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
房屋租赁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22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年结算。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乙方租赁期间,水、电、燃气、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提前终止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1 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每年的房租提前1个月交付甲方。
第八条:乙方承租期间,办理的营业执照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拖欠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二条出租方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过授权的管理人,承租方是指租赁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租赁房屋可供居住、办公、商业或其他合法用途,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第四条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0年。
第五条租赁双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说明第六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位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面积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标准,保障租赁双方的安全。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装修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方式和租赁期限,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质量问题,否则出租方应当以相应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支付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十五条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权利。
第十六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十七条租金以人民币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
第十八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水、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22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久麦大院(一楼)5号商品房(30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共同签订以下条款:
一、房屋租期为五年三个月,即从201 4年11月1 3日至2020年2月1 3日止。
合同期内允许转让,但需通知甲方。
合同到期双方协商后决定续签或停签合同,如任何一方违约,将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二、该商品房按年收取租金,年租金为壹拾贰万元整,每年2月13日前10天缴纳当年租金,若不按时缴纳房租,甲方有权收回该商品房。
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商品房主体及结构,若要改建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退房时不得拆除商品房所有部分。
四、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按章纳税,按时缴纳工商、水、电、卫生、治安等各种费用,在出租房内的任何事情,由乙方承担法律。
经济责任,并应遵守上级部门的规则制度,爱护房屋,晚上半夜以后,不得做任何有噪音的作业,以免影响邻居休息。
五、房屋到期后乙方如不在租用该房屋,甲方将收回该商品房。
六、乙方租房期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及打架斗殴、火灾一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旦生效,除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均严格遵守。
八、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该合同包括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规定、维护和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租赁物归还等内容。
以下是对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条款的解释:
1.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的起止时间,包括具体的年、月、日,以及租赁期限的延长、终止和解除条件。
2. 租金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租赁物的使用规定,合同中应包括租赁物的具体描述,以及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方式、禁止使用方式、装修规定等。
4. 维护和修缮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和修缮责任,包括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包括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的定义、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等。
6. 租赁物归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还方式、条件以及租赁物的损坏和赔偿责任。
在起草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根据当地的租赁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条款安排,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或定制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咨询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房屋租赁合同22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负责人:身份证号:乙方(承租方)负责人: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房屋位臵:位于——————第二条租赁面积和期限1、租赁营业房面积为 m2(平方米)2、租赁期共陆年整,租赁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
装修期为30天,(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为装修期,此期间不计算房租费用。
3、因甲方交房为清水房,乙方投资进行基础装修及因定资产投入,因此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间内如因其它原因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4、递增经比例为:房屋租赁期限内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7%;第一年房租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租金、押金费用交纳期限1、房屋租金为每年(大写)整。
小写¥元整,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交清;次年的租金于当年4月25日前付清。
2、押金两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交付,合同到期后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不续签合同,当日内退还押金,但不支付资金利息。
3、所有有关房屋产权需要缴纳税金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承担营业期间因营业所产生的税、费及租赁相关税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1、甲方应保证出租的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租赁标的物权利瑕疵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房屋产权转让等情况,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甲方必须保证合同租期不受影响,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出租房必须满足国家商品房商业性用房交房标准。
保证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由于房屋结构安全造成的垮塌、危房、不能使用以及上层出现渗漏导致乙方装修设施等受到损失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负责赔偿,甲方保证营业所需用水上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便租赁期间因标的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经典版(二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经典版最高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仅仅适用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
该司法解释出台较晚,今年的司法考试不一定会涉及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涉及的可能性。
一下就该解释中特别重要的内容予以介绍:第一,一屋二租时,如何确定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非法转租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除持期间。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非法转租合同无效;合法转租合同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后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的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五,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出租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身份:(2)甲方享有的权利:(3)甲方应承担的义务:(4)甲方履行方式:(5)租赁期限: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身份:(2)乙方享有的权利:(3)乙方应承担的义务:(4)乙方履行方式:(5)租赁期限:3.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并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权力:(1)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甲方有权收取租金。
2. 甲方义务:(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权。
(2)甲方应保持房屋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3)甲方应提供房屋的合法证件和相关设施。
(4)甲方应按时提供房屋。
3. 乙方权力:(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使用租赁房屋。
(2)乙方有权进行房屋内的正常生活活动。
4. 乙方义务:(1)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和维护房屋。
(3)乙方应负责维护房屋内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请注意,以上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确和详细描述。
本解释自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签字:日期:乙方(承租方):签字: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22
房屋租赁合同2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贾芳):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将位于小区号楼室的室厅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该房屋的月租金为元,每年结算一次。
乙方每年应提前天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甲方有权终止租赁、终止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定金,作为该房屋水、电、气等内部设施的综合定金。
租赁期结束后,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押金。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甲方提供的设施包括:空调、热水器、电视、冰箱、床、电风扇、沙发、餐桌、写字台和一些家具。
以上设施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
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并在合同期满后正常使用,并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按价格赔偿。
(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气损坏,乙方应自行修复。
)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6.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并经协商签订终止合同。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或出借。
一方强行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7、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水表:电表:煤气表:8、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具体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2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2条)(因部分案例涉及个人隐私,所以各项裁判规则所涉及的案例只能及来源只能做删除,如有读者需要这些内容的,可以私信小编)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要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长期且租赁目的明确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未满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的,该条款系违约条款,而非任意解除权条款本案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甲方(出租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乙方(承租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并就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条款甲方同意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租房”)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居住用途。
租房的有关情况如下:1. 房屋地址:2. 房屋面积:3. 房屋结构:4. 房屋配套:5. 租赁用途:6. 租赁期限:第二条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1 甲方应为租赁房屋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或证明其使用权的合法性。
1.2 甲方应根据约定的租金和租期租出房屋,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安全、稳定、舒适环境。
1.3 甲方确保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正常运转,如电路、供水、供气等。
1.4 甲方需保证房屋内部设施与装修按要求保持良好状态。
1.5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但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1.6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搬迁或调整使用方式。
1.7 若房屋安全设施损坏、水电煤气等费用欠缴等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处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1.8 甲方需在签订合同时就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和租期的有关事项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9 甲方应在租赁期满之后清点租房内的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0 租赁期届满后,甲方接受乙方的交房并退还房屋押金。
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2.1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按时、足额地支付租金。
2.2 乙方须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安全规定合理使用租房,不得将房屋从事违法和危险活动。
2.3 乙方需维护房屋内部的安全设施,防止设备损坏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2.4 乙方需根据合同约定保持房屋内部的清洁和卫生。
2.5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动用外墙,不得违规改建房屋内部的一些设施。
2.6 乙方在居住过程中需注意环境保护和噪音控制等事项,不得扰乱物业管理、邻里和谐生活秩序。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一、基本信息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代理人,有权出租该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和管理房屋。
2.2 乙方作为承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并有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3 甲方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商一致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准确。
2.4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5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合同解除等。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1 甲方和乙方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与本合同相关的手续和登记。
3.2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应视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权力和义务的明确4.1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4.1.1 出租房屋的权利;4.1.2 要求乙方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4.1.3 提供安全、卫生、符合租赁要求的房屋条件的义务;4.1.4 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的义务。
4.2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4.2.1 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4.2.2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4.2.3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施的义务;4.2.4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的义务。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备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约定,并可诉诸法律进行维权。
六、其他(在此可添加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需求的满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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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篇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释〔20XX〕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