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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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施专题三: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背景材料] 2006年6⽉29⽇,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这是现⾏《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次重⼤修改。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1⽇起实施。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政策,致⼒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时事问答]1、新《义务教育法》的六⼤亮点是什么?(1)⾸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4)学校乱收费主管⼈员将受罚(5)⽴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2、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个新的⾥程碑,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建设⼩康社会的⽬标,具有重⼤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知识问答]1、结合⼋年级知识,谈谈为什么受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是我们的义务?(1)从公民⾃⾝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项基本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受教育,才能提⾼⾃⼰的科学⽂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加财富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更好地享受现代⽂明的成果。

(2)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项基本义务。

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公民的⽂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

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的思想⽔平、道德⽔平和⽂化⽔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做贡献。

2、我们应如何珍惜受教育的机会?(1)我们要学会维护⾃⼰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亮点特色重点内容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亮点特色重点内容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亮点特色重点内容一、努力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1.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因地制宜配置教育资源,新学校与新居民区建设同步)。

(校安办)2.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化建设(如何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4+1”工程)。

(校安办)3.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基础建设、管理、应用)。

(教仪站、信息所)4.开展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资源共享试点等区域性改革实验。

(教育股)5.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教育、管理,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校车安全管理、校舍安全管理、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保卫股、后产办、校安办)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配齐配强教师。

(加强编制工作,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制定优惠政策,激励教师扎根农村学校;实施“三大计划”、“一个工程”,提高队伍素质。

)(人事股)2.加强教师管理。

(加强师德教育,严格绩效考核、岗位设置、校长任用管理)。

(人事股)3.完善教师、校长交流机制。

(着力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校长、教师在校际、区域间合理流动,建立紧缺专业教师走教制度,有计划地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职任教。

)(人事股)三、质量与管理1.规范行为,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教材教辅使用)。

(教育股)2.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德育三化、德育规划、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股)3.以体益智,以艺怡情(体育特色,艺术美育教育)。

(体育股、教育股)4.文化建设,一校一品。

(教育股)5.课程改革,方兴未艾。

(研培中心)6.评价导向,常规立教。

(教育股)7.教育督导,保驾护航。

(督导室)四、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1.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力量、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实施关爱工程、探索管理教育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活动)。

(教育股)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建设。

(教育股)3.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绿色通道,“三级五方共保”控辍保学。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九点重大突破,托起义务教育的朝阳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

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

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普法学习材料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九大亮点

普法学习材料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九大亮点

普法学习材料——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九大亮点 2006年08月31日10:18 河北日报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在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

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对21世纪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制教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解读]这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的规定。

以法律形式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主体,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格局,为实现真正的义务教育奠定基础。

[我省现状与举措]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是制约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

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贫困山区,一张桌子、一个板凳、几支粉笔,就构成了一个小型课堂。

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部分地区将负担转嫁给了学生。

克扣、拖欠教师工资现象也依然存在。

我省决定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于今年秋季率先在遵化市开展试点,明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其中,对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5:5;中央继续对我省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我省负担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

各级政府将根据改革需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在2007年预算安排中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确保资金到位。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年度统计、通报制度,对落实好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将在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舞 《自 进 步 确 我 义 教 的 盏 一 明 了 国 务 育 公
义务教育全面纳 入财政保 障范 围”“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 人民 政 府将 义务教育经 费纳 入财政预算 ”要 “ . 及时 足额拨付 义务
所 谓 公益 性 . 就是 把 义 务教 育办 成人 民群众 的 公益 事 教育经 费” “ .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用于实 施义 务教育 业 。新法最 突 }的 立法理 念和指 导思 想是 “ } j 以人为 本 , 障 财 政拨 款的增 长比例应 当高于财政 经常性 收入 的增 长比例 。 保 权 利” 。因此 , 新法 明确 规定 .依 法保 障适 龄 儿童 、 “ 少年 接 保 证按照在校学 生人数平 均的 义务教育 费用逐步增 长, 证 保 受 义务教 育 的权利 ” “ 收学费 、 费” 、不 杂 不收 学费 、 费就 教 职工工资 和学 生人均公 用经 费逐步增 长” 杂 。新 法还进一 步 是“ 以人 为本 . 障 权利 ” 基本 、 具体 的 体现 , 是构 建 明确规定 , 义务教 育经 费投入 实行 同务 院和地 方各 级人 民 保 最 最 也 “ 社 会主 义和谐社 会 的需要 。 政府 根据职责共 同负担 , 、 省 自冶区 、 直辖 市人 政府负责统 t前 ,恢 复 义 务教 育 的公 益 性 已经 到 了 刻不 容 缓 的 筹落 实的体制 。农 村 义务 教育所需 经费 , l 由各级 人民政府根 地 步 。在 义 务 教育 学 段 发 生 的 愈 演 愈 烈 的 择 校 热 、 日益 据 国务 院的规定 分项 目、 比例分 担” 要求 “ 方各 级人 民 按 . 地 高 昂的 择 校 费 、 禁 不 止 的奥 数 班 、 烧 不 退 的 中 小 学 政 府在 财政预算 中将 义务教 育经 费单列 ” 屡 高 。以上这 些规定 明 生 考 证 热 等 “ 形 化 ” 象 比 比 皆 是 。今 天 准能 够 享 受 确 了义 务教 育经 费的 三个增 长( 政拨 款 比例增 K. 畸 现 财 生均 义 “ 质 教 育 ” “ 样 才 能 享 受 ” 质 教 育 . 来 越 成 为 公 务教育 费用增 长 、 优 、怎 优 越 教职工工 资 和生均 公用经 费增长 )从 而建 . 众 关 注的 问 题 。 来越 成 为 金 钱 与权 力 的 较 量 。 此 . 越 斟 在 立起 了完善的 义务教 育经费保障机 制。 义务 教 育 阶段 国 家叫停 重点学 校 .回 归义务 教育 的本 意 , 为 了将 政 府 责任 落 到 实处 , 法 引 入 了 问责 制 : 务 新 固 H这个 基 本 特征 决 定 ,在 义 务教 育 阶 段 不 能将 学 生 分为 院 有关 部 门和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府 违反 本 法第 六 章规 定 , I J 未 六 九等 来提 供 不 同 的教 育 , 应 该一 视 同 仁 , 而 向每 一 个 履 行对 义务 教育 经 费保 障职 责的 , 国务 院或 上 级地 方人 民 适龄 儿 童少 年 提 供公 平 、 公正 的基 础教 育 。所 以说 , 义务 政 府责 令 限 期改 正 ; 节严 重 的 ,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人 员 情 对 教 育是 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基 础工 程 . 主题 是 教育 公 平 , 其 根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依 法 给 予行政 处分 。 新法 对 周 务院 、 国 本 的 目标是 促 进 人 的全 面 发展 ,因 为 教 育公 平 是 社 会公 务 院有 关 部 门 以及 各 级人 民政府 的经 费分 担 责 任 都划 分

新义务教育法讲稿

新义务教育法讲稿

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从1986年第一部《义务教育法》的18条,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法律条文,体现教育立法水平质的飞跃。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

这部法是我在当时的国家教委工作时参与起草的第一部法律。

当时教育立法刚刚起步,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

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意义:《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以后,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

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对《义务教育法》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三、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特点:首先,它有强烈的时代性。

经过20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已经开始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我们已经从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下一步要朝着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更是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用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均衡发展的思想、素质教育的使命等等。

其次是它的系统性。

全面总结20年来《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对新的历史背景下义务教育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个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甚至解决了教育法律的一些通病,使之能够成为其他教育法律修订的借鉴。

新义务教育法亮点2

新义务教育法亮点2
*《义务教育法》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
• 1、党的十六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教育改 革,特别是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原《义务 教育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的特 点和要求。
• 5、完善了教师管理与培训制度。 • 6、完善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制度。 • (1)、经费投入。县级政府编制预算,除 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 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 (2)、师资力量的配置。 • (3)、教育资源的管理及监督。 • 不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重点班和非 重点班。
• 2、国家出台的新的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需要 上升为法律规范。 • 3、近年来义务教育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通过法律 途径予以解决。 • (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 • (2)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 改观; • (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之间、地区 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拉大;
• 3、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1)、明确不收学费、杂费。 (2)、明确各级要求政府做到“两个确保”、 “三个增长” (3)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 费单列。 (4)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
• 4、明确了义务教实施育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制度。 • (1)、完善了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理念。 • 目标: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 理念: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 (2)坚持德育为首,德、智、体有机统一。 • (3)提出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 (4)、规范了义务教育教科书的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

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

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1986年制定和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第一次把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为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上功不可没。

20年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备受全社会瞩目。

被称为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经费、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于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付诸实施。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何新意?它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社会民生,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

一、凸显免费性和强制性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首次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义务教育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法律规定明确下来,改变过去“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模式。

“财政保障”,明确了国家在义务教育基本投入上的法律责任,即所谓“托底”或“补足”的责任。

由此,长期以来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和国家取消农业税一样,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两千多年来教育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项重大转变,是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必将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

伴随着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必然是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这是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则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教育的强制性必然带来教育的免费性。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突破了过去的“以县为主”的体制。

新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而投入要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落实”。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

专刊:透视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完)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全国人大与教育部官员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直播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的三项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关注新义务教育法:"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国务院违法也要被问责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范文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范文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范文引言: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和学生的成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旨在提升我国基础教育质量,保障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公正、有质量的教育资源。

本文通过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其中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并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培养学生的能力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法律范畴内明确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任务、学制、倾斜政策、教育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首先,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任务。

它强调了教育应该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包括知识、能力、品德、艺术等方面的培养。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传统教育往往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强调了学校和教师们需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发展。

其次,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使每个学生具备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

教师则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不仅仅注重学生的知识教育,还需要关注学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

这一点对于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要,因为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

再次,新义务教育法也对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规定学校和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和家长买课外辅导材料,虚报缺勤、退学等行为。

这一点对于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非常重要,因为在过去,学校、教师和课外补习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导致一些学校和教师滥用职权,推销课外辅导材料,给学生和家长增加了经济负担。

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教育机关应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获得平等、公正的教育资源。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为我国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义务教育法六大亮点

义务教育法六大亮点

义务教育法六大亮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呈现出六大亮点。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362322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时政热点 义务教育

时政热点  义务教育

时政热点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为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了立法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六大亮点:时政第2期,P23①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的首要特征是公益性,而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此规定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原则。

③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此规定可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教育的平等;④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为解决“乱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利于实现教育的公平。

⑥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确保了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新义务教育法还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等我国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①教育投入不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②教育发展不均衡,城乡、地域差距较大;③教育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④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

九年级全册复习资料:第一单元在社会生活中承担责任第一课公平、正义――人们永恒追求一、我们向往公平***1、公平含义(内涵,原因?)――-@1⑴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合作;⑵在合作中通过比较,就产生了公平与不公平的感受,你可以说得到了自己该得到的是公平的,也可以说做了自己该做的是公平的;⑶实际上公平意味着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既要承担应分担的责任,又能得到应得利益。

义务教育法修订亮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亮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公办中小学严禁设重点 2006-02-28 09:31:45 新华网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前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据悉,此次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目的是确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

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经费投入“免费”教育政府“埋单”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

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免费计划公办学校不再收学费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新《义务教育法》新的亮点通过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

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

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李明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

2006年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过新《义务教育法》之后,我深深地感到,它有许多亮点。

归纳起来,这些亮点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国家性——这是为了把义务教育控制在人民手中,使义务教育为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和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新《义务教育法》还对义务教育进行了科学的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三、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四、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社会性和普及性。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不是某个政党或宗教的工具。

五、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

六、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这在新《义务教育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体现,如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感到,新《义务教育法》处处体现着以学生为本,处处体现着均衡,处处体现着发展,处处体现着平等。

这将为促进均衡发展、促进缩小办学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供法律的保障,也将为每个学生的发展和全体国民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体会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义务教育法》通过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

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

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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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刊:透视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完)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
全国人大与教育部官员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
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直播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的三项特征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
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关注新义务教育法:"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国务院违法也要被问责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修订后义务教育法禁止初中小学分重点非重点解读: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仍由国务院规定
教育部副部长说城市免除杂费的工作比农村复杂
义务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两年内我国中部地区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陈小娅:法律保障义务教育向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首度明确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吕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
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呈现出六大亮点。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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