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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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云烟专〔2007〕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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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局国烟科〔2006〕894号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不断加大烟草打假打私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现对鉴别检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白包烟、散烟支、烟丝的鉴别检验
1.市场上查获的各类“白包烟”,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处罚,无需送往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办理案件需要,确需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可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出具结论报告。
2.散烟支、烟丝的鉴别检验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检验机构按相关的检验规程或制订作业文件,开展鉴别检验工作。
3.从制假窝点中直接查获的卷烟、散烟支,烟丝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无需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办理案件需要,确需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在取得执法部门出具的查获情况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笔录、相关资料(可包括图片或文字)等材料后,出具相关结论的检验报告。
4.对卷烟生产企业已经商标注册而现未生产(两年以上)的卷烟品牌,检验机构无法获取对照样品,在获得商标注册企业证明材料后,可直接出具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检验报告。二、抽样及样品量:
1.由委托方直接送样的样品:
散烟支的送样量不少于100支;
烟丝(梗丝)送样量不少于1000克;
卷烟送样量原则上不少于一条或10盒(包装完好),以便留样复检。
2.抽样:
当委托方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或委托方的送检样品涉及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中“抽样方法”的规定进行抽样。
3.由检验机构抽样的,可在检验报告中不加注“仅对来样负责”字样或加注“对该批卷烟负责”字样。
4.一般情况下,由委托方直接送样的样品,检验报告仅对来样负责。如案件需要并有下列情况时,可在检验报告中加注“对该批卷烟负责”字样或不加注“仅对来样负责”字样。如遇样品当事人未签名确认或无主案件,又需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中加注“对该批卷烟负责”字样,检验机构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其它等同于当事人确认的证明材料加注“对该批卷烟负责”,但委托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检验机构保存相关信息,存档备查。
从制假窝点中直接查获的卷烟、散烟支、烟丝,检验机构在获得执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证明是从制假窝点查获的,可不在检验报告中加注“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5.为了规范执法程序,委托方送检的样品原则上应获得当事人的文字确认。若出现《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中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检验机构可不受理委托,对送检样品作退样处理。
三、对于查获无商品条码的卷烟、未标注焦油量值和烟气烟碱量值的卷烟、标注焦油量超过15mg的卷烟,无论其鉴别检验结论如何,均应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确保其不在市场上流通。
四、委托方委托检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本通知规定中明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为了降低办案成本,检验机构鼓励委托方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样品,并按照委托方需要,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检验报告,邮寄样品检验机构不需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可视为委托方认可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
4.检验机构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结果或报告传送给委托方,但检验机构需对委托方进行确认;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
1.检验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在受理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如委托方提供书面的急样证明,检验机构应及时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急样较多时,按委托先后时间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以保证检验工作支持案件办理的时效性;如因执法单位的原因导致检验机构无法及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