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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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第五章法人介绍

第五章法人介绍

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①说明法人有别于自然人:
1
②说明法人是民事主体:
独立组织 ③说明法人有别于非法人组织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法人是民法特有概念:刑法用单位犯罪
我国设立法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1、政企分开: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 2、增多市场主体,激活交易 3、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4、与国际接轨,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赵某提出调解, 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上签字。当法院依赵某的申请要强制执
行该国企财产时,该国企提出异议:李 某已被罢免,他已不是该国企的法定代 表人,因而其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
律效力。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 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 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 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A.法人性质的限制 B.法律、法规的限制 C、法人目的的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
A、享有的时间不同。
出生----死亡
成立----终止
B、享有的范围不同:财产权、人身权
C、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平等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实在说: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 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 实现其意思,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
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
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 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法人承担。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经济法 简答题

经济法 简答题

一 1、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答:法人的本质特征及制度价值是人格独立,表现为:①名义独立,即具有自己的名称,以自身名义表达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②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③财产独立,即有归该法人所有、由其独立支配、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的相分离的财产;④责任独立,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

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3、简述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答:(1)责任法定。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责任自负。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

(3)责任适当。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

(4)责任平等。

应对责任主体不依身份等差别,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5)重在教育。

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二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规则。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依法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企业的财产。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团体,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法律上,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能力。

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

法人的责任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来源。

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法人的责任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在法律上,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人 公 司 、 团法 人与组 织概念 的 冲突 财
通 说 认 为 , 人 的 本 质 是 组 织 , 团 体 人 格 , 组 法 即 而 织 则 是 自然 人 按 照 一 定 的 宗 旨 和 条 件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具 有 明 确 的 活 动 目的 、 内 容 和 一 定 组 织 机 构 的 有 机 整 体 ,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谓 “ 有 人 格 的 团 体 是 人 的 有 是 所 具 机 结 合 体 。 _() 组 织 或 团 体 人 格 界 定 法 人 。 以 对 一 ”1p用 lT 难 人 公 司 及 财 团 法 人 作 出 逻 辑 上 自圆 其 说 的解 释 。 人 公 一 司 、 团 法 人 均 非 自然 人 的 结合 或 团 体 人 格 , 财 因而 与 组 织 概 念 存 在 着 十 分 明 显 的 冲突 。 织 或 团体 人 格 并 非 社 组 团 法 人 、 团 法 人 以 及 一 人 公 司 的 共 同本 质 , 者 们 一 财 学 直 主 张 的组 织 说 或 团 体 人 格 说 根 本 就 是 错 的 , 人 是 组 法 织 或 团体 人 格 的命 题 在 逻 辑 上 完 全 不 能 成 立 。 法 人 的本 质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结 合 , 为 法 律 上 即 作 的主 体 , 实 质是 团体 人 格 。 团法 人作 为法人 , 无 其 财 毫 疑 问应 该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或 团 体 人 格 .这 是 最 简 单 的 逻 辑 推 理 。 然 而 学 界 关 于 财 团 法 人 的 定 论 则 是 财 产 的 集 合 . 是 以 财 产 的集 合 为 基 础 而 成 立 的 法 人 ,是 财 产 “ 的 集 合 体 。 _(5 方 面 认 为 法 人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 ”2p ) ]4 一 是 结 合 . 团 法 人 是 法 人 的 一 个 类 别 ,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财 财 另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是 十 足 的 自相 矛 盾 。 人 这 法 是 组 织 .财 团 法 人 是 财 产 的集 合 ,两 个 命 题 不 可 能 同 真 。 者 们 同 时 主 张 两 个 命 题 , 于 其 间 的矛 盾 毫 无 知 学 对 觉 或 视 而不 见 , 逻 辑 上 过 于 混 乱 和 随 意 了 。 在 财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结 合 .也 不 可 能 是 什 么 团 体 人 格 。 先 , 产 的 集 合 的概 念 即 便 成 立 , 法 人 是 首 财 同 自然 人 的 结 合 的 命 题 也 存 在 着 冲 突 . 同 团体 人 格 也没 有 什 么 关 系 。 体 约 定 俗 成 的 含 义 就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团 把 财 产 的 集 合 称 为 团 体 ,那 就 必 须 重 新 界 定 团体 的含 义 。 次 , 产 的集 合 纯 粹 就是 个 伪 概念 。 对 个 体而 其 财 相 言 , 存在 着 团体 , 才 自然 人 为 个 体 , 而 存 在 着 个 体 与 因 团体 之 分 。 而 财 产 的 集 合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财 产 就 是 财 产 , 无பைடு நூலகம்个 体 , 无 集 合 体 。 能 区 分 出 1 0 圆人 民 币 即 也 谁 0万 与 1 人 民币 哪 个 是 个 体 , 个 是 集 合 体 ? 圆 哪

第五节法人

第五节法人
承担民事义无务的资格。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
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
2020/12/29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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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不同,受到许多限制。
公法人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为依据所设置的法人; 而私法人则是依据私法所设置的法人。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2)能否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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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成员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其成立的 基础在人。社团法人既可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也 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前者如各种协会等,后者如 各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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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是指经法 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由法律、 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 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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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教学要求
了解:法人设立程序和原则;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法 人机关的种类及职能。
理解:法人的本质;各种法人分类的意义;法人与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终止和清算;非法人组织与法 人的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后 果。

法人本质的伦理学描述

法人本质的伦理学描述

核心 问题 的讨 论 ,笔 者 截 取 一对 生育 男 女 的结合
( 或原始交 配)作 为讨论 的起始基点 ,描述人类
个体 、团体生 活 的 自然 演 进 。 如若 读 者 以为 有 唯
基于现代西方知识体 系的眼光 和话语 ,特别是在
民间思 维残 缺 的 中 国 ;因 此 ,笔 者 以 为 有 必要 沿 循人类 团体 生 活历 史 发 展 的进 路 ,对 西 方 的 团体 制度进 行 “ 古 ” 考 ,发 现 法 人 产 生 背 后 所 隐藏 的
划课题 “ 破产重整制度实施机制研究”[7 K H C0 0S G Z 1]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 :刘 诚 (9 4一) 17 ,男,湖 南新 田人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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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 的客观 实在 ,只是 有 史 以来 的人 类 生 活 皆复
杂多元 ,无 以为 证 ,笔 者 只好 以此 作 为 预 设 性 的
识 虽然得益 于法 人 术语 的 缔 造 ,以及 这 一 法 律 技
个体意识 ,还是家庭的团体意识都是缺失 的。人
类 处 在个体 、团 体 同 构 的 生 活 态 势 之 中 : 由于性
差别而产生 的 “ 生理独立 ” 的男女个体 ,与基于 同样原 因而产生 的两性结合——家庭 团体共存一 处。同构生活模 型中的个体 相互 独立 ,但并未发 生明确的社会分工 ,人类后期生活 中的男女依 附
认 的是 ,人 类 早 期 的团 体 生 活 已经 开始 ,只是 此 类 生 活仅是 自然 规 律 作 用 的 结 果 ,无 论 是男 女 的
历史逻辑和价值,多元性地解 释法人 的本质所在 , 形成伦理学视角下的法人本 生 活模 型 及 其 异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不是以生物体的形式存在,而是以法律拟制的形式存在。

法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一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这意味着法人可以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必须依法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区别于其他组织。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法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
1.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2.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3.特别法人:依法具有特殊性质和职能的法人,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其成立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

法人的分类也有多种标准,常见的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和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章 法人

第四章 法人



(二)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其成 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例如,甲乙二人各 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都是 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这个公司的社员,因此 这个公司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结合 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并无社员。例如,为了 纪念宋庆龄,中国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基金成 立的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服务于中国的慈善事业。 这个基金会并没有任何社员,只有财产,这个基 金会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这个基金会的社员,他们 只是为了管理好各方人士捐来的财产。因此,这 个基金会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是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以私法人分为公益 法人和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 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 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营利是指积极 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各种公 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则是典 型的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但也有的属于公 益法人。财团法人则一定是公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 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对中国来说,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 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 外国法人。

问题: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相关 机构合资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合资汽车公 司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2、日本三菱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办事 处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或者是 非法人团体?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组织体说,因为认为 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在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但是,由于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因此它 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代表人进行。因此民法 规定了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 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 就是法人的行为。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和非企业法人。划分根据是法人宗旨和 性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 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 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 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其他人。 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工作人员 等,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自 己的行为自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理机 关 ”为必要,管理机关一般叫做“理事
会”、 也有称为“管理委员会”的。最后,财
团 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通常 都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 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 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需 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 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 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 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 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 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
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等。
2、权利能力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 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 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 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如社团法人与财团 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 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问:法人的本质是什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本质,理论界大概有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

(二)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团体和个人一样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也具有思维能力,能够
认识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性文化的发展规律。

团体为个人状态所不能取代,不
仅在法律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也是实际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
有近似甚至超越个人的实体价值。

立法必须赋予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以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

(三)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民法的主体,法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法
人不是民法主体,始终坚持民法主体的一元化。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摘要】公司法人的本质的演变与法人制度的演变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弄清法人本质,有利于理解法人制度的设计,我国应借鉴国际上主流的做法,纠正公司制度中的现有缺陷,进而确立系统的公司法人制度。

【关键词】法人实在说;法人本质;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一、法人的本质及其学说法人为什么是“人主体”?这是法人的本质问题。

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说法: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拟制说起源于欧洲,最早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提出,其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仅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

此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并不具有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了特定目的存在的“目的财产”)、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是法人而是受益人)、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实际是管理财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此说又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

前者认为,法人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也是社会有机体,法律赋予该有机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后者认为,法人并非社会有机体,而是区别于其成员个人意思和利益的组织体。

二、法人实在说之前的法人本质学说法人否认说出现的最早,那是在中世纪及其以前的通说。

法人否认说认定主体资格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那时法人的力量还很虚弱,需要凭借其背后的参与者的个人力量。

那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所以,在商法中,最早出现的商主体是商个人。

也就是自然人参与商业活动。

在当时,除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受到海商法的调整,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其他商人,是以个体、家庭,还是以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人身份出现。

所以在那时虽有法人,团体的初步概念,但仅仅是个外壳,而没有什么实际内涵。

第五章 法人

第五章  法人

2.法人否认说:法人只是多数自然人或财产的集体, .法人否认说:法人只是多数自然人或财产的集体, 并不存在独立的法人。具体有目的财产说、 并不存在独立的法人。具体有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 体说、 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也不 .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 是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 是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 有自己的意思能力, 有自己的意思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具体有有机体说、 务,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具体有有机体说、组织 体说(通说)。 体说(通说)。 问题: 问题:拟制说与实在说的区别
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区分意义 1,企业法人 ,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 人。 1)企业法人的特征: )企业法人的特征: A.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B.独立从事营业活动; .独立从事营业活动; C.具有独立的财产; .具有独立的财产; D.依核准登记程序而成立; .依核准登记程序而成立; E.企业法人的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企业法人的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F.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具有 )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 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 企业 、公司
4,社会团体法人 ,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 A.依法自愿成立; .依法自愿成立; B.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的事业十分广泛; .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的事业十分广泛; C.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D.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E.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社会团体法人的种类:协会、学会、联合会、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的种类:协会、学会、联合会、 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 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注意: 注意: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法人

法人

三、法人的分类
(一)国外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
人为公法人。 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 法人。 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私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 人。
二、法人的本质
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
体。因此,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 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 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 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3、法人实在说 有机体说。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 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 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 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 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 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 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
需方是否有权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1999年 9月 28 日,某县建材厂与某市建筑工程队签订
一份瓷砖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县建材厂向某市建 筑工程队供给 8种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瓷砖 3600件,总 金额 84451 元。某县建材厂于 1999年 10月20日前送货 给某市建筑工程队,某市建筑工程队在收货后 15天内 付清货款。此外,合同还对产品质量、验收方法、包 装和运输方式等条款作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某 市建筑工程队收到某县建材厂送来的瓷砖后,立即向 建材厂出具了收到瓷砖 3600件的收条,并且注明总金 额为 84241.85 元(实收瓷砖数均已扣除损耗数)。之 后,某市建筑工程队仅于 1999年 10月 28日付给某县建 材厂货款 3 万元,余额 54241. 85元未付。同时,某市 建筑工程队所收瓷砖全部委托给该市某贸易公司销售,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一、法人的基本情况(一)法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角度来说。

我们讨论的法人本质就是从这一层次来讲的。

实际上法人的概念有两种,上述就是其一,另外一种就是从制度层面来讲的。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是指有关法人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这是我们讨论法人本质时经常涉及到的,这里提示一下。

(二)历史沿革现在我们说到有关法律概念常常是在罗马法中寻找渊源。

实际上,罗马法并无法人的名称。

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的。

①但是罗马时期,法人制度已经产生。

起初,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但都不享有人格。

这些团体不能看作是法人。

共和国晚期,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社团的起源。

公元3世纪以后,承认神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基础为财产而非人,这是财团的萌芽。

②共和国末叶,罗马法学家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Varnus)对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不同作了区分。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也指出:“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各个成员的权利。

”他们虽未提出“法人”这一术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对法人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但从客观需要出发,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人格的概念,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拟制的人,从而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适应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罗马法的一大创造。

③尽管罗马法法人制度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作为近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立法上第一次采用“法人”这一用语,最早是德国民法典。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
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 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 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 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 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 公益法人。
行为能力的范围?
《民法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 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 法经营的;……
法人如果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的活动, 法律后果是什么?
3万元 合伙人甲、乙对合伙债务的 清偿不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应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清偿。
法人债务
3万元 股东甲、乙对法人债务的清 偿仅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否认说
组织(团体) 乙
1、无主财产说 2、受益者主体说 3、管理者主体说
法人拟制说
组织(团体)
• 【德】萨维尼
• 个人主义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 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 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07/3/52)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
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
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
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

论法人本质和法人制度的关1

论法人本质和法人制度的关1

论法人本质和法人制度的关系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大致有三种: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法拟制说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学说。

它深受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

该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后来巴特鲁斯等注释法学家又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

构成法人的本体是现实中没有和架空的东西,而是以法律上力量把它拟制为实在东西。

法律将其拟制,是一种强制的、人为的设计。

法人否认说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社会,认为社会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或者说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

把法人还原成多数个人集合或财产,否认法人格的必要性,认为有人格,亦应归属于一定的自然人或者无主财产,而无需拟制什么想象中的人格。

具体而言,法人否认说又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者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

受益者主体说为德国学者耶林所倡,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而权利义务归属的实质主体是享受该社团财产利益的多数自然人。

所以,立法者所要保护的既非存在于社团中的集体意思,也非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各个成员所要追求的利益目标;管理人主体说为德国学者霍达(Holder)等人所主张,认为法人的财产,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即实际管理财产之人就是法人的主体。

目的财产说则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组成的无主体之财产而已,这些为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的个人,而属于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所有。

法人本身并非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

通说认为目的财产说将财产人格化,将财产客体与有意志的主体混同了起来,逻辑上产生混乱。

在我认为,目的财产说对法人的要素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非法律凭其技术拟制的抽象物,而是在性质上宜作权利能力者的社会实在,法人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独立实体。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嘿,聊聊法人的本质特征呗》咱今儿个就来好好唠唠法人的本质特征。

你说这法人啊,听起来好像挺高大上,其实说白了,它就是个“有身份的组织”。

那它到底有啥特别的呢?首先,它得是个独立的存在。

就好比一个人,能自己说了算,自己做决定。

法人也有自己的个性和想法,自己去闯世界。

然后呢,法人有自己的财产,就像是有自己的小金库一样。

你想啊,一个人要是没点钱,那干啥都不硬气,法人也一样。

有了财产,它才能去开展各种活动,去赚钱、去投资、去发展壮大。

这财产可都是法人自己的,别人可不能随便乱动。

咱再说说法人有权利和义务这点。

这就跟咱人一样,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得承担义务。

法人有权利去和别人做生意、签合同,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按时交税啥的。

要是法人乱来,那也得受到惩罚,法律面前可不认啥组织不组织的,一视同仁。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法人能经久不衰啊。

不像咱人,活个几十年就算长寿了。

法人可以一直活下去,哪怕最初创办它的人都没了,它还能继续存在。

这可真是“铁打的法人,流水的人”。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就说那些大公司,那就是典型的法人。

它们自己决策、自己赚钱、自己纳税,还能一代代传承下去。

一个公司要是经营得好,那说不定能存在个几百年呢!总之啊,法人就是个挺神奇的存在。

它不是人,但又跟人有那么点相似,有自己的性格、财产、权利和义务。

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推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

你要是还不理解,那就想象一下法人是个超级大组织,有自己的想法和行动能力,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尽情表演。

是不是感觉挺有意思的?原来那些看似遥不可及的法律概念,其实也没那么难懂嘛!所以啊,咱平时多了解了解这些,说不定啥时候就能用得上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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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中)浅论法人的本质黄炎培摘要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评价法人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本文立足法人及相关概念的发展过程,以学派分析的方法,对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法人本质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审视,以期遵循历史唯物史观,对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其活动方式进行抽象概括,在满足现实的需要,又在可能发生的错误倾向中寻求平衡。

关键词法人本质团体人格拟制说实在说否认说作者简介:黄炎培,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2-02所谓本质就是指本性、固有的品质,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指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由事物所包含的对立统一的矛盾构成,并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

法人本质是什么,也是构成法人这一概念的各种要素相互斗争,并由其中主要因素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一、法人(团体人格)概念的发展学者们对法人的定义有很多种,对法人不同的定义反映出对法人本质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判断。

但总的来讲,法人中共通的、为各种学说普遍认同的主要要素即是人格。

人格是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显示其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法人人格到底有无,是拟制的还是实际的客观存在,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

人格制度的萌芽最早体现在古希腊法律中,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主体资格,使市民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

到了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创制了法律人格,人格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也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的评价。

资本主义的出现,减少投资人的责任、鼓励投资积极性的需要与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对团体人格的敌视的论调,使法学家们陷入了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团体人格和不愿承认团体人格的矛盾中,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学说应运而生。

各种学说的争议围绕人格展开,重点讨论团体有无人格、法人人格是怎么产生的等问题,并不断将法人与自然人做类比、对比。

下面我们以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对这些学说进行再解读。

二、对法人本质主要学说的扬弃(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受到康德和黑格尔的影响,一般都坚持法人的主体性是非本体的,反对将法人与自然人同等对待,要求区别自然人与法人的主体基础。

该说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是从自然人的本质而来,其实体基础是伦理的人;法通过创造了法律人格概念将现实主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在民法上便是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体,因而进一步提出团体是个人的一种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技术,团体人格(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

法人是法律上的一个技术意义的而不是基本价值性的主体。

总的来说,法人拟制说严格区分了法人和自然人,团体的主体地位是基于生活的需要而为法所赋予,这实际上是法律主体与伦理人紧密结合的体现,是个人主义对经济功利主义的一种妥协。

法人拟制说由萨维尼提出并最终得以确立,其主要理论基点是:1.法人是法律为了某种考虑将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实体,这种实体不是社会现实中的实体,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

2.法人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

自然人的基础是有血、有肉、有思维、有感情的单个生物人,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以及亲属等身份属性。

法人的实体基础是不能仅依靠感官被全部感知的人的组合,只能作为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承受财产法律关系,不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或亲属等身份属性,不能承受人格身份法律关系。

3.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思维,能够自负责任地形成法律行为上的意思,天然地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将该意思表达出来,能自负责任地从事行为。

法人不能思维没有意思能力,所做的意思表示也是参与人借其名义表达出来。

4.法人没有行为能力。

法人参与法律活动,必须由根据一定规则任命一个或数个自然人来代表。

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体的关系,而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注重利用哲学思想指导法学研究无疑是一大进步,只是遵循了康德哲学的法性原则,只强调了法人不会天然地形成,是人们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观察、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要求后来成立的法人也必须具有这种属性或者特征的拟制过程;而忽视了法作为人主观活动的结果,自然人、法人及所有的概念◆经济与法2013・2(中)术语都是人源于现实基础主观拟制的结果,区别在于自然人是伦理人,法人不具有生物人的伦理人格。

(二)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团体和个人一样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也具有思维能力,能够认识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性文化的发展规律。

团体为个人状态所不能取代,不仅在法律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也是实际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近似甚至超越个人的实体价值。

立法必须赋予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以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

此学说的主要观点如下:1.法人是社会生活单位,是实际存在的,不因法律的确认而产生。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自然人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是由法律发现的而不是法律创造的。

法人的实体基础不是一种自然实体,是以个人或财产为基础的联合,具备了真实的整体性或区分于其成员的独立性,是一种具备不可混淆的、集体的自我意识能力的活生生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实体是一种由自然人联合而成的具有固定的共同意志的载体,法人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

个人要充分发展自己,并且在社会经济繁荣中受益,就不能在保持全部个性,个人组合或者财产组合的参与者必将在各种社会合作中让渡出一部分利益,相互妥协,最终法人的意思表示会不同于其参与者的意思表示。

3.法人具有行为能力。

法人可以通过法人机构按照其自身的意思实施特定的行为。

法人的机构是法人的本质部分,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关系而不是代表或代理的关系,是大脑和四肢的关系。

法人实在说立足于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作用对法人本质进行说明,体现了团体意识的优势。

承认法人的独立责任能力,便于我们直观地理解法人侵权和法人犯罪,便于国家控制法人;承认法人实在的人格和意思能力则限制了极端个人主义和个人意思的无限膨胀。

明确了法人现实存在的实体基础,有利于人们接受侵害方是法人、侵害方承担的是一种直至用尽所有财产的无限责任这一事实,而不是使债权人理解为侵害人是法人成员、侵害方仅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法人实在性有利得限制了投资风险的扩大,保护了法人成员的利益,鼓励了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繁荣。

但是法人实在说强调法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需要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容易陷入“唯财产论”“财产多则权利多”的桎梏。

自然人人格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三六九等部分享有到全民享有的过程,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唯财产论”的可能性则是人格团体三六九等的体现。

同时,目前并非所有的团体都能成为权利主体,法人涵盖范围的扩大将成为今后一个值得商榷研究的课题。

(三)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民法的主体,法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法人不是民法主体,始终坚持民法主体的一元化。

这种学说的实质为法人虚无论或法人工具论,该说的主要立论基点是:1.法人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组合,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2.团体的意思行为实质上是财产享有人、管理人或者团体成员的意思,不存在团体自身的意思。

3.法律所保护的不是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交集,是权利义务实际归属者、法人财产利益享有者的利益。

否认说重社会实证,着眼于实际利益的归属而得出否认法人人格存在的结论,揭示了法人制度内部所体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对研究认识法人内部利益冲突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控制股东的义务等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但否认说却忽视了法人实现自身利益的中间性和功利性存在的独立意义,忽视了法人的相对独立性,忽视了法人所拥有的财产不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由个人统一组成的组织这一事实:单个或少数股东(成员)已经丧失了自由支配其所让渡出的财产的权利,即使是全体成员也只是在法人全部财产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收益,这个比例可能比较接近于0,也可能比较接近于100%,财团法人作为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只有管理者按照该法人一贯的意思表示实施特定行为,财团法人的出现恰恰证明了组合团体是团体权利的执掌者。

三、结论民法主体二元化是现实的反映,是立法的需要和趋势。

认可法人的实在性,宜于这种社会成员享有法律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团体虽然没有自然人所具有的伦理属性,但由于其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法技术的运用,法人成为与自然人相并列的民法主体。

只是在法技术运用中,要重视哲学与法的关系,要遵循经实践检验正确的哲学观点,帮助我们发现现实生活,对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其活动方式进行抽象概括,确保立法既满足现实的需要,又对可能发生的“唯财产论”等错误倾向防范未然。

参考文献:[1]马磊.法人本质的解析与重现.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郭晓东.法人本质学说的传统视角及其超越.学说论坛.2006(9).[3]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中国法学.1998(3).[4]袁碧华.法人本质理论与法人制度的构建.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6).[5]冉军.论法人的本质.晋中学院学报.2009(1).[6]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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