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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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
(2016)
二0一六
目次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4设备选型
4.1 10(20)kV配电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直流电源系统
4.5 智能化要求
5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2 验收
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多层建筑
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4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其中小高层住宅建筑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5 高级住宅
指别墅或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6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7 配电室
指10(20)kV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至400V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8 开关站
指安装有10(20)kV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且出线带有保护功能的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 环网柜
指用于10(2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环网供电单元。
10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20)kV电压降压至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 箱式变电站
指由10(20)kV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电能计量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户外成套配电设备,用于从10(20)kV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
12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3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4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5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16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指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17 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
实现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信息交互与主动控制的系统。通过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的实施功能,促进水、电、气、热的远程自动集采集抄,实现多表数据一体化采集。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 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 多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
2 小高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Ⅱ、Ⅲ类汽车库;
4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20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m2。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