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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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1.目的:在医务科的领导下,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封存与启封的管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

3.定义:无

4.内容:

4.1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申请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通知医务科。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患方提供相应的证件后,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后进行复印和封存。

4.2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3 医院可在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情况下申请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4.4 一般情况封存病历复印件,若患方强烈要求封存原件,可对原件进行封存,医院存留复印件以供分析、讨论使用。

4.5 封存时,封套口用白纸密封,白纸上填写科室、病人姓名、住院号及封存内容、页数,医患双方人员共同签名和填写封存日期和时间,医院盖章。医务科安排专人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4.6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5.参考文件:无

6.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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