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大幸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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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最大幸福原则
09111139 陈意功利主义道德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的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最大幸福原则。密尔的伦理学是边沁学说的完善化和精致化,他继承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的幸福论,修正了最大幸福原则,通过阅读一些资料,对于最大幸福原则有以下几点理解:
一“幸福”
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唯一可欲的,我们现在所寻求的各种物质上精神上的东西,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幸福,追溯到古代伦理学,幸福这个范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最高的善,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则统一了幸福与德性,德性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是最高目的,起初人类可能不会追求德性,但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必须借助于德性(知识、美德等),时间长了德性就变成了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性是一种使幸福可欲的工具,德性就是幸福。同样的,无论何种事物,金钱、权力、知识、美德都是追求幸福的一种手段,人们对这些事物的渴望其实就是为了得到幸福,久而久之这些事物也就成了幸福的一部分,所以幸福是人类的最高目的。最大幸福原则是合乎人的本性的,实现幸福是人类唯一的目的,从局部推广到整体,个人追求幸福,那么一个群体一个社会就会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原则推广使得幸福被认可为人们的共同目标与共同利益,人们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会产生心灵的共鸣,彼此距离拉近,就不会孤立从而产生利己主义,而是形成利他和互助的精神,人们以合作的形式合力追求幸福,从而整个社会变得稳定和谐。
二“最大”
在密尔看来最大幸福原则是指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个人幸福,密尔认为幸福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者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从这可以明显的看出功利主义并不等同于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不是单纯追求自身的幸福,而是追求全体人的幸福,体现出“最大”原则,具有明显的社会责任感,“每一个人所实施的行为或所遵循的道德规则应该为每一个相关者带来最大的好处(或幸福)”,这为每一个都赋予了一种责任,行为时必须为他人着
想。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的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奉行的准则,对待别人的幸福也要像对待自己的幸福一样。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矛盾时,功利主义强调此时首要考虑的是实现社会幸福,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幸福,凡是能够为别人的幸福而作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功利主义道德所赞美的。此处的自我牺牲密尔也有详细的阐释“功利主义理论唯一赞同的自我牺牲就是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为了他人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作出的牺牲——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人类这一整体,也可以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条件限制下的个人”。最大幸福原则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一种统一,应以社会幸福为先,各方都做出一些让步,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这点上与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十分相似的,类比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对思想道德教育领域也是有着深远影响的。
三局限性
最大幸福原则有着深远的影响,但一件事需要用辩证的态度来看待。我觉得最大幸福原则没有回答一个“度”的问题,怎么样的幸福是最大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都不同,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最大幸福原则对于行为后果层面上来说的,至于如何实现最大幸福的过程没有进行详细阐释,是不够完善的。例如桑德尔教授课程中举到的例子,假设你是一位外科医生,现在有五位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分别需要心脏、肺、肾脏、肝脏、胰腺,但现在没有可移植的器官,你即将看着他们死去,你突然发现有一个身体健康的人来检查身体,他正在打瞌睡,你是否会将他的器官取出来去救那五个病人,对于功利主义来说,考虑到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行为本身,功利主义者会选择取出那个健康人的器官去救那五个病人,牺牲一个人来救五个人,这是符合最大幸福原则的,显然在道德上法律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做的,不能滥杀无辜,这么做是有悖于法律道德准则的,所以最大幸福原则只考虑行为的后果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可以联系美德伦理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