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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组织内部的工作运转顺利。

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组织内的所有待岗人员管理工作。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和管理原则2.1 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停止工作的人员,但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不具备正常工作职责和权益。

2.2 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2.1 公平原则:待岗人员的选择和解除应公平合理,避免任何不正当的歧视行为。

2.2.2 保护原则: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2.2.3 信息透明原则:待岗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待岗工作的信息,包括岗位恢复的可能性、待岗期间的权益保障等。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流程3.1 申请与批准3.1.1 待岗人员的申请应提前向所属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3.1.2 所属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3.1.3 批准待岗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人员,并注明待岗期限和其他相关事项。

3.2 待岗期间的权益保障3.2.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仍享有相应的薪资待遇,待遇标准应根据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3.2.2 待岗人员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具体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3 待岗期间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薪资、福利待遇等,应提前告知待岗人员,并征得其同意。

3.3 待岗期间的沟通和培训3.3.1 岗位恢复的可能性及相关信息应在待岗期间及时向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保持有效的信息流通。

3.3.2 待岗人员可以参加组织内部的培训或自我提升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3.4 待岗岗位恢复及解除3.4.1 待岗期间,对于原因消除、工作需要变动或其他必要情况的,组织可以决定恢复待岗人员的正常工作。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待岗员工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公司管理需要的用人机制。

依据国家、地方劳动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在册的企劳制员工。

三、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待岗”是指因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政策性减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进行治疗、休养或转岗培训、待上岗(内退人员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而未办理手续的人员除外)。

四、职责(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待岗员工的管理和待遇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实施。

(二)分公司1.检查、监督、指导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管理。

2.办理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调动手续。

(三)综合服务事业部2负责待岗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它事业部负责提出本事业部政策性减员计划。

负责本事业部所属员工的考核工作,提出拟退出本事业部转给综合服务事业部安排治疗、休养、转岗培训和待上岗员工的建议和考核结果。

负责本事业部所使用的综合服务事业部低岗位员工的考核工作,向综合服务事业部退回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五、管理程序(一)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1.指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被单位所在地的海洋石油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需离岗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员工;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安排转岗的员工。

2.体力、精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年龄偏大(超出岗位素质要求的年龄)需离开现岗位的员工。

(1)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岗位上工作要求,所在事业部无法安排其它岗位工作时,由事业部提出调动申请,经属地分公司审核并确认属地其它事业部暂时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员工,转综合服务事业部管理。

(2)员工属地分公司办理员工调动手续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综合服务事业部属地分部负责接收和管理。

3(3)如员工身体康复,根据个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竞聘,员工上新岗位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合理使用和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绩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规范待岗培训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待岗培训是指员工退出原岗位后,为掌握新岗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新岗位上岗资格或技能所进行的培训.第三条待岗培训对象(一)岗位履职不到位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多次考评成绩排名靠后人员;(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不服从部门管理的人员;(三)部门因生产经营和岗位优化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人员;(四)因工伤或病残不能适应现岗位的人员;(五)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第四条待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用性培训1.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学习;2。

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学习;3。

安全教育培训;4。

日常教育培训;5。

企业文化培训。

(二)专业性培训根据各二级单位所列岗位进行专业技能性培训。

(三)现场观摩或实践(四)集体劳动第五条待岗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

待岗员工培训期间积极主动,能熟悉掌握各项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可提前结束培训,根据各二级部门用工需求,进行重新上岗。

若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

第六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一)待岗员工在第一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80%;(二)待岗员工在第二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70%;(三)待岗员工在第三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60%;(四)待岗员工培训期间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从第四个月开始,执行月度工资减半发放.(五)待岗员工培训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七条待岗人员培训合格后的上岗安置各二级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岗位人员需求信息,从待岗培训合格人员中采取合理安排上岗和自荐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待岗人员多于岗位人员需求时,由二级部门采取竞聘方式择优选聘上岗。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3.待岗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疏于履行职责。

二、待岗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公司的待岗管理制度,并向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2.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内的待岗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其履行职责并及时予以纠正。

3.待岗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司规定,按照工作安排进行工作,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

三、待岗职责1.待岗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工作准备,随时待命并接受任务安排。

2.待岗人员应当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3.待岗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工作顺利进行。

4.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待岗工作流程1.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签到、接受任务和上报工作等流程。

2.签到: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签到,在指定的地点刷卡或记录出勤情况。

3.接受任务:待岗人员应在分配的时间内接受任务,并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4.上报工作:待岗人员应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接受其指导。

5.工作交接:待岗人员在岗位交接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五、待岗考核与绩效奖励1.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待岗人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待岗人员应当定期与上级进行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技巧。

3.对于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达标的待岗人员,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总部《员工内部流动及待岗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待岗,系指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离开现工作岗位到落实新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所处的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待岗条件与期限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待岗:(一)所在工作岗位有明确的量化任务目标,业绩不达标,连续两个考核期未完成任务目标60%的。

(二)工作技能达不到所在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连续两个考核期评定为“需改善”或“不胜任(不合格)”等级的。

(四)通过竞聘上岗或双向选择,暂没有合适岗位安排其工作,且尚未达到内退条件的。

(五)违反“红、黄、蓝”牌制度,达到“红牌”情节的。

(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因其它情形,经用人单位考核研究纳入待岗范围的。

第五条下列人员暂不列入待岗范围:(一)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相应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第一次转岗或新入行定岗客户经理岗位,处在考核保护期的。

(五)新入行员工处在试用期的。

第六条考核期可视各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确定,原则上以季度为单位。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次不超过3个月。

两次待岗期限不超过5个月,时间累计计算。

距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5个月的,待岗期限以劳动合同剩余时间为准。

第八条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落实新岗位后正式调配通知之日止;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待岗员工,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第九条待岗期限包括离岗时间和待岗培训时间,不含正式调配新岗位后的上岗时间。

第三章待岗管理审批流程第十条总行和各分行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待岗中心,对待岗人员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有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WORD5页)

有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WORD5页)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册员工。

3 待岗员工因员工岗位综合技能低或参加公司竞聘等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岗位,经公司研究需要待岗的,却又未办理内部退养或长期休假手续的员工。

4 内容4.1 待岗员工其工资待遇如下:4.1.1 工资待遇4.1.1.1 原技能工资不变;4.1.1.2 岗位工资按一岗岗级标准执行。

4.1.2 津贴:除岗位津贴外的其他各类政策性津补贴照发。

4.1.3 保险待遇:各类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按国家、省(区)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1.4 福利待遇:不享受实物及现金类福利待遇,其余生活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相同。

4.1.5 待岗期间停发一切奖励性工资。

4.2 员工待岗应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并经公司审核后执行。

4.3 需要移交黄河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将《待岗人员登记表》情况报黄河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4.4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关系转至人力资源部管理。

4.5 移交至黄河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待岗员工待岗期间其关系(含工资关系和保险关系)按黄河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6 员工因技能低等原因不胜任工作待岗后,需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黄河水电公司培训中心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4.7 待岗员工经培训合格,由人力资源部或黄河水电公司培训服务中心向用人部室或单位推荐。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必须按程序考核上岗。

4.6 待岗员工经过一周期(一般为三—六个月)培训仍未上岗,继续参加下一轮培训。

待岗员工经过两次培训或待岗一年仍无法达到上岗要求,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8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单位部门相关政策相抵触或国家和上级部门单位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部门单位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执行。

5 支持性文件5.1 《有限责任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6 附件6.1 《待岗人员登记表》附件公司待岗人员登记表部门:。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1999)3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待岗人员,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因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施工任务不足、工程项目解体、业务岗位人员富余、业务能力一般等原因而下岗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遇生产、经营、或机构解体、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安排职工待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安排职工待岗前,需首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章待岗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竣工或宣布解体,除公司规定的留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工人统一将实力关系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公司机关因机构变动、编制调整压缩而业务系统已无岗位安排的编外、富余人员;一个月内由系统提出意见,将实力关系从机关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专业分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施工淡季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时,采取内部待岗,内部分流;确因业务岗位调整,出现管理人员富余时,先由公司业务系统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因无岗位或本人能力原因不能安排的,方可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条件、材料、资金、冬施、甲方等原因影响,出现短时间停工,人员过剩,而内部无法调剂的,采取内部待岗。

并将职工待岗计划、原因、时间、人员、岗位(工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单位内部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其实力关系不得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管理系统,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

仍不能安排岗位的人员,继续留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时间过长(超过三个月),按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提升效能、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二)坚持能上能下原则(三)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主业划转、社会招聘员工。

第四条待岗的定义待岗员工指没有岗位但仍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条待岗产生的原因(一)公司公开竞聘时,未竞聘到岗位的员工及未报名参加竞聘的员工;(二)部门内部月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的员工;(三)试岗期不合格的员工;(四)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岗位的员工;(五)其他符合待岗条件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需要的待岗的员工。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一)待岗生活费:员工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工资性补贴,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发给待岗生活费(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二)社会保险:员工待岗期间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待岗人员管理(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待岗员工申请上岗的,根据公司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三)对待岗后重新上岗员工规定试岗期(3个月),试岗期间生活费标准(2000元/月)。

试岗不合格的,再次待岗。

(四)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提供转岗培训,严格考勤制度。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2、累计待岗满6个月的;3、试岗2次不合格的;4、员工拒绝上岗的;5、符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六)员工在待岗期间暂不批准年休假。

(七)员工待岗期间仍计算连续工龄。

公司员工息岗、待岗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息岗、待岗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息岗、待岗管理办法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的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岗、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岗、待岗: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待岗的人员。

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照顾家庭而自愿长期息岗,经单位批准息岗的人员。

三、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自愿申请息岗的人员。

四、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

第二条办理息岗、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项目出具完整的用工意见及调离申请,公司收到报告的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三个月。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安排息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由于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息岗的员工,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并与公司签订息岗协议书。

四、息岗员工在息岗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岗的,在息岗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岗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息岗、待岗人员生活费待遇一、因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单位安排待岗的人员,在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如下:1.从原项目下场后3个月内,按职工正常休假待遇执行,发放职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津贴补助,不享受其他工资待遇,工资费用由下场前的项目负责承担。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在职场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员工处于待岗状态。

待岗人员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但未离职或被解雇的员工。

为了更好地管理待岗人员,许多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探讨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及好处。

一、什么是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对待岗员工进行有效管理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详细阐述了待岗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待岗期间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这个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利益,确保待岗员工进入工作状态后能够顺利转岗或复职。

二、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哪些?1. 待岗员工的权利: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待岗员工的权益,例如待岗员工有权获得正常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享受公司提供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等。

这些权益的保障能够增强待岗员工的归属感,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 待岗员工的义务: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了待岗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他们需要按时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指导,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团队活动。

同时,他们也需要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待岗员工的行为准则:制度中还给出了待岗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遵守公司的纪律和规定、保持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以及与其他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等。

这些准则能够帮助待岗员工建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职业素养,为他们重新踏入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三、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好处1. 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制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可以增强待岗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对待岗员工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能够让他们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关怀和重视,从而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对公司的认同感。

2. 提高待岗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要求待岗员工按时参加培训和指导,积极参与团队活动。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1 / 8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关于公司试行职工待岗规定暂行办法

关于公司试行职工待岗规定暂行办法

关于公司试行职工待岗规定暂行办法
根据公司机构改革要求,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从而降低物业成本,特制定职工待岗暂行规定如下:
一、待岗人员范围:
1、由于部门员工超出编制,被精简人员;
2、经部门提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合同未到期的人员;
3、因公司内部机构调整,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因所在项目终止,需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

二、待岗员工待遇:
1、待岗员工工资每月500元(不包括个人应负担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

2、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包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3、员工生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三、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有配合公司开发新项目与接受公司培训的义务,公司开发成功新项目或内部有空岗时,经考核能胜任岗位要求时,重新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四、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责任由个人承担。

五、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待岗员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且不服从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人员,以及不服从管理或因考核不合格被所在单位淘汰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1、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3、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乳期内者。

三、待岗人员仍由其原所在公司或部门(处室)管理(调至新单位不满三个月的员工退回原单位管理),并负责提供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的培训。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原所在单位考勤,并服从管理,无条件的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临时性工作。

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待岗工资的依据,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等。

六、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执行章丘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等,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待岗期间工龄不计算在岗补贴。

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七、待岗期限为12个月,自待岗人员至原单位登记之日起计算,待岗期满,公司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

八、对在待岗期间表现较好者,公司可根据用人需求,在其待岗满半年后,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推荐至缺员岗位。

待岗人员被聘用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仍执行原待岗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

试用期满不合格,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九、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本人可以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因病不能参加待岗培训者,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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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限公司
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现将《*******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详见附件)。

*******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月*日印发
*******有限公司
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制度管理的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有限公司有用工关系员工,包括公司在册员工(含借调)、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协议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员上岗,如出现歇岗情况,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管理:
1、待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含)以内未上岗的人员;歇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未上岗的人员。

2、因施工任务不饱满或其他因素造成人员待(歇)岗的,由公司与员工下达《待(歇)岗通知书》(见附件二),待(歇)岗期间薪酬标准为:待岗期间按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歇岗期间按不低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民政局规定城镇400元/月)计发生活费。

待(歇)
岗期间个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岗位的调整,如6个月不能重新安排上岗的,公司将停发其待(歇)岗工资或生活费,每月只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五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至公司下《上岗通知书》(见附件三)上岗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待岗(歇岗)工资或生活费中不含个人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

4、由于个人综合素质、劳动态度和岗位技能等原因,造成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拒绝安排其工作,则公司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发放一个月生活费,如一个月后仍不能安排,由所在单位将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转岗培训。

5、由于个人工作态度和思想原因,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经各单位做思想工作后仍然不服从安排者,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协调;对违反公司制度、国家法律等,则各单位停止发放其工资并取消其所在的岗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6、待(歇)岗期间,待(歇)岗员工本人必须每周五的上午8点30分——9点30分到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部签到一次,如不按时签到,则按本周5天缺勤扣减一周的歇岗工资,并视同旷工一次。

报到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请假,严禁委托任何人代替待(歇)岗本人签到,如经查实发现有替代行为的,其签到无效并按旷工处理。

待(歇)岗期间如果个人连续旷工3次,或累计旷工5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待(歇)岗期间每
签到一次给予交通通勤费10元。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除每月进行绩效考核外,在工程收尾完工时应做好对所属员工的考核与评价工作。

并填报《*******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评价表》(见附件一),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五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出来的和项目工程完工或收尾调回公司并经考核评价为优秀或称职的员工管理如下:
1、统一划归到公司****集中管理,依据所在单位考
核结果,根据本人原岗位工作性质调整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暂时没有适合对应岗位的,安排到分公司进入作业岗锻炼。

待有新项目或各单位人员考核调整时优先考虑安排其上岗。

2、对以上分配到****集中管理的待(歇)岗人员,可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统一组织安排其待岗学习一个月,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公司从事经营范围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往完工的优秀项目工程施工工法、工艺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并每周由个人向以上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写出学习总结性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待岗学习期间的一项考核。

3、由公司安排集中待(歇)岗人员学习一个月的,其学习期间的工资按原所在岗位标准发放,绩效奖金为同类在岗员工的50%。

一个月后如仍然没有适合的岗位安排或安排转岗后本人不愿意上岗的,则该员工进入待(歇)岗管理,待遇参考第三条。

第六条公司对经所在单位及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做出如下规定:
1、机关各部门员工调****集中进入待(歇)岗管理。

2、分公司员工在本单位进入待(歇)岗管理。

3、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对于各单位或部门岗位编制计划内的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转入****歇岗或进分公司从事作业岗,并由所在单位做好分流人员在此期间的考核工作。

同时将待(歇)岗或在岗的人员中考核为“优秀”的员工调整进入岗位编制。

第八条各单位在上报待岗和歇岗人员时,应公平、公正严格考核评价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学习、生活、工作及与周边相关工作人员关系处理的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在该员工进入待(歇)岗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与其进行一次面谈交流,告知其前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明其未来发展方向,谈话内容要做好记录,作为员工考核的一项流程,记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待(歇)岗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部告知各单位负责人,以供各单位内部人员使用调剂。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性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建立考核评价信息台账,划定范围做好优秀待岗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及时推荐上岗。

第十条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公司**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相关规定,对项目完工或在建项目工程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返聘人员,经用工单位认真清理后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待(歇)岗
1、因工伤并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2、患病或个人原因受伤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在此“三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则各单位停止发放其工资并取消其所在的岗位,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由公司安排离开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按国家工伤条例及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病、残等人员,在离岗期间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每月发工资或最低保障生活费,工资标准按制度规定执行(含个人社保、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第十三条因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需转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或指派参加外部培训的薪酬待遇不变,按本人在岗标准支付薪酬。

第十五条员工进入待岗(歇岗)期的,由所在单位首先安排其符合条件的人员休假(如年休假、探亲假等),并按公司相关制度享受休假期间的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执行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评价表附件二:待(歇)岗通知书
附件三:上岗通知书
附件一:
*******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评价表
20 年月
3、总得分等于小计分之和(即所有单项得分之和)
附件二:
待(歇)岗通知书
员工:
因的工作已完工,现通知你待(歇)岗,待(歇)岗期从年月日起至通知上岗时止。

请你在此期间按《*******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
每周五上午8:30——9:30到****和人力资源部签到,预期不签到,
则视同旷工,以公司相关制度按违纪处理。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 年月日
待(歇)岗通知书
员工:
因的工作已完工,现通知你待(歇)岗,待(歇)岗期从年月日起至通知上岗时止。

请你在此期间按《*******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
每周五上午8:30——9:30到****和人力资源部签到,预期不签到,
则视同旷工,以公司相关制度按违纪处理。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 年月日
附件三
上岗通知书
员工:
因的工作需要,现通知你于
年月日到单位报到上岗。

请你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报到,预期不报到,则视同旷工,以公司相关制度按严重违纪处理。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 年月日
上岗通知书
员工:
因的工作需要,现通知你于
年月日到单位报到上岗。

请你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报到,预期不报到,则视同旷工,以公司相关制度按严重违纪处理。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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