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_模板及概述说明
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股东会决议作为一种股东集体决策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公司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东会决议不仅可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还可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及范文模板,并对其进行概述说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对股东会决议的概念和意义进行简要介绍;然后,正文部分将深入探讨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内容;接着,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重点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格式;紧接着,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提供一些常见的股东会决议范文模板;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向读者介绍股东会决议的基本知识,并提供相关的格式以及范文模板。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可以了解到如何正确撰写和执行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同时,对于公司股东、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与股东会决议有关的人士,本文也为其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和参考。
通过深入了解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和范文模板,公司治理可以更加规范、有效地运作,从而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附注:根据您给出的文章目录结构,以上是对“1. 引言”部分进行详细清晰撰写的内容。
如需其他部分内容,请提供具体要求。
2. 正文股东会决议是在股东会议上通过的一项正式决定或决策。
它通常包含针对公司重要事务的表决结果,并记录下所有与会股东的意见和投票结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东会决议的格式和撰写范文模板。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别介绍国际通用的股东会决议格式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是正文的第一部分,将阐述广泛应用于股东会决议中的标准格式以确保内容清晰明了。
大多数股东会决议文件都包括以下基本元素:1. 决议标题:简洁而具体地概括此次决策内容。
2. 决议背景:对导致这个问题提出加以描述,说明为什么需要做出相应的决定。
3. 法律依据:引用适用法律进行支持和解释。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8日八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运营和管理,加强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的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运作,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股份合作公司享有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和检查股份合作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二)落实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受理和调解股份合作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权益纠纷,监管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产权交易。
(四)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督促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定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txt点的是烟抽的却是寂寞……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人又不聪明,还学别人秃顶。
绑不住我的心就不要说我花心!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活着的时候开心点,因为我们要死很久。
请你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了,OK?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京高法发(2004)50号)一.诉讼主体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签订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现发布《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八条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规则1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则2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规则3 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规则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则5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规则6 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
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规则7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规则8 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规则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 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股份合作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4、在设立或变更时需要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企业登记类型:股份合作制,后逐渐废止。湖南省于2008年1月14日废止《湖南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停止股份合作制的登记申请
3、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由清产核资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
组织机构
1、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股权行使表决权。(另:坚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1、设立方式:新设及变更
2、股东人数:2-50人,此外有一人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
3、财产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万
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货币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经理层:股份合作制企业设厂长(经理)。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其对董事会负责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些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决议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决议
1. 决议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以及股东资金投入和劳动力贡献的变化,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调整股权结构,以更好地激励和奖励股东。
2. 决议内容
(1) 股东会议一致决定变更股权结构,将现有股份进行重新分配。
(2) 根据调整后的股权结构,制定相应的股权激励政策。
(3) 决定发布公告,告知股东和相关部门有关股权结构变更的事项。
(4) 指定负责人负责具体的股权变更操作,包括清理股权登记簿和相关文件。
3. 变更股权结构的原则和方法
(1) 变更股权结构应遵循股东会一致决定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
(2) 变更股权结构的方法可以采用股份回购、增资、认购、转让等方式,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
(1) 股权激励政策应考虑股东的贡献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保证
股东的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 股权激励政策可以包括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计划、股权回
购等内容,具体细则由管理层制定。
5. 公告事项
(1) 公告事项应包括股权结构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股权比例、股权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等。
(2) 公告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公告栏、邮件等渠道进行,确保相关方及时了解股权结构的变更。
6. 股权变更操作
指定负责人应按照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及时清理股权登记簿和
相关文件,确保股权变更过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权结构的决议内容,所有的决议
应遵循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选3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股份合作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懂事责任。
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法人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3.集体共有股东: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04【实施日期】200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涉。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相结合;(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并折合为股份。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法规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东会决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股东会决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股东:(列席会议新增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名,代表100%的股份,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根据及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所决下列事项经本企业股东会表决通过:一、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变更为。
二、同意变更企业住所,由原来变更为。
三、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来万元增加(或减少)到万元,股东出资相应变更为:出资元,出资元、出资元,出资元,出资元。
四、同意变更经营范围,由原来变更为。
五、同意变更股东,同意投资本企业成为本企业股东,同意原股东退出本企业,企业股东由原来的、、、、变更为、、、、。
六、同意股东将所持的%的股份共计万元转让给,其它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变更后共投资万元,占%,共投资万元,占%,共投资万元,占%,共投资万元,占%,变更后共投资万元,占%。
七、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重新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原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和处理。
八、重新选举为董事长,免去董事长职务。
九、其它需要决议的事项请逐项列明十、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企业章程相关条款。
十一、同意委托办理变更登记。
原股东签名:(新增股东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范本适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
2、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不包含列席会议新增股东人数。
3、股东为法人的,“出席会议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需列明其出席代表姓名,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企业住所: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1、2、住所:3、住所:4、住所:5、住所: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35条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虽然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认定、撤销、解除等作为民法基础原理,在法律法规等各个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适用中仍常伴随着争议,特别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通过六个条款对此予以规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也有助于统一司法审判尺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这从狭义的法律层面确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合同法施行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完全一致,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不但破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解决此问题,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作进一步说明,其仍旧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
相关案例: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台州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东石化公司为吉煌公司向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在吉煌公司违约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诉请中东石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中东石化公司则辩称,为吉煌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通过,而本案中东石化公司没有任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保证应属无效,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东会决议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东会决议一、项目背景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难免会出现股东变更的情况。
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制定和执行股东变更的决议显得尤为重要。
二、决议原因本次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股东的决议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 新股东的加入:根据公司发展和战略需要,公司决定引进新的股东,以增加企业的资金和资源。
2. 股东的退出:原有股东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企业发展策略的调整而决定退出企业。
3. 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以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和股东权益的变更。
三、决议内容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我们决议进行如下股东变更的决定:1. 股东变更方案:(1)引进新股东:我们决定邀请[新股东姓名/机构名称]加入本企业,其出资额为[具体数额],占总股本的[具体比例]。
(2)股权转让:股东[原股东姓名/机构名称]决定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新股东姓名/机构名称],具体转让的股权数额为[具体数额],占总股本的[具体比例]。
2. 股东权益调整:(1)根据新股东的入股金额和股权转让的比例,对原有股东的股权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调整后的股权比例,对各股东的权益和利益进行重新分配。
四、决议程序1. 召开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发起并组织召开了股东大会。
2. 决议方式:本次决议采取股东大会投票的方式进行。
3. 决议结果:经过股东的投票表决,决议内容被通过。
五、决议生效本次股东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即时生效,并将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股东的变更进行登记和备案。
同时,本决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1. 文件签署:本决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签署并保存。
2. 协商与沟通:公司将通过适当的形式和渠道,与相关股东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股东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规定
一、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一)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暑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四)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五)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和确认证明;(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
改组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在股东名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股东身份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九)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十)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十一)其他文件、证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
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
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及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有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对强制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程序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提供了股权执行程序的基本模式,对统一全国的股权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一、强制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原则、形式、程序《执行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从《股权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股权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从《股权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
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2022年-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3年)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答案】 A2、(2016年真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 B3、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
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答案】 D4、2015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出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
2019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退出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解散清算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D.贾某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 D5、(2018年真题)甲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017年度亏损 8万元, 2018年度亏损 3万元,假设 2019年度盈利 16万元,无其他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
甲公司 201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A.1B.0.25C.1.6D.3.2【答案】 B6、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答案】 A7、(2013年)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向乙商场销售1000件服装,每件不含税价格为80元。
福建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和引导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设立的下列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城镇集体企业或乡村集体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国有小型企业,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三)职工出资入股为主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四)以其他国家允许的方式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份额不应小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0%。
除内部职工个人股外,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吸收国家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
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产权明晰;(二)自愿入股与全员入股相结合;(三)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
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八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有企业名称,建立健全企业组织机构;(三)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注册资金;(五)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组成。
其职权、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议事规则、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十条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职权包括:(一)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针;(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数量及支付办法;(四)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赛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六)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终止;(七)修改企业章程;(八)需要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全体股东同意是否有效
公司法全体股东同意是否有效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是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之一。
但是,全体股东同意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情都可以得到通过,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下文将详细探讨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同意是否有效。
在公司法中,全体股东同意是指公司的所有股东对于某一重要事项表达一致意见,这通常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和决策。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股东通过表决决定,确保所有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公司法对于全体股东同意的要求并不仅仅是口头上的一致意见,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全体股东同意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组织规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权责关系、决策程序等内容,全体股东同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全体股东同意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全体股东同意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见表达。
全体股东在表决时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或欺骗。
如果全体股东同意是在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种同意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全体股东同意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的表决决定。
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了全体股东同意的表决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和决策。
例如,关于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表决比例或者提前通知的要求。
总的来说,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同意是有效的,但是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见表达,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的表决决定。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全体股东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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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2014-08-11唐青林、曾海滨民商诉讼指南
【点评要旨】
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职工即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企业股东,具有特殊性。
基于以上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首先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规定,另依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法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
【基本案情】
庄利起诉称:庄利是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以下简称天地通集团)的股东,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天地通集团企业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享有参加股东大会并享受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但庄利发现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有庄利和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上述签字或盖章的股东对有关决议内容均表示同意。
现经庄利确认,其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庄利也始终不知晓该次股东大会和该决议,且该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地通集团答辩称:这次股东大会确实庄利没有参加,该决议也违反了公司的章程,天地通集团同意《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天地通集团成立于1992年10月10日。
1995年12月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制(合作),宋金强为法定代表人,宋金强、孙建成、李政、孙小雅、吴家驹、庄利、姚尚志为企业董事,吴家驹为企业监事。
同时《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规定: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庄利,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2.2万元。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约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股东大会对第2、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对第9项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成员签字。
2008年1月11日天地通集团在未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宋金强与佟瑞明草拟《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宋金强、佟瑞明在该决议签字后,将决议交给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古城房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古城房管所在该决议上盖章确认,但该决议上庄利的签字系他人冒签。
天地通集团依据该决议变更了《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相关内容,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备案。
庄利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备案,得知《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从事合法民事活动。
《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企业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职工具有拘束力,是企业经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
但天地通集团在未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程序上违反了《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规定,庄利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庄利诉至该院,要求确认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且已超过了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故庄利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判决:驳回庄利的诉讼请求。
庄利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忽视本案的性质,无视天地通集团企业性质的特殊性。
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属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又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对该类企业不能适用或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简单处理。
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确认,应当仅参照企业章程和民法通则处理。
一审过程中,庄利、天地通集团均认可诉争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企业章程规定,违背庄利意愿,伪造庄
利签字,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
在认可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驳回天地通集团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决定了本案审理不可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天地通集团的公司章程中并未针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期限,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即庄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天地通集团违反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天地通集团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了《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但该决议上庄利的签字系他人伪造,非庄利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
天地通集团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故庄利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于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判断是不一致的。
一审适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该条的设置是对股东权利的保障,该条对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形式有三方面的限制,第一,从决议程序上看,可以行使撤销权是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两方面;第二,从决议效果上看,股东会会议决议存在违法性,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第三,从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上看,公司法作出六十日的限制,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六十日后,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实体权利消灭。
就本案而言,前述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应结合案情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普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红分配的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即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
因此,该企业区别与公司制企业,在法律适用上不能直接依据《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应是企业章程。
就该点,我国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章程,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一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不准确的。
二审法院依据不同于一审的法律适用作出撤销一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的判决。
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就本案而言,庄利作为天地通集团的股东和职工,他人伪造其签字,违背其真实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作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他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既未得到庄利的授权,也未得到庄利的事后追认,因此该决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审的法律适用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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