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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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尊敬的领导:我代表小区综合验收组向您汇报我所负责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经过数月的紧张工作,我团队已完成对整个小区的建筑、设备、环境等方面的综合验收工作。

该小区位于市区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由10栋住宅楼组成,共有800户居民。

小区规划整体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高楼间距合理,小区环境优美宜居。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和评价。

首先,我们对小区的建筑结构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包括房屋的地基、结构等方面。

通过抽查和现场测量,我们发现该小区的地基工程及建筑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且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同时,小区的外立面、屋顶和阳台等部分的装修工程也达到了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感和装饰性。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小区建筑的细节问题,如墙体缺陷、门窗不严密等,我将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以确保小区建筑质量的完善。

其次,我们对小区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查。

小区的电力、供水、供暖系统等基础设施运行正常,满足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设备设施方面的问题,比如停车位不足、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已经列入整改计划,将予以解决。

最后,我们对小区的环境进行了综合评估。

小区周边的绿化率较高,居民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内部道路宽敞,并设置了人行道和停车区域,方便居民通行。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小区内垃圾分类不够到位、绿化养护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小区物业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

综上所述,该住宅小区在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和环境等方面基本符合规定标准,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整改。

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小区物业公司等合作,积极推进整改工作的开展,确保小区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感谢您对我团队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此致敬礼!。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一、验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其建设和质量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空调、消防、通信、智能化、绿化等各项设施。

三、验收依据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文件;3.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4.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验收组织本次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加。

五、验收过程验收组在全面检查住宅小区各项设施的基础上,重点对建筑结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查验。

经过认真审查,验收组认为:1.建筑结构安全,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2.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符合使用要求;3.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六、验收结论经过认真查验,验收组一致认为,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建筑质量可靠,使用功能完善,设备运行正常,外观整洁美观,环境舒适宜人。

综上所述,本次竣工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

七、建议与要求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进行后期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建设单位应继续完善小区内部绿化、景观等环境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小区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八、验收日期本验收报告于年月日完成。

九、后续工作1.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住宅小区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以确保小区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建设单位解决验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滁州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滁州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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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下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规划设计要求;(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声清地平;(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等;(2)工程承发包合同;(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4)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下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2)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3)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4)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输交付使用手续。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主要依据:(一)《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因暂未正式公布,只提示一下)1、前提条件:(1)工程已完工;(2)工地的临时设施已拆除;(3)规划要求需配套的相应项目或内容已按要求建设完毕;(4)场地内的其它多余物已清理完毕,场地整洁。

2、前置条件:(1)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测量——测绘院(2)制作工程竣工图(平立面图)——施工单位(3)工程成果图片——城建档案馆3、验收流程:(正常时间10个工作日,未含公示期)受理(窗口)—审查(科室)—核准(主管领导)—审批(局长)—办结(窗口)4、需提交的材料:A、建筑类竣工规划验收(1)《阳江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6)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7)《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成果图》、《阳江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图》(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8)建设工程的竣工图和数码相片。

(9)有关电子文件。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创建日期:2013/2/5信息来源:一、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参加,并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必备要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竣工验收备案是房管局办理产权的必备要件。

竣工验收备案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备要件。

二、关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由于四川省要求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收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而工程结算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全四川省范围内绝大部分工程都无法在15天内完成备案,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没对备案时限作要求。

三、关于竣工综合验收很多上访户提出关于“竣工综合验收”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列在该文件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3项。

也就是说,早在2004年,“竣工综合验收”就已经取消。

8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四、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滁州市质安站竣工验收程序

滁州市质安站竣工验收程序

滁州市质安站竣工验收程序滁州市质安站竣工验收程序一、引言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为了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合规性,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本文将介绍滁州市质安站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目的竣工验收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并具备安全可靠的使用条件。

对于滁州市质安站来说,竣工验收旨在验证该站点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建造,并确认其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相关安全标准。

三、竣工验收程序1. 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需要编制详细的竣工验收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竣工验收的目标和任务;- 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组成;- 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2. 准备资料和文件为了进行有效的竣工验收,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 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的安全检测报告和测试记录等。

3. 开展现场检查竣工验收需要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在滁州市质安站的竣工验收中,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结构的检查,包括基础、框架、墙体等;- 室内外装饰装修的检查,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等;-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检查,包括照明、空调、消防设备等;- 给排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等;- 站点周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检查。

4. 进行功能性测试除了现场检查外,还需要对滁州市质安站进行功能性测试。

这些测试可以确保建设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相关要求。

在滁州市质安站的例子中,可能涉及以下测试:- 电气系统的测试:包括电力供应是否稳定、开关和插座是否正常运作等;- 给排水系统的测试:包括供水和排水是否顺畅、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等;- 空调系统的测试:包括温度控制是否准确、空气流通是否良好等;- 安全设备的测试:包括消防设备是否有效、紧急出口是否畅通等。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房地产项目 《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指引

房地产项目 《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指引
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直接申报申清竣工验收,由中国电信所属分局签字盖章后后取得(内部验收)
1个工作日
15.景观绿化验收
市园林管理处
开发部
工程部
15.1,绿化验收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2、绿化验收申请报告(红头文
件):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加盖公司章、设计单位章、施工单位公

4,绿化竣工图;
(路牙石)完成、绿化整形完成、路灯基座完成;临时围墙完成.
L4、组织管线实测
前提条件:现场管网实测完成(提供一套管网竣工图,水、电、气、雨污、弱电、消防、路灯)
1.5、组织市规划验收
1、规划联系单:
2、管线实测图:
3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
4、社居用房移交表:
5,开工前有关资料:
前提条件:路面施工完成,绿化及景观成型

1个工作日
10,排水
市政管理处
开发部
工程部
10.1,获取排水许可证
1、规划部门签署的意见:
2、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3、拟申报项目的规划平面图及雨污水方案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1个工作日
11、供电工程验收
市供电局
开发部
工程部
U.K供电工程检查验收通知书(供电验收)
专变: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程决算,设计变更文件;
6,监理记录,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施工各环节台账,苗木验收单;
8、绿化后期养护计划,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实验报告芒
9、施工自查和总结报告:
10,绿化工程施工图。
16、综合验收(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开发办
开发部
16.1、申请验收资料审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办建〔2000〕18号],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网络上也有很多帖子提到要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让业主对这些文件有着混乱的认识,事实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一个中间文件,关键是查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前提是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对于单体工程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取得《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示该单体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才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表》虽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是需要向备案部门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购房人可由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维护我市竣工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各区、县质监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一)工程质量自评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编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经自评合格,且《验收申请报告》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送交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见附件一)。

(二)工程质量评估监理或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质量评估合格,且《验收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交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签章齐全(见附件二)。

(三)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

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

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投诉,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分户验收条件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二、参加验收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或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均要参加分户验收,并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其他参验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应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的,物业公司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分户验收内容1、室内楼地面;2、室内墙面与顶棚;3、室内空间尺寸;4、门窗、玻璃、护栏与扶手;5、防水工程;6、给排水管道安装;7、卫生器具安装;8、电气工程;9、智能建筑与公共部分;10、合同中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四、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质量要求和住宅具体情况,确定每户检查部位、数量,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进深尺寸、室内净高全数检查;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标准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与分工。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五、验收的基本条件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自检验收合格,相关检测标识齐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六、验收前的准备根据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与交底;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做好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淋水试验准备工作;在室内楼地面上弹线标识好水、电管线走向及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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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申请表
住宅小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质 量
等 级
竣 工
日 期

住宅
五.验收结果
小区单位工程(个)
合格(个)
优 良
(个)
合格率(%)
优良率(%)
小区规划设计单位
文明施工及“四新”技术应用
小区拆迁居民安置情况
拆迁面积
户数
安置面积
户数

门意见
规划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质监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建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房管部门
(公章)
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一.小区建设概况表
小区名称
小区特点
建设性质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规划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
幢数
户数
本期竣工综合验收建筑面积
开发建设单位自检情况:
二.小区建设指标
指 标 名 称
规 划 面 积
(㎡)
实 际 面 积
(㎡)
小区规划用地(公顷)
1
居 住 用 地
2
公 建 用 地
3
道 路 用 地
4
绿 化 用 地
5
其 它
小区总建筑面积


住 宅
商业用地
自行车棚
居 委 会
幼 儿 园
小 学 校
煤气调压房
增压泵房
配 电 房
其 他
三.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资料
类别
资料名称
核发单位
数 量
编 号
备 注
土地
规划
拆迁
工程
物业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层数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房地产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政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供电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供水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供气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电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邮政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园林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环卫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意 日
区(街道):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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