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结构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财〔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附件创艺简标宋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宁波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细则(
业 仓储 物 流 。 工 业 地产 是 加 快 我 市 小 微 企 业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重 要 平 台 载体 。
第 三 条 市 工 业 强 市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对 全 市 工 业地产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统 筹 规 划 、 考 核 监 督和 政
第 一 章 总 则
部 门 文 件
第 一条
按照 “ 总量 控制 、
分布合理 、
有序 推进 、
健 康发展 ”
的总原则 ,
坚 持 “ 政府 引 导 、
场 市
运 作 、
集 约利用 、
严 格监 管 ”
的要求 ,
强化单 位 资 源 占 用 产 出 论 英雄 理念 ,
建 立 完 善 工 业 地 产 发展 全周 期 监 管 体
部 门文件
曹 晖 任 宁 波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副 巡 视 员 ; 徐 本 传 任 宁 波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 副 巡 视 员 。 免 去 李 洪 波 的 宁 波石 化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委员 会 副 主 任 职 务 。
宁 波市 人 民 政府公报
总 第 期 (
38 7
)
宁 波 市 人 民 政府 年 2 0 1 9 2 月 2 8 日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编 号 一
Z J B C 0 3 - 2 0 1 9 0 - 0 0 1
宁波市Xik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膽室
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 宁波市
布 局 合 理 、 特色 鲜 明 、 错 位 发 展 、 功 能 互 补 的 工 业 地 产 发 展 格局 。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工 业 集 聚 区 规 划 核 定 范 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主管全市金融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职责。
2.增加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提示的职责。
2.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组织体系和空间布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
? 1 7 .
政 策 解 读
宁波市人 民政府公报
总 第 期 (
3 91
)
六 、 超定 额加 价 管理 按 照 用 水 定 额 , 结 合水 资 源 管 理 需 要 和 用 户 承 受 能 力 , 确 定 如 下 分档 水 量 、 加 价 标准 、 加 价 项 目 、 计
倍 缴 的 0 . 5
纳 ;
第 三 档 水 量 为超 定 额 3 0% 以 上 部 分 ,
按照现 行水价 的 1 倍缴纳 。
视情 制定
两 髙 剩 “
一
”
行 业 更
加 严 格 的 收 费 标 准 。
价 加 2 .
项 目。
非居 民用 水 超定 额累 进 加价 为公共 供水基 本水 价加 价 ,
不包括 水资源 费 、
〔
20 1
7 )
1 7 92
)
和 《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浙江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厅 转 发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快建 立 健 全 城镇
非 居 民用水超定额累 进加 价制度的指 导意见 〉 的 通知 》
际 ,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节 水 型 城 市 建 设 。
四 、 用 水定额标 准
现 阶段非居 民 用 水户 用 水定 额管理 执行
《浙 江省用
取 水 定 额 年 (
)
取 水 定 额 标准
未 涵 盖 的 行 业 , 采 用 国 家 分 行 业 取 水 定 额 标 准 。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甬经信企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企管〔2014〕144号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鼓励作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原《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1〕22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管理提升的扶持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5月28日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等文件要求,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示范企业、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补助,以及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专家评审验收、义诊对接、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活动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产业导向、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周静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修 订 (
)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遵 照 执 行 , 原 《 宁 波 市推 进规 上企 业 智 能化 改造 诊 断服 务 工 作 实 施 方案 》
经 信 技 改 号 ( 甬
( 2 0 1 7 ) 2 5 1
)
废 止 。
宁 波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宁波 市 财 政局
委 员 会总会 计师职务 : 章 昊 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会计 师 , 免 去 其 宁波 东钱 湖 旅 游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职 务 。
免 去 :
? 2 8 .
年 20 1 9 / 第 1 期
费 小琛 的 宁波 市经济和 信息 化 委员 会副 主任职务 ;
( 2 0 1 6 ) 3 4
) 和
《 浙江 省 人 民政府 关于 在市场 体系 建 设 中 建立 公平竞 争 审 査制 度 的 实施意 见 》
浙 政 发 号 (
2 0 1 6
44
(
)
)
、
《 宁 波 市 人 民政府关 于在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中 建立 公平竞 争 审 査制度 的 实施意 见 》
长 董 事 职 务 、
:
髙云桢任 宁波 市 交通 运输委 员 会副 主任 , 免去其 宁 波市 公 共交通 客运管 理局 局长 职务 ;
华 弼 天 任 宁 波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钱世 雄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免 去 其 宁波 市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甬经信节能〔2013〕401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3〕401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原甬经资源〔2011〕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的《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2月18日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甬政发〔2012〕77号)、《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连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节能竣工验收、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是:(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非“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竣工验收管理,促进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的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9月30日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竣工验收管理,促进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的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符合有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并通过市或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和审查,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常试生产运行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节能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对项目建设内容、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工作。
第三条节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光旭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统 筹发展 办 公室副 主任 职务 ;
鲍正 操任 宁 波 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免 去其宁波 市发展和 改革委 员 会副巡视员 职务 ;
叶瞥青任 宁波市公 安局副局长 ;
吕 剑平任 宁 波市 黄湖 监狱监狱 长 ;
张学军任 宁 波保税 区 管理委员 会副主任 、
施德坚任 宁 波市住房 和城 乡 建 设局副 巡视员 ;
吕 坚任 宁波 市农业农 村局 副巡 视员 ;
陈 长 新 任 宁波 市 商 务 局 副 巡 视 员 ;
? 1 1 .
部 门 文件
宁 波 市人 民政府公报
总 第 期 (
39 2
)
刘 伟 国 任 宁 波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 副 巡 视 员 ; 胡 农 任 宁 波 市 卫 生 健康 委 员 会 副 巡 视 员 ; 余春萍任 宁 波 市 市 场监 督 管 理局 副 巡 视员 ; 王 行 宇 任 宁 波 市 统 计 局 副 巡 视 员 ; 陈 幼 辉任 宁 波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副 巡 视 员 ; 余斌 任 宁 波保税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巡 视 员 , 免 去 其 宁 波 保税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宁 波 航天 智 慧 科 技城 管理办 公室专 职副主任职 务
戴涛任 宁 波 石化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管理委 员 会 副 主任
试 年 (
用期 一
)
,
免去 其 宁 波 石 化 经济技 术开 发 区
管理 委员 会 副 巡视 员职 务 ;
金伟 平任 宁波 市 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巡视 员 ;
张 力 鸣 任宁 波 市 教育 局 巡 视 员 ;
赵 永 山 、 施大 年任 宁波 市公 安 局 巡视 员 ;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投技〔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的实施意见》(浙转升〔2020〕4号)、《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技术大改造行动计划(2020-2022)》(甬工强办〔2020〕4号)、《宁波市深化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甬制高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项目融合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自主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与智能经济战略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与智能经济战略咨询委员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11【摘要】甬政发[2018]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提升重大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更好地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和智能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与智能经济战略咨询委员会。
现将战略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顾问周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长二、主任潘云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原常务副院长三、副主任毛光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学山工信部原副部长谭建荣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总页数】3页(P49-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J],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四基”重点领域单项冠军产品产业链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甬科高[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12〕12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制订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财政局2012年11月20日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年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年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资源〔2011〕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备案、核准和审批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考评。
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
第五条工业节能评估专业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见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实行A级、B级的资质等级管理。
A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节能评估业务;B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项目能耗总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节能评估业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六条实行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专业范围、资质等级、备案期限等。
第七条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应当对在本地区实施节能评估的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各类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检测检验和研究等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其中:企业自身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业务不少于1年,相关业绩累计不少于5项;(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甬经信协调〔2014〕21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经信协调〔2014〕219号各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六区一岛”管委会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2月21日印发的《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智慧办〔2012〕4号甬财政工〔2012〕12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8月5日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和用途“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扶持原则(一)突出重点。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
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五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市委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职 务 ;
庄世勇 任 宁 波市政 务服务 办公 室 副 主任 ,
免去其 宁波市行政 审 批管理 办公室 副主任 职务 ;
华阳 任 宁 波市政务服务办 公室巡视 员 ,
免去其 宁波 市行政 审 批管理办 公室巡视 员 职 务 ;
张永伟任 宁波 市发展 和改革委 员 会 副 巡视 员 ,
免去其 宁 波 市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副主任 职务 ;
20 1 9 年 / 第 8期
部 门文件
宁波市人 民政府 关于叶向 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政干 号 甬
( 2 0 1 9 )
15
市 政 府 研 宄 决 定 :
叶 向 阳 任 宁 波 市 政务 服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巡 视 员 , 免 去 其 宁 波 市 行 政 审 批管 理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巡 视 员
Z JB C 1 3 - 2 0 1 9 - 0 0 0 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雜市税务局关于落实钱保险 援企稳 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 社 发 甬
号 ( 2 0 1 9 ) 2 6
各区县
市 (
)
人力 社保局 、
意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企业 稳岗 返还
对 象 一
(
)
范 围
采取 有 效措 施 不裁 员 或 少 裁 员 、 稳 定就 业 岗 位 的 企业 。 享受 企 业稳 岗 返 还 的 企 业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件 :
1 遵守 劳动保 障法 律法 规 , .
财 政 厅 、 省 商 务 厅 、 省 税 务局 等部 门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 对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的 参保 企 业按 规 定 给 予 失 业 保险 费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甬科计[2011]9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11〕91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1号)、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75号)等精神,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现将《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1号)、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7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认识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是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现实要求,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优化全市科技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加强行业指导办学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甬教高[2013]31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3.09.16【实施日期】2013.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旅游局关于加强行业指导办学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甬教高〔2013〕318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精神,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职业院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新机制,强化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现就加强行业指导办学,创新合作办学机制提出以下意见,望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加强行业指导办学对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加强行业指导办学,是促进宁波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市围绕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十二五”期间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迫切需要培养大批高素质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职业院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
甬经资源〔200 〕号 -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 年度宁波市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各考核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
姓名 带队领导 成员 林克宇 金荣生 戎佩敏 黄唯杰 许海燕 联络员 童鸿根 单位 市经信委 市行业办 市节能监察中心 市海洋渔业局 市统计局 市经信委 职务 主任 建材冶金办主任 科长 主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 电话(手机) 87186463 13906610628 13336669698 13626810278 13777122011 13967877215
考核对象:北仑区、镇海区、保税区、市海洋渔业局、市贸易局。
第五组
姓名 带队领导 成员 董维克 陈利华 刘磊 金伟松 夏毅 联络员 陶艳芳 单位 市发改委 市贸易局 市节能监察中心 市城管局 市住建委 市发改委 职务 副主任 副处调 副主任 主任科员 副处调 处长 电话(手机) 87186880 13819814268 13566360795 13732116828 13355900075 13957471100
考核对象:鄞州区、奉化市、大榭开发区、市经信委。
第六组
姓名 带队领导 胡跃军 乐可祥 储昭节 陈健 潘高峰 联络员 沈红 单位 市交通委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节能监察中心 市服务业办公室 市交通委 职务 总工程师 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主任 副主任科员 副处长 电话(手机) 13906685606 13605740889 13780048935 13386668171 13566585730 13957852568
考核对象:余姚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 、市城管局、市பைடு நூலகம்务业办公室。
-1-
第三组
姓名 带队领导 陈德良 杨廷强 成员 周均昌 杨红平 朱能芳 戴胜强 联络员 闫慧 单位 市监察局 市经信委 市监察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旅游局 市节能监察中心 市经信委 副处调 职务 市纪委常委、副局长 纪检组组长 正处级纪检员 副处长 主任科员 电话(手机) 13806670074 13819888898 13705749933 13967879577 13056996308 13884413992 1396788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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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关行政规章制度,综合协调和督查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电子政务和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相关目标考核工作;承担帮困扶贫工作;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上级重要批示的督办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信访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信访等工作;负责委系统和直属单位党群、人才、统战、维稳、综治工作;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工作。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和审核委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研究课题管理;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行政事项的认定、审核、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系统内普法和执法队伍建设,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产业规划处:组织编制工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工业转型升级、信息化及信息产业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落实差别电价等产业政策;负责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经济运行处: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预测预警经济运行态势,做好信息引导;拟订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培育发展大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跟踪监测发展态势;负责救灾物资应急生产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市品牌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技术改造与进步处:拟订产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政策措施;协助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技改投资项目进口和国产设备抵免税审核工作;指导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企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牵头做好行业龙头、重点骨干企业和总部经济培育工作;指导新兴产业和产业基地的发展;负责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导工业园区发展;承担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全市能源利用监察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节能产品认定;指导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节水、新能源推广的应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力运行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等工作;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热点、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新能源发电项目初审等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日常工作。
中小企业处:指导、推进、协调政府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扶持和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负责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工作;综合推进和协调政府服务企业工作。
企业管理处:指导和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制定培训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和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认定企业管理咨询资质;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牵头管理系统内行业协会工作。
市场处: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市场拓展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产品市场营销体系;组织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会展活动,开展区域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参与研究提出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政策建议;承
担委机关外事工作。
科技处: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评价、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工业领域的产学研工作,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处:负责拟订智慧城市建设整体架构的设计和发展规划;牵头编制全市智慧城市(信息化)综合性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报告;组织智慧城市(信息化)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建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牵头组织市智慧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重点项目合作处:负责协调智慧城市对外合作交流,组织承办智博会;负责智慧城市建设招商项目策划,开展投资政策、信息发布等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和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协调项目落户;负责指导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和合作交流工作,负责信息产业为重点的招商引资政策制定和落实;负责信息化领域的产学研工作,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信息化推进处: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推进和管理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信息化工作方案初审、专项验收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和评审;承办信息化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等资质认证;承担市电子政务工作和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信息安全与网络管理处:统筹规划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协调我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协调与相关管理;承担市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组织信息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工作;协调、监管重大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军民结合产业处: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扶持政策;推进国家有关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指导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发展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军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软件产业发展处:负责软件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协调推进智慧城市软件产业基地和宁波软件园建设,促进产业孵化器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相关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推动IT实训基地建设。
电子信息处: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行业管理;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制造业发展;推进电子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制造业项目以及电子信息产品项目管理;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承担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和制造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委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参与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委机关工会、妇委会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纪检工作;配合管理市属工业系统归口单位和外地驻甬托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全市中高级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工作;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组织人事处相关工作。
监察室:监督、检查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委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委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委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
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申诉事项,接待群众相关的来信来访;调查和审理委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委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的问题与案件,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对委机关及管理范围的执法监察工作;承办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具体工作;承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承担市监察局和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