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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3月4日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第三条引导基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创新、提升”三大功能,吸引社会创业(股权)投资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引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分期设立,滚动发展。

每期基金设定基金总规模,逐年分步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

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载体培育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组织形式、监管方式、投资运作、优惠政策等问题做出规定。

《暂行办法》成为我国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的对进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界定、规范的法律,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最为全面、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

本文拟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一、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定位《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位,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暂行办法》肯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法存在,并同时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业务领域。

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类型是创业投资,而非实业生产研发,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而股权投资的对象,是处于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

这意味着立法正式肯定了专门致力于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的这类企业的存在。

立法对创业投资的肯定,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除了依赖自身积累而为的内部融资外,主要的外部融资手段为贷款和上市。

然而,银行贷款要求企业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用于抵押,上市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目标。

创业投资企业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拓宽了融资思路,使企业跳出内部融资的固步自封,转向寻求企业外部广泛的金融资源和现金流;使企业逃离间接融资的安逸和局限,转而奔向融通能力更强、交易流程更为高级的直接融资;使企业在获得债务融资的同时,也尝到股权融资带来的同舟共济的合心力量。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业专家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基金份额项目评估备案前,按照
第十六条 本市各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区国
相关制度和要求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 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
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内部可知 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或委托各类国有企业,注册在上海的
一、《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制定背景 一是解决国有企业基金份额评估遇到的问题。基
金份额交易,不同于一般的资产和产权项目,在评估 中遇到很多新的困难和挑战,急需研究制定《基金份 额评估工作指引》,明确基金份额的评估规范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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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相同基准日、相同权益的基金 份额的收购、转让等经济行为,可以使用同一份基金份额 评估项目报告。
第七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结果,原则上 应包括基金整体评估价值、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与 对应的评估价值,及形成评估结果的理由。
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与预期退出方式一致,同类型 市国资委备案。
资产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二)基金及所涉及资产近期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估备案
是否发生融资、转让等行为,及相关的资产权益、交易时间、 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备案的,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
交易价格等内容;(三)基金所涉及资产是否有近期上市 《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动、
悉范围内公示。
本市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
第十二条 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切实履行 经济行为进行评估的,鼓励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近年来,创业投资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整体概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概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和保障。

三、核心要点1. 定义和分类:办法界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企业分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的创投公司。

2. 准入条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包括:合法合规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从业人员、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3. 信托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托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信托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款项来源、资金运作、融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4. 投资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

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5. 报告和备案: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和业务情况。

并明确备案要求,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风险监控和行业指导。

四、实施效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规范要求,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门槛。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6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23〕233号
•【施行日期】202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国资委关于延长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
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23〕233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1〕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度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度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度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沪发改财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度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09〕11号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做好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相关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本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条款规定。

(二)在2008年度不定期检查中,如被备案管理部门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改正。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需报送的材料(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及我委要求增加的审计内容报告;(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

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2008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见附件),以及能够证明实际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上述业务报告和表格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其他文件提供一份并加盖公章。

三、有关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723号)要求,请各备案创投企业于2009年5月16日前提交前述材料,相关文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我委将为备案创投企业保守机密。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决策,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部署,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发起设立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首批5只高新技术产业化创业投资基金。

下面店铺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为深入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聚焦培育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创新型企业,推动优势产业的整合升级,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相关工作,发布本指南:一、申报条件1、本指南支持的行业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高技术服务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为主。

2、申请机构应当为符合资质的从事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允许的企业。

申请机构的具体条件参见《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之时,需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清单》和《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列表》(附件四)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

4、参股设立专业创业投资企业为常年受理。

二、报送内容本次申报方式为网上申请与纸质材料递交相结合,且网上申请与纸质材料均须提交。

网上、纸质材料基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网上申报地址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7本;扶持对象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有什么好的分享吗?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2011]0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沪联产交[2011]025号)一、为落实《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服务工作,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暨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前未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办法实施交易;事前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以下第三至第十二条实施交易,也可以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公开挂牌转让股权。

三、联交所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事宜,并制定完善内部操作程序。

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投资行为,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向联交所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信息、创投企业投资情况、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的约定等。

联交所向其出具登记单。

五、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资质的会员代为办理,也可自行到联交所办理产权交易。

六、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应递交以下文件:1、产权交易申请书;2、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3、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材料;4、投资协议;5、估值报告(对价格有事先约定的除外);6、对转让、受让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7、产权交易合同;8、交易双方及被投资企业主体资格文件、被投资企业章程;9、联交所出具的登记单;10、其他材料。

七、联交所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交易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闵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1月2日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发展部署,推进闵行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四新”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闵行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的方向有两个,一是支持符合闵行产业导向、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以及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主要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

以“基地+基金+联盟”的模式,重点向区内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和莘庄工业区等闵行“3+1”重点园区以及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倾斜。

二是聚焦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初创期和发展前期市场缺位,助力企业成长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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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标题】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发改委
【颁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文号】沪发改调(2006)047号
【题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有关规定,为明确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二、(备案对象)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均可按《办法》的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

对2006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条件的,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按
规定条件进行规范改造,待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备案。

三、(申报材料)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办理时限)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五、(监督管理)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检查。

对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六、(受理时间)
每周二、三、四(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七、(受理地点)
办公地点: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2室邮编:200003
联系电话:23112816、23112819
电子信箱:daisy@
八、(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章程(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
委托管理协议;以非法人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合同);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
4、高管人员(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经验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证明)。

XX创业投资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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