期限1. 一般情况下,问责期限为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个月内;2. 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问责期限。

七、问责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实施问责或实施问责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学校工作问责制度,强化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文(3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文(3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度,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员工等。

三、安全工作问责制度1. 总体要求(1)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意识,带头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的安全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工作活动。

2. 安全制度执行问责(1)对于违反和不执行安全制度的管理人员,将根据违纪违规程度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记过、降职甚至开除等措施。

(2)对于违反和不执行安全制度的员工,将根据违纪违规程度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扣工资、停职等措施。

3.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对于因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发生的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事故发生前的检查、预防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对于因员工不按照安全规定操作而发生的事故,相关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操作不当、驾驶不安全等情况,将追究相关员工的责任。

4. 安全工作考核问责(1)对于安全工作不达标的部门或单位,将进行严肃的考核,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未按时上报安全管理情况、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对于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或单位,将进行积极的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相关管理人员继续做好安全工作。

5. 安全问题反馈问责(1)任何员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对于属实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相关管理人员要及时解决员工反馈的安全问题,确保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是指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权力,对给予工作任务的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一、制定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制定对于组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明确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使得工作目标更加明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它能够明确工作的责任界定和权力划分,防止职责的模糊和任务的推诿,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它还能促使员工形成责任感,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工作责任问责制度主要包括: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权力与边界、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

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是工作的基础,它要求对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进行明确,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

明确权力与边界是指明确每个员工在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力和边界,明确他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这样可以避免员工的职责和权力冲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是对工作绩效的评价和问责的指导,通过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可以评价员工的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三、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实施方法和流程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一套有效的方法和流程。

首先,要明确目标和原则,即制定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其合理和有效。

然后,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包括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权力与边界、绩效评价标准和问责规定等。

同时,要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制度和规定,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包括对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给予反馈和评价,激励优秀,纠正错误。

四、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实际应用与改进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的实际应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4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4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要求必须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实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内容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主体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六条问责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现场或事故发生过程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主管领导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直接汇报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部门负责人等。

相关单位是指与企事业单位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部门、执法单位、供应商等。

第七条问责对象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问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问责标准第八条对于发生的事故,问责主体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警示和教训的效果,确定相应的问责标准。

第九条问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否涉及重大安全隐患;(二)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过失或失职行为;(三)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职责;(四)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否能够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六)是否能够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七)其他影响安全工作的因素。

第十条问责标准的确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问责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问责决定三个环节。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3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3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责任问责对象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三章责任问责的内容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九、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受到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罚的;十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十一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十二、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定,造成媒体批评的.十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况.第四章责任问责的方式第七条责任问责采取下列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诫勉、撤职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五章责任问责程度的界定第八条经济损失责任程度界定为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四种.一下列情况视为特大级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或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3、受到国家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0人次及以上或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10人及以上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8、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二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级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3、受到省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500人次及以上客或户投诉3次口头、、书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5人及以上10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三下列情况视为严重级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3、受到市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300人次及以上客户投诉1次口头、以及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3人及以上5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四下列情况视为一般级1、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2、受到非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人次及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3、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4、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1人以上3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第六章问责责任标准第九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一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合同.并分别处以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九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第十四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第七章问责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有专项责任追究制度的,按专项制度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工作问责制度

工作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条问责的情形范围: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2、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条问责的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乐于做好人,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八条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一条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2.明查暗访发现的;3.上级部门交办的;4.新闻媒体曝光的;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6.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7.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问责理由.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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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问责制度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条问责的情形范围:(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

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

主要表现为: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

主要表现为: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2、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条问责的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乐于做好人,(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

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

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

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2.明查暗访发现的;3.上级部门交办的;4.新闻媒体曝光的;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6.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7.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

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问责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

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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