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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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纠纷处置预案制度

涉军纠纷处置预案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涉军纠纷的处置工作,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军队、军属以及与军队有关单位发生的各类涉军纠纷的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2. 公正公平,依法处置,保障权益;3. 及时有效,协同配合,形成合力;4. 尊重军人,关爱军属,体现人文关怀。

四、组织机构1. 成立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涉军纠纷处置工作。

2. 设立涉军纠纷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接报:涉军纠纷发生后,及时向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初步核查: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纠纷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明确纠纷性质和涉及人员。

3. 协调处理:根据纠纷性质和涉及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对一般性纠纷,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2)对涉及重大利益或影响较大的纠纷,启动应急机制,采取以下措施:a. 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纠纷处置工作;b. 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c.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寻求解决方案;d. 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协助的,及时通报并请求支持;e. 纠纷得到有效处置后,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4. 审查处理:对调解、协商达成的协议,经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由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

5. 跟踪回访:对已处置的涉军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处理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六、应急处理1. 紧急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如重大涉军纠纷、群体性事件等,涉军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2. 应急措施:采取以下措施:a. 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b. 稳定局势,控制事态发展;c. 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d. 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七、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涉军纠纷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处置能力。

基层民警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与经验

基层民警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与经验

基层民警的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与经验在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基层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和维稳的主力军,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他们承担着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社会复杂多变,矛盾纷争层出不穷,基层民警在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困难。

本文将着重探讨一些基层民警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方法与经验。

一、加强警民沟通,预防矛盾的发生基层民警要深入了解群众需求与心理,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

通过广泛开展群众性活动、设立举报热线、定期走访社区、定期举办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倾听和收集社情民意,了解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只有真正了解民情民意,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众关切的问题,才能预防矛盾的发生。

二、注重公正执法,化解矛盾纠纷当矛盾纠纷发生时,基层民警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纷争。

首先要对纷争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查和了解,弄清事实真相。

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运用,依法进行裁决。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纷争,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善于借助调解手段,促进双方和解基层民警作为矛盾纠纷的第一联系人,要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

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善于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促使双方能够进行和解。

例如,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倾听双方的诉求,帮助他们从对立的立场转向理性交流,找到解决问题的共同点。

通过引导、劝说等方法,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四、注重预防,化解潜在矛盾基层民警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矛盾。

例如,在社区巡逻过程中,发现有矛盾迹象时,要及时介入并进行调查了解,防止矛盾发展为纠纷。

另外,基层民警还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预防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五、积极合作,形成合力基层民警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例如,在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时,可以和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共同解决矛盾问题。

预防处理军民纠纷应急预案

预防处理军民纠纷应急预案

预防处理军民纠纷应急预案1. 引言军民纠纷是指军队与民间产生矛盾、冲突或纠纷的情况。

由于军队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职能,军民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为了加强军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应急预案,包括预防措施、冲突处理流程、危机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以确保军民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2.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军民纠纷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军民普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提高军民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对军队工作的理解,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纠纷。

•建立良好的军民关系:军队要加强与当地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增加彼此的了解和互信,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愿。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军民纠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投诉处理程序,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给予反馈和回应。

3. 冲突处理流程当军民纠纷发生时,需要按照一定的冲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冲突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3.1. 采集冲突信息在冲突发生时,需要迅速采集相关的冲突信息,包括冲突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求等。

可以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3.2. 冲突评估和分析在采集冲突信息后,需要对冲突进行评估和分析,明确纠纷的性质、原因和影响,判断冲突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紧迫性,为后续的冲突处理提供依据。

3.3. 制定解决方案根据冲突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制定解决方案。

方案应该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并确保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4. 实施解决方案在制定解决方案后,需要迅速实施解决方案,包括协商调解、法律救济、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并及时跟进和反馈。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7•【文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2008年7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措施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措施

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驻常各部队应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拥政爱民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4天。

第三条广大官兵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自觉尊重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军民因公互相往来时,要相互尊重,做到有礼有节。

如发生矛盾,各方均要克制忍让,避免纠纷发生。

第五条发生军民纠纷,由地方公安部门、双拥办、人武部、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处理。

处理纠纷必须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原则,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进行。

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

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安部门、人武部在接到有关军民纠纷的通报或报告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向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通报。

处理矛盾过程中,应按照尽量减少影响,力求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

如属重大争议,军地双方应及时各自向上级和双拥办报告情况,由双拥办协调军地有关领导进行调解。

第七条发生军民纠纷时,任何一方不得聚众采取报复行为。

对组织报复行为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纠纷时,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严禁开枪,以免扩大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驻常各部队要加强对官兵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军人外出要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受他人利用参与地方经商活动或经济纠纷。

第九条军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公安交警可依章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直接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

军车与地方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军车应配合、服从地方交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防范军民纠纷的着力点

防范军民纠纷的着力点

防范军民纠纷的着力点
杨世贤
【期刊名称】《政工导刊》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军民纠纷不仅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更是影响部队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尤其是处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部队,时刻面临着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反恐怖斗争的严峻形势,预防军民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未雨绸缪,防范在先。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杨世贤
【作者单位】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政工教研室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安徽战略及其着力点 [J], 廖锋;李杰
2.构建科技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的着力点与体制机制创新研究r——以四川省为例[J], 苏文明;王政书
3.预防军民纠纷加强军民团结 [J], 贾建伟
4.加强自身管理防范医患纠纷——浅谈如何防范妇产科医患纠纷 [J], 徐浩军
5.妥善处理军民纠纷不断密切军民关系 [J], 丁维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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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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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

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

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已经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预防第三章多元化解第四章衔接机制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矛盾纠纷,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杭州、法治杭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开展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鼓励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预防为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队群众纪律教育讲稿维护群众纪律坚决预防警民纠纷

部队群众纪律教育讲稿维护群众纪律坚决预防警民纠纷

部队群众纪律教育讲稿维护群众纪律坚决预防警民纠纷部队群众纪律教育讲稿:维护群众纪律坚决预防警民纠纷各位领导、战士们:大家好!今天我将就部队群众纪律教育这一重要议题,与大家分享一些思考和建议。

作为一名军人,我们不仅要时刻保持对纪律的高度敬畏,还要积极维护群众纪律,努力预防和化解警民纠纷的发生。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要深刻理解和践行部队的纪律要求。

作为军人,我们必须恪守法律法纪,严格遵守部队规章制度。

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军人行为举止,不得任意违反军队纪律。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以身作则,成为官兵们遵守纪律的榜样。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群众纪律的维护。

部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人民服务。

在日常工作和训练中,我们要积极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力争让军民关系始终保持和谐。

我们要做到对待群众态度友好、热情周到,积极解答群众疑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军队真心为民的服务态度。

群众纪律的维护也需要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部队纪律和规章制度,让他们充分了解我们的要求和规定。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部队官兵的教育,培养他们对纪律的自觉遵守和约束意识。

只有全面普及纪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才能提高群众纪律的整体水平。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互动。

通过加强与当地群众的联系和交流,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

我们可以组织一些活动,一方面让群众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工作和训练,另一方面也可以增进我们与民众之间的感情。

只有使群众真正参与到我们的工作中,才能形成军民鱼水情,共同维护宁静和谐的军民关系。

最后,我想重申预防和化解警民纠纷的重要性。

我们身处军营,更是需要时刻保持冷静理智,注重与群众的沟通,避免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我们要坚决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我们要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维权能力,避免管理失误导致警民纠纷的出现。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正文:----------------------------------------------------------------------------------------------------------------------------------------------------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措施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措施

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驻常各部队应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拥政爱民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4天。

第三条广大官兵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自觉尊重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军民因公互相往来时,要相互尊重,做到有礼有节。

如发生矛盾,各方均要克制忍让,避免纠纷发生。

第五条发生军民纠纷,由地方公安部门、双拥办、人武部、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处理。

处理纠纷必须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原则,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进行。

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

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安部门、人武部在接到有关军民纠纷的通报或报告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向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通报。

处理矛盾过程中,应按照尽量减少影响,力求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

如属重大争议,军地双方应及时各自向上级和双拥办报告情况,由双拥办协调军地有关领导进行调解。

第七条发生军民纠纷时,任何一方不得聚众采取报复行为。

对组织报复行为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纠纷时,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严禁开枪,以免扩大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驻常各部队要加强对官兵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军人外出要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受他人利用参与地方经商活动或经济纠纷。

第九条军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公安交警可依章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直接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

军车与地方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军车应配合、服从地方交警处理。

军民纠纷防范预案范文

军民纠纷防范预案范文

一、预案背景军民纠纷是指在军民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军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军民关系日益密切,军民纠纷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军民和谐稳定,预防和化解军民纠纷,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军民纠纷的防范意识,减少军民纠纷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军民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 加强军民沟通,增进军民感情,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三、预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军民纠纷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军民纠纷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军民纠纷防范工作。

组长:XX(职务)副组长:XX(职务)、XX(职务)成员:XX(单位)、XX(单位)、XX(单位)2. 各级军民纠纷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XX(职务)副主任:XX(职务)成员:XX(单位)、XX(单位)、XX(单位)3. 各级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军民纠纷防范工作。

五、预案内容(一)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军民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军民纠纷防范知识,提高军民对纠纷的识别、预防和处理能力。

2. 建立军民沟通机制,增进相互了解。

定期举办军民座谈会、联谊活动等,加强军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3. 建立军民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

建立健全军民纠纷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置。

4. 完善军民纠纷调解机制,发挥基层调解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应急处理1.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军民纠纷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军民纠纷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对轻微纠纷,由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对重大纠纷,由军民纠纷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解;(3)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等敏感问题,由军队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关于军地矛盾纠份的情况说明

关于军地矛盾纠份的情况说明

关于军地矛盾纠份的情况说明军民关系无小事。

新时期的双拥工作,需要我们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给军地关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新的思维理念研究探索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针对我省地处祖国西部青藏高原、民族众多、驻军部队多,容易发生军地矛盾纠纷的实际,我们就如何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认真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初步探讨。

一、分析军地关系现状,成绩不可磨灭,问题不可小视,关键是要在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预防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上形成共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下,青海省的军政军民关系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很大变化,双拥意识淡化。

由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的地方政府重经济建设轻国防建设的倾向比较突出,对双拥工作有所放松,拥军优属的观念淡化,对部队官兵的感情有了距离。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官兵在价值取向上也潜移默化地发生了变化,对人民群众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注重追求经济利益。

军民间的这些变化,不但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过去那种军民鱼水深情的优良传统,而且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影响到了军民关系。

二是加快开发开放和利益关系调整,军地之间在资源开发、道路修建、土地房屋产权、训练演习场地的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利益矛盾有所增多,社会影响面大,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三是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改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官兵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得不到保障,个体和群体上访事件猛增,影响到了军政军民关系。

四是军地交往范围扩大,成份复杂,涉法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执法部门特权思想严重,最典型的是军人与警察间发生冲突纠纷的事件逐年上升。

分析目前军政军民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最主要的是,军地双方对矛盾纠纷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协调处理方式方法失当。

涉军访防范处置工作预案

涉军访防范处置工作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涉军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处理涉及军人的来访、来信、来电等事项时,以及涉军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预案组织领导成立涉军访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涉军访防范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预案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范结合;2. 及时发现,快速处置;3. 稳妥处理,确保稳定;4.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预案工作流程1. 接报涉军访事件(1)各级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接到涉军访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2. 调查核实(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2)调查核实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3. 处置方案制定(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2)处置方案应包括事件原因分析、处置措施、责任分工、时限要求等。

4. 实施处置(1)按照处置方案,各级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认真组织实施。

(2)对涉及敏感信息的涉军访事件,要严格控制信息传播,防止事态扩大。

5. 善后处理(1)对涉军访事件当事人,要进行安抚、解释和疏导,确保其合法权益。

(2)对事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预案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明确涉军访防范处置工作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涉军访防范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3.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涉军访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4. 法律保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处置涉军访事件。

涉军人员处置预案

涉军人员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涉军人员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涉军人员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1. 组织体系成立涉军人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涉军人员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组长:XX(副县级领导)副组长:XX(XX部门负责人)成员:XX(XX部门负责人)2. 职责分工(1)领导小组负责:1)研究制定涉军人员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涉军人员处置工作;3)督促检查涉军人员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4)及时上报涉军人员处置工作的重大情况。

(2)成员单位职责:1)XX部门:负责涉军人员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为处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2)XX部门:负责涉军人员的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3)XX部门:负责涉军人员的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扶持工作;4)XX部门:负责涉军人员的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障工作;5)XX部门:负责涉军人员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工作;6)XX部门:负责涉军人员的信访接待、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1. 预防措施(1)加强涉军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开展涉军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状况,及时解决心理问题;(3)落实优抚政策,保障涉军人员的基本生活;(4)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高涉军人员的就业竞争力;(5)加强涉军人员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预警信息(1)通过信息收集、分析,发现涉军人员中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2)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3)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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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规定
为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广大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我党我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党政军民关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军(警)民纠纷,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上对拥军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的领导工作,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的大局意识,把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健全涉军维权专门合议庭。

充分认识“涉军维权”工作的重要性,抽调精干法官充实审判力量,专门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并由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涉军案件维权”工作。

三、建立涉军“维权”服务联动机制。

与司法局、人民武装部、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行之有效的涉军“维权”服务网络,形成拥军联动机制。

四、开通涉军案件服务“绿色通道”。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依法及时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经济条件适当给予了放宽,同时规定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诉讼费缓、减、免交政策。

并对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与优先执行。

五、加强军法文化互动交流。

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定期深入部队普法、讲法。

一方面与部队官兵进行法律交流,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军人、军属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同时,还以上法制课、讲解案例等生动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此外,通过文化互动交流,有效提升部队与法院的团队凝聚力。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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