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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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
(中)
浅论法人的本质
黄炎培
摘
要
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评价法人制度的基础和根据。本文立足法人及相关概念的
发展过程,以学派分析的方法,对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法人本质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审视,以期遵循历史唯物史观,对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其活动方式进行抽象概括,在满足现实的需要,又在可能发生的错误倾向中寻求平衡。关键词
法人本质
团体人格
拟制说
实在说
否认说
作者简介:黄炎培,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2-02
所谓本质就是指本性、固有的品质,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指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由事物所包含的对立统一的矛盾构成,并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法人本质是什么,也是构成法人这一概念的各种要素相互斗争,并由其中主要因素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一、法人(团体人格)概念的发展
学者们对法人的定义有很多种,对法人不同的定义反映出对法人本质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判断。但总的来讲,法人中共通的、为各种学说普遍认同的主要要素即是人格。人格是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显示其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法人人格到底有无,是拟制的还是实际的客观存在,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
人格制度的萌芽最早体现在古希腊法律中,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主体资格,使市民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到了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创制了法律人格,人格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也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的评价。资本主义的出现,减少投资人的责任、鼓励投资积极性的需要与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对团体人格的敌视的论调,使法学家们陷入了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团体人格和不愿承认团体人格的矛盾中,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学说应运而生。
各种学说的争议围绕人格展开,重点讨论团体有无人格、法人人格是怎么产生的等问题,并不断将法人与自然人做类比、对比。下面我们以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对这些学说进行再解读。
二、对法人本质主要学说的扬弃(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受到康德和黑格尔的影响,一般都坚持法人的主体性是非本体的,反对将法人与自然人同等对待,要求区别自然人与法人的主体基础。该说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是从自然人的本质而来,其实体基础是伦理的人;法通过创造了法律人格概念将现实主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在
民法上便是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体,因而进一步提出团体是个人的一种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技术,团体人格(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法人是法律上的一个技术意义的而不是基本价值性的主体。总的来说,法人拟制说严格区分了法人和自然人,团体的主体地位是基于生活的需要而为法所赋予,这实际上是法律主体与伦理人紧密结合的体现,是个人主义对经济功利主义的一种妥协。
法人拟制说由萨维尼提出并最终得以确立,其主要理论基点是:
1.法人是法律为了某种考虑将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实体,这种实体不是社会现实中的实体,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
2.法人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自然人的基础是有血、有肉、有思维、有感情的单个生物人,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以及亲属等身份属性。法人的实体基础是不能仅依靠感官被全部感知的人的组合,只能作为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承受财产法律关系,不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或亲属等身份属性,不能承受人格身份法律关系。
3.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思维,能够自负责任地形成法律行为上的意思,天然地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将该意思表达出来,能自负责任地从事行为。法人不能思维没有意思能力,所做的意思表示也是参与人借其名义表达出来。
4.法人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参与法律活动,必须由根据一定规则任命一个或数个自然人来代表。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体的关系,而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注重利用哲学思想指导法学研究无疑是一大进步,只是遵循了康德哲学的法性原则,只强调了法人不会天然地形成,是人们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观察、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要求后来成立的法人也必须具有这种属性或者特征的拟制过程;而忽视了法作为人主观活动的结果,自然人、法人及所有的概念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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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都是人源于现实基础主观拟制的结果,区别在于自然人是伦理人,法人不具有生物人的伦理人格。
(二)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团体和个人一样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也具有思维能力,能够认识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性文化的发展规律。团体为个人状态所不能取代,不仅在法律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也是实际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近似甚至超越个人的实体价值。立法必须赋予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以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此学说的主要观点如下:
1.法人是社会生活单位,是实际存在的,不因法律的确认而产生。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自然人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是由法律发现的而不是法律创造的。法人的实体基础不是一种自然实体,是以个人或财产为基础的联合,具备了真实的整体性或区分于其成员的独立性,是一种具备不可混淆的、集体的自我意识能力的活生生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实体是一种由自然人联合而成的具有固定的共同意志的载体,法人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个人要充分发展自己,并且在社会经济繁荣中受益,就不能在保持全部个性,个人组合或者财产组合的参与者必将在各种社会合作中让渡出一部分利益,相互妥协,最终法人的意思表示会不同于其参与者的意思表示。
3.法人具有行为能力。法人可以通过法人机构按照其自身的意思实施特定的行为。法人的机构是法人的本质部分,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关系而不是代表或代理的关系,是大脑和四肢的关系。
法人实在说立足于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作用对法人本质进行说明,体现了团体意识的优势。承认法人的独立责任能力,便于我们直观地理解法人侵权和法人犯罪,便于国家控制法人;承认法人实在的人格和意思能力则限制了极端个人主义和个人意思的无限膨胀。明确了法人现实存在的实体基础,有利于人们接受侵害方是法人、侵害方承担的是一种直至用尽所有财产的无限责任这一事实,而不是使债权人理解为侵害人是法人成员、侵害方仅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法人实在性有利得限制了投资风险的扩大,保护了法人成员的利益,鼓励了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繁荣。
但是法人实在说强调法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需要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容易陷入“唯财产论”“财产多则权利多”的桎梏。自然人人格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三六九等部分享有到全民享有的过程,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唯财产论”的可能性则是人格团体三六九等的体现。同时,目前并非所有的团体都能成为权
利主体,法人涵盖范围的扩大将成为今后一个值得商榷研究的课
题。
(三)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民法的主体,法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法人不是民法主体,始终坚持民法主体的一元化。这种学说的实质为法人虚无论或法人工具论,该说的主要立论基点是:
1.法人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组合,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2.团体的意思行为实质上是财产享有人、管理人或者团体成员的意思,不存在团体自身的意思。
3.法律所保护的不是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交集,是权利义务实际归属者、法人财产利益享有者的利益。
否认说重社会实证,着眼于实际利益的归属而得出否认法人人格存在的结论,揭示了法人制度内部所体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对研究认识法人内部利益冲突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控制股东的义务等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但否认说却忽视了法人实现自身利益的中间性和功利性存在的独立意义,忽视了法人的相对独立性,忽视了法人所拥有的财产不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由个人统一组成的组织这一事实:单个或少数股东(成员)已经丧失了自由支配其所让渡出的财产的权利,即使是全体成员也只是在法人全部财产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收益,这个比例可能比较接近于0,也可能比较接近于100%,财团法人作为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只有管理者按照该法人一贯的意思表示实施特定行为,财团法人的出现恰恰证明了组合团体是团体权利的执掌者。
三、结论
民法主体二元化是现实的反映,是立法的需要和趋势。认可法人的实在性,宜于这种社会成员享有法律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团体虽然没有自然人所具有的伦理属性,但由于其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法技术的运用,法人成为与自然人相并列的民法主体。只是在法技术运用中,要重视哲学与法的关系,要遵循经实践检验正确的哲学观点,帮助我们发现现实生活,对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其活动方式进行抽象概括,确保立法既满足现实的需要,又对可能发生的“唯财产论”等错误倾向防范未然。
参考文献:
[1]马磊.法人本质的解析与重现.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郭晓东.法人本质学说的传统视角及其超越.学说论坛.2006(9).[3]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中国法学.1998(3).[4]袁碧华.法人本质理论与法人制度的构建.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6).[5]冉军.论法人的本质.晋中学院学报.2009(1).[6]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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