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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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4.公路、市政、水工工程单项工程变更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除公路、市政、水工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以下简称“其他工程”)单项工程变更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工程变更:

1.路基、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公路、市政、水工工程单项工程变更预算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单项工程变更预算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工程变更。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制,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量清单等,不得肢解工程变更简化审批程序。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重大工程变更经业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并按厦财建[2016]36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较大工程变更经业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主管部门的规定视情况报其审批。

(三)一般工程变更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项变更预算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业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

2.单项变更预算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业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项目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

3.单项变更预算大于等于1万元小于5万元的工程变更经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4.单项变更预算小于1万元的工程变更经业主项目部经理审核通过后实施。

5.一般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后,新增的工程变更不论大小均审批至公司主要领导。

(四)公路、市政、水工工程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但累计变更金额在中标价5%以内且合同总造价未突破本合同分标段概算的,应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批费用,并报备市发改委。

(五)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超出中标价5%以上(含5%)或合同总造价突破本合同分标段概算的,新增的工程变更不论大小均应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提出

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承包人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意向,业主项目部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初步研究后,初步判断工程变更类型,组织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意向审批表》(附表1、附表2)。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审核

(一)根据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业主项目部负责办理《工程变更意向

审批表》的审批手续。部分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业主项目部应组织专题论证会,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办、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审核,并视情况邀请相关的专家参与,会后由业主项目部起草专题论证会会议纪要报公司审批。

(二)重大工程变更经公司审核后,业主项目部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核,较大工程变更经公司审核后,可根据不同主管部门的规定视情况报其审核。

(三)业主项目部根据审定的工程变更方案组织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单价审核表》(附表3)、《工程变更预算审核表》(附表4),经监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四)业主项目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邀请市财政审核中心到现场核实工程变更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应急抢险的工程变更,业主项目部初步判定工程变更类型后,可根据变更审批权限事先向项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后进行紧急处理,业主项目部须在工程变更发生的30日内按照程序完善工程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或其他支持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二条业主项目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施工图纸进行复核,根据复核后相差的金额按审批权限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新增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的组价条款确定。

第六章工程变更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文件的下达、实施及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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