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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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往往会遇到某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当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

我们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比如说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的时,我们应该知道这个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所以,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请大家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是当事人在上诉之前要确定的事情。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简单的认识一下吧。

一、一般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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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我们可以分⼏个部分来掌握。

第⼀,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对于其他合同: 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且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致,以实际履⾏地为合同履⾏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式确定合同履⾏地。

其⼀,送货⽅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地。

其⼆,提货⽅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地。

加⼯承揽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加⼯地作为合同履⾏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主要义务履⾏地为合同履⾏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名称与内容不⼀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确定合同履⾏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地。

供⽤电、⽔、⽓、热⼒合同:按当事⼈的约定确定;当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供⽓、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地点。

销售合同向哪个法院起诉

销售合同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管辖法院: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住地,以及被告的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如交货地、付款地等。

二、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针对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以下几种情况下的管辖法院:1. 合同签订地法院:如果合同签订地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法院: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条款或者诉讼管辖条款,当事人应当遵守该约定,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3. 特殊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标的物为动产,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选择管辖法院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因素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1. 利益最大化: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如选择有利于己方主张权利的法院。

2. 诉讼成本:考虑到诉讼成本,选择诉讼费用较低的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效率:选择审理速度快、效率高的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者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利益、成本和效率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在起诉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销售合同纠纷解决选哪个法院

销售合同纠纷解决选哪个法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解决销售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当考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1. 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指被告法人或自然人的住所地法院。

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原因在于,这样可以方便原告了解案件进展,降低诉讼成本。

同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被告的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2. 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所在的法院。

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的原因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履行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此外,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有更多的了解,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

其次,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应优先选择约定的法院。

再次,考虑合同纠纷的性质。

如果合同纠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可以优先考虑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此外,以下是一些选择解决销售合同纠纷的法院时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1. 法院的专业水平: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的法院,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2. 法院的地理位置:选择地理位置便利的法院,可以降低原告的出行成本和时间成本。

3. 法院的审判效率:选择审判效率较高的法院,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4. 法院的判决执行情况:选择判决执行情况较好的法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解决销售合同纠纷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合同纠纷的性质、法院的专业水平、地理位置、审判效率和判决执行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法院。

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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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其解决涉及到法院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财产权利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的时候,一般会选择私下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去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进行民事诉讼互动。

民事诉讼需要由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的。

那么,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这个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和类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权就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妥善解决管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互相推委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避免当事人投诉无门;而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我国的管辖权,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民诉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确定管辖应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上述原则,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

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

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和繁简的程度,具体而言:(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分类指引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分类指引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分类指引
【诉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管辖】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项】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法院管辖,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种排除情况并不包括一般性的长期保健疗养。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管辖】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项】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地法院管辖;
4、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规范。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是指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标准进行规定,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

一、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原则、审判区域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也是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基础。

有管辖权的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审判区域原则是指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则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

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标的额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标的额应当在10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标的额可以适当降低。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的民事关系的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扩大。

三、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类型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证券纠纷等。

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1.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

约定的管辖权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1.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指货物交付地或者货物目的地。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如无明确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

3.当事人对履行地有争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三、特殊规定1.跨国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2.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我国,但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由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结论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旨在明确纠纷解决的管辖范围,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法院,以降低纠纷解决的风险。

遇到管辖权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在当事⼈和全体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的诉讼关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定的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进⾏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这⼀规定明确了:(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为发⽣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为发⽣地、侵权⾏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般规定为了法院能够更好的查清事实真相,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对于不同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不同的管辖规定。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确定对合同的争议进行审理的法院的权限和辖区。

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两个层面,一是法律上的管辖,即由哪个法院审理合同纠纷;二是地域上的管辖,即由哪个地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

在法律上,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一、原则上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当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法院,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法院进行处理。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被告的经营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地域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协商一致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解决,前提是该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合同纠纷一般具有一定的金额,所以在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应该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在地域上,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纠纷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是根据地方自愿原则设立的,主要负责处理较为简单和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合同纠纷。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由专业性较强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由上诉法院审理合同纠纷。

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会对合同纠纷进行二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合同纠纷的管辖也会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涉及跨国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研究并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

总之,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根据法律和地域原则来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得以顺利解决。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在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详细分析:一、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适用于包括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在内的各类合同纠纷。

二、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1. 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指被告的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法院。

在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中,若被告为电梯销售公司,则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 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法院。

在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中,合同履行地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则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但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以该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也无法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以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法院1. 电梯安装施工合同纠纷对于电梯安装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电梯采购合同纠纷对于电梯采购合同纠纷,根据最高法裁判观点,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

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参照上述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四、管辖法院的选择与变更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未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总之,在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当事人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后续纠纷中的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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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笔者在2012写了一篇《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博文,时过境迁,原文所依据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92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被修改或废止,民事诉讼中有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规定,也随着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发生了变化。

为此,笔者对原博文重整理并修改,标题改为《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

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管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1. 一般规定: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1. 法律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是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其中“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并且,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还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采取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第一,协议管辖违返法定管辖。

协议管辖不能违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在内的法定管辖规定。

例如,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解释》对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管辖协议。

《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引起注意”的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保险法、中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内容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无效。

例如,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了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第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附条件的选择,即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

其次,如果经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违约问题。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1995]89号)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3. 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情形的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例如,合同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再例如,合同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

由于何为“当地”约定不明确,有争义,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还可根据合同的类型理解为合同履行地。

这就需要综合考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如能确定“当地”的,由确定的“当地”法院管辖;如不能确定“当地”,则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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